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協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第四條第一款進行了如下規定:「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加粗的部分列明了高管的范圍,可以參考下。
Ⅱ 私募基金高管人員應具備哪些條件,如何取得相關資質
私募基金
高管應具備基金從業職格證,否則無法擔任高管,這個資格認證可以通過考試獲得。
Ⅲ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如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相比一般從業人員,高管獲取從業資格有更多渠道。
(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5]112號),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相關資產管理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 1000 萬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監管機構及其監管的金融機構工作。
(三)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此類情形主要指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或者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取得相關資格;或者已取得境內、外基金或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等。
屬於(二)、(三)情形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應提交相應證明資料。由所在機構或個人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提交基金託管人(的託管部門)或基金服務機構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資產管理規模證明,或相關資格證書或證明。
上述申請資格認定的相關材料以電子版的形式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資格認定文件上傳埠報送。
Ⅳ 私募基金高管人員應具備哪些條件,如何取得相關資質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如何取得相關資質?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三)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擬通過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方可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含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申請認定基金從業資格:
一、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含創業投資)6年及以上,且參與並成功退出至少兩個項目;
二、擔任過上市公司或實收資本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的大中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且從業12年及以上;
三、從事經濟社會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在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從事經濟、金融等相關專業教學研究12年及以上,並獲得教授或研究員職稱的。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由所在機構或個人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人資格認定申請書;
(二)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
(三)相關證明材料:
1、符合上述條件一的,需提交參與項目成功退出證明和兩份行業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薦信,推薦信中應附有推薦人職務及聯系方式;
2、符合上述條件二的,需提交企業和個人的相關證明和兩份行業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薦信,推薦信中應附有推薦人職務及聯系方式;
3、符合上述條件三的,需提交有關組織部門出具的任職證明;
4、符合上述條件四的,需要提交相關資格證書和兩份行業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薦信,推薦信中應附有推薦人職務及聯系方式。
Ⅳ 私募基金備案高管人員以及基金經理有何資質要求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的規定,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六)》中進行了解答。
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變更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
同時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類型等申請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其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高管人員和基金經理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已登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自查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從業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下一步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按照《基金法》的規定,對基金從業人員進行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機構整改。
(5)私募基金專職高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
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
第四條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Ⅵ 私募基金備案法人高管有什麼要求能掛靠嗎
私募基金備案准備的公司材料
1
公司資料: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的三證掃描件(三證合一的企業只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即可)、公司章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文件、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情況、與管理人之間的控制關系圖。備註:如果您的企業為成立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企業,還需要提供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相關財務信息,公司聯系地址、聯系電話傳真號碼、聯系人姓名電話、郵箱、郵編;
2
若申請備案公司的股東有法人股公司,則法人股公司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的三證掃描件(三證合一的企業只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即可)、公司聯系地址、聯系電話傳真號碼、法人姓名、手機號碼、座機電話、傳真、郵箱、郵編。
私募基金備案的人員要求
1
法人及2名高管要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例如: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相關行業;法人及2名高管人員必須有基金從業資格證書。
2
法人及高管人員: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一寸照片掃描件、最高學歷(如果學歷為本科以上的還需要提供本科以上的學歷證書,照片掃描件均可)辦公電話、行動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工作經歷(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工作單位性質、職務、工作內容、證明人、證明人電話)、學習經歷(時間、所在學校名稱、學歷、專業、學歷證明掃描件)
3
高管中一人指定為合規風控負責人,如果您申請的備案為證券投資基金類型的,高管里有一人必須為基金經理且基金經理不能兼任合規風控負責人,故至少需要兩名高管。
一般律師事務所在做法律意見書時,會核實以下幾個方面:
1
公司方面:實際地址辦公室場地核查、房租水電等公司一般的收支出賬目核查、網路上的調查(主要是核查是否存在從事P2P業務)、工商局調檔及稅務調查是否為工商稅務異常名單、黑名單公司、有無違法違規記錄、公司銀行戶方面的核查、注冊資本金與實繳資金的核查、公司的內部風控制度文件是否健全等;
2
人員方面:法人、股東、高管的身份信息核查核對、學歷、工作履歷的核查、所以辦公在職人員(包含高管)在本地的社保繳納情況、是否有境外股東等、法人、高管是否都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等;備註:具體的核查內容根據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可能會有略微的不同,詳情請參考律師事務所及協會官方的要求。
3
申請基金備案的時間:申請基金備案的時間,以提交所有材料到協會之日算起的20個工作日左右,如果被駁回則以重新提交材料之日算起的20個工作日左右。
不建議進行掛靠。
Ⅶ 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申請需要什麼條件
1. 注冊資本
目前,證監會以及協會的相關規定中,並未就管理人的注冊資本有具體的額度要求,更多取決於申請人注冊地是否有地方性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中,涉及資本金的內容為「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我們截取了最近一周通過備案的40家管理人的公示信息顯示,其中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下的為10家,500萬-1000萬元的為17家,1000萬元以上的有13家。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管理人佔比達到75%。實繳出資方面,實繳出資200萬-250萬元的管理人共9家,實繳250萬至500萬元管理人共11家,其中實繳500萬元以上的管理人共20家,佔比達到50%。協會審核申請人實繳出資的口徑之一為是否滿足申請人六個月的運營需要,同時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標准,對申請人的資本金做出評估。目前實踐中,200萬元實繳出資應屬於底線要求,但並非所有申請人實繳200萬元即可符合要求,同時需要評估申請人資信背景以及能否滿足運營需要等因素。
2. 員工
對於申請人的人員,目前協會備案公示的信息僅為管理人全職人員的數量,未計算兼職人員數量,因此公示的人員數量與實際包含兼職人員在內的管理人員工數量會存在一定差異。根據最近一周通過備案的40家管理人的公示信息采樣,全職人員在5人以內的管理人數量為14家,全職人員5-10人的為18家,10人以上的管理人8家。全職員工數量超過5人的管理人比重達到65%。根據實踐經驗,目前如員工總人數(含全職及兼職)低於5人,則會面臨協會的反饋意見。基於能夠滿足運營的需要,我們建議申請人配備足夠數量的員工。
對於申請人的高管,應滿足法定代表人和風控負責人兩名高管的最低要求,且該兩名高管應具備相應的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兼職應符合「問答十二」的要求,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如在關聯私募機構兼職,該關聯私募機構應在協會系統中登記為申請人的關聯方,否則不予認可。申請人必須配備全職的高管,通常情況下,要求風控負責人為專職人員。
對於高管及員工的履歷,協會也越來越強調專業化的背景。對於以非投資領域或相關行業背景人員為主要高管及員工的申請人,協會將審慎關注,要求論述是否能夠滿足專業化的要求。實踐中,有個別申請人為拼湊員工數量,加入了一些初中、高中學歷的員工,或無任何相關行業背景的人員,對該類申請人能否備案通過,存在較高不確定性。
3. 經營范圍
根據目前的指引要求及實踐,要求申請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體現業務類型,有「投資管理」或「基金管理」等相關字樣。如從事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而申請人名稱是「股權投資管理」,會被協會要求更改名稱,同時,證券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應不包含「投資咨詢」;如是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經營范圍包含「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是允許的。
4. 實際控制人
根據目前協會的要求,申請人應當具有實際控制人,可以為多名實際控制人共同控制。根據新系統操作手冊相關規定:「實際控制人指控股股東或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新系統內進行操作時,針對實際控制人部分,系統提示「認定實際控制人應一直追溯到最後的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因此,追溯至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作為實際控制人是可以被協會認可的,可不再向上追溯。
5. 申請人關聯方
協會要求完整披露關聯方情況,關聯方是指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對於上市公司或集團化公司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並無更寬松的披露口徑。如果關聯方沒有在協會備案但是名稱或者經營范圍中包含「投資管理」相關的字樣,協會將要求披露該等關聯方的實際業務情況,下一步如做私募業務,則要求承諾未來進行備案;關聯方存在從事信貸、P2P等業務的,律師應就申請人與關聯方是否(從人員、場所、業務往來等方面)完全隔離在法律意見書中發表意見。
對於管理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由律師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並進行系統變更。此種情況下,要求就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信息在法律意見書中進行披露,並且同時更新管理人在協會登記系統中的關聯方信息。
6. 外商獨資私募證券管理人登記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中專門針對外商獨資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申請備案提出了要求。該等申請人的境外股東應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且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對於申請人股權結構中有VIE結構的,協會主要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處理,目前尚無案例出現。同時協會也強調,應以境外股東投資境內的第一層外商獨資企業(WFOE)作為申請人,不接受WFOE子公司或孫公司申請。對於該類申請人的高管,應披露海外任職情況。
當前外商投資的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享受國民待遇,對股東等資質,較內資管理人,無特別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實踐中,我們也注意到,有少量機構,形式上追求滿足協會的底線要求,但自身專業化的水平存在很大疑問,多次被協會反饋意見,信息披露不夠充分。此類機構通過備案的可能性低。
Ⅷ 私募基金高管人員應具備哪些條件如何取得相關資質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哪些條件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系指公司型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人員,以及合夥型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人員私募基金行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私募基金行業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業服務對象。私募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應充分珍視個人誠信記錄,誠實守信,自覺加強自身誠信約束和自律約束,防範道德風險。
2、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3、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如何取得相關資質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1、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2、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3、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Ⅸ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需要什麼條件
1.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2.注冊資金要1000萬以上。3.至少有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4.申請機構具備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場所、設施和基本管理制度。來源鑫風口
Ⅹ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4、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5、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10)私募基金專職高管擴展閱讀
獨立董事還應當條件: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2、最近3 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似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以任職。
3、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4、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