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發行的所有產品,包括有限合夥基金,都需要先經過備案後才能去投資;否則就有合規風險
『貳』 私募基金備案時必須要有外部投資者嗎
如果全是管理人自己的投資,備案只能是按照自我管理;如果至少一個外部投資者則備案成受託管理
『叄』 私募基金備案條件 為什麼投資公司備案總是被拒絕一般是什麼原因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條件包括:
第一、法人和高管都需要有基金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經營范圍不能有與私募無關的其他的經營范圍
第三、申請私募備案的公司沒有在網上公布過任何的不良信息記錄,比如P2P信息,這是與私募基金直接沖突的項目。
第四、就是從2016年的2月5號開始,要求所有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的公司都需要提供法律意見書。
從2015年的12月份開始,要求所有的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的公司,法人和高管都必須具備基金從業資格證書,而且申請公司的經營范圍裡面只能是跟私募基金有關的股權投資跟資產管理和投資管理的幾個經營范圍,其他的經營范圍一律不能加的。而且還要求該公司在網上沒有任何的不良信息記錄,否則中國基金業協會是不會讓通過的。至從今年的2月5號開始,公司申請私募基金備案都需要法律意見書的條件一出,申請私募備案下來的公司幾乎是沒有,因為法律意見書是需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意見書的內容包含許多的項目,律師要上門進行核查,很多公司都打不到要求,所以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協會都不會讓聽過。
二、公司申請私募備案為什麼一直備不下來?主要有一下幾個問題,讓我們來看看中國基金業協會是怎麼回答的;
第一個問題:同時進行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變更的,能否出具一份專項法律意見書?
答:若同時變更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變更事項相互關聯的,可以出具一份專項法律意見書,但法律意見書中應說明相互關聯的情況,並分別就提請變更的各類事項逐項發表意見。
第二個問題: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補充提交法律意見書的,是否要根據整改後的實際情況發表意見?若依據機構整改後的情況發表意見,出現與協會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處理?
答: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相應時間內進行整改,並將需要變更的事項通過提交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或年度變更申請完成。法律意見書應對公司整改並完成變更後的實際情況發表意見,應與協會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師事務所的盡職調查結果出現與協會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應在法律意見書中披露不一致原因並詳盡說明情況。
第三個問題: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見書通過率較低,且對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給予詳細解釋?
答:《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發布後,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首隻基金備案補提法律意見書申請通過機構數量較少,主要原因在於:一是申請機構未遵循專業化管理和防範利益沖突原則,兼營非金融業務、信貸業務,未設置相應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擬同時從事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業務,或者同時開展其他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二是法律意見書未認真核實申請機構從業人員、資本金、住所、設施等情況,未有效確認機構實繳資金信息,不能確認有足夠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三是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與申請機構真實業務不符,甚至簡單抄襲模板,相關制度不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近期隨著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對《公告》相關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請通過情況已逐步改善,並趨於正常化。
『肆』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後,可以放心購買投資嗎
建議到證券公司或者銀行,要不直接天天基金網購買大基金公司的基金。
『伍』 私募基金需要備案後才能投資嗎
A、是的,私募基金必須備案後才可以投資,不然就是非集;
『陸』 私募基金備案後有要求必須進行投資嗎
對,6個月內必須發產品
『柒』 私募基金未進行備案就對外投資,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最大的法律風險就是非法集資了,備案也容易何必去冒這種風險呢
『捌』 未經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是否能成為一家企業的股東
未經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不能成為一家企業的股東。
首先,私募基金並不是適格的投資主體。也就是說公司的股東應當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
其次,未經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並不是合法的且受監管的資金,所以不能用於投資。
最後,建議盡快將基金進行備案,然後進行合法的投資,取得收入。
『玖』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在正式備案基金產品前做了大量的對外投資可以嗎
按道理應該是需要備案後才可以進行操作和投資的哦。所以這樣操作存在一定的違規性的可能
『拾』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還有哪些是不知道的
有不少人認為只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就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是,登記備案本身只是作形式審查,並非影響非法吸存行為性質的決定性因素。決定非法吸存性質的,依然是行為人是否以公開手段向不特定對象集資,承諾保本付息的行為。
而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由此可知,登記備案並非是做實質性審查,其僅僅是一個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