投資者的投資偏好、投資經歷、投資知識、收入水平、財務狀況等
❷ 如何評價文章《我為什麼投資私募基金》
私募股權基金作為一種重要的市場約束力量,可以補充政府監管之不足。私募股權基金作為主要投資者可以派財務總監、派董事,甚至作為大股東可直接選派總經理到企業去。在這種情況下,私募股權基金作為一種市場監控力量,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為以後的企業上市在內部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方面創造良好的條件。
最後,私募股權基金可以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可以為股票市場培育好的企業,私募股權基金壯大以後,可以推動我們國內創業板和中小企業板市場的發展。
❸ 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評審過程有哪些風險
私募直營店為您解答:
對項目作出准確的評審抉擇是投資能否實現的重要保障。通過分析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流程,結合受資企業的具體情況,使資金流向那些有前途、有潛力的公司,最終可以通過退出獲得高額收益。但要作出投與不投的抉擇以及投資方式的選擇並非易事,必須對企業的真實情況加以盡職調查並對管理者的個人水平作出分析判斷,才能作出正確判斷並使後續投資逐步落實到位。
私募股權基金必須充分考查企業管理層的能力,尤其是企業領導人的個人情況,因為處於上升期的中小企業的個性往往與決策層的風格相符,領導者的個人素質和能力對於企業能否壯大與成功至關重要。對於盡職調查報告,評審委員會應結合市場情況來辨證地做出判斷,應對項目經理給予足夠的信任與人文關懷。另外,合作的投行、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有可能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與受資企業合夥舞弊,進行自我包裝,極力隱瞞企業的劣勢,大搞面子工程並對財務報表進行粉飾等。但這些合作方屬於服務行業,處於相對的弱勢地位,私募機構應給予其足夠的尊重,在制定合理傭金水平的前提下充分溝通,把合作的風險限制在可控的范圍內。
投資評審的另一項重要任務是簽署項目合同。這是投融資雙方權利義務制衡博弈的最終結果,內容不僅包含私募機構的投資方法、基於估值的入股情況和入股價值,以及如何監管和管理受資企業,也規定了受資企業的未來計劃與應盡的其他義務。但由於私募的相關法律仍不夠完善,合同並不完全能受到法律保護,順利履行更多是基於雙方的信譽。而且合同本身可能並不平等,融資方為了實現快速融資,可能答應了極為苛刻的條件卻無力兌現,使合同成為一紙空文,雙方的合作也只能以失敗告終,同時造成私募基金運營成本增加,甚至投資血本無歸。
❹ 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
需要從以下六個方面,建立相應的風控措施。
第一:目標風控
即投資者選擇基金產品,要堅持不達目標不罷休的投資思想。
第二:機制風控
參與新基投資,往往會有三個月的封閉期,這樣,也就為開放式基金的凈值增長提供了一定的封閉運行周期,也為投資者獲得凈值增長的機會,創造了條件。當然,投資者也可以選擇具有一定封閉期限的理財型基金,這也是一種很好的辦法。
第三:理念風控
即投資者投資基金產品,需要堅持長期投資、分散投資、價值投資和理性投資。將閑置資金在銀行存款、保險及資本市場之間進行分配,控制股票型基金產品投資比例,選擇屬於自己的激進型、穩健型及保守型基金產品組合。
第四:補倉風控
對於基本面良好的基金產品,投資者可以利用震盪行情下,基金產品凈值下跌的有利時機,選擇低成本補倉的機會,從而起到攤低購基成本的作用。
第五:周期風控
即投資者遵循不同類型基金產品投資運作規律基礎上進行風控:貨幣市場基金主要投資於一年期貨幣市場工具,免申購贖回費,具有較強的流動性;債券型基金與貨幣政策調整有一定的關系;股票型基金與經濟周期密不可分;QDII基金產品需要考慮投資國經濟,尤其是匯率波動;分級基金產品需要把握基金產品的凈值與價格波動價差套利。
第六:定投風控
即通過採取運用固定渠道、運用固定資金、選擇固定時間,進行固定基金產品的投資模式,起到熨平證券市場波動,降低基金產品投資風險的作用。
❺ 什麼叫私募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主要包括:
一是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二是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三是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風險,並由投資者簽字確認,已閱知風險揭示書。
❻ 私募基金投資門檻升高 合格投資者需滿足哪些要求
1、投資者門檻增高
《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2)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這意味著,如果要投資私募獨立發行的產品,投資人必須達到以上門檻,私募也要對投資人進行合格投資者的篩查。部分私募人士認為,這一要求與當前的集合信託計劃相比嚴格很多。
目前集合信託計劃對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是「或有」要求,要麼投資人投資100萬元人民幣,要麼投資人能夠證明,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在其認購時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或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由於提供財產證明和收入證明比較麻煩,目前信託普遍選取前一個條件——投資額達到100萬元。
2、私募投資運作的監管加強
在投資運作上,《辦法》要求,相關從業人員不得將固有財產或者其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不得利用基金財務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謀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等等,總共有九項行為被禁止。
業內人士認為,目前私募基金進行利益輸送的情況屢見不鮮,有的是內部產品利益輸送,例如:利用其它產品為某一隻產品「抬轎」,而被抬的產品內的資金,可能是私募自己的錢,或者是與公募基金進行利益輸送然後分成。以上規定把這些違規行為明確列入禁止之列。
在法律責任上,上述違規行為《辦法》都規定責令改正,並給予三萬以下的罰款,但是值得關注的是,對於「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的行為,規定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在2013年2月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單列。上述研究人士認為,這也說明監管層對內幕交易更加重視,並有了更明確的監管機制。
3、各方評價
海一位私募人士表示,在中國財產證明和收入證明的提供很麻煩。投資人可能因此而不願意投資私募產品,私募也可能沒有能力對財產和收入進行證明,導致私募的獨立發行受阻。北京一位私募人士表示,目前信託、券商作為通道的費率已經降了很多,短期內可能還是選擇藉助信託和券商通道發行產品。
但是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如此嚴格的投資人門檻,能有效防範風險。如果合格投資者的風險辨識能力更強,挑選的產品也更符合其投資渠道,因此,此舉實際上是保護投資者。
私募基金研究人士認為,從《辦法》來看,證監會對合格投資者之重視,不僅僅體現在對合格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有要求,而且,在資金募集方面,也規定「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這一條保證了前面對合格投資者的規定,證監會此舉有意杜絕目前大量存在的團購買信託、湊錢買私募的情況。」一位券商的私募研究員說。
私募人士表示,此舉能有效防範風險,但或許會因此短期內仍然選擇留在信託通道,而不會發獨立產品。此外,《辦法》對違規行為尤其是內幕交易規定了更嚴格和明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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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私募基金季度更新出新規,哪些投資者的風險揭示
首先,按照法規的時間軸,看一下風險揭示書的演變過程: ■ 2014年8月21日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提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揭示並簽字確認。但由於協會沒有細化的標准,所以還沒有指引文件要求具體怎樣執行。 ■ 2016年7月15日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詳見附件二。 這里的附件二《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是在2016年4月15日發布的,其中詳細地寫明了風險揭示書中必須的要素內容以及十三項需要投資者逐一簽字的條款。
■ 2018年1月12日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中第三點規定了涉及特殊風險的私募基金備案要求,其中要點摘錄如下: 2、私募基金涉及關聯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披露關聯關系情況,並提交證明底層資產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實施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制度、不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承諾函等相關文件。 3、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對投資人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揭示」部分,重點對私募基金的資金流動性、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產品架構、底層標的等所涉特殊風險進行披露。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投資者聲明」部分所列的13類簽字項,應當由全體投資人逐項簽字確認。
由此,風險揭示書就演變成了目前我們看到的最新版本。 那麼有些人就想問了,我不想知道風險揭示書以前是怎樣的,我只想知道現在到底要上傳什麼。 其實,按照最新協會熱線反饋的消息,私募管理人需要按照投資者購買基金產品的時間來判定是否需要上傳新版的風險揭示書。 按照上面我們提到的三個時間節點: 2014年8月21日之前購買產品的客戶,可以不簽署風險揭示書; 2014年8月21日至2016年7月15日購買產品的客戶要簽署風險揭示書,但具體的形式和內容未做要求;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1月12日購買產品的客戶一定要簽署具有十三項逐項簽字確認內容的風險揭示書; 2018年1月12日之後購買產品的客戶一定要按照協會最新要求,簽署具有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等特殊風險揭示的風險揭示書。 所以,管理人可以按照上面的規律對號入座,提交與本季度更新上傳的投資者清單相對應的風險揭示書即可。 熱點問題
接下來,我們就大家在風險揭示書的上傳實操中提到的一些問題進行討論: 1、簽電子合同和電子版風險揭示書的在上傳時有什麼要求呢? 答:簽電子版風險揭示書,不局限於之前的基金是否簽署過電子合同,只要最終的內容是符合要求即可。 2、季度更新會像產品備案一樣要求退回補正嗎? 答:如果投資者過多,或者在季度更新時間內,因客觀原因無法重現簽署風險揭示書,那麼可以先寫個說明文件,說明情況,但是會有被退回的風險。 3、已經備案成功的產品也要補傳所有投資者的風險揭示書嗎?產品備案的時候提交過所有投資者的風險揭示書啊,現在還要重新提交嗎? 答:不需要上傳自產品備案以來全部的風險揭示書,而是上傳本季度更新全部的投資者的風險揭示書,如果與備案時無變化,再上傳一次即可。
❽ 關於私募基金,投資者需要知道哪些事
關於私募基金,投資者需要知道以下問題:
1.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參與主體主要有哪些?
2.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各參與主體間的關系是什麼?
3.誰能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4.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性質?
5.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6.私募基金的備案包括哪些信息?
7.實繳資本未到位的機構能否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8.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要求?
9.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更新要求?
10.私募基金重大事項變更的更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