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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中小企業

發布時間:2021-04-05 22:09:27

A. 私募股權投資對中小企業有什麼幫助

1、給中小企業帶來發展所需的資金;
2、改善公司的股權結構,規范公司的治理結構;
3、給企業帶來管理上的規范性;
4、有些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後還可以給企業帶來市場、訂單;
5、為企業尋找優秀的高級管理人員;
6、給企業帶來較好的政府人脈資源,改善企業的外部經營環境。

希望對你有幫助!

B. 私募股權融資對中小企業有什麼影響

私募股權眾籌對中小企業的影響具體表現在:
(一)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融資主要包括公募股權融資、公募債權融資、私募股權融資和私募債務融資。相對於公募融資,私募股權融資對企業的要求最低。投資者奉行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理念,投資者通過大多數項目的高收益來彌補少部分項目失敗的損失。所以,他們適合投資於具有成長潛力的中小民營企業,私募股權融資是中小民營企業融資的必然選擇。而通過私募股權融資,由於股權投資是長期投資行為,私募股權投資的利潤模式是通過對一個企業或產業的培育,通過企業未來的發展取得收益,因此中小企業可以在幾年內獲得穩定且充足的資金來源。
(二)改善企業的內部組織結構,提高企業運作效率
引入戰略性私募投資者,可以幫助中小企業改善股東結構,建立起有利於企業未來上市的治理結構、監管體系和財務制度。其主要體現在:
1、企業股權集中於少數投資經驗豐富和監督能力較強的股權投資者手中,從而避免企業股權分散導致所有者對經營者約束力減弱等問題。私募股權投資者對企業的投資以企業經營業績為標准,並將這一投資原則充分體現在投資者的分段投資策略、投資激勵機制等過程。由私募股權投資者指派企業的董事會成員,以便於規范企業內部制度,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私募股權投資者不同於一般的股權投資者,他們是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由於私募股權投資者與其所投資企業的關系,他們在企業經營管理中非常積極主動,他們有充分的壓力與動機去了解企業的真實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為企業提供經營、融資、人事等方面的咨詢與支持,營造一種良好的內部投資者機制。
2、緩解投資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防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私募股權投資者注重與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對企業的發展過程有充分的了解。私募股權投資者掌握有內部信息,能為保護自身投資權益而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干預和監控,可以有效消除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有利於防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
(三)給予中小企業更多的外部支持
1、拓展企業的外部資源。私募股權基金作為專業的投資中介,具有在多個行業領域的豐富投資經驗,擁有成熟的管理團隊和控制特定市場的能力。他們能依賴自身資源幫助被投資對象進人新市場和尋找戰略夥伴,拓展財務資源以及商業夥伴,發揮協同效應,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同時他們也可以利用其國際聲譽和關系網路為被投資對象吸引最好的管理人才及治理機制。
2、謀求上市的品牌效應。對期望在國內或海外上市的中小企業,私募股權公司通常有良好的品牌、經驗和信譽,可為企業帶來增值服務。私募股權公司通常在重組過程中已對企業進行了相應的財務、金融和法律等方面的再造,在尋求上市時企業更容易找到具有同樣國際聲譽的承銷商。

C. 中小企業的私募基金是否納入監管范圍呢

私募基金
目前沒有真正意義的監管。目前的
基金法
修訂討論中,以後可能會納入監管。(意思是說注冊、報備、人員資格業務活動等要有一定規范,接受檢查和處罰)

D. 誰來介紹下什麼是中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

近年來,國內掀起了私募股權融資的熱潮。國內中小企業在面臨A股市場發行條件高、發行企業債券融資和通過銀行信貸融資難度大的困境下,選擇私募股權融資是解決其融資難的有效途徑。
一、中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優勢
我國的私募股權融資(Private Equity Financing)更多是指通過非公共市場定向引入戰略投資者,私募對象是合格的機構投資者,主要包括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股權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者。具體來說私募股權融資優勢表現為:
其一,企業股權被少數具有豐富投資經驗和較強監督能力的機構投資者所持有,而不是分散到眾多中小投資者手中。
其二,企業的董事會由私募股權投資者選派的董事會成員所掌控,有利於規范企業內部治理,推動企業健康發展。
其三,私募股權投資者注重與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對企業的發展過程有充分的了解。
其四、私募股權融資能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外的支持
二、中小企業在進行股權融投資時所面臨的困難
中小企業進行股權融投資的面臨的困難,集中在兩點:①信息不集中,難於找到合適的融投資合作對象; ②信息不對稱,加大股權融投資風險
對於融資方而言
(1)缺乏判斷合作對方的真正經濟實力與管理實力,無法把握並購後的經濟效益;
(2)由於並購後股權變更,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公司治理結構問題、財務結構問題以及公司控制權與決策權等系列問題;
(3)股權定價與交易難於做到公正;
對於投資方而言
(1)對欲參與的企業或項目難於做到透徹了解;
(2)對欲參與投資的項目缺乏可信的風險評估;
(3)對欲參與的企業或項目難於做到並購後管理資源的整合;
(4)對欲參與的企業或項目難於掌握管理控制權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目前在國內蓬勃發展,給廣大的優質中小企業投融資,帶來了希望,開辟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新渠道,然而目前國內的私募股權市場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法律法規建設、多層次股權市場建立、進入退出渠道完善等多個方面付出努力。為防範私募股權融資風險,中小企業需聘請經驗豐富的專家擔任融資顧問,為企業管理者融資決策提供專業建議,降低私募股權融資風險。這也對我國融資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F. 企業私募股權基金,企業能妥善處理解決糾紛與訴訟,幾

(一)為廣大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融資渠道。現行的銀行信貸制度與上市融資制度無法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它們的融資面臨著制度性障礙,比如成本過高、需要抵押、利率高等,在實踐中面臨著融資難的問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專業投資者,它們專注於對有成長潛力的中小企業投資,一旦發現有潛力的投資機會,它們便會快速出擊,與投資對象進行談判、溝通,從而快速注資。這樣,有潛力的中小企業也就可以快速得到融資。在這個過程中,中小企業也是主動的。中小企業如果有發展潛力,有發展機會,而缺少資金,它們可以主動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接洽,尋求投資。在雙方的接洽中,不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介入,不需要信息公開披露,不需要巨額承銷費用,而且如果洽談成功,不需要資產抵押,不需要保證人,從而在實現中小企業融資目的的情況下,盡可能地降低融資的時間成本與金錢成本,從而更好地滿足了廣大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
(二)完善公司治理,優化管理,為中小企業提供前瞻性的戰略性指導。一方面中小企業引入戰略性私募投資者,能幫助以家族模式發展起來的中小企業改善股東結構,有助於建立起有利於企業未來上市的治理結構、監管體系、法律框架和財務制度;另一方面通過提供增值服務,主要是有關戰略制定、管理優化、業務策略、財務規劃、企業再融資、人才引進等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戰略制定科學、管理結構優化、業務策略合理、財務規劃得當,從而助推企業創造價值,實現快速發展。
(三)完善金融體系,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長期以來,我國的金融體系是以商業銀行為主導,以間接融資體系為經濟社會發展的融資需求對銀行與信貸產生巨大依賴,導致了金融體系存在較大缺陷。只有發展直接投資渠道,健全金融體系,減少中小企業對銀行的依賴與壓力,才能解決金融業發展和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的雙贏問題。因此,大力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發展直接融資、拓寬籌資渠道、健全金融體系的有效手段。
綜上可以看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資源有效配置的需要,滿足了廣大中小企業對於資金的需要,優化了企業管理,同時對於緩解金融系統風險,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發展中的法律問題
近年來,私募股權基金在我國發展十分迅猛,但期間也暴露出相關法律存在的諸多問題。
(一)我國目前還沒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直接專門規范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文件。規范私募股權基金運作的是一系列部門規章,包括《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
(二)現行的有關法律與政策在許多方面未能從私募股權投資的行業運作特點出發,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有時反而構成法律與政策的障礙。比如,在市場准入限制方面限制了金融機構的投資;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支持不足,影響了投資者預期收益和投資熱情。目前,我國的《公司法》、《證券法》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發行主體也制定了較高的標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募股權市場的擴大。
(三)我國沒有針對私募股權基金主管機關的明確規定。職責不清,導致實踐中多部門權利傾軋,出現管理局面的混亂;缺乏對於主管機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當主管機關侵犯私募股權基金權利時,無法得到及時救濟和賠償。
(四)對於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缺乏嚴格的程序規范。沒有統一的設立程序,導致實踐中各地做法各異,私募股權基金設立者欺詐騙取主管部門核准設立或故意隱瞞財務、投資等重要信息,侵犯投資人利益時,主管機關享有哪些處罰權,當前立法中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使得投資者利益得不到及時救濟。
(五)我國法律對基金資金來源限制過多,不能充分發揮私募股權基金的風險調節作用。目前,私募股權資本來源主要為政府部門,渠道單一、資本規模小,而作為發達私募股權投資國家主要資金來源的金融機構投資者和養老基金,在我國受到法律法規的影響不允許從事風險性投資,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到了我國風險資本的有效供給量,不能真正發揮個人、企業和金融機構所具有的投資潛力,從而阻礙私募股權投資業的發展規模與速度。
三、發展我國中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的對策
(一)明確政府的作用,制定有關私募股權投資業的法律體系。中國發展私募股權投資業,首先要明確政府的作用和角色。政府應把發展私募股權投融資產業納入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給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優於其他基金的稅收政策,減免其所得稅,參與私募股權投資的個人可免徵資本收益所得稅,對私募股權投資公司的股權轉讓只徵收印花稅,確保組建運作規范的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和基金,克服中國經濟活動中所慣有的立法滯後而造成種種不良後果的弊病。政府應著重於建立一個良好的經濟環境和市場體系、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監管制度、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培育服務於私募股權投資產業的中介機構,為私募股權投資事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最重要的是制定有關整個風險投資業的法律體系;其次政府要積極引進國外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制定有關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規,拓寬利用外資的渠道,引導國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更多地投向創新企業、中小企業、科技企業。
(二)建立統一協調的政府監管機構
第一,明確主管機構。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都屬金融監督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某些特定基金也有監管職權,涉及外資私募股權基金的案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參與管理。未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究竟應納入哪一個機構主管必須予以明確。特別是在目前以試點方式在個別地區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於眾多其注冊地與實際創造經營地可能分離,會帶來區域性監管的難題。按照我國的監管傳統,對某一市場的監管空間都是由一個主管機關主導下的多個部門協調管理,通過相應的授權、監督、分工協作,達到監管的目的。本文認為,當前我國以實現產業結構調整、實現規模經濟,國家投資的產業投資基金應確立以發改委為主體的監管體制,符合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現實,便於及時迅速調整和實現國家騰達的產業政策;對於其他私募股權基金可以由投資者的主管部門對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監管,充分發揮行業優勢。當然,隨著我國民間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壯大,市場退出渠道的進一步拓寬,可以賦予證監會和其他產業主管機構更多的監管職權。
第二,明確具體職權,承擔相應違法責任。監管機關的職責首先包括發行人資格的監管。私募股權基金發行人的資格條件規定得不宜僵化,這是因為在發行人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基礎上,對發行人的凈資產額、盈利狀況、利潤水平規定的太詳細,會降低私募股權基金的流動性。符合法定條件,實質審查後即可以許可設立,還可以通過反面來強化發行人的資格條件,如授予主管機關在何種情況下,取消該私募發行人的資格,著重對法律規定的違規情形進行監管;其次要加強對私募股權基金募集對象和范圍的監管。私募股權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機構投資者,而且由於我國當前個人投資者尚不具備投資這種高風險的行業,所以我國對募集對象的監管主要針對的是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與辨識能力,信息的分析與判斷能力,對這類募集對象的限制和監管也不必過多,這也是私募股權機構能募集大量資金的保證。這些規定對私募股權募集對象做較為全面的規定,可以在私募股權基金立法中予以借鑒。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是研究擴大投資主體的范圍,將保險基金和銀行資金通過相應的法律規定納入到私募股權投資領域,以及對這些資金的投資比例、來源是否合法予以審查,加強信息披露監管。

G.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概念和區別

在國內的一般機構調研報告中,一般都將這兩個概念統一為風險投資的通用表述。簡稱則為PE/VC。如果非要發掘他們的區別,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慮:

1) 投資階段,一般認為PE的投資對象主要為擬上市公司,而VC的投資階段相對較早,但是並不排除中後期的投資。

2) 投資規模,PE由於投資對象的特點,單個項目投資規模一般較大。VC則視項目需求和投資機構而定。

3) 投資理念,VC強調高風險高收益,既可長期進行股權投資並協助管理,也可短期投資尋找機會將股權進行出售。而PE一般是協助投資對象完成上市然後套現退出。

4) 投資特點, 而在現在的中國資本市場上,很多傳統上的VC機構現在也介入PE業務,而許多傳統上被認為專做PE業務的機構也參與VC項目,也就是說,PE與VC只是概念上的一個區分,在實際業務中兩者界限越來越模糊。比如著名的PE機構如凱雷(Carlyle)也涉及VC業務,其投資的攜程網、聚眾傳媒等便是VC形式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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