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范圍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備註:1.鑒於投資體制改革正在進行,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行政許可仍按國務院現行規定辦理。
2、《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二)規范政府核准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圍,並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
3、《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附件:(四)2、省級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和項目性質,具體劃分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許可權,但目錄明確規定「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其核准許可權不得下放。
B. 項目單位申請中央預算投資是否還可以申報地方專項債券
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就是列入中央預算的,有中央直接劃撥資金投資的基建投資項目,這個應該有中央國務院的核准批文,單位有中央劃撥資金的指定銀行的專用帳戶,企業要編制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資金來源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表。
並不是只要廠子為中央企事業的下屬單位,廠的基建投資是否屬於「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的。只要資金不是中央直撥,就不是的。
C. 申報辦理質量信用等級和質量信用AAA國家注冊標志是否產生費用如何收費
聯合信用的時光幫您解答。
之前大號回答的又被屏蔽了。。。 感覺不會再愛了
您說的這個評級目前僅在少數幾個省份有推廣,但推廣度並不高,這個評級並不能用於企業投標、借款、發債時使用,其用處目前並不十分明確。 根據我查到的可以辦理質量信用等級報告的2個機構來看,1個是事務所形式的, 1個是公司形式的,公司形式的注冊資本僅100萬元,這很難讓人把這個機構和專業性聯繫到一起。 只要是第三方評級機構出具的評級,都是要收費的。
所以建議您對這個評級種類抱有謹慎的態度。
如果企業真的要做評級,要搞清楚使用用途,比如是要找銀行借款,還是公開發債,還是投標使用,不同用途都有不同的評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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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與公司融資有何不同
答案:A
:中標簽約。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的中標人不是項目協議的最終簽約人,中標人為招標項目設立的公司法人才是項目的簽約人。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的目的是落實招標項目投資的法人。在中標人被確定以後,中標人一般都會為招標項目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並以項目的資產和有關權益作為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
招標項目定標後的一般程序是:a.中標人與招標人草簽項目協議;b.中標人申請並完成項目公司注冊;c.項目公司提出項目申請報告報經政府核准;d.完成融資交割;e.招標人與項目公司簽署包括項目特許經營協議在內的項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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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國務院近期是否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最近一期的比例各是多少
一、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按以下規定執行:
鋼鐵、電解鋁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40%。
水泥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5%。
煤炭、電石、鐵合金、燒鹼、焦炭、黃磷、玉米深加工、機場、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鐵路、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化肥(鉀肥除外)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其他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
二、經國務院批准,對個別情況特殊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可以適當降低最低資本金比例要求。屬於國家支持的中小企業自主創新、高新技術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可以適當降低。外商投資項目按現行有關法規執行。
三、金融機構在提供信貸支持和服務時,要堅持獨立審貸,切實防範金融風險。要根據借款主體和項目實際情況,參照國家規定的資本金比例要求,對資本金的真實性、投資收益和貸款風險進行全面審查和評估,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貸款以及具體的貸款數量和比例。
四、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凡尚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辦理備案手續的投資項目,以及金融機構尚未貸款的投資項目,均按照本通知執行。已經辦理相關手續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投資項目,參照本通知執行。
五、國家將根據經濟形勢發展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
F.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專項投資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 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由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其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
第六條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 發生戰爭、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時,國家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處置企業國有資產。
第十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依照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
(四)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五)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六)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規定職責外,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是:
(一)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二)保持和提高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領域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
(三)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並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並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四章 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審核批准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並、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審核、決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關重大事項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並破產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二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可以作為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利;可以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並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三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務院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范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參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三十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或者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權利和義務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執行。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工會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制定的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行政法規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加快改革,實現政企分開。政企分開後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G. 債券怎麼賣呢
債券的發行程序:
(一)作出發行債券的決議
發行企業債券是公司對外舉債的重大決策事項,企業在具備了發行債券的資格和條件後,如果要發行債券籌集資金必須先作出發行債券的決定。具體有發行債券的名稱、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等內容。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二)制定發行債券的章程
企業作出發行債券決議後,應制定發行債券的章程。債券發行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發行企業的名稱、地址及承銷法人代表;發行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簡介;發行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發行債券的目的、用途;發行債券的效益預測;發行債券的總面額、票面額及發行價格;債券的票面利率、期限及還本付息的方式;債券發行的對象及地區范圍;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承銷機構的名稱、地址及承銷方式;債券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及擔保者;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
(三)辦理債券等級評定手續
1.債券等級的評定
發行企業應向債券管理部門指定的資信評估機構申請辦理債券等級評定手續。一般只有在資信評估機構出具的債券等級證明為A級以上時,才允許企業正式提出發行申請。債券的信用等級對於發行企業和債券購買者都具有重要影響。企業債券信用評級是信用評級機構對企業發行債券所募集資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按期償還債券本息的能力及其風險程度所作的綜合評價。債券評級對投資者來說,可以獲得債券的風險情報,有利於投資者合理地選擇投資對象,提高投資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對於發行企業來說,有利於提高發行企業的社會知名度,增加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從而降低發行企業的籌資費用,方便其債券的發行。
債券的信用等級表示債券質量的優劣,反映債券還本付息能力的強弱和債券投資風險的高低。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債券信用級別標准,分為二類、三等、九級。這個標准基本上是參照了國外主要評級機構的做法並結合我國評級工作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它的主要內容側重於兩個方面,即債券到期時的還本付息能力與投資者購買債券的投資風險程度。債券信用等級如下:
AAA投資級,一等,債券有極高的還本付息能力,投資者沒有風險。
AA投資級,一等,債券有很高的還本付息能力,投資者基本沒有風險。
A投資級,一等,具備較高的還本付息能力,但與前兩種相比,易受經濟變化的影響,投資者風險較低。
BBB投資級,二等,具備一定還本付息能力,但需一定保護措施,一旦有變,償還能力削弱,有一定的投資風險。
BB投資級,二等,有投機性,不能認為將來有保證,對本息的保證是有限的,投資風險較大。
B投機級,二等,還本付息能力低,保證低,投資風險大。
CCC投機級,三等,還本付息能力很低或信譽不好,可能違約,危及本息安全,投資風險極大。
CC投機級,三等,還本付息能力極低,高度投機性,經常違約,有明顯缺點,投資風險最大。
C投機級,三等,等級最低,經常違約,根本不能作真正的投資,或沒有還本付息能力,絕對有風險。
2.企業債券評級的基本程序
(1)發行企業提出評級申請。債券的評級首先應由發行企業或其代理機構向債券評級機構提出正式的評級申請,並為接受評級審查提供有關資料。有關資料包括:企業概況;財務狀況與計劃;長期債務與自有資本的結構;債券發行概況等。申請評估的企業應與評估機構簽訂委託評級協議書。在委託協議書中要寫明評估的內容、評估時間、評估費用的計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等基本內容。
(2)評估機構評定債券等級。債券評估機構接受申請後,組織由產業研究專家、財務分析專家及有關經濟專家組成的評級工作小組,對有關資料進行調查、審查,並與發行企業座談,以便深入分析,然後擬出草案提交評級委員會。評級委員會經過討論,通過投票評定債券的等級。評定後向社會公告其債券級別。
(3)評估機構跟蹤檢查。債券評級機構評定發行企業的債券等級之後,還要對發行企業從債券發售直至清償的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調查,並定期審查,以確定是否有必要修正已發行、流通債券的原定等級。如果發行企業的信用、經營等情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化,評級機構認為必要時,將作出新的評級,根據具體情況調高或調低原定的債券等級,通知發行企業並予以公告。
3.影響債券評定等級的主要因素
債券評級機構在評定債券等級時,需要採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分析判斷。一般針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判斷:
(1)企業發展前景。分析判斷企業發展前景,主要包括企業規模、企業銷售及盈餘的穩定性、企業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企業職工素質、企業資源的供應保證程度、企業的競爭能力等方面。為提高企業的信用等級,企業應該向外界充分展示企業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充分的償債能力。
(2)企業財務狀況。分析評價企業財務狀況,主要分析評價企業的債務狀況、償債能力、周轉能力和財務彈性,及其穩定性和發展變化趨勢等方面。要在財務質量上得高分,企業必須合理、合法地編制對企業有利的財務報表。
(3)企業債券的約定條件。考察企業發行債券有無擔保,如果有擔保資產,則債券等級較高;債券是否有附屬條款;債券期限,即在其他條件相等的情況下,債券期限越長,風險越大,被視為評級的不利條件;債券的付息還本方式等。
我國一些評級機構在企業債券信用評級工作中,一般主要考查企業概況、企業素質、財務質量、項目狀況、項目發展前景、償債能力。其中企業概況只作參考,不計入評分。企業素質方面主要考查企業領導群體素質、經營管理狀況與競爭能力,占總分的10%;財務質量主要考查企業資金實力、資金信用、周轉能力、經濟效益,占總分的35%;項目狀況主要考查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占總分的15%;項目前景主要考查項目在行業中的地位、作用和市場競爭能力、主要經濟指標增長前景預測,占總分的10%;償債能力主要考查債券到期時償還資金來源,占總分的30%。
在債券評級時,並沒有準確的數量標准和計算公式來計算確定債券等級。除財務質量以定量分析為主外,其餘方面仍以定性分析為主,在操作中很大程度上依賴評級人員的經驗與水平,彈性較大。
(四)提出發行債券申請
有項目和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將發行債券申請通過當地發改委向上一級發改委逐級申報,省發改委對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項目情況進行初選,並上報國家發改委。對認定比較好的企業要到實地落實擔保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再正式報批國家發改委,並當面進行匯報。未經批准,企業不得發行債券。企業在辦理申請時,應提交的主要資料包括:①申請報告:分別由企業、當地發改委、經委各提供一份。②項目批文:包括可行性報告、項目建議書、基建初步設計、開工報告。③財務資料: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近三年的財務報告、貸款證、負債資產表、營業執照、企業項目效益預測、企業效益預測、償還計劃、重點項目批文(如屬於重點項目)、信用等級評級、擔保意向書、代理承銷意向書、發債計劃申請表、發債項目資金情況表。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對債券發行申請予以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債券批准發行;對已作出的批准,若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尚未發行的企業債券停止發行,已經發行的企業應向認購人退還所繳款項並加算銀行同期利息。
(五)公告債券募集辦法
發行企業債券的申請經批准後,公開向社會發行債券時,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告債券募集辦法。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①企業名稱;②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③債券的利率;④還本付息的期限與方式;⑤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⑥企業凈資產額;⑦已發行而尚未到期的企業債券總額;⑧企業債券的承銷機構等。
企業制定好債券募集辦法後,應按當時和當地通行、合理的方法向社會公告。
(六)簽訂承銷合同
在間接發行方式下,當發行債券的申請被批准後,發行企業要與債券承銷機構正式簽訂承銷合同。在承銷合同中應載明以下主要事項: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及法人代表;承銷債券的名稱、總面額及發行價格;承銷方式;債券發行及承銷的起止日期;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承銷商收取的費用額及支付日期與支付方式;未售出債券的處理方法;違約責任;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等。
(七)發售債券
承銷機構按照合同規定,在發行期內向投資者發售債券。投資者直接向承銷機構付款購買,承銷機構代為收取債券款,交付債券。
企業債券應在置備的企業債券存根簿中登記有關事項。對於記名企業債券,應在存根簿上載明以下事項: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編號;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的利率及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債券的發行日期等。對於無記名企業債券,應在存根簿上載明債券總額、利率、償還期限和方式、發行日期、債券的編號等。
(八)收進債券款
到債券發售期截止日,扣除承銷機構應得的手續費後,發行企業向承銷機構收繳債券款項,債券發行即告結束。
H. 互聯網行業可以申報哪些政府扶持項目
省級「互聯網 」專項引導資金。
1、加強專項扶持。統籌相關專項資金設立省級「互聯網 」專項引導資金,重點支持互聯網基礎設施提升、公共平台建設、重點項目孵化、初創企業補助、商業模式創新等相關應用示範。同時,探索創新資金扶持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力度。
2、加大信貸支持。政府出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要加大對「互聯網 」企業的支持力度;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的「互聯網 」企業擔保業務,省再擔保公司可適當提高再擔保代償比例。支持省內地方法人銀行根據「互聯網 」企業需求,創新金融產品,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鼓勵金融機構設立專項貸款,開辟綠色審批通道,採取銀團貸款、「財園信貸通」等方式,支持「互聯網 」重大產業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重大項目貸款,省級「互聯網 」專項引導資金給予風險補償和貼息支持。
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大力引入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鼓勵各種社會資本以天使投資形式支持商業模式創新。積極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信用保險保單融資增信等服務,鼓勵通過債券融資方式支持「互聯網 」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互聯網 」企業發行公司債券。
鼓勵「互聯網 」企業上市掛牌,省財政安排資金對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省內企業每戶一次性補助50萬元,對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省內企業每戶一次性補助500萬元,上市企業所在地政府也要給予適當補助。
(8)南宮質量的項目債券申請報告定製擴展閱讀
順應世界「互聯網+」發展趨勢,充分發揮中國互聯網的規模優勢和應用優勢,推動互聯網由消費領域向生產領域拓展,加速提升產業發展水平,增強各行業創新能力,構築經濟社會發展新優勢和新動能。堅持改革創新和市場需求導向,突出企業的主體作用,大力拓展互聯網與經濟社會各領域融合的廣度和深度。
著力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釋放發展潛力和活力;著力做優存量,推動經濟提質增效和轉型升級;著力做大增量,培育新興業態,打造新的增長點;著力創新政府服務模式,夯實網路發展基礎,營造安全網路環境,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堅持開放共享。營造開放包容的發展環境,將互聯網作為生產生活要素共享的重要平台,最大限度優化資源配置,加快形成以開放、共享為特徵的經濟社會運行新模式。
堅持融合創新。鼓勵傳統產業樹立互聯網思維,積極與「互聯網+」相結合。推動互聯網向經濟社會各領域加速滲透,以融合促創新,最大程度匯聚各類市場要素的創新力量,推動融合性新興產業成為經濟發展新動力和新支柱。
堅持變革轉型。充分發揮互聯網在促進產業升級以及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中的平台作用,引導要素資源向實體經濟集聚,推動生產方式和發展模式變革。創新網路化公共服務模式,大幅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堅持引領跨越。鞏固提升中國互聯網發展優勢,加強重點領域前瞻性布局,以互聯網融合創新為突破口,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實現跨越式發展。
堅持安全有序。完善互聯網融合標准規范和法律法規,增強安全意識,強化安全管理和防護,保障網路安全。建立科學有效的市場監管方式,促進市場有序發展,保護公平競爭,防止形成行業壟斷和市場壁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