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利潤總額、債券籌資成本、利息總額
1)利潤總額=凈利潤÷(1-所得稅率)=670/(1-33%)=1000(萬元)
2)息稅前利潤EBIT/(EBIT-I利息費用)=DFL財務杠桿系數
EBIT/1000=2
EBIT=2000(萬元)
得:利息費用I=2000-1000=1000(萬元)
3)息稅前利潤=EBIT=2000(萬元)
4)債券籌資成本=1000×10%×(1-33%)/[1100×(l-2%)]× 100%=6.22%
㈡ 國債利息收入包括在利潤總額里嗎
國債利息收入計入營業利潤, 國債利息收入屬於投資收益。
㈢ 企業國債利息的收入,應計入利潤總額嗎
是的,是要計入利潤總額,但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是可以剔除,他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屬於免稅收入)。
㈣ 企業債券利息收入要不要計入利潤總額繳納所得稅
1、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2、地方政府債券2009—2011年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3、2011—2013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4、其他債券利息收入征企業所得稅。
㈤ 企業債卷利息收入要不要計入利潤總額交納所得稅
企業債卷利息收入要計入利潤總額交納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㈥ 企業債券利息收入要不要計入利潤總額繳納所得稅
企業債券利息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6)債券利息計入利潤總額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㈦ 利息收入算進利潤總額嗎
會計賬務處理時,通常計入「財務費用」科目貸方,用來沖減財務費用,入到了當期損益里。
利息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應當作為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以,算進利潤總額。
㈧ 企業在計算利潤總額時國債利息收入屬於什麼
國債利息收入計入營業利潤,國債利息收入應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一)國債利息收入的定義:
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相對於企業經營國債的所得,即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國債的所得而言,前者免稅,後者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國債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
1.購買國債時:
借:長期債權投資或持有至到期投資
貸:銀行存款
2.收到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三)國債利息收入的稅法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四)納稅人因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㈨ 國債利息收入計入營業利潤嗎
由於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因此企業對購買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在會計上應計入投資收益並構成利潤總額,但計稅時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