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券市場中職務侵佔罪與挪用資金罪,有何區別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可以通過改變案件的定性進行辯護,從而降低量刑甚至做到無罪辯護。最常見的將盜竊變成侵佔、將搶劫定性為搶奪。在債券市場中同樣可以做到該效果,本文分析一下。
寫在最後
案件的定性對於刑事辯護非常重要,有可能決定了輕罪與重罪,也有可能決定是否無罪。辯護律師面對這些問題時候如何選擇,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學科。楊恩雄律師
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製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准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為之者。因而本罪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詐欺募股或詐欺發行債券。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債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在招股說明書、認股躬、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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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有哪些特徵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有非法發行股票、債券以達到籌集資金的目的。
2.行為人有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這主要是指違反公司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的內容全部都是虛構的,或者對其中重要的事項和部分內容作虛假的陳述或記載,或者對某些重要事實進行誇大或者隱瞞,或者故意遺漏有關的重要事項等。例如虛構發起人認購股份數額;故意誇大公司、企業生產經營利潤和公司、企業凈資產額;對所籌資金的使用提出虛假的計劃和虛假的經營生產項目;故意隱瞞公司、企業所負債務和正在進行的重大訴訟;故意遺漏公司、企業制訂的重要合同等。「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是指實際已經發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如果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但只鎖在辦公室抽屜里,或者還未來得及發就被阻止,未實施向社會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是否已經發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
3.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必須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後果嚴重」主要是指造成了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的重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債權人、投資人的生產、經營活動,甚至造成他們的破產;破壞了債權人、投資人的正常生活甚至激發了一些社會矛盾,影響了社會安定和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等等。「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除數額巨大和後果嚴重以外的其他情節。
根據刑法規定,對構成犯罪的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對構成犯罪的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實際執行中,如果有限責任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和其他企業法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非法募集的資金中飽私囊,落入個人腰包,則屬於貪污行為或侵佔行為,應當分別依照刑法貪污罪、侵佔罪的規定處罰。
4. 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怎麼判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
百分之五
以下罰金。
單位
犯前款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