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利息收據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依據上述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並開具發票。企業向金融企業(信託投資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稅前扣除。如果未取得發票,而只取得信託公司開具的收款收據,不能稅前扣除,應做納稅調增處理。
⑵ 有關企業利息支出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有哪些
一、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第一條「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規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需要納稅人注意的是,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不僅限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還包括浮動利率。
(三)特殊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3號)第二條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因此,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受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限制。
二、企業向關聯方借款超過債資比標準的部分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 金融企業,為5:1;
2. 其他企業,為2:1;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關聯方利息支出的計算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關聯方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不僅受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制約,還要受到債資比例限制的制約。
許多財務人員看不懂財稅〔2008〕121號文件的規定,這條規定的意思就是:對於金融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權益性投資500%,其他企業超過20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未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內稅前扣除。
例:甲公司(非金融企業)的權益性投資為3300萬元。20X2年按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從其關聯方借款9900萬元,發生借款利息450萬元。
該公司債資比例為3(9900÷3300),大於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因此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450×(1-2/3)=150(萬元)。
也可以這樣計算:
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3300×2×450÷9900=300(萬元),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450-300=150(萬元)。
(四)關聯方利息支出需注意的事項
1.計算公式「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不適合不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間借款。
2.權益性投資並不一定是實收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權益性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上的所有者權益數額,當所得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性投資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當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則權益性投資為實收資本。即:權益性投資為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三個數額中的較大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原話:「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3.債權性投資不限於直接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①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②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③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4.企業扣除關聯方利息要想不受到債資比例限制的制約,可以按照《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準備、保存、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三、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不滿足稅法規定的扣除條件的,不得稅前扣除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文件規定非常明確,不再解釋。
四、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不能全額扣除
《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這條規定,很好理解,因為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應由投資者個人自己負擔,自然不屬於企業的合理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計算公式:
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利息總額=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之和。
其中: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
五、利息支出業務必須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不得稅前扣除
真實、合法和合理是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主要條件和基本原則。合法性是指無論支出是否實際發生或合理與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即使財務會計法規或制度規定可作為費用支出,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合法性是顯而易見的,也就是非法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比如,買賣銀行承兌匯票是日常工作中較為常見且具有代表性的業務,大多數企業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息記入「財務費用——利息支出(貼現息)」,所用的記賬依據通常為收據、自製付款憑單、非本單位名稱的貼現憑證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也不進行納稅調整,實際上這種做法為企業留下了相當大的稅務風險。
單純從票據上看,由於沒有取得合規票據(地稅利息發票),該筆貼現息支出也不可以稅前扣除。那麼企業如果取得地稅利息發票,可否稅前扣除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顯然,出售銀行承兌匯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即使企業取得了地稅利息發票,也不得稅前扣除。
六、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倒底需要不需要取得發票
在實際工作中,除向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憑借銀行利息單入賬外,很多企業發生的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都是憑借收據或付款憑單列支的,在匯算清繳中都未進行納稅調整。
實際工作中,從所接觸過的企業來看,子公司支付企業集團「資金池」借款利息支出均未取得地稅局監制的發票。財務公司模式下一般使用自製的經銀監局備案的票據,結算中心模式下則使用自製的收據作為結算憑證。
這些結算憑證列支的利息支出可否允許稅前扣除?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幾個稅收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3.《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規定:」 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從上述三項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
1. 企業向關聯方收取的利息費用需繳納營業稅的,開發票;不繳納營業稅的,不需開具發票。
2. 企業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收取利息的個人需要配合企業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並承擔相應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性稅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替個人「扛稅」即代為承擔這些稅款一般也很難被稅務機關同意稅前扣除。
3. 實務中,稅務機關對財務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具的經銀監局備案的票據通常予以認可,各子公司可以憑此票據做稅前扣除;而對結算中心開具的收據,稅務機關通常認定為不合規票據,不允許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應取得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才可以稅前扣除。
因此,「統借統還」不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據,稅務機關一般不要求代開利息收入的發票,使用收據即可稅前扣除。其他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均應取得利息發票才可以稅前列支。
統借統還」不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支出要想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還應當有充足的證明材料(總部:銀行貸款合同、集團內借款利息費用分攤協議、統借統還本金及利息支出分攤計算表等相關證明材料,子公司:實際取得借款額及支付利息費用的收據等相關證明材料)來證明自己的借款利息支出屬於「統借統還」性質。
⑶ 哪些財政票據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
在日常經營活動中,企業部分支出會取得財政票據。如何正確取得和使用這些票據,對於規避納稅風險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目前,財政票據的種類可分為非稅收入類票據、結算類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
非稅收入類票據包括: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
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3)公開發行債券利息稅前扣除票據擴展閱讀:
按票面資金性質分類:
財政非稅收入類票據:政府非稅收入類票據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盡收眼底、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各類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適用范圍如下:
1、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適用於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2、政府性基金票據。適用於國務院或按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相關政府性基金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3、罰沒票據。適用於執法機關,或者執法機關依法委託的代收機構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取罰沒財物時開具的憑證。
4、政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適用於各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行。
⑷ 哪些財政票據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發生非應稅項目支出時,應取得相應的扣除憑證,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如發生以下事項:
1.企業繳納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2.企業繳納的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以完稅證明為稅前扣除憑證。
3.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以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4.企業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5.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6.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為稅前扣除憑證。
7.企業支付社會組織會員費,以開具該組織開具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8.企業發生行業協會自律性經濟處罰支出,以《行業協會自律性經濟處罰專用收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9.企業支付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以《專用收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10.企業根據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以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⑸ 稅前扣除票據怎樣合法,完整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新《發票管理辦法》,發票所要具備的四個特徵:
a.發票的合法性;
b.發票的真實性;
c.發票的統一性;
d.發票的及時性。
2.國稅發[2008]40號
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3.國稅發[2008]80號
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⑹ 哪些財政票據可以稅前扣除
對於企業在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等單位發生業務往來,企業支付或者繳納費用時,就不能夠像按照企業之間發生的經營行為那樣要求對方給開具發票了,比如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專利費、繳納訴訟費等業務。發生此類業務企業應該取得什麼「合法有效憑證」呢。答案就是「財政票據」。下來來看一下相關的規定。
1、《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規定: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一)非稅收入類票據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
(3)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2、《財政部關於清理整合中央財政票據的通知》(財綜[2011]46號)規定:清理整合後的中央財政票據共分兩類三十五種。
1、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類,共二十七種。
(1)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
(2)中央非稅收入定額票據(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3)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專用收據。
(4)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電子)轉賬專用收據。
(5)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專用繳款書。
(6)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收入退還書。
(7)海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8)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收據。
(9)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
(10)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
(11)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_PCT國際申請。
(12)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收據-預收。
(13)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收據-結算。
(14)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收據-退費。
(15)人民法院案款收據。
(16)中國船級社賬單/收據。
(17)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
(18)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匯繳專用收據。
(19)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
(20)故宮博物院專用收據。
(21)故宮博物院專用定額收據(20元、30元、40元、60元)。
(22)港口建設費專用收據。
(23)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專用票據。
(24)當場處罰罰款收據。
(25)代收罰款收據。
(26)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代收據)。
(27)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2.其他財政票據類,共八種。
(28)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29)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30)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31)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32)行業協會自律性經濟處罰專用收據。
(3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出售公房使用)。
(3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業主使用)。
(35)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專用收據。
3、中國人民解放軍有償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軍隊票據管理規定》。
財政部、總後勤部重新修訂印發了《軍隊票據管理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在全軍部隊執行。 新修訂的《規定》以國家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財務條例》為依據,針對近年來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從創新管理手段、解決存在突出問題入手,重新劃分了軍隊收費票據種類及適用范圍,按照中央軍委有關加強軍隊單位對外有償服務管理的部署要求,單獨設立了有償服務收費專用票據,規范對外有償服務行為。
因此,企業在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等單位發生業務往來,繳納或支付費用時,應取得上述財政票據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與軍隊發生的有償服務應該取得中國人民解放軍有償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⑺ 可以稅前扣除的票據有哪些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得所得稅時扣除」。
雖然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並沒有對有關支出的扣除依據進行明確規定和解釋,但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規定:「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那麼,在經濟業務真實發生的基礎上,應該取得什麼樣的憑據,才算真實、合法、有效?才能做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依據呢?
在此,以會計實務中經常涉及的經濟業務類型,從以下方面進行理解。
一、涉及流轉稅的對外支出業務
流轉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涉及到流轉稅的經濟業務有: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進口商品等。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單位及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在《發票管理辦法》中進一步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其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支出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理解為: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有關支出,如對於收款方而言,屬於流轉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取得由收款方按規定要求開具的發票,以做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
在實際工作中,某些業務對發票的取得、使用、抵扣有其專門的規定。較常涉及的業務如:
1、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包括:企業向農產品生產單位和個人收購初級農產品時,應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或「糧食收購發票」;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收購廢舊物資,應開具「廢舊物資回收發票」;等。
可以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一般是增值稅納稅人,但符合條件的營業稅納稅人,也可以向當地國稅局申請領購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比如設立在鄉鎮、風景區的餐廳、度假酒店等。
2、對支付形式有特別要求的,包括:支付傭金的業務,根據財稅[2009]29號文,除向個人支付傭金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帳形式支付的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如果不是以轉帳形式支付,即使業務真實,並取得中介服務機構的發票,也不能夠在稅前扣除。
3、房地產行業對票據的特別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對支出的票據有專門規定,其第三十四條:「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票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取得合法票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第三十二條(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決算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
4、難以取得發票的支出,如何抵扣?在企業經營中,業務真實發生了,但無法取得發票,能不能在稅前扣除?稅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是征納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對此,有些地方的稅務部門採取了較為寬松的政策,比如,《河北省餐飲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冀地稅地[2010]31號)第十七條:
「納稅人采購的各類瓜、果、蔬菜、食用菌和鮮蛋等確實無合法票據的,應憑真實有效憑證予以扣除。真實有效憑證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單位采購人員出具的采購單,采購單應記載采購物品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采購的時間、地點以及采購人和供貨人的簽字等;
(二)本單位采購供應部門負責人、庫存保管人員出具的驗收入庫證明;
(三)本單位餐飲部經理出具的簽字證明。「
還應當注意,雖然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但目前存在大量的沒有套印統一發票監制章的所謂
「專業發票」,仍被視為合法、有效票據。比如常見的火車票、飛機票、托運單,銀行手續費收據,郵政快遞收據等等。
二、不涉及流轉稅的對外支出業務
在企業的對外支出中,不涉及流轉稅的也有很多,大體上有以下幾種情況:
1、稅金,指企業依據稅法規定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各項稅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中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稅費,以及稅務罰款、稅收滯納金;企業繳納的各項稅費,應當取得完稅憑證,不能只以銀行付款憑證做為扣除依據。
2、向政府管理部門上繳的行政收費、罰沒、捐贈、資源使用(補償)費等。企業發生的前述支出,應當取得合適的財政票據。
按《四川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2006)規定,通用財政票據主要有四種:
「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和「四川省非經營性結算統一收據」,均套印「四川省財政票據監制章」。
另,財政票據還有一種「專用票據」,由執收單位按規定設立、印製、使用,如罰沒票據等(註:被行政處罰而支付的罰款、被沒收的財物的損失,比如排污罰款,被沒收的土地出讓金,等,不得在稅前扣除)。
3、對事業單位或其他非營利機構發生的支出,如醫療收費、教育收費、檢疫檢測費、訴訟調解費、代理費(商標/專利),以及向公益組織捐贈支出等。
4、企業間發生的非經營性業務支出。比如:因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而被沒收的保證金、押金,支付的違約金、賠款等(以下簡稱「違約支出」);非合同責任損失,如侵權賠償。對於前述支出,應當取得收款方開具的「非經營性結算統一票據」。(註:根據「川財非(2009)4號)文,企業可以申請領購」非經營性結算統一票據「,也可到本地財政票據管理部門現場填開」非經營性結算統一票據「,加蓋用票單位財務章)
當然,違約支出並不都是非經營性支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銷售額(營業額)價外費用包括:「……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此類支出,即不屬於非經營性支出,應當取得收款方開具的發票。
那麼,哪些違約支出是非經營性支出呢?可以從以下方面理解:
其一,因解除尚未履行的合同而產生的違約支出,為非經營性支出。比如,當虧損合同出現,企業為了減少損失,有可能選擇支付違約金,或以放棄保證金、押金而解除合同。
其二,企業為了獲取合同利益之外的利益,而提前解除正在履行的合同產生的違約支出,為非經營性支出。比如,當房屋出租人認為將房屋出售能獲取更大利益時,為解除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賃合同,而產生的違約支出。
如果企業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受讓無形資產、不動產、借入資金,因未完全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義務,而向債權一方支付的,與合同標的直接直關的違約支出,通常為營業性支出,應當取得發票。
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有新規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以下簡稱「30號公告」)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託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這就是說稅務機關由於受委託代收工會經費而開具的代收憑據,也可以稅前扣除。
2010年11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 年第24號)曾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由於這一規定對稅務機關受委託代收工會經費而出具的收費憑據是否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並沒有明確,為此,30號公告對此作了明確規定。這對完善稅前扣除憑證范圍、有利於納稅人進行企業成本核算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目前稅務機關受委託代收工會經費所開具的代收憑據,除委託部門提供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外,主要是轉帳完稅憑證和現金完稅證,也就是說,企業今後也可憑轉帳完稅憑證和現金完稅證上所載明的工會經費金額進行稅前扣除;對2010年度已繳納的工會經費由於收取的是這兩類完稅證而沒有進行稅前扣除的,在法定的標准范圍內,納稅人可自行進行應納稅額調整;因此而多繳稅款的可申請退稅或抵繳下期應繳稅款。
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除扣除憑證需合法外,還必須符合法定的扣除標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制度,即:准予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部分,對於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如果企業工會經費的實際發生數、賬面計提數以及扣除限額數三者不一致,應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稅前准予扣除的工會經費,賬面計提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超過規定標准所繳納的工會經費,即使取得了法定扣除憑據也不得稅前扣除。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個體工商戶所繳納的工會經費,也可在規定的標准內范圍據實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台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在工資薪金總額2%的標准內據實扣除。因此個體工商業戶所繳納的工會經費,只要取得了法定扣除憑據的且在規定的標准范圍內,可以在其個人所得稅前依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