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募基金中募集機構和託管機構可以是同一家機構嗎
託管外包可以一起,外包負責募集戶,也可以單開募集戶。
❷ 私募基金託管人有哪些要求是什麼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符合前述情形的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沖突。
本辦法所稱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會員。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❸ 私募基金不託管的情況下是否一定要開募集戶
募集監督賬戶是必須要有的,否則無法備案
❹ 私募基金必須要有募集監督機構與託管機構嗎
私募排排網為您解答: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這就是說,每隻私募基金都必須要有募集監督機構。
在實操過程中,募集監督往往與託管掛鉤,統一稱為外包服務,很多人會將兩個概念混淆,在此需要特別提示的是:私募基金募集監督機構不等同於託管機構,私募基金可以無託管機構,但必須要有募集監督機構。
❺ 什麼是私募基金的募集賬戶
私募基金的募集賬戶一般是由私募基金的託管人開通,全稱通常為「XX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運營外包服務募集專戶」,是由私募基金運營服務機構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為提供基金服務的專用賬戶。
私募基金的募集賬戶一般用於基金募集期間和存續期間所有銷售渠道的認購、申購和贖回資金的收付,募集賬戶是運營服務機構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為提供基金服務的專用賬戶,並不代表運營服務機構接受投資者的認購或申購資金,也不表明運營服務機構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和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在募集賬戶的使用過程中,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因運營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外,基金管理人應就其自身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的損失承擔相關責任,運營服務機構對於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不承擔任何責任。
❻ 私募股權基金在募集過程中,還沒有將資金託管到託管銀行,但這期間,資金誰來保管,怎麼保障。如果這期間
你資金劃轉的銀行就是,該基金託管的證券公司專有賬戶,資金在這裡面是絕對安全的,你劃轉資金的那一刻起,就已經是絕對安全的,賬戶名稱一般是「XX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運營外包專戶」,這裡面的資金誰也動不了,是由證券公司做管理和結算的。
❼ 私募基金為什麼要託管在銀行賬戶
因為這是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
商業銀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託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擔任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凈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2、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❽ 什麼是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
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募集機構歸集的,在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
結算資金也稱清算資金,是指企業由於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應收、暫付和應付及暫收等處結算過程中的往來款項,例如應收銷貨款、應付購料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等。
❾ 私募基金託管及外包業務的特點有哪些
託管外包業務指證券公司為私募基金、對沖基金等專業機構投資者和高凈值個人客戶提供包括產品設計、資產託管、運營外包、銷售管理、投資交易、杠桿配置、研究資訊和流動性支持等一攬子服務。
目的就是幫助基金管理人從行政事務和資金募集等問題中解放出來,讓他們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集中在交易策略上。
《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此處,基金託管人的外包業務中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是指《基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其法定職責中的事項。
基金託管人的法定職責
依據《基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法定職責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3)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