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市場分為一級市場及二級市場,及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我國的債券一級市場的發行人有財政部、政策性銀行、人民銀行、企業等。財政部發行國債、政策性銀行發行政策性金融債都要組建承銷團,人民銀行發央票是通過公開市場一級交易商,企業發行短融、中期票據、企業債或公司債需要有主承銷商,主承銷商組建承銷團。國債有基本承銷額,政策性銀行有時會設置基本承銷額,央票沒有,但會考核承銷量,短融、中期票據、企業債或公司債由主承及承銷團成員承購包銷,但一會會分銷部分給其他的市場成員。待債券上市之後,債券就到了二級市場交易流通,流通場所包括交易所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若關於債券市場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繼續提問。
Ⅱ 董事會能否決議公司發行債券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發行債券是股東會的職權
Ⅲ 朝鮮殖產銀行發行的債券值多少錢
沒聽過這銀行啊!
Ⅳ 更為重要的是世界銀行可以發行債券,並用其收益發放貸款。 這能幫我譯成英語么 ,謝謝 在線翻譯不準確
More important is the world bank can issue bonds, and with its income loans.
Ⅳ 次債mandatory sub-debt programs與mandating sub-debt issuance怎麼翻譯為什麼要強制發行次債
次級債券(Subordinated Debentures),是指償還次序優於公司股本權益、但低於公司一般債務的一種債務形式。各種證券的求償權優先順序為:一般債務 > 次級債務 > 優先股 > 普通股,求償權優先順序越高的證券,風險越低,期望收益也越低,反之亦然。機構往往基於自身情況,根據CAPM模型按一定比例配置資產,以均衡自身承擔的風險和獲取的收益。次級債里的「次級」,與銀行貸款五級分類法(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里的「次級貸款」中的「次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次級債券里的「次級」僅指其求償權「次級」,並不代表其信用等級一定「次級」;而五級分類法里的「次級」則是與「可疑」、「損失」一並劃歸為不良貸款的范圍。
次級債券在我國內地的應用
次級債券的發行主體在國內主要是各大商業銀行,發行資金用於補充資本充足率。由於包括增發和定向增發在內的股權融資方案,在制度上有相對較為嚴格的要求,商業銀行往往不能在急需資本的特定時間恰好完全滿足增發的條件;而資本充足率一旦不能滿足巴塞爾協議(Basel Accord)的要求(即資本充足率大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大於4%),商業銀行的業務擴張將受到制度的極大限制,例如不能成立新的分行等。我國商業銀行近年來業務發展速度很快,僅採用定向增發方式已不能滿足銀行對補充資本金的要求,而發行次級債,作為一種較為簡便的補充資本金的手段(承銷成本也更低),開始越來越頻繁地為銀行所採用。A股上市公司包括中國銀行(601988)、南京銀行(601009)、民生銀行(600016)、興業銀行(601166)等均發行過次級債券;非A股上市公司建設銀行(0939.HK)、政策性銀行國開行也發行過次級債以補充資本充足率。
次級債券與混合資本工具的最主要區別在於,混合資本工具可以且必須用於分擔銀行的損失,且不必停止交易,而次級債券僅在銀行破產清算時才可用於清償銀行的損失。因而,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混合資本工具比次級債券更具有充當資本的屬性。最常見的混合資本工具就是可轉換債券。對於國內銀行業來講,發行可轉換債券要比發行次級債券更能從根本上解決資本不足問題。
次級債券只是在一定期限內具有資本的屬性,並非銀行的自有資本,最終仍需要償還。因而,次級債券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的問題,它只不過給銀行提供了一個改善經營狀況、調整資產結構的緩沖期。
按照次級債券的定義,除非銀行破產或清算,次級債務不能用於彌補銀行日常的經營損失,即在正常的情況下,次級債務不能用於沖銷銀行的壞賬。從而,也就無法替代核心資本的功能。這正是巴塞爾委員會在規定資本充足率指標的同時,又單獨規定核心資本充足率指標的初衷。從國外銀行業的現狀來看,他們更加看重核心資本充足率。統計數據顯示,國外大銀行的核心資本在全部資本中的佔比高達70%左右。這充分表明,次級債券無論如何都不能替代核心資本的功能。
Ⅵ 發行債券是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公司增、減股本和發行任何種類股票、認股證和其他類似證券;發行公司債券;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認為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通過: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董事會擬訂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罷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財務報表;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6)銀行董事會發行債券決議翻譯示例擴展閱讀
發行債券的優缺點介於上市和銀行借款之間,也是一種實用的融資手段,但關鍵是選好發債時機。選擇發債時機要充分考慮對未來利率的走勢預期。債券種類很多,國內常見的有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以及可轉換債券。
企業債券要求較低,公司債券要求則相對嚴格,只有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兩個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才有發行資格,並且對企業資產負債率以及資本金等都有嚴格限制。可轉換債券只有重點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才能夠發行。
採用發行債券的方式進行融資,其好處在於還款期限較長,附加限制少,資金成本也不太高,但手續復雜,對企業要求嚴格,而且我國債券市場相對清淡,交投不活躍,發行風險大,特別是長期債券,面臨的利率風險較大,而又欠缺風險管理的金融工具。
Ⅶ 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次級債券發行申請及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出具核准證明;或提交發行次級債券的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行規模、期限;
(二)募集資金用途;
(三)批准或決議的有效期。
第九條商業銀行公開發行次級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實行貸款5級分類,貸款5級分類偏差小;
(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5%;
(三)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充足;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
(五)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商業銀行以私募方式發行次級債券或募集次級定期債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行貸款5級分類,貸款5級分類偏差小;
(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三)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充足;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
(五)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債券應分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申請並報送有關文件(申請材料格式見附1),主要包括:
(一)次級債券發行申請報告;
(二)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出具的發行核准證明或股東大會通過的專項決議;
(三)次級債券發行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發行人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附註;
(五)發行章程、公告(格式要求見附2、3);
(六)募集說明書(格式要求見附4);
(七)承銷協議、承銷團協議;
(八)次級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九)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第十二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自受理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債券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對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債券進行資格審查,並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同時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收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做出的批准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商業銀行不得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次級債券。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持有的其他銀行發行的次級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其核心資本的20%。
第十四條次級債券計入商業銀行附屬資本的條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相關監管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