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金公司法人代表能兼職其他公司財務經理么
1.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
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貳』 私募基金經理可以兼職嗎還是必須全職
一般都是全職的,基金經理的工作內容很多,如果兼職的話,很多事情都做不好的
『叄』 國企高管能到私募基金兼職嗎
在16年3月之前,基金經理是可以兼職的。不過現在基金業協會弄法律意見書這個事的時候,就把這個事給禁止了。基本要求是基金高管和主要人員必須是全職的,不能兼職,例如在證券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兼職。主要是符號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輸送、利益沖突等等。
所以現在的私募基金經理,是不能在其他基金公司或者金融機構兼職的。
協會做審查的時候,做法律意見書,是需要員工社保繳納的情況、勞動合同,同時還需要做相關承諾的。
『肆』 律師可以擔任私募基金法定代表人嗎
1-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未對律師從事法律以外的經營活動加以限制,即律師可以兼職做法定代表人 。
2-根據司法部2008年頒布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40條第2款:律師在從業期間應當專職執業,但兼職律師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辦法並未對律師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作出規定。
3-2010年發布並實施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一)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託持股方式興辦企業,並委派律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職務的;
(二)從事與法律服務無關的中介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性活動的。
——該辦法也未對律師從事法律以外的經營活動加以限制。
4-2012年修正的《律師法》第 五十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託、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律師法》並未對律師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經營活動加以規定。
『伍』 私募基金投資經理能兼職嗎
私募基金投資經理是要經過嚴格挑選招聘出來的,需要很好的專業知識和相關文憑才可以應聘,兼職是做不了的。
『陸』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職 私募基金高管掛靠
您好,不能兼職的。因為在2016年11月23日晚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明確表示,私募找外部人員「掛靠」的行為,違反了私募登記備案相關辦法,一經查實,個人和私募管理人都將受到處分。同時,協會強調,已通過考試的人員不必找機構「掛靠」,可以先由個人直接向協會申請注冊。此外,協會還表明,私募高管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對頻繁變更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協會將重點關注。
『柒』 一個人能夠同時擔任兩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人嗎
不能同時擔任兩個私募基金的法人的,但可以錯峰擔任幾個公司法人的
『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員工可以兼職嗎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一職是否可以兼職,一直是討論熱點,主要原因你懂的。由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崗位好多種,本人認為,問題關鍵點不是是否可以兼職,而是該高管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工作關系安排,是否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1.該高管和基金管理人之間建立的應該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滿足該崗位職責要求的工作關系。
2.該工作關系不同方式的安排不應當損害基金管理人特別是不應當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3.當投資者或基金管理人利益因該高管原因遭受損失時,投資者或者基金管理人可以有效防控、追責,不應當因為工作關系安排不當導致的追責障礙,或者最後獲得的賠償標准低於正常勞動合同關系賠償標准。
4.該高管工作關系安排,及發生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觸犯基金業協會監管規則時,協會可以有效監管並處罰。不會因為不當工作關系安排導致監管困難及追責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