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可贖回債券的可贖回債券的動機
可贖回債券的動機
1、發行人提前贖回債券通常是由於利率下調,新的低利率環境使得公司需要支付更多成本,所以發行人傾向於贖回老的債券,再以新利率為基準發行新的債券以減少利息支出。
2、通常可贖回債券是在預期未來利率有可能下調的情況下發行,一般其利息率會高於不可贖回債券以補償持有人承擔的提前贖回風險,但不管怎樣,多數投資者都不大接受可贖回債券,除非有誘人的補償條款。
㈡ 可轉換債券和可贖回債券有什麼區別,各自賦予哪一方權利
可轉換債券賦予投資者額外權力,可將債轉為股。可贖回債券賦予融資者額外權力,可提前還款贖回債券。
可轉換債券和可贖回債券區別如下:
1、意思不同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可贖回債券亦稱可買回債券,是指發行人有權在特定的時間按照某個價格強制從債券持有人手中將其贖回的債券,可視為是債券與看漲期權的結合體。
2、權利不同
可轉換債券賦予投資者額外權力,可將債轉為股,所以發行價格會高於同等條件的普通債券;可贖回債券賦予融資者(債券發行者)額外權力,可提前還款贖回債券,對投資者不利,所以發行價格會低於同等條件的普通債券。
3、期限不同
可轉換債券規定當債券市場價格高於協定價格一段時間後,發行公司有權提前贖回,而當市場價格低於協定價格一段時間後,發行公司有義務提前贖回。可轉換債券給予投資者在將來某一時間,按照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股票的權利。相當於給了投資人一個看漲期權。所以利率通常較低。
㈢ 可轉換債券與可贖回債券有哪些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可轉換債券性質: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
2、可贖回債券性質:發行人有權在特定的時間按照某個價格強制從債券持有人手中將其贖回的債券,可視為是債券與看漲期權的結合體。
二、特點不同
1、可轉換債券特點:
(1)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3)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
2、可贖回債券特點:
(1) 發行人提前贖回債券通常是由於利率降低。新的低利率環境使得公司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因此,發行人傾向於贖回舊債券,並在新利率基礎上發行新債券,以減少利息支出。
(2) 一般來說,可贖回債券是在未來利率預期下降時發行的。一般而言,可贖回債券的利率會高於不可贖回債券的利率,以補償持有人的提前贖回風險。然而,除非有吸引人的補償條款,否則大多數投資者不願意接受可贖回債券。
(3)可贖回債券的期權性質擴展閱讀:
可轉換債券與可贖回債券的其它相關介紹:
債券發行人有時只贖回部分未償還債券。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方法來決定哪些債券將被贖回。一種方法為計算機隨機抽取債券的編號,第二種方法為所有的債券的面值按一定比例被贖回。
因為可轉換債券可以轉換成股票,它們可以彌補低利率。如果股票在可轉換期間的市場價格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持有人可以將債券轉換成股票,從而獲得更大的收益。
除了可轉換債券的利率外,影響可轉換債券收益率的最重要因素是可轉換債券的交換條件,即通常所說的交換價格,即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所需的面值。
㈣ 什麼是可贖回債
可贖回債券(callable bond),一種債券,它的發行人有權在特定的時間按照某個價格強制從債券持有人手中將其贖回。也譯作可買回債券。可認為是債券與看漲期權(call option)的接合體。在市場利率跌至比可贖回債券的票面利率低得多的時候,債務人如果認為將債券贖回並且按照較低的利率重新發行債券,比按現有的債券票面利率繼續支付利息要合算,就會將其贖回。可贖回條款通常在債券發行幾年之後才開始生效。贖回價格一開始可能高於債券面值,隨著時間推移,逐漸與債券面值重合。但也可以一開始就與面值相等。債券發行人有時會只贖回一部分發行在外的債券。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方法決定哪些債券將被贖回。一是計算機隨機抽取債券的編號,二是所有的債券的面值按一定比例被贖回。
㈤ 可轉換債券隱含何種期權
隱含的是看漲期權,可轉換債券是可以在轉股期內用可轉換債券的債券面值作為認購金額,以轉股價為認購價格轉換為普通股,一般來說投資者只會在股票市價高於轉股價格時才會轉股,否則就相當於用高於市價的價格購買股票,這樣當於看漲期權的買權。
對於可轉換債券有可回售條款時,一般來說可回售條款是指當標的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格百分之多少時,且符合一定的時間要求,投資者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這些都要具體看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條款),投者可以用約定的價格(即回售價格)回售其持有的可轉換債券給發行者,一般投資者只會在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格低於回售價格時才會執行這條款,實際上這樣對於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格也具有一定的看跌期權的買權性質。
對於可轉換債券有提前贖回條款時,一般來說提前贖回條款是指當標的股票價格高於轉股價格百分之多少時,且符合一定的時間要求,發行者可以按提前贖回價格提前贖回可轉債券,如果發行者執行這條款時相當於投資者持有看漲期權的賣權。
㈥ 可轉換債公司債券性質
相同之處:可轉換債券和可贖回債券都是債券,除了前者的「可轉化」,後者的「可贖回」之外,它們的其他性質與普通債券完全相同;它們都具有債券屬性和期權屬性。
不同之處:可轉換債券可轉化成股票,投資者可選擇按預定價格將手中持有的債券轉換成一定數量的股票;而可贖回債券永遠都只能是債券。
主體不同,可轉換債券是賦予投資者一種選擇權,任何公司都不得強制投資者進行轉換;可贖回債券的投資者可提前兌付債券,發行人也可提前召回債券。
時間不同,可轉換債券是指債券持有者可在一定時期內,將債券兌換成預定數目的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贖回債券規定可贖回條款通常在債券發行幾年之後才開始生效(一般五年)
㈦ 什麼是可贖回債券
可贖回債券亦稱「可買回債券」,是指發行人有權在特定的時間按照某個價格強制從債券持有人手中將其贖回的債券,可視為是債券與看漲期權的結合體。
在市場利率跌至比可贖回債券的票面利率低得多的時候,債務人如果認為將債券贖回並且按照較低的利率重新發行債券,比按現有的債券票面利率繼續支付利息要合算,就會將其贖回。
(7)可贖回債券的期權性質擴展閱讀:
動機
1、發行人提前贖回債券通常是由於利率下調,新的低利率環境使得公司需要支付更多成本,所以發行人傾向於贖回老的債券,再以新利率為基準發行新的債券以減少利息支出。
2、通常可贖回債券是在預期未來利率有可能下調的情況下發行,一般其利息率會高於不可贖回債券以補償持有人承擔的提前贖回風險,但不管怎樣,多數投資者都不大接受可贖回債券,除非有誘人的補償條款。
㈧ 急求(可贖回債券)
由於債券的理論價值是用現金流貼現法計算的,所謂的現金流貼現法就是用債券未來各期的現金流價值除以(1加上利率之和)後的時間次冪後求總和或債券未來各期現金流價值乘以會計或精算上所說的現值系數後求總和,所謂的計劃應付的現值實際上就是這個債券的理論價值,對於這種計算方法實際上就是債券價值與利率成反比關系的。當應付現值高於贖回價格時,說明發行人將債券贖回然後加上重新再發行債券的成本後存在一定的收益空間時,就會讓發行人行使用贖回價格贖回債券。
㈨ 可贖回債券相當於什麼期權
可贖回債券亦稱「可買回債券」,是指發行人有權在特定的時間按照某個價格強制從債券持有人手中將其贖回的債券,可視為是債券與看漲期權的結合體。
和期權是兩回事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