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具有完善的風險控制體系和運營體系,一般都具有投資部門負責尋找項目調查項目和投資項目,風險控制部門嚴格把關投資部門遞交的項目,仔細的審查,然後有基金部門的決策進行最後的評審。國內大型的投資機構把關都比較嚴格,最後決策投資的項目一般在20%左右。如果再詳細的運營沒有辦法知道,因為這個是每個公司的機密了。
『貳』 外資企業如何注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叄』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私募股權投資的分類
根據被投資企業發展階段劃分,私募股權投資主要可分為創業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成長資本(Development Capital)、並購資本(Buyout Capital)、夾層投資(Mezzanine Capital)、Pre-IPO投資(Pre-IPO Capital)以及上市後私募投資(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PIPE)。
1.創業風險
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主要投資技術創新項目和科技型初創企業,從最初的一個想法到形成概念體系,再到產品的成型,最後將產品推向市場。提供通過對初創的資金支持和咨詢服務,使企業從研發階段充分發展並得以壯大。由於創業企業的發展存在著財務、市場、營運以及技術等諸多方面的不確定性,因而具有很大的風險,這種投資能夠持續的理由是投資利潤豐厚,能夠彌補其他項目的損失。
2.成長資本
成長期投資針對的是已經過了初創期發展至成長期的企業,其經營項目已從研發階段過渡到市場推廣階段並產生一定的收益。成長期企業的商業模式已經得到證實而且仍然具有良好的成長潛力,通常是用2~3年的投資期尋求4~6倍的回報,一般投資已經有一定規模的營收和正現金流,通常投資規模為500萬~2000萬美元,具有可控的風險和可觀的回報。成長資本也是中國私募股權投資中比例最大的部分,從2008年的數據看,成長資本佔到了60%以上。
3.並購資本
並購資本主要專注於並購目標企業,通過收購目標企業股權,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然後對其進行一定的重組改造提升企業價值,必要的時候可能更換企業管理層,成功之後持有一定時期後再出售。並購資本相當大比例投資於相對成熟的企業,這類投資包括幫助新股東融資以收購某企業、幫助企業融資以擴大規模或者是幫助企業進行資本重組以改善其營運的靈活性。並購資本涉及的資金規模較大,常達10億美元左右,甚至更多。
4.夾層投資
夾層投資的目標主要是已經完成初步股權融資的企業。它是一種兼有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雙重性質的投資方式,其實質是一種附有權益認購權的無擔保長期債權。這種債權總是伴隨相應的認股權證,投資人可依據事先約定的期限或觸發條件,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或者將債權轉換成股權。夾層投資的風險和收益低於股權投資,高於優先債權。在公司的財務報表上,夾層投資也處於底層的股權資本和上層的優先債(高級債)之問,因而稱為「夾層」。與風險投資不同的是,夾層投資很少尋求控股,一般也不願長期持有股權,更傾向於迅速地退出。當企業在兩輪融資之間,或者在希望上市之前的最後沖刺階段,資金處於青黃不接的時刻,夾層投資者往往就會從天而降,帶給企業最需要的現金,然後在企業進入新的發展期後全身而退。這也是它被稱為「夾層」投資的另一個原因。夾層投資的操作模式風險相對較小,因此尋求的回報率也低一些,一般在18%~28%左右。
5.Pre-IPO投資
Pre-IPO投資主要投資於企業上市前階段,或者預期企業近期上市的企業規模與盈利已達到可上市水平的企業,其退出方式一般為上市後從公開資本市場上出售股票。一般而言,Pre-IPO投資者主要有投行型投資基金和戰略型投資基金兩類。(1)投行型的投資基金如高盛、摩根斯坦利等投資基金,它們具有雙重身份——既是私募股權投資者,又是投資銀行家。作為投資銀行家,他們能夠為企業的IPO提供直接的幫助;而作為私募股權投資者的身份則為企業的股票進行了價值「背書」,有助於提升公開市場上投資者對企業股票的信心,因此投行型投資基金的引入往往有助於企業股票的成功發行。(2)戰略型投資基金,致力於為企業提供管理、客戶、技術等資源,協助企業在上市之前建立起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或者為企業提供專業的財務咨詢。Pre-IPO投資具有風險小、回收快的優點,並且在企業股票受到投資者追崇的情況下,可以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
6.PIPE投資
PIPE是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的縮寫,它是指投資於已上市公司股份的私募股權投資,以市場價格的一定折價率購買上市公司股份以擴大公司資本的一種投資方式。PIPE投資分為傳統型和結構型兩種形式,傳統型PIPE由發行人以設定價格向PIPE投資人發行優先股或普通股,結構型PIPE則是發行可轉換為普通股或者優先股的可轉債。相對於二次發行等傳統的融資手段,PIPE融資成本和融資效率相對較高,監管機構的審查較少,而且不需要昂貴的路演成本,這使得獲得資本的成本和時間都大大降低。PIPE比較適合一些不希望應付傳統股權融資復雜程序的快速成長為中型企業的上市公司。
『肆』 私募基金投資公司和私募股權管理公司有何區別
展恆理財回答:私募基金投資公司和私募股權管理公司的共同點是他們都是私募基金,前者准確的稱呼應該是私募證券投資公司。
兩者的區別是,前者把募集資金用於股票、債券、貨幣、期貨(暫未開放)等金融資產的投資,起點一般為100萬;後者把募集資金用於購買公司股權盈利,後者的投資起點會更高一些,至少為300萬,PE是其中的一種。
私募證券做得好的公司如新價值、鼎峰。私募股權的如中國本土NO.1鼎輝,深圳的深圳創新投、聯想的柳傳志創辦的弘毅投資等。
『伍』 國內外私募股權基金有什麼區別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相對於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的,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
所謂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Private Equity,簡稱「PE」)。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PE)已有很多,包括陽光私募股權基金等等。私募股權基金的數量仍在迅速增加。
主要區別:一般來說,私募證券基金面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直接投資證券品種,如二級市場股票,或者參與定增。 私募股權基金面向股份制公司,募集資金直接向股份制公司注資。
『陸』 國內哪些有哪些知名的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和私募基金
世通資產:世通
1
期
澤熙投資:瑞金1號
隆勝投資:
隆勝精選
『柒』 國內有投資於,海外房產的私募股權基金么
穩盛有這樣的產品
可以直接選擇投資QDII基金,合格境內投資者可以投資QDII基金進行海外投資。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託海外基金管理人進行海外投資。但是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你委託的海外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時如果出現了投資失誤導致虧錢之類的問題,你這邊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是負全責的。因為是 你進行的委託管理
『捌』 做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管理的公司都有哪些
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管理的類型主要有:
A.成長基金。投資於成長階段企業。
B.並購基金。主要以控股方式投資於穩定成長期的企業,這些企業通常可以提供連續三年以上的反映盈利能力或潛力的財務報表,通過企業內部重組和行業整合來幫助被收購企業確立市場地位。
C.重整基金。專注於為陷入財務危機的企業提供財務拯救。
D.夾層基金。通常以股債結合的形式投資處於穩定成長期而上市之前的企業。E.房地產基金。直接投資於房地產相關項目以獲取收益。
F.基礎設施基金。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
G.母基金。投資於其他基金、集合計劃、專項資金等。
『玖』 外資,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9)私募基金海外股權投資公司擴展閱讀: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