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票面利率是不會變的,你要記住,債券是在bond indenture基礎上發行的,所以發行人有義務按照約定的票面利率支付利息而不管實際利率怎麼變。這對於國家和公司都是一樣的。
票面利率能不能變只能說與債券種類有關,而與發行人沒有多大聯系。如果是浮動息票債券,那麼票面利率定期會隨市場利率進行調整,大部分債券的息票率還是不會變的,要不怎麼說債券是固定收益證券呢?
② 如何發行債券融資
公司債券上市發行的程序
(1)作出決議或決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2)申請發行。公司在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決定後,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規定的申請文件,報請批准,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3)發行公司債券的批准。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批准公司債券的發行,該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作出說明。
(4)公告募集辦法。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經批准後,應當公告債券募集辦法。
③ 改變資金用途 必須經什麼作出決議
1、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證券法》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2、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④ 企業債券發行時需要考慮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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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企業債券的基本流程如下:
按照《管理條例》和《發改委1134號文件》的規定,國家發改委按照先核定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再批准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的方式,組織和實施企業債券發行審批工作。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的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發行規模。中央企業向國家發改委、其他企業通過省級發改委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向國家發改委提出申請。
(2)國家發改委根據市場情況、已下達債券發行規模發行情況,並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的發債條件,核定發行規模和資金用途,報經國務院同意後,統一下達發債規模。企業應在規模下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
(3)申請發行方案。發債規模獲准後,企業按有關要求上報發行方案,同(1)。
(4)國家發改委根據規定的發債條件以及發債規模要求,審核發行方案申請,提出反饋意見。
(5)企業及主承銷商根據國家發改委的反饋意見,對發行方案及申報材料進行修改和調整。
(6)國家發改委分別會簽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後,印發企業債券發行批准文件。企業債券需在批准文件印發之日起兩個月內開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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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過什麼會決定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四條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5)債券發行前能改用途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二)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第十八條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注冊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⑥ 債券的作用,發行
債券是由國家機關、金融機構、社會團體、企業為了籌集資金向投資人出具的,保證在一定期限內按照約定的條件,到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債券有如下種類:
1.按發行主體,可劃分為:國債券、地方債券、政府機構債券、企業債券(含公司債券)和國際債券。
2.按表現形式,可劃分為:附息債券、貼息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
3.按還期長短,可劃分為:短期債券、中期債券、長期債券、超長期債券。
4.按募集方式,可劃分為: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
5.按債券是否流通,可劃分為:可轉讓債券和不轉讓債券。
6.按是否擔保,可劃分為:有擔保證券和無擔保證券。
7.按是否超越國境,可劃分為:境內發行的債券和境外發行的債券。
公司債券是股份制公司發行的一種債務契約,公司承諾在未來的特定日期,償還本金並按事先規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公司債券主要有以下幾類:
(1)按是否記名可分為:1.記名公司債券,即在券面上登記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憑印鑒領取,轉讓時必須背書並到債券發行公司登記的公司債券。2.不記名公司債券,即券面上不需載明持有人姓名,還本付息及流通轉讓僅以債券為憑,不需登記。
(2)按持有人是否參加公司利潤分配可分為:1.參加公司債券,指除了可按預先約定獲得利息收入外,還可在一定程度上參加公司利潤分配的公司債券。2.非參加公司債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約定的利率獲得利息的公司債券。
(3)按是否可提前贖回分為:1.可提前贖回公司債券,即發行者可在債券到期前購回其發行的全部或部分債券。2.不可提前贖回公司債券,即只能依次到期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
(4)按發行債券的目的可分為:1.普通公司債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為特徵的公司債券。這是公司債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於為公司擴大生產規模提供資金來源。2.改組公司債券,是為清理公司債務而發行的債券,也稱為以新換舊債券。3.利息公司債券,也稱為調整公司債券,是指面臨債務信用危機的公司經債權人同意而發行的較低利率的新債券,用以換回原來發行的較高利率債券。4.延期公司債券,指公司在已發行債券到期無力支付,又不能發新債還舊債的情況下,在徵得債權人同意後可延長償還期限的公司債券。
(5)按發行人是否給予持有人選擇權分為:1.附有選擇權的公司債券,指在一些公司債券的發行中,發行人給予持有人一定的選擇權,如可轉換公司債券(附有可轉換為普通股的選擇權)、有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和可退還公司債券(附有持有人在債券到期前可將其回售給發行人的選擇權)。2.未附選擇權的公司債券。即債券發行人未給予持有人上述選擇權的公司債券。
⑦ 對於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如果需要改變用途,應該履行何種程序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應該有專門的用途,該用途是在招股說明書中列明的。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招股說明書所列用途是募股資金使用的法定依據,發行人不得隨意改變,如果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的,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針對公司債券,也有相類似的規定,根據規定,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發行公司債券用於的是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在核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時,要考慮該用途,如果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有可能使公司的償還債務能力受到影響。
⑧ 發行債券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債券發行條件是指債券發行者在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所必須考慮的有關因素。其限制條件主要是指:
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規定,改變公開募集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經資信評估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⑨ 公司債券的資金用途有哪些
公司債券是公司根據經營運作具體需要所發行的債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資金來源的結構、調整公司資產結構、降低公司財務成本、支持公司並購和資產重組等等,因此,只要不違反有關制度規定,發債資金如何使用幾乎完全是發債公司自己的事務,無需政府部門關心和審批。
1、公司債券有利於提高資本市場融資效率,穩定資本市場。
在其他投融資渠道的收益難以保障時,債券市場由於其穩健的投融資功能吸引了大量投資者,這為企業和政府提供了債券融資的基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經濟的放緩或進一步衰退。發展債券融資和公司債券市場對於解決資本市場過於單一的問題,保證資本市場的均衡發展是是十分必要的。
2、公司債券的發行豐富了金融投資工具,降低了市場風險。
公司債券作為一種固定收益證券,其風險和收益水平介於股票和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之間,為機構投資者提供了較好的投資工具。由於短期融資債券和企業債券的投資者眾多,風險責任分散,從而降低了風險集中性,有利於金融市場的穩定。
3、公司債券還有利於改善企業資本結構。
對於一個典型的股份公司而言,假定融資方式只有股票和債券兩種,那麼其股票和債務的比重構成企業的資本結構。在給定企業投資決策的情況下,企業的融資政策就是選擇能使企業的市場價值最大化的資本結構。因此在兩者間的抉擇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
4、公司債券有助於優化企業治理結構。
公司債券融資會對經理層產生較強的監督和約束作用,一方面,公司履行還本付息的法定義務會激勵管理層努力工作追求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另一方面,由於投資者會基於自身利益來選擇投資行為,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對發債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有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