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以虛假材料騙取判決書,是否構成詐騙罪
你好,這種行為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需要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
㈡ 偽造虛假文件騙取變更登記如何定罪
工商局依照《條例》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消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處以15萬元的罰款。
㈢ 私刻國家機關(公章幾個),出據虛假國家文件,騙取產權證件構成犯罪
你的這個做法已經觸犯了國家的刑法了,私自刻取國家機關公章騙取他人錢財何種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會判終身監禁,死刑的。
㈣ 非法集資犯罪的幾種類型及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集資類犯罪主要涉及到三個罪名,即刑法第192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據《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集資詐騙罪。依據《刑法》,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歸納為:(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依據《刑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4.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依據《刑法》,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㈤ 非法集資犯罪主要涉及到哪幾個罪名
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以虛假文件騙取債券發行罪名刑事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㈥ -非法提供虛假文件罪在刑法中怎麼量刑
你好,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客體要件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如公司法第23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第152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的最低限額。這對建立工商企業制度、規范公同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過失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的行為,可能致使不具備成立條件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從而破壞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妨礙了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對公司的有效管理。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犯罪對象為評估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有關公司成立或經營情況的各類虛假的證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幾類:
(1)評估報告。資產評估事務所及評估師對公司發起人以物產、工業產權、專利技術折抵注冊資本而開具的評估報告或證明。
(2)驗資報告。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對公司的注冊資本進行查驗,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關條款的規定。
(3)驗證報告。除對資金情況驗證外、注冊會計師還應對公司的招股說明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近三年公司經濟利潤情況表及公積金提取情況表等文件進行審查,然後開具驗證文件。
(4)審計報告。審計師對公司各類經營情況進行審計,然後開具審計報告。
(5)其他報告。如會計報表、律師的法律意見書等。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客觀要件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證明文件,在這里是指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驗證證明、審計報告等中介證明,所謂虛假的證明文件,是指上述證明文件的內容不符合事實、不真實,或杜撰、編造、虛構了事實,或隱瞞了事實真相。虛假,既可以是全部內容虛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內容虛假。就其表現而言,則由於各種證明文件的內容不同而多種多樣,如資產評估師明知公司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折抵資本或股本與實際不符,或高於其實際價值,或低於其實際價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評估證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數額本來與實際相符,卻又故意壓低或抬高物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的折抵數額或股本。驗資人員明知公司發起人沒有出資或沒有足額出資而證明其出資或足額出資;或在他人本來足額出資時卻說沒有足額出資。驗證人員,明知公司的財務報告內容不實,會異致股東和社會公眾重大損失不予指出或者對公司可能造成股東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損害的公司財物會計處理予以隱瞞或作不實報告。審計人員,代表國家對即將成立的公司金融狀況審查過程中,發現股份制公司招股說明書,當年的負債表、損益表、財務變動情況,連續3年的經營情況有虛假內容而置之不理或幫助公司作假等等。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提供了虛假證明文件、也不能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虛假證明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給公司、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其利益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提供虛假證明給公司用於進行非法發行股票,低價折股、低價出售國有資產、虛假出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主體要件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主體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體。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可以成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犯罪主體:
(1)資產評估師。公司成立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數額,應由資產評估師作出評估,並拿出相應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
(2)注冊會計帥。公司成立的發起人應當一次性地按所認股份的數額繳足股金,並由章程規定或者事先約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單位出具收款單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應有足夠的注冊資本,對於發起人認購股金及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金情況,注冊會計師應該認真核實有關帳目,加以驗證,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3)審計師。審計師代表國家依法對即將成立的公司金融狀況進行審計,其中包括對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當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會變動情況表、連續二年的經營情況表等依法進行審查,對虛假的,能夠使認購股票的法人或公眾股民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文件應及時予以揭露,並予以相應的處理。反之,如果出任審查的審計師與公司惡意串通,為公司出具虛假的證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經濟上遭受損失,造成嚴重影響,則該審計師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主體。
(4)其他人員。除上述三類人員外,法律服務人員及其他行使評估師、注冊會計師、審計師職權的人亦可成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主體,這些人雖不具有評估師、注冊會計師及審計師的職稱(如未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會計師),但受委託從事了評估師、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法律服務的工作,所出具的證明文件,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因此,這些人亦可能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主體。
根據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主體。如果評估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機構等單位與公司惡意串通,指定其人員為該公司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等文件,情節嚴重的,則該單位也可以成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有虛假內容但仍決意提供。過失不能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構成犯罪的,應是他罪如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至於其動機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貪圖錢財、有的是礙於情面,有的是討好他人,有的是迷戀女色,有的是有求於他人,有的是出於報復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成立。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認定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做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瞞罪證的行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與偽證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主體不同。偽造罪中的犯罪主體,是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及翻譯人員;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評估師、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等。
(2)侵犯的客體不同,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
(3)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偽證罪,其行為人行為方式表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過程中、故意出具虛假的證言、鑒定結論以及翻譯文件等。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在公司申請登記或公司經營的驗資、驗證過程中,所出具的虛假證明文件也都是有關公司成立、經營等內容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與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點在於:它們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對象都是內容有一定意義的證明文件,但是,兩者的區別還是十分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信譽。其犯罪對象為公文、證件、印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其侵犯的對象為有關公司成立或生產經營的證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後者表現為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無權製作者製作不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表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審計職責的人員或單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它是有權製作者出具了不真實的證明文件。
(3)犯罪主體不同。後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能構成,其主體為自然人,不包括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行為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身份才能構成。具體說,其主體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或單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處罰
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㈦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認定
(一)在實踐中應注意區分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企業;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公司的旗號,虛構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實施的。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過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來欺詐他人,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往往是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的;詐騙罪發行股票、債券是非法的,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所謂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純屬偽造虛構的。
3、兩罪主觀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內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詐騙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非通過製作虛假的文件來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資金。
4、客體也是不同的,詐騙罪侵犯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證券發行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界限
本罪與集資詐騙罪都實施了欺騙他人的行為,但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表現在:
(1)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企業;而集資詐騙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主要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公司的旗號,虛構公司、企業或假冒公司、企業實施的。
(2)主觀方面不同。
兩罪雖然在主觀上均為故意,但其內容和目的有所不同。本罪有虛假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故意和非法募集資金的目的,而非法募集資金是由於籌建公司、企業或公司、企業本身的業務發展,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集資詐騙罪則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即行為人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
(3)侵犯的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是股東、債權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和國家的證券市場管理制度;而集資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是在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發行債券的領域內犯罪,即以虛假方法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發行辦法來欺詐他人,發行股票、債券一般是通過有關部門審批後進行的;而集資詐騙罪可以採取多種方法,其行為人發行股票、債券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而非法發行的。
(三)本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界限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公司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兩罪的共同點在於都違反公司法的規定,都侵犯了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股東、社會公眾和債權人的利益、主觀上也都出於故意,但兩罪仍有明顯區別,表現在:
(1)主體不同。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企業;而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均可構成該罪主體。
(2)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行為人是以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發行辦法並且一般是經過主管部門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未經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即行為人發行股票、債券的行為在程序上不合法,本身不具有製作虛假募資文件的欺詐性、強調的是未經審批的擅自發行股票、債券行為。如果行為人既實施了擅自發行股票、債券行為,又採用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對此,應從其中一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並罰。
㈧ 貸款用途改變導致不能歸還,會被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刑事責任嗎
貸款用途改變導致不能歸還,會被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適用刑法193條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㈨ 民事訴訟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屬於什麼犯罪
民事訴訟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涉嫌偽造證據,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以虛假文件騙取債券發行罪名刑事擴展閱讀:
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由偽證引起的司法不公正的後果是什麼,我想大家都知道。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10月24日發布的司法解釋《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妨害作證罪可以存在於民事訴訟中,那麼,與妨害作證罪處在同一條但不同款的幫助毀滅證據罪和幫助偽造證據罪當然也能存在於民事訴訟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