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基金有哪些優勢
私募基金有以下五個優勢,主要表現在:
(1)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閉式的合夥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閉期間,合夥投資人不能隨意抽資,封閉期限一般為5年至10年,故運作期穩定,無資金贖回的壓力。
(2)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相比,私募基金在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比較寬松,故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專業技巧性,收益回報通常較高。
(3) 基金運作的成功與否與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緊密相關,故基金管理人的敬業心極強,並可用其獨特有效的操作理念吸引到特定投資者,雙方的合作基於一種信任和契約,故很少出現道德風險。
(4) 投資目標更具針對性,能為客戶度身定做投資服務產品,能滿足客戶特殊的投資要求。如索羅斯的量子基金除投資全球股市外,還大量投資外匯、期貨等,創造了很高的收益率。
(5) 組織結構簡單,經營機制靈活,日常管理和投資決策自由度高。相對於組織機構復雜的官僚體制,在機會稍縱即逝的關鍵時刻,私募基金競爭優勢明顯。
㈡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哪些優勢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優勢有:
首先第一是靈活
公募基金對同種股票有著10%的投資比例限制,然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受限制,一旦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發現了一個價值被低估的股票,他們可以盡可能多的去買這只股票,這就促使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花更多的精力去做企業調研,有時甚至去上市公司以高價買業績和送配等消息;私募基金還可以做公募基金禁止操作的做衍生品和一些跨市場的套利。
其次是良好的激勵機制
因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利潤來源主要是業績收益的分配,而不是管理費,給客戶創造盈利越多,他們的收入越多,這也促使了基金管理者會想方設法地提高基金的收益率。
其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投資決策上也更占優勢。
比如,公募基金的研究部門發現一隻有投資價值股票後,往往需要提交報告,開會討論,風險控制部門審核再到投資總監做出決定要經過一系列流程,時間耗費很長,等做出了決定,投資時機也往往錯過了。而私募基金則不用顧慮這些,發現了好的品種,他們能夠更快地做出反應。
其四私募做的是絕對收益而公募基金還要考慮每季度、半年以及年終的排名,對基金經理也會產生很大的壓力,這些都會影響長期的穩健投資。
其五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比起公募百億的巨無霸來說資金規模較小,這樣更有利於資金的進出,建倉成本要低很多。
㈢ 私募基金是以公司還是個人的身份進行股票買賣的
私募基金是以基金公司的身份進行股票買賣的。
㈣ 私募基金有何優勢,一般規模有多大
私募基金優勢
1、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閉式的合夥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閉期間,合夥投資人不能隨意抽資,封閉期限一般為5年至10年,故運作期穩定,無資金贖回的壓力。
2、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相比,私募基金在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比較寬松,故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專業技巧性,收益回報通常較高。
3、基金運作的成功與否與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緊密相關,故基金管理人的敬業心極強,並可用其獨特有效的操作理念吸引到特定投資者,雙方的合作基於一種信任和契約,故很少出現道德風險。
4、投資目標更具針對性,能為客戶度身定做投資服務產品,能滿足客戶特殊的投資要求。如索羅斯的量子基金除投資全球股市外,還大量投資外匯、期貨等,創造了很高的收益率。
5、組織結構簡單,經營機制靈活,日常管理和投資決策自由度高。相對於組織機構復雜的官僚體制,在機會稍縱即逝的關鍵時刻,私募基金競爭優勢明顯。
私募基金管理人按正在管理運行的基金總規模劃分,管理規模在20億元至50億元的322家,管理規模在50億元至100億元的122家,管理規模100億元以上的有94家。
㈤ 私募與股票的優劣勢的對比
我認為有私募與股票融資的優劣在於---針對企業主(就怕你問的是投資私募基金或股票投資)
一、私募的優點
1、私募融資審批、披露信息等條件約束少,故周期相對較短、快捷;
2.、如果企業不錯的話,可以挑選私募參與對象,增加資源或形成互補優勢;比如引入產業基金(在產業鏈上有投資經驗和資源),有投行經驗、企業發展戰略、財務顧問、咨詢等優勢的基金,企業不光要錢,還有看重參股企業能給企業帶來的其他方面的發展,即投資後的服務。
3、可以使企業主提前鎖定一部分投資利潤(以股權轉讓方式,如增發就不行);如果發行被否也已經有部分套現;
4、較上市股票融資成本低一些。
二、私募的缺點
1、融資額相對較少,而且一般定價會比股票市場低一些;
2、股權流通性差;
3、私募方往往會提出一些業績要求或對賭條款。
三、股票融資的優點
1、融資量大,上市後股權的流通性好,再融資方便;成為公眾公司,知名度高;
2、就中國而言,公眾股東對上市公司業績的訴求較小,壓力比私募融資輕;
四、股票融資缺點
1、要上市周期長,困難大(如果上市被否定,則以後融資較難)
2、發行股票成本高,保薦費用等
3、如大股東持股比例不高,有失去控制權的風險
我認為有私募與股票投資的優劣在於---針對投資者;首先你要回答如下問題
一、關鍵是看你是什麼樣的人,(性格、願意投資時間和空餘時間、錢多少、知識水平)
二、私募基金是什麼人在管理,(是否正規私募、基金管理人水平如何、私募基金的規定(費率、業績提成、可贖回條款、清盤線等))
私募優勢:1、一般比較專業、對市場熟悉、有從業經驗,激勵機制明確,投資獲利的可能性大; 2、專業機構管理,投資者比較清閑,定時關注余值變動就好;
私募劣勢:1、信息公開度不夠、考量公司和基金經理的職業道德;
2、私募基金的水平也不一定好,虧錢也正常;
股票優勢:1、自我投資、自我管理、自我學習,每天都知道結果;
股票劣勢:1、方法不對,虧錢可能性大;心態不好,走火入魔;一般佔用時間較多
如果你認可我的回答,請評為滿意答案!!
㈥ 私募基金受青睞,優勢有哪些
隨著監管制度的日漸完善,陽光私募基金已然成為當下理財投資市場備受矚目的投資新寵。作為高端理財投資者們最喜愛的投資方式,陽光私募基金有著無可比擬的投資優勢,下面私募排排網將為您詳細介紹陽光私募基金的優勢在哪裡。
1、私人訂制
與公募基金不同,私募基金的投資門檻較高,只面向少數特定投資者進行募集,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目標更具有針對性,能夠為客戶提供量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滿足客戶的特殊投資要求,實現了投資產品的多樣化和差異化。
2、追求絕對收益
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固定管理費較少,主要依靠提取業績報酬生存,而超額業績必須在每次凈值創出新高後才可提取。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和投資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只有投資者賺到錢,私募才能賺到錢。所以私募基金私募資金的激勵機制更強,需要追求絕對的正收益。
3、操作靈活
與公募基金十億百億的規模相比,規模較小的私募基金投資操作更為靈活,能及時跟進市場,根據市場變化趨勢快進快出,牛市可滿倉獲取全部收益,熊市可空倉規避系統風險,投資策略眾多。而規模較大的公募基金在股市下跌時,由於倉位較高往往轉舵較難,轉變投資風格需要付出慘重的代價,因此業績表現往往大起大落。
4、風險共擔
通常情況下,國外對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一般要持有其運作的基金份額的3%-5%,目前國內為了約束陽光私募基金公司,部分合同里也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拿出自有或關聯資金購買自己作為投資顧問的信託產品,從而形成利益捆綁,以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特徵。也有部分合同沒有此要求。
5、精英匯集
陽光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大多經歷了中國股市20多年的牛熊歷程,他們之中,有的曾經是戰績赫赫的明星公募基金經理,有的曾在知名券商機構擔任營業部投資經理或資深行業研究員,有的曾管理過動輒上百億的保險資金、社保資金及企業年金,還有的是源於民間股神的華麗變身……新基金法的實施,私募爆發式的增長,股市的回升,都是導致優秀的公募基金經理「奔私」的原因。(摘自私募排排網)
㈦ 私募基金有什麼好處
私募基金與一般的公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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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報 2005-6-8 13:17:00
私募基金浮出水面
平安證券綜合研究所劉傳葵 劉文弟
最新投資基金立法的動向顯示,私募基金將寫入基金法。私募基金的可能
出現,不僅對我國基金市場,而且對金融市場將產生不可忽視的影響。辯證看待其優點與缺陷,並審慎發展之,才是我們面對新事物應取的態度。
一、何謂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
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其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
協商進行的。對沖基金一般是按照私募基金的方式運作的,因此,我們可以通
過對沖基金來了解私募基金的一些情況。
私募基金與一般的公募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募集方式不同。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而公募基金的募集則
是公開的,這是兩者的主要區別。在美國,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
一般要在公開媒體上大做廣告以招徠客戶。而沖基金,證券法則規定它不得利
用任何媒體吸引客戶。其參加者主要通過在特定圈子裡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
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對沖基金管是的形式而參與投資。
2、募集對象不同。私募基金募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而公募基
金則是面向廣大的公眾。
3、信息披露要求不。一般說來,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要求,
而對私募基金的要求則低得多。
二、私募與公募利弊比較
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優勢:
1、由於私募基金是向少數特定對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資目標可能會更
具有針對性,更像是為客戶度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更能滿足客戶特殊的投
資要求。
2、由於政府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要求不同,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會更加
靈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因此,其投
資更具隱蔽性,收益可能會更高。
同時,私募基金也存在著一些缺陷:
1、由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相對不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
在私募基金可能取得更好收益的同時,也蘊涵著較大的風險。
據有關資料介紹對沖基金的一大特點是投資戰略絕對保密。基金管理人除
向投資者口頭介紹基本操作和以往投資回報率等大致情況外,不需要在事先或
事後透露在哪個市場或哪個方面進行投機等具體情況,投資者投資於對沖基金,
可以說,完全是出於對基金經管者的一種信任。因此,私募基金存在著更大的
代理風險。
2、由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受政府監管較少,因此,不能完全
避免私募基金有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嚴重的時候,可能會影響資
本市場的整體穩定。
目前,如果在中國推出私募基金,將會對我國的基金業和證券市場產生深
遠的影響。對於現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可以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一方
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增加了基金的品種,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將有所拓展;另
一方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其他一些符合條件的機構如投資咨詢顧問公司也可
以擔當基金管理人,這無疑增加了基金業的競爭。但無論怎樣,私募基金的推
出以及中國基金業的發展最大的收益者,應該是基金的投資人。
三、發展私募基金應該注意的問題
首先,如果要發展私募基金,在指導思想上應該循序漸進,絕不能一開始
把步子邁得過大。
其次,對私募基金的管理主體應該有嚴格的限定,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
在基金理之前防範管理風險,也使得私募基金的管理有一個良好的市場秩序。
第三,對投資者資格做出嚴格限定。私募基金的特點要求有成熟的合格的
投資者,這樣投資者足夠成熟,才能適合投資於私募基金,才能承受私募基金
的風險。我們所講的成熟,至少應該具有一定的資金規模以及理性的投資理念。
在現階段推出私募基金,必須在法律上有更嚴格的規定,比如,對私募基金的
投資者最低的投資限額應該大幅度增加。
最後,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也要有具體的規定,防止為逃避公募基金監
管而出現大量的私募基金。
㈧ 私募股權投資和一般的股票私募基金買股票投資有區別嗎
沒有。
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是基金成立時就是針對某一股票的特定項目,如定增等來轉門設立的。
而私募基金泛指一系列的投資於股市的私人基金。
㈨ 如何看待「私募基金的優劣勢」
優勢:
持倉靈活,沒有公募股票基金的最低持倉限制,在單個股票的持倉限制上也沒有公募嚴格。
因私募基金的激勵機制比公募好,因此吸引了大批成名的基金經理。
私募基金可以根據客戶偏好來設置杠桿。
私募基金發行只看市場需求,不需要有嚴格的流程審批,且私募基金的最低規模門檻較低。
劣勢:
私募基金注冊門檻低,發行規模低,大批魚龍混雜的機構。
私募基金的歷史業績較短,無法提供更多參考。
私募發行機構和管理機構可能是分開的,對於後續業績比較帶來困難。
私募機構的投研實力較低,人員素質也是參差不齊。
私募產品的風控可能不嚴格,風險相對更高。
㈩ 私募融資利弊
一、我國私募基金的現狀與特點
1.我國私募基金的真實內含
目前我國所稱的「私募基金」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私募基金,相當一部分實際上是「私約基金」。二者存在著明顯區別:
第一,組織方式不同。規范的私募基金,不論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其組織形態在法律上屬獨立法人性質,基金持有人大會為該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而私約資金並非一個獨立的法人組織,只是一筆資金委託投資的業務,不存在基金持有人大會等權力機構。
第二,形成方式不同。私募基金的形成過程大致是:發起人擬定有關該私募基金的各項法律性文件,如基金章程、基金契約書、基金託管書等,然後向特定的投資人發出投資邀約並召開投資人會議,確定各自的投資意願、投資數量並決議通過各項法律性文件,投資人在約定期限內將各自承諾的投資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與此不同,私約資金的形成方式大致是:出資人或管理人通過各種渠道(如朋友介紹、業內聲譽等)尋求對方,並商議資金委託投資的各項條件,在達成基本意向後,落實資金託管事宜。然後,出資人與管理人直接簽署資金委託投資的契約,出資人、管理人再與託管人簽署資金託管契約。此外,私募基金契約的簽定是集體進行的,投資人的人數通常達到幾十個乃至上百個;而私約資金的簽定在相當多場合是管理人與不同的出資人、在不同的時間分別進行的。
第三,資金關系不同。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與投資人之間屬資金信託關系,因此,管理人不僅不承諾保障投資人某種固定的投資回報,而且應按信託規則,不管運作盈利與否,都要從基金凈資產中提取規定的管理費。與此相異,私約資金的出資人與管理人之間是一種資金的私下委託投資關系,出資人絕大多數要求管理人保障某種固定回報率。
第四,運作後果不同。私募基金依法設立運作,簽訂的各項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且具體明確,因此,從國外的實際情況看,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極少發生糾紛事件。私約資金簽訂的各項契約雖對當事各方有一定的約束力但缺乏法律效力,契約的具體條款往往不詳盡具體,因利益糾紛對簿公堂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一些基金管理人受利益驅動和最低回報水平的壓力,往往採取「坐莊」、串謀等操作策略,嚴重影響了股市的正常運行,甚至成為地下「賭源」。
盡管私約基金與私募基金不同,但按照習慣,除非特別說明,下文仍將其稱為「私募基金」。
2.我國私募基金的特點
目前,國際上開展私募基金的機構很多,包括私人銀行、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特別是隨著國際上金融混業的發展,幾乎所有的國際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它已經發展成為國際上金融服務業中的核心業務之一。
與現存的公募基金和西方較規范的私募基金相比,我國的私募基金具有更多的特點:
(1)針對性更強。由於私募基金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因此,其投資目標更具有針對性,能夠根據客戶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實現了投資產品的多樣化和差別化。如果說公募基金是面向大眾的「大鍋菜」,則私募基金就是針對少數富裕階層和機構的「小炒」。目前市場上的公募基金特色不明顯、收益不突出,對於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的投資者和機構來說吸引力不大,追求高收益、承擔高風險的私募基金滿足了他們的需求。從我國中產階層崛起的趨勢看,這種特殊金融服務的需求是很大的。
(2)靈活性更高。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種手續和文件較少,受到的限制也較少,至少在目前實際上還處於空白狀態,如對單一股票的投資占凈值的比例沒有上限,不必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因此,私募基金的操作非常自由,投資更具有隱蔽性,投資組合隨機應變,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更大。
(3)激勵性更好。表現在:在收益方面,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甚至沒有管理費),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在風險方面,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發生虧損時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但國內大部分私募基金這一比例一般高達10%30%。這兩方面使得投資者與管理者利益高度一致,實現了二者之間的激勵相容。
二、我國私募基金的風險與對策
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私募基金面臨的主要風險是:
1.法律風險
(1)政策的傾向性問題。投資基金法起草領導小組組長厲以寧近期提出,證券投資基金將以公募為主,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則以私募為主。投資基金法工作小組副組長曹鳳岐教授也認為,目前私募基金應主要投資於實業,不宜直接投向股票市場。很多理論界人士都持這種觀點。如果《投資基金法》按照這個思路制定,則無疑對目前以投資股票為主的私募基金是一個沉重的打擊,大量私募基金將被迫退場。
(2)基金管理人的主體資格認定。這實際上是一個「市場准入」的問題,目前的觀點有「寬」、「嚴」兩種。「寬」者認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包括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以及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等;「嚴」者認為應該加以適當的限制,比如僅限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對私募基金管理者,要實行市場准入和資格認證。
(3)基金管理人的資本金認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本金的多少,與其抗風險能力有一定關系。可以肯定,將來必然會採取類似國際上「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模式。從該法最新稿披露的部分內容看,要求基金管理的資產與其實力相對應,規定基金的最低募集資金總額不得低於2000萬元。這意味著目前為數眾多的小型私募基金將被擋在門檻之外。要想達標,必須盡快「增資擴股」或是兼並聯合。
(4)基金運作方式的規定。《草案》取消資金委託中關於最低回報率的要求,但要保證本金的安全性。因此委託人必須充分考慮到投資風險的獨自承擔問題,管理人要在股市投資運作中貫徹謹慎原則,避免過度追求高收益而導致的不規范運作或高風險損失。對於資金募集方式,禁止公開宣傳,合同要格式化。這對目前很多私募基金的「保底分成」方式提出了挑戰,因而必須採取其他的方式吸引客戶,特別是建立高度的資信。
(5)對投資者的規定。自然人投資者的凈資產不能少於100萬元,每次投資額不低於20萬元;機構投資人凈資產不能少於1000萬元,每次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資金來源要正當,特別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要嚴格控制;投資人要求具備一定的投資經驗和金融知識。可以預見,將來一部分不符合要求的資金會被清理出局。
2.政策風險
第一,雖然私募基金的地下活動規模很大,但畢竟國家還沒有正式承認其合法地位,如果管理層對某些私募基金進行取締或關閉,不是完全沒有可能的。以代客理財為主的資產管理方式在一些證券公司開展得如火如荼,但由於缺乏法律的保障,這一業務一直處於尷尬境地。我國現有法律限定了證券公司參與資產管理的唯一合法模式是參與基金的設立與管理。《證券法》第142條指出「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第194條指出「證券公司經辦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買賣證券的,或者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法》要求以客戶名義管理資產的「代理關系」與《信託法》以受託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的「信託關系」是有區別的,要依據《信託法)擺脫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尷尬局面還是困難的。
第二,私募基金的很多經營活動往往難以經得起嚴格的檢查,特別是它們利用市場監管不完善、信息披露還不規范的漏洞,收益中有很大的灰色成分。今後隨著監管的日益嚴格和完善,私募基金操縱市場的空間必將進一步縮小,違規的懲罰也將更為嚴重,如操縱億安科技(相關,行情)的四家公司不僅上繳全部所得,而且被罰款4億元,今後還將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資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富豪,一旦規范化之後,將有很大一部分灰色投資將被迫撤出,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的資金會受到約束。我國目前的地下私募基金不僅僅是「富人的游戲」,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國有資產,所佔比重更是越來越大。據深交所對516家上市公司2000年報的審查,有委託理財的公司達6g家,占上市公司總數的13.37%,委託理財資金總額達67.2億元,占流動資金比重達11.62%,占總資產比重為5.73%。實際上,通過研究報表可以發現,上市公司以其它各種隱蔽的渠道暗渡陳倉進行委託理財的數量遠不止這些。從委託理財的實際收益和報表收益之間的巨大差異,可以發現有大量的收益被企業主要領導非法佔有。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過程就是部分投資人不法收入非法化的過程,這將影響委託理財的積極性。同時,近期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將募集的資金進行委託理財的規定也陸續出台。
3.市場風險
近幾年,私募基金之所以如雨後春筍般地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於這幾年中國經濟大趨勢較好,證券市場的發展速度也比較快,私募基金因而取得了較高的收益,成長性相對也比較好。但當市場盤整或下跌時,由於缺乏指數期貨的避險工具,收益就很難保證,違約的情況就會出現,違規流入股市的銀行資金不能收回,其基於財務杠桿上的金融風險就可能會顯示出來,很可能引發連鎖反應,導致全國出現大的金融風險,「中科系」就是一個突出的例子。此外,私募基金的流動性較差,不能上市交易,風險很難迴避。即使在國際上,私募基金的大起大落也屢見不鮮。
4.信用風險
目前私募基金的運作機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須持有較高的股份(10%30%),以進行利益捆綁,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個人信用和盈利記錄。但環境是不斷變化的,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備的、不充分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由於在法律上沒有正式的地位,私募基金與客戶簽定的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嚴格地講,屬於無效合同。如果客戶與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從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受損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可能會以不規范的方式解決不規范的問題,導致出現嚴重的後果,特別是有的管理人私下建立「老鼠倉」,會引起與投資人之間的沖突。「中科系」的崩潰固然是因為資金鏈條出現了斷裂,但個別合作者建立的大量「老鼠倉」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三、我國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
《投資基金法》(徵求意見稿)已明確了投資基金可以有公司型和契約型兩種基本形態。目前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很多,根據各種形式的發起人和運作方式,總體上可以劃分為三類:公司式、契約式和虛擬式(或信託式)。虛擬式(信託式)基金在設立和擴募時,表面上是與每個客戶簽定委託理財協議,但這些委託理財帳戶是合在一起進行基金式運作,在買入和贖回基金單元時,按基金凈值進行結算。這種做法不符合將來法律的規定,必須進行調整或改變。
1.公司式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組建的投資基金,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由股東大會選出董事、監事,再由董事、監事投票委任某一投資管理公司來管理公司的資產,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這種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託專門的銷售公司來進行。根據法律的限制,一般股東數目不多,但出資額都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公司型基金可以採取開放式或封閉式兩種形式,依發起人和投資者協商決定。開放式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封閉式公司一般要封閉運作較長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里,投資者與基金管理者之間不進行基金單元的買賣。事實上,基金的開放程度可以彈性變動,比如基金章程中規定,當基金規模達到基金經理所能有效運作的規模時,基金可以封閉一段時間,不再進行基金的擴募,但允許贖回。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資金帳戶有固定的金融機構託管,公司的交易平台和資金劃撥平台彼此分離,以防止內部操縱。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目前克服缺點的可行方法是:(1)將公司注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但可能需要有關政府部門的認定),並注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2)聯合或收購一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避免過多的信息披露);(3)與外資基金管理公司合作,人世後,外資可以逐步進入基金領域,與其合作,不僅可以享受稅收優惠,還可以師其之長。但這一方面要求發起人影響比較大,另一方面,審批過程可能較復雜。
2.契約式
契約型基金本質是基於信託關系而設立的一種集合投資制度,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訂立基金契約,由基金經理公司根據契約運用基金財產,由受託者負責保管信託財產,而投資成果則由投資者(受益者)享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條例》主要規范的是契約型基金。契約式基金的組織結構比較簡單。
具體的操作方法是:(1)發起人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而非券商的營業部)作為其託管人;(2)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隔一段時間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3)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盡量降低手續費。
當然,如果將來《投資基金法》實施後監管的情況比較寬松,還可以採取變通的形式,具體的做法是:(1)每個基金持有人以其個人名義單獨開立分帳戶;(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資組建一個主帳戶;(3)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一管理各帳戶,所有帳戶統一計算基金單位凈值;(4)證券公司盡量使每個帳戶的實際市值與根據基金單位的凈值計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贖回時由主帳戶與分帳戶的資金差額劃轉平衡。其優點在於,可以規避證券管理部門對基金設立與運作方面的審批與監管,設立靈活,並避免了雙重征稅。
3.組合式
即將公司式與契約式結合起來,以充分利用基金管理人的潛能,發揮規模優勢。但必須保證公司式基金與契約式基金單獨開立帳戶,嚴格監管,防止管理人利用契約式基金為公司式基金謀利(因為管理人往往同時也是公司式基金的股東),確保兩者之間建立「防火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