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選債券基金的時候,經常聽到信用債、企業債、可轉債,這些都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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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基金
債券基金是指專門投資於債券的基金,它通過集中眾多投資者的資金,對債券進行組合投資,尋求較為穩定的收益。
在國內,債券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是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通常,債券為投資人提供固定的回報和到期還本,風險低於股票,所以相比較股票基金,債券基金具有收益穩定、風險較低的特點。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債券基金 bond fund。收益型互惠基金的一種。專門投資於各種債券,其投資組合由不同等級的債券構成,最大特點是資金安全,收益穩定。多數債券基金按月向持有者支付收益,所得收益可用於再投資。這種基金的期限跨度很大,從1年到30年。另為:bond mutual fund
至2003年第二季度,全球債券基金達到11744支,資產凈值為28600億美元,佔全球共同基金資產凈值的23%,而2002年第四季度該項比率為22%。根據美國投資公司協會統計,至2003年9月,美國債券基金有2056支,資產凈值12310億美元,約佔全美共同基金資產凈值的18%,而2002年底該項比率為16%。
在國內,債券基金的發展剛剛處於起步階段。目前已經設立並公布凈值的債券基金僅有幾家,例如華夏債券基金、嘉實理財債券基金、華寶寶康債券基金、大成債券基金等。
要懂得如何選擇債券基金,首先需要了解債券是什麼。投資債券相當於貸款給債券的發行人,本金會在債券到期的時候償還,同時會定期例如每半年得到利息收入。債券還有多長時間到期和發行人的還款能力,是債券投資最需關心的兩個因素。
因此,影響債券基金業績表現的兩大因素,一是利率風險,即所投資的債券對利率變動的敏感程度(又稱久期),二是信用風險。
在選擇債券基金的時候,一定要了解其利率敏感程度和信用素質。在此基礎上,才能了解基金的風險有多高,是否符合你的投資需求。晨星公司在評價債券基金投資風格的時候,重點關注的也是這兩點。
利率敏感程度
債券價格的漲跌與利率的升降成反向關系。利率上升的時候,債券價格便下滑。要知道債券價格變化,從而知道債券基金的資產凈值對於利率變動的敏感程度如何,可以用久期作為指標來衡量。
久期取決於債券的三大因素:到期期限,本金和利息支出的現金流,到期收益率。久期以年計算,但與債券的到期期限是不同的概念。藉助這項指標,你可以了解到,所考察的基金由於利率的變動而獲益或損失多少。
久期越長,債券基金的資產凈值對利息的變動越敏感。假若某支債券基金的久期是5年,那麼如果利率下降1個百分點,則基金的資產凈值約增加5個百分點;反之,如果利率上漲1個百分點,則基金的資產凈值要遭受5個百分點的損失。又如,有兩支債券基金,久期分別為4年和2年,前者資產凈值的波動幅度大約為後者的兩倍。
編輯本段債券型基金的特點
(1)債券型基金的優點。
①可使普通投資者方便地參與銀行間債券、企業債、可轉債等產品的投資。這些產品對小資金有種種不便的限制,購買債券型基金可以突破這種限制。
②在股市低迷的時候,債券基金的收益仍然很穩定,不受市場波動的影響。因為債券基金投資的產品收益都很穩定,相應的基金收益也很穩定,當然這也決定了其收益受制於債券的利率,不會太高。目前企業債券的年利率在4.5%左右,扣除了基金的運營費用,可保證年收益率在3.3%~3.5%之間。
(2)債券型基金的缺點。
①只有在較長時間持有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相對滿意的收益。
②在股市高漲的時候,收益也還是穩定在平均水平上,相對股票基金而言收益較低,在債券市場出現波動的時候,甚至有虧損的風險。
Ⅱ 私募基金可不可以購買國家債券基金
理論是可以,不過這樣的收益不高,一般不會投。
Ⅲ 什麼是私募可轉債
《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出台,其中涉及到低信用等級高收益債券和私募可轉債等創新金融產品有望率先引入戰略性新興產業。以私募可轉債為例,私募可轉債一直被譽為中小企業的融資利器,對於中小企業的成長幫助巨大,但是目前的法律界定還十分模糊。
從法律角度上來講,私募涉及到了六大領域的關系,即股權關系、債權關系、信託關系、基金關系、委託關系和合夥關系。而可轉債券主要涉及到股權和債權的關系。基於這兩種關系,同樣的法律空間還可以拓展到股轉債方面。
目前我國財經法律還不允許公司間相互直接借債,而是必須通過第三方委託授權,進行企業間的借貸。如果私募可轉債要在法律方面獲得認可的地位,那麼首先要解決公司間直接借貸的合法地位,因為後者直接定義了面向企業發行債券的合法性。」
對於私募可轉債的債券和股權目前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債券方面有《企業債券條例》、《合同法》和《信託法》裡面的條例規定,股權方面有《公司法》相關條例規定。但是,對於股權和債券之間的轉換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定義。按照國際慣例,如果法律禁止的但是沒有得到明確規定的就是允許的,反之亦然。因此,中小企業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原則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現存法條的空缺是未對非公開發行的債券進行明確指引,但這並不構成民間自行創新的障礙。
按照我國目前法律,還沒有專門針對非上市公司可轉債的立法。現在涉及公司債的主要由 《公司法》、《證券法》和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來作出相關的規定。
特別是《公司法》第七章的第一百六十二條和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的具體要求和執行措施。第一百五十五條對發債「核准」進行了規定,而核准發債是公開發行的必經程序,這一法條對非公開發債可以解釋為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直到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了一些公司發債的雜項事務,這些都可以為非公開發債所用,沒有沖突。
對於私募可轉債未來的前景,專家認為,私募可轉債就好比是股權和債權之間的橋梁,如果能夠得到相關政策的指引和扶持,那麼肯定是利大於弊。但是,整個的立法過程要符合國家金融發展的整體步伐。
Ⅳ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能投可轉債嗎
《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出台,其中涉及到低信用等級高收益債券和私募可轉債等創新金融產品有望率先引入戰略性新興產業。以私募可轉債為例,私募可轉債一直被譽為中小企業的融資利器,對於中小企業的成長幫助巨大,但是目前的法律界定還十分模糊。
Ⅳ 什麼是債券私募為什麼今年債券私募賺的多是用杠桿了嗎
私募債券是指向與發行者有特定關系的少數投資者募集的債券,其發行和轉讓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債券的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在證券市場上交易。公募債券與私募債券在歐洲市場上區分並不明顯,可是在美國與日本的債券市場上,這種區分是很嚴格的,並且也是非常重要的。
私募債券的優點:
1、發行成本低。
2、對發債機構資格認定標准較低。
3、可不需要提供擔保。
4、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
5、有利於建立與業內機構的戰略合作。
私募債券主要投資策略
成功的債券投資較多地依賴於對宏觀經濟的把握,通過對宏觀經濟周期、市場流動性等方面的把握,提升對收益率曲線預測的准確率,從而靈活地在低風險債券及高風險債券之間進行資產配置。
除此之外,債券市場中還存在著一些套利交易策略,主要是賺取兩個債券之間的利差。而這種套利交易同樣離不開對宏觀基本面的把握。通常是在經濟低迷階段做多低風險債券,做空高風險債券,而在經濟復甦階段,做多高風險債券的同時做空低風險債券。
同時,採用杠桿也是債券私募基金公司常用的方法之一,其一是通過結構化的方法,放大劣後部分的收益,其二,是通過回購,自身產生一定的杠桿。
債券私募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債券投資的風險主要在於債券的信用風險和利率風險,債券本身的價格波動也較小,這都使得債券私募的風險及收益都較小。但債券私募中並非全是低風險低收益產品,杠桿比較大的產品,其風險也相應比較大。
從國內目前成立的債券私募的業績表現看,盡管多數債券私募的成立時間還比較短,但已經看出,債券私募的杠桿比率的高低顯著影響產品收益率。如民晟資產發行的五礦信託·民晟盤馬產品,成立以來收益率高達16.55%,就是運用了杠桿策略。
今年債券私募賺的多,就是用杠桿策略。
Ⅵ 債券私募是什麼意思如何理解
私募債券基金是指專門投資於債券的私募基金,當然,基金還可以投資可轉債和股票,但是大部分都是買債券的。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網了解。
Ⅶ prolpo私募可轉換債券項目
可轉換債券( Convertible Loan)是在私募股權融資中常常用到的一種工具,是指投資人認購公司發行的一種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券,首先通過債務的方式向公司投資,在適當的時機,或基於一定的條件和程序,投資人有權但無義務選擇轉換為公司的股票。
投資人之所以選擇可轉換債,而不是股權投資,主要是從防範風險的角度考慮,因為,從級別上來講,可轉換債券是比優先股更加高級的債券,可以在公司經營狀況不理想的情況下優先得到償付。同時,投資人採取可轉債,就有了一個可進可退的空間,如果投資人不想繼續投資,要求公司償還本金即可,如果想成為公司的股東,可行使轉換權,轉換為優先股,甚至是普通股。
如果是內資背景的投資人,假定是_家法人單位(公司或有限合夥制企業),那麼,採取可轉換債的形式,一個主要的障礙是企業間借貸的限制。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是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之外的企業法人相互之間或者企業法人與非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以及雙方均為其他非法人社會組織之間,由於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並要求接受給付的一方在約定的期間內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同時支付一定數量的利息或利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於企業間借貸,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有關其合法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規方面的依據,只是存在根據國家有關的金融規章或政策或者有關司法解釋所作的一種判斷。司法實踐一般認定其為無效。企業間借貸的形式可能多樣化,對於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法院一般認為其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法規(即《貸款通則》)而無效。但是,可能出於對《貸款通則》效力層次的考慮,有的法院也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認定其無效。對名為聯營實為非法借貸,法院一般根據出借人有無參與共同經營和承擔風險來判斷到底是否屬於真正的聯營合作。法院在判決書中多援引《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1990] 27號)o該司法解釋相關條款規定「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對以委託理財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這類合同一般都有保底條款,受託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應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的規定,認定該合同無效。此外,以投資協議、以貨易貨和預付購銷、融資租賃合同等形式,實為企業之間非法借貸的,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確認無效。現在實踐中,對於企業之間借貸,法院一般判令歸還本金,還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於約定的利潤(或利息)不論取得與否不再追繳,對借用方也不再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因此,採取企業間借貸的方式實現可轉換債的操作是行不通的。
但是-E述禁止企業間借貸的一個根本理由是借貸是一項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的金融機構才能從事,並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不能對外發放貸款收取利息。因此,如果是不收取利息的拆解是否可行呢?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有以下規定:第二條「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因此,可以看出,「資金拆借」也在禁止之列。但也有人認為,這里的資金拆借跟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是有所不同的,企業間資金拆借是企業間資金暫時出錯周轉的一種行為,與金融機構間的隔夜拆借等不同,並不構成金融業務,而且1995年4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發[1995] 156號)中也正面肯定要對非金融機構因出借資金而收取的資金佔用費(利息)徵收營業稅。而且,實踐中也大量存在企業間拆借資金的現象,特別是在關聯公司之間。但是客觀講,即便如此,投資人對目標公司進行資金拆借還是存在一定法律風險的。當然,也可以考慮通過銀行委託貸款或信託委託貸款的方式,進行債權投資,規避企業間借貸的問題,可以合法地進行借貸及收取利息。
此外,即便假定拆借或借貸是可行的。那麼,拆借資金是否可以轉換成股權,即能否施行債轉股?從法律層面看,只有幾種特殊的情況下,才能實現直接的債權轉股權行為,第一種是作為政策性的債轉股企業,通過原國家經貿委認定的債轉股試點企業,所欠的金融債務可以轉換為股權,通常由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第二種是中國證監會為了解決大股東欠款問題,實施的以股抵債措施。第三種是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除此之外,直接由債權轉成股權在實踐操作上存在障礙。因為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特別是工商機關的要求,取得股權的出資必須由認購出資的股東將資金繳到指定賬戶或資產過戶給公司才能完成出資、取得股權,而不能通過債務免除的形式,替代出資。換句話說,從目前實踐來看,債務是不能直接出資的。在這種情況下,有一種替代的辦法是:有人提供一筆過橋資金,先由企業把款還給投資入,投資人再把錢出資到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仍可間接地實現債轉股的目的。
如果投資人是外資背景的基金,情況將更加復雜。首先,境內中資企業,如果向境外借款,則構成舉借外債,按照《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對各類外債和或有外債實行全口徑管理。舉借外債、對外擔保、外債資金的使用和償還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境內機構舉借外債都統一納入國家的大的外債盤子進行額度管理,普通的民營企業獲得配額的難度很大。其次,如果是外國投資人拆借資金給中國境內企業,則存在外幣資金進入和結匯上的困難。再次,也無法採取備用信用證貸款等方法間接獲得境外貸款,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境內中資企業向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不得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當然,實踐中確實也存在各種各樣的變通方法,達到借用境外資金的目的,比如小額資金通過自然人的換匯額度進入等,但是,至少從目前的法律看,尚無一個比較通暢的渠道借用境外資金。最後,即使能夠借用資金,也無法直接轉換成股權,也必須藉助一筆過橋資金的流動,才可能達到轉換為股權的目的。
如果是外商投資企業,且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高於2i%的,可以在「投注差」的范圍內,借用境外股東貸款和其他境外貸款,但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中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外債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舉借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債規模注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的,其短期外債余額與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的4倍;注冊資本不低於l億美元的,其短期外債余額與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的6倍。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借入外債形成的資產應計為風險資產,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10倍。《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和《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對外借款,借款單位應當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後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逐筆登記的《外債登記證》」等。非經原審批部門批准變更投資總額,外匯局不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超額匯入部分外債資金的登記和結匯核准手續。如外商投資企業外
債資金已超額匯入,應自覺到原審批部門補辦變更投資總額核准,外匯局允許企業在3個月期限內保留外債資金,如超出此期限,外匯局將以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的形式通知開戶銀行將超額部分資金沿原匯路退回。當然,也可以採取備用信用證貸款或押匯貸款方式進入,但也必須是在「投注差」范圍內。因此,如果投資對象已經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在「投注差」范圍內,投資人可以通過借貸的形式投資。但是在轉股上,也無法直接進行,還是必須先把借款還給投資人,然後再資金作為出資注入企業。當然,在合同上可以事先對此進行約定。不過總起來看,可轉換債在中國法律環境下是非常難以操作的。
Ⅷ 可轉債是公募還是私募
從法律角度上來講,私募涉及到了六大領域的關系,即股權關系、債權關系、信託關系、基金關系、委託關系和合夥關系。而可轉債券主要涉及到股權和債權的關系。基於這兩種關系,同樣的法律空間還可以拓展到股轉債方面。
目前我國財經法律還不允許公司間相互直接借債,而是必須通過第三方委託授權,進行企業間的借貸。如果私募可轉債要在法律方面獲得認可的地位,那麼首先要解決公司間直接借貸的合法地位,因為後者直接定義了面向企業發行債券的合法性。」
對於私募可轉債的債券和股權目前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債券方面有《企業債券條例》、《合同法》和《信託法》裡面的條例規定,股權方面有《公司法》相關條例規定。但是,對於股權和債券之間的轉換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定義。按照國際慣例,如果法律禁止的但是沒有得到明確規定的就是允許的,反之亦然。因此,中小企業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原則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現存法條的空缺是未對非公開發行的債券進行明確指引,但這並不構成民間自行創新的障礙。
按照我國目前法律,還沒有專門針對非上市公司可轉債的立法。現在涉及公司債的主要由 《公司法》、《證券法》和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來作出相關的規定。
特別是《公司法》第七章的第一百六十二條和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的具體要求和執行措施。第一百五十五條對發債「核准」進行了規定,而核准發債是公開發行的必經程序,這一法條對非公開發債可以解釋為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直到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了一些公司發債的雜項事務,這些都可以為非公開發債所用,沒有沖突。
對於私募可轉債未來的前景,專家認為,私募可轉債就好比是股權和債權之間的橋梁,如果能夠得到相關政策的指引和扶持,那麼肯定是利大於弊。但是,整個的立法過程要符合國家金融發展的整體步伐。
Ⅸ 什麼是可轉債
什麼是可轉換債券(可轉債)?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發行公司為了經營需要而發行的一種債券。與普通債券有一定區別,可轉換債券在最開始發行的時候就自帶期權屬性,在發行日半年後持有者可以按規定的轉股價格,將其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票。
通俗一點來解釋可以理解為,可轉債是由上市公司發行的,可以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債券,你所持有的每一張可轉債都會相對應著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轉債相當於一張債券+買入期權,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投資者可以將其所持有的債券轉換為股票。
大家都知道,在股票市場上經常會出現較大的波動,如果發行可轉債的公司的股票一直在下跌,那我們將手裡的可轉債轉成股票後就會虧錢。在這個時候,我們可以選擇繼續持有債券,不將其轉換為股票,到期後,上市公司也會將持有債券的本金和利息還給持有者。
也許有投資者會對此有疑惑,萬一上市公司在發行債券之後賴賬怎麼辦?這點大家不用過於擔心,能夠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相對比較優秀的,出現不還錢的概率相對較低。因為在可轉債的發行上,市場對上市公司有著十分嚴格的要求,並不是說想發行就可以發行,在擁有3000多家上市公司的A股市場中,可以發行可轉債的公司也只不過幾百家。
正股價和轉股價是什麼?
在購買可轉債的時候,大家經常會聽到一些名詞,例如正股價、轉股價、下調轉股價等,不少剛剛接觸可轉債的投資者們往往會感到一頭霧水,知道什麼是可轉債後,我們再來了解一下這些名詞都分別代表著什麼。
可轉債既然是上市公司發行的,那麼它在證券市場上就會有一個股票交易的價格,而這個價格是會隨著市場行情不斷波動的,這個股票交易的價格就是可轉債的正股價格。
除了正股價外,在可轉債的交易中還有一個轉股價。轉股價是指由可轉債約定的,可以去把債券轉換為上市公司股票時股票的價格。與正股價有一定的區別,轉股價格一般情況下是固定不變的,不會像正股價一樣每天上下波動,除非是觸動條款需要去調整。既然是固定不變的,那麼轉股價的確定自然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通常來說,轉股價不低於可轉債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正股價)的交易均價。
認識了正股價和轉股價之後,我們再來看看什麼是下調轉股價。前面提到,對於轉股價的設定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那麼為什麼發行可轉債的公司還要下調轉股價呢?因為正股價是對著市場行情的變化而不斷波動的,如果股價一直走勢十分好,那麼投資者轉股之後可以盈利自然願意選擇將手中的債券進行轉股,而這樣上市公司也不需要還本金和利息。
但股市變化無常,有很多時候股價不但沒有上漲,而且還會出現下跌,在股票一直出現下跌的情況下,很多投資者都不願意將手裡的債券轉換為股票,這個時候上市公司為了不還錢,就會想辦法讓投資者去轉股。例如上市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來下調可轉債的轉股價,轉股的價格下調了,投資者們往往就會在正股價反彈之後選擇去轉股。
普通投資者如何投資可轉債?
了解了可轉債和各種價格之後,作為普通投資者,又應該如何進行投資呢?可轉債什麼時候購買劃算而什麼時候並不適合購買呢?以中證轉債2012年至今的走勢可以看到,在多數時間里可轉債都在低位震盪,主要原因是可轉債的高收益主要來源於正股的漲幅,所以通常情況下牛市期間才是可轉債的集中爆發時期。
因此回歸到投資者投資上,在熊市後期和熊牛轉換時期,是投資可轉債的最佳時機,而在其他時候,持有可轉債的收益甚至不如持有普通的股基。我們可以將股票與普通債券及可轉債進行對比。
在市場大漲的時候,持有股票的收益沒有上限,而持有普通債券會有固定收益,持有可轉債收益有上限;在正常運行的市場中,即我們常說的平市時,持有股票沒有收益,持有普通債券會有固定收益,而持有可轉債會有少量收益;在市場下跌的熊市中時,持有股票會出現虧損,持有普通債券依然會有固定收益,而持有可轉債收益會根據特有條款情況而有所不同。
在具體投資方式上,普通投資者進行可轉債投資,可以直接使用股票賬戶,也可以像申購新股一樣申購可轉債,還可以像買賣股票一樣進行可轉債的買賣。在目前二級市場上,可轉債的數量也在逐漸增多,投資者還需要考慮到選券、轉股、套利等復雜操作,因此要是想挑選出優秀標的,還是需要花費不少的時間與精力的,同時在專業性上要求是相對較高。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說,不收認購費的私募排排網上有很多私募基金,可以讓專業的私募基金經理來幫你把控可轉債的投資。
Ⅹ 定向可轉債是什麼意思呢請詳細幫我解答下 謝謝
定向可轉債:以定向方式發行可轉債具有發行程序簡化、條款靈活的優勢,甚至可以幫公司引進有實力戰略投資者。
政策來由:
2015年8月31日,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銀監會等四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鼓勵上市公司兼並重組、現金分紅及回購股份的通知》,《通知》鼓勵支付工具和融資方式創新,在現金支付、股份支付、資產置換等方式外,推出定向可轉債作為並購支付工具。
外部情況:
在美國,以私募(也即定向)方式發行的可轉債佔到可轉債發行額的80%以上。即使在國內,定向可轉債也不是新事物,2002年青島啤酒、2014年陝西楊凌本香(中小企業私募債特例)均有過。在監管層面,2013年,肖鋼主席在上市公司協會的年會上也有過提及。
特點:
第一,其介於優先股和公司債之間。定向可轉債、優先股均屬於非公開定向融資工具,而普通公司債是公開發行的標准化債權融資工具。定向可轉債和優先股均為股債混合型產品,但本質不同,定向可轉債本質是債券,二者均對稀釋股權有延遲作用。
第二,與普通可轉債相比,定向可轉債可能存在特點用途(如並購),條款設計也更為靈活,但多數不能像普通可轉債一樣上市交易。
相對於定向增發的優點:
:1、可轉債對公司現金和償債能力要求更為嚴格,但估計對定向可轉債會適當放寬。
2、海外經驗顯示,發行可轉債單次籌資額度更高。
3、定向可轉債在熊市中更容易被投資者接受。
4、可轉債具有稅盾作用,融資的財務成本較低,但存在贖回壓力。
在並購交易中優勢:
1、滿足被並購方的避險需求。
2、彌補現金支付和股份支付的不足。
3、交易條款設計更為靈活,有助於化解並購重組中的實際困難。另外,定向可轉債可以作為天使投資的參與方式,債性提供了一些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