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前銀行代理國債的種類包括哪些
目前銀行代理國債的種類有三種:憑證式國債、實物式國債、記賬式國債。
國債的流動性及收益情況
(1)流動性:債券的流動性一般弱於股票。
(2) 收益情況:債券的收益主要來源於利息收益和價差收益。
2. 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和地方政府自行發債有哪些區別
你好,這兩個之間的區別還是很明顯的:
(1)發行方式不同。前者採用招標方式,後者採用招標方式或承銷方式;
(2)債券發還不同。前者由財政部代理發行並代辦還本付息和支付發行費,後者為自發自還;
(3)託管單位不同。前者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選擇託管,後者在中央結算公司辦理總登記託管,在國家規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分登記託管。
3. 銀行賣的國債,是銀行代理財政部發行,還是銀行先認購了國債再賣銀行賣國債,銀行得到的收益是什麼
有兩種,儲蓄型國債是銀行代銷,賺手續費;記帳式國債銀行是先買後賣,收益只有銀行自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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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債的 包銷 包括 承銷和 代銷嗎 包銷,承銷,代銷 三者 是什麼關系
承銷
當一家發行人通過證券市場籌集資金時,就要聘請證券經營機構來幫助它銷售證券。證券經營機構惜助自己在證券市場上的信譽和營業網點,在規定的發行有效期限內將證券銷售出去,這一過程稱為承銷。它是證券經營機構的基本職能之一。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的不同,承銷又可分為代銷和包銷兩種形式。
代銷是指證券發行人委託承擔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又稱為承銷機構或承銷商)代為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銷售截止日期,證券如果沒有全部售出、那麼未侍出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在代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發行人之間是代理委託關系,承銷機構不承扣銷售風險,因此代銷傭金很低,代銷發行比較適合於那些信譽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業。它們的證券容易被社會公眾所接受,用代銷方式可以降低發行成本。
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侍剩餘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對發行人來說,包銷不必承擔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而且可以迅速籌集資金,因而適用於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與代銷相比,包銷的成本也相從較高。包銷在實際操作中有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之分。全額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承購合同,由承銷機構按一定價格買下全部證券,並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價款一次付給發行公司、然後承銷機構以略高的價格向社會公眾出售。在全額包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證券發行人並非委託代理關系,而是買賣關系,即承銷機構將證券低價買進然後高價賣出,賺取中間的差額。對發行人來說,採用全額包銷方式既能保證如期得到所需要的資金,又元須承擔發行過程中價格變動的風險,因此全額包銷是西方成熟證券市場中最常見、使用最廣泛的方式。
余額包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機構在約定期限內發行證券,到銷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額由承銷商按協議價格認購。余額包銷實際上是先代理發行,後全額包銷,是代銷和全額包銷的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承銷協議中應當載明承銷方式。承銷朗滿,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階議約定的包銷或盲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5. 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業務,與商業銀行代理國債、發行金融債券不是矛盾了么
不矛盾 。
銀行在這個活動中只起到了一個中介的作用,屬於代理銷售。這些金融產品不是有銀行發行的,銀行只負責宣傳銷售,是一個第三方機構。
金融中介機構指對資金供給者吸收資金,再將資金對資金需求者融通的媒介機構。為達成中介的功能,金融中介機構通常發行各種次級證券,如定期存單、保險單等,以換取資金,而因為各種金融中介機構所發行次級證券的差異很大,因此,經濟學家即以這些差異做為對金融中介機構分類的依據。一般而言,發行貨幣性次級證券如存摺、存單等的金融中介機構稱為存款貨幣機構,而這些由存款貨幣機構發行的次級證券不但占存款貨幣機構負債的大部份,一般而言,也是屬於貨幣供給的一部份;至於非存款貨幣機構所發行的次級證券如保險單等,則占非存款貨幣機構負債的一大部份,而且這些次級證券也不屬於貨幣供給的一部份。金融中介機構依是否發行貨幣間接請求權。
6. 代理發行國債是什麼
代理發行國債
(1)憑證式國債
憑證式國債是銀行代理國家發行國債的一種主要手段,儲戶購買國債時由銀行營業網點簽發國債收款憑證。起點金額為100元人民幣,大於100人民幣必須是百元的整數倍數,上限金額為50萬元人民幣。憑證式國債按年度、分期次發行,存期為二年、三年、五年,該憑證為記名憑證,可掛失,可在同一城市內通兌,到期或提前兌付憑憑證支取本息。憑證式國債不得部份提前支取,提前兌付的國債均按兌付本金數的2%收取手續費。
(2)無記名式國債
無記名式國債由國務院財政部統一印製,固定面額,一般分100元、500元、1000元等面額,不記名,不掛失,到期兌付本息,可上市買賣。無記名式國債按年度、分期次發行,存期為二年、三年、五年,到期可在全國范圍的金融機構兌付,也是國家發行國債的一種方式。
7. 2014年6月10日發行的國債由哪幾家銀行代理發售
2014年6月10日發行的國債銀行有:
工行、農行、建行、中行、交行、招行、中信、華夏、民生....等38家銀行。
8. 如何理解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代理發行政府債券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債券發行人的委託,代替債券發行人發行政府債券的行為。在債券發行結束後,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將發行債券所得款項連同未發行出去的債券全部退還給債券發行人。同時,向債券發行人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手續費的比例一般都是在事先約定好的,並在合同中訂明。
代理兌付政府債券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債券發行人的委託,代替其向債券持有人按券面規定的利率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行為。在這種行為中,商業銀行人為受託方,並不承擔因債券本身所引起的民事糾紛,如果發生爭議,由委託方承擔責任,受託方只是按事先雙方的約定收取手續費。
承銷政府債券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其與委託人的承銷協議,代理發售政府債券,並從中收取手續費的行為。承銷主要包括包銷、代銷等形式。代銷債券是指根據發行人的委託代替其銷售的行為。代銷不承擔銷售不出去的責任,對於銷不出去的債券,應如數退還給委託人。包銷債券是指商業銀行先以自己的名義買下發行的全部債券,然後在適當的時機以最好的價格通過有組織的銷售集團將債券推銷給社會公眾。發行期結束,商業銀行將未銷售出去的債券全部買下,並按照雙方的約定向債券發行人支付未發行出去部分的價款。
9. 銀行代理發行債券的主要方式有
一般來說,目前比較多的為企業發行企業債,銀行作為承銷人,企業發行;一般分為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等。債券的發行是需要到銀行間交易商協會進行注冊的,實現注冊制。
10. 發行國債的目的是什麼
1、籌措軍費
在戰爭時期軍費支出額巨大,在沒有其他籌資辦法的情況下,即通過發行戰爭國債籌集資金。發行戰爭國債是各國政府在戰時通用的方式,也是國債的最先起源。
2、平衡財政收支
一般來講,平衡財政收支可以採用增加稅收、增發通貨或發行國債的辦法。
以上三種辦法比較,增加稅收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作法,固然是一種好辦法但是增加稅收有一定的限度,如果稅賦過重,超過了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將不利於生產的發展,並會影響今後的稅收。
增發通貨是最方便的做法,但是此種辦法是最不可取的,因為用增發通貨的辦法彌補財政赤字,會導致嚴重的通貨膨脹,其對經濟的影響最為劇烈。在增稅有困難,又不能增發通貨的情況下,採用發行國債的辦法彌補財政赤字,還是一項可行的措施。
(10)代理發行國債擴展閱讀:
國債發行主要有四種方式(注意各種國債發行方式的優缺點):
1、固定收益出售法(在金融市場上按預先定的發行條件發行國債的方式,具有認購期限短、改造條件固定、改造機構不限和主要適用於可轉讓的中長期債券四個特點);
2、公募拍賣方式(也稱競價投標方式,在金融市場上公開招標發行,有三個特點:發行條件通過投標決定、以財政部門或中央銀行為發行機構、主要適用於中短期政府債券,特別是國庫券);主要適用於中短期政府債券,特別是國庫券發行的國債發行方式是公募法。
3、連續經銷方式(亦稱出賣發行法,指發行機構受託在金融市場上設專門櫃台經銷的一種較為靈活的發行方式,特點:經銷期限不定、發行條件不定、主要通過金融機構中央銀行證券經紀人經銷、適用於不可轉讓債券,特別是儲蓄債券);
4、承受發行法(又叫直接推銷方式,由財政部門直接與認購者舉行一對一談判出售國債的發行方式,特點:發行機構只限於財政部門、認購者主要限於機構投資者、發行條件通過直接談判確定、主要運用於某些特殊類型的政府債券的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