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土地收儲和征地、土地出讓之間的區別是什麼怎樣才算已完成征地完成收儲請智者賜教,謝謝!
1、行為不同
土地儲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許可權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徵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後,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
2、供應方式不同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供應方式有招標拍賣和協議出讓兩種類型。
土地儲備制度有在批准范圍內對土地取得使用權。
(1)土地收儲債券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土地收購
土地收購是指根據市政府授權和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中心收購或收回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
2、土地儲備
對於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在出讓給新的土地使用單位以前,由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組織前期開發和經營管理。
3、土地供應
對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由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土地市場的需求制定土地供應計劃,有計劃地統一向用地單位供應土地。
儲備土地的供應方式可以分為招標拍賣和協議出讓兩種類型。
② 什麼是土地收儲,目的是什麼
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
應該說,這幾年來,通過實施土地收儲及招拍掛,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任何一種制度的變遷,都需要相關的制度予以相應的完善和匹配。否則,這個新的制度在推進過程中的所產生的負面作用就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漸顯現出來。
③ 土地儲備機構如何規范使用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只對轉讓土地使用權徵收營業稅,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不征營業稅的。土地儲備中心是代表國家對土地進行管理的,其拍賣土地行為屬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因此是不徵收營業稅的。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土地儲備中心和土地受讓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各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契稅對買受方徵收的一種稅,因此,土地儲備中心拍賣土地,只對土地受讓方徵收契稅,土地儲備中心不征。
④ 土地債券與土地證券的關系是什麼
台灣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1949修正)
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民國38年01月12日修正)
第1條 中國農民銀行,兼辦土地金融業務,發行土地債券時,依本法為之。
第2條 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以中國農民銀行兼辦土地金融處之全部資產及其放款取得之土地抵押權為擔保。
第3條 土地債券之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前條土地抵押放款之總額,其每年償還額,不得少於收回土地抵押放款百分之八十。
第4條 土地債券之面額,分金圓券五十圓、一百圓、五百圓、一千圓、五千圓五種。
第5條 土地債券為記名式。但於必要時,得為無記名式。
第6條 土地債券利率得低於中國農民銀行土地抵押放款利率。但其差額不得超過二厘。
第7條 土地債券按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第8條 土地債券之付息,每年至少一次,其還本在記名式債券,得定期一次或數次為之,在無記名式債券,得分期以抽簽行之。但必要時,得自發行之日起滿五年後,開始還本,並得於滿二年後,隨時提前還本。
第9條 土地債券每屆還本時,中國農民銀行應將債券到期或中簽號數、償還金額及支付日期登報公告,對記名式債券並應通知債券持有人。
第10條 土地債券持有人,對到期或中簽債券及到期息票,須憑券於十年內向中國農民銀行領取本金,五年內領取息金,逾期作廢。
第11條 土地債券之發行,由中國農民銀行直接對持券人為之,其償還收回時亦同。
第12條 中國農民銀行為持券人之便利,得委託其它金融機關或郵局代為兌付本息。
第13條 土地債券得自由買賣抵押,並充公務上一切保證金之用。
⑤ 土地收儲和徵收區別
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應該說,這幾年來,通過實施土地收儲及招拍掛,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土地徵收: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⑥ 收儲土地是什麼意思
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徵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後,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
土地收購儲備法律原則
土地儲備中心收購土地之後,一方面需要進行土地的儲備,以對土地資源和社會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另一方面,須對其儲備的土地進行使用權的有償出讓,以實現土地資源的價值。在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過程中,應當堅持競爭性出讓原則,嚴格控制非競爭性出讓即協議出讓的數量。
市場是資源配置的調節器,在完全的市場經濟下,各個主體通過競爭這一法則實現優勝劣汰。讓資源同有優勢,有實力的投資者配置,是市場經濟的要義,讓最有實力的開發商得到最好土地的最公平的方法即是競爭。
與拍賣、招標、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土地,較之協議出讓既有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之效,又可減少暗箱操作,抑制腐敗現象的產生。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土地儲備
⑦ 土地收儲的概念
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 應該說,這幾年來,通過實施土地收儲及招拍掛,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任何一種制度的變遷,都需要相關的制度予以相應的完善和匹配。否則,這個新的制度在推進過程中的所產生的負面作用就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漸顯現出來。
⑧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怎麼編制儲備計劃
所謂「定向承銷」,就是指哪個銀行借給地方的債務,就去找哪個銀行定向發行置換債券。允許地方債納入抵質押品范圍,意味著商業銀行等地方債券持有無需等待債券到期,就可以通過質押再貸款從央行獲得流動性。一方面,納入抵質押品范圍後,銀行可以通過再貸款獲取相對低成本的資金,進而可以解決銀行由於負債端成本上升而導致的購置需求不足問題;另一方面,有利於提高流動性和刺激信貸投放。
⑨ 什麼是土地債券
台灣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1949修正)
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民國38年01月12日修正)
第1條 中國農民銀行,兼辦土地金融業務,發行土地債券時,依本法為之。
第2條 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以中國農民銀行兼辦土地金融處之全部資產及其放款取得之土地抵押權為擔保。
第3條 土地債券之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前條土地抵押放款之總額,其每年償還額,不得少於收回土地抵押放款百分之八十。
第4條 土地債券之面額,分金圓券五十圓、一百圓、五百圓、一千圓、五千圓五種。
第5條 土地債券為記名式。但於必要時,得為無記名式。
第6條 土地債券利率得低於中國農民銀行土地抵押放款利率。但其差額不得超過二厘。
第7條 土地債券按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第8條 土地債券之付息,每年至少一次,其還本在記名式債券,得定期一次或數次為之,在無記名式債券,得分期以抽簽行之。但必要時,得自發行之日起滿五年後,開始還本,並得於滿二年後,隨時提前還本。
第9條 土地債券每屆還本時,中國農民銀行應將債券到期或中簽號數、償還金額及支付日期登報公告,對記名式債券並應通知債券持有人。
第10條 土地債券持有人,對到期或中簽債券及到期息票,須憑券於十年內向中國農民銀行領取本金,五年內領取息金,逾期作廢。
第11條 土地債券之發行,由中國農民銀行直接對持券人為之,其償還收回時亦同。
第12條 中國農民銀行為持券人之便利,得委託其它金融機關或郵局代為兌付本息。
第13條 土地債券得自由買賣抵押,並充公務上一切保證金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