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債權人會議怎麼表決
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進行權利自治的臨時機構。其權利范圍和行使方式由債權人會議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規定,主要是決議職能和監督職能。債權人會議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是「實現債權人破產程序參與權的機構」。債權人會議的制度構建和運作方式以及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設定等均應圍繞此一定性展開。為便於充分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應當承認和強化債權人會議的聽取報告權、選任常設的監督機構權、決定營業的繼續和停止、指示破產財產的管理方法等職權。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在重整計劃草案表決中,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貳』 債權人委員會的選舉程序是什麼樣的呢
債權人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期間的臨時組織。按照2 0 0 6年8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債權人委員會是遵循債權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債權人會議監督管理人行為以及破產程序的合法、公正進行,處理破產程序中的有關事項的常設監督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助於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保障債權人會議職能的有效執行,並在債權人會議閉會期間對破產程序進行日常必要的監督。可見,債權人委員會是破產程序中的破產監督人。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 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2) (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3)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 債權人會議委託的其他職權。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做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企業破產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做出決定。
『叄』 債權人委員會有哪些規定和程序
債權人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期間的臨時組織。按照2 0 0 6年8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目的在於通過債權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各國破產法對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一般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規定:一是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債權人委員會有權聘請中介機構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有權查閱有關債務人財產的會計賬簿和資料等;二是審查債權,作為最終受償的基礎;三是討論通過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變價和處理;四是討論通過和解協議、重組方案,對於債務人是否有可能出現重生的機會,或者是否有必要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須適時做出妥協和讓步的決定,以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債權。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八條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監督破產財產分配;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委託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法院外債權人委員會是為各債權人採取聯合統一行動,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而成立的,是債權人解決債務危機的最高決策機構。參與債權人委員會的各債權人以協議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並以協議或決議方式決定債權人委員會的職責、議事規則和與重組相關的其他事項。債權人委員會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應依照公平、公正、公開對待全體成員單位的原則統一維權,尊重成員單位所擁有的合法權益。
『肆』 債權人做出決議時,如何規定
第六十四條
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作出說明,並回答詢問。
第八十六條
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
第九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伍』 債權人委員會決策通過的條件
法院外債權人委員會是為各債權人採取聯合統一行動,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而成立的,是債權人解決債務危機的最高決策機構。參與債權人委員會的各債權人以協議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並以協議或決議方式決定債權人委員會的職責、議事規則和與重組相關的其他事項。債權人委員會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應依照公平、公正、公開對待全體成員單位的原則統一維權,尊重成員單位所擁有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八條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權人會議委託的其他職權。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陸』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有什麼區別
債權人會議通過,我認為就是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我認為就是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
債權人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法律規定了兩個「半數」和一個「三分之二」為決議通過的條件。
一、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法。這里又有兩個限制性條件:
1、出席會議的債權人。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即指凡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均是債權人會議的組成人之一,但是,出席會議的債權人不一定都有表決權,如不屬於破產債權的債權人,沒有表決權。2、有表決權的債權人,是指屬於破產債權的債權人,依法申報並登記債權,其債權人資格被人民法院審查確認的債權人,這部分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對決議有表決權。。。
出席會議的債權人,是指接到通知准時參加會議的債權人,接到通知後,沒有按時出席會議的債權人,應視為放棄,不應計入表決總人數內
二、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法。商這是對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的又一限制條件,指雖然過半數的債權人通過了決議,如果這些過半數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沒有佔到無債權擔保總額的一半以上,決議仍不能獲得通過。
三、關於對和解協議的通過,對有表決權的過半數人的債權要求是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註:以上所提的「過半數」不包括本數,「半數以上」和「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數法。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
『柒』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的法定期間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
第六十四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捌』 債權人會議與債權人委員會的關系
債權人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期間的臨時組織。按照2 0 0 6年8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玖』 什麼是債權人委員會是干什麼的
債權人委員會是遵循債權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債權人會議監督管理人行為以及破產程序的合法、公正進行,處理破產程序中的有關事項的常設監督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助於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保障債權人會議職能的有效執行,並在債權人會議閉會期間對破產程序進行日常必要的監督。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4)債權人會議委託的其他職權。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做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企業破產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