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國債啊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券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從法律關系主體來看:國債的債權人既可以是國內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某一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而債務人一般只能是國家。
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國債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較多地體現了國家單方面的意志,盡管與其他財政法律關系相比,國債法律關系屬平等型法律關系,但與一般債權債務關系相比,則其體現出一定的隸屬性,這在國家內債法律關系中表現得更加明顯。
Ⅱ 什麼是債券
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Ⅲ 國債與政府債券的區別
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政府債券是政府為籌集資金而向出資者出具並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債務憑證,具體包括國家債券即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和政府擔保債券。
首先他們的發行主體不同:國債:由中央政府直接發行,超低風險。政府債券:中央政府允許的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圍內發行的政府債券,由國家承擔信用保證。其次它們的范疇不同,國債屬於政府債券的一種。
拓展資料:
政府債券是政府為籌集資金而向出資者出具並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債務憑證,具體包括國家債券即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和政府擔保債券等。
一般國庫券是由財政部發行,用以彌補財政收支不平衡;公債是指為籌集建設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債券。有時也將兩者統稱為公債。
政府債券具有安全性高、流通性強、收益穩定、免稅待遇的特徵。
Ⅳ 什麼是政府債券
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券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措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又被稱為固定利息證券。 主要有兩個作用: 一穩定金融市場,比如在通脹時流動性過剩,那就發行債券,回籠貨幣, 通緊時就反向操作二可能是政府為加強基礎建設,改善公共環境發生戰爭等,資金不足,只能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
Ⅳ 法律文書里「一案一書兩聯」具體是指什麼
1、存根就不多說了,自己保存的;
2、回執:向寄件人證明某種郵件已經遞到的憑據,由收件人蓋章或簽字交郵電局寄回給寄件人(網路)。
回執就是該立案決定書是否已經郵寄到相關人手中的證據。
3、正本,正式文書,不多說。
4、副本是相對正本而言的,留一個底稿,一般是作為備存查,有時也有通知有關方面之用。
Ⅵ "兩證一書"是什麼
「兩證一書」指的是:《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該樓的《竣工合格證》。
「兩證一書」應該在交房的時候給買房人的,這可以視為開發商的一種保證,但是沒有也不會影響什麼,因為質量保證國家有強制規定,開發商沒有保證書它也必須遵守。
至於竣工合格證,開發商為了能提前交房,這個證在交房的時候很可能沒有,但是在辦理房證的時候,驗收合格證明是必須提交的。
(6)國家債券兩案一書是什麼擴展閱讀:
意義
一書兩證」是《城鄉規劃法》確定的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的核心,是實施城鄉強化依據規劃進行各項建設的關鍵,是履行城市規劃公共管理職能的法定手段。
「一書兩證」核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性,直接關繫到國家各項政策的貫徹執行和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的落實,關繫到城市科學、合理和可持續發展,對於體現城市規劃的綜合調控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嚴格開展「一書兩證」,嚴肅查處種類違法違規建設,尤其是嚴查中央明令嚴格控制的建設項目,是堅持法治深入貫徹中央宏觀調控措施的重要內容,對於強化城鄉規劃綜合調控作用,保障城鄉經濟社會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Ⅶ 關於湖廣鐵路債券案的具體內容
中國清末預備修建的湖廣鐵路是指「湖北、湖南兩省境內的粵漢鐵路」和「湖北省境內的川漢鐵路」。因這兩線鐵路都在湖廣總督的轄區范圍內,故稱「湖廣鐵路」。兩線鐵路的修建計劃,前者是由武昌起經岳陽、長沙至宜章,與廣東商辦的粵漢鐵路銜接;後者以漢口為起點,經應城、鍾祥、當陽至宜昌,由此抵達四川夔州(現稱奉節)。
清政府修建湖廣鐵路的目的在於便利用兵以鎮壓正在興起的南方起義維護其統治。為加快鐵路的修建,當時的湖廣總督張之洞受命督辦後,便向國際上籌措借貸,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簽了借貸合同,決定向德國的德華銀行借款。英、法兩國得知此事後也認為有利可圖,故通過抗議、照會對清政府施加壓力,強迫清政府接受它們的借款。這使清政府只好擱置中德的借貸合同,另於1909年6月6日與英、法、德三國草簽了借款合同。之後,美國又以「機會均等」擠進了該借貸合同。所以,湖廣鐵路的借貸合同最後是以清政府郵傳部大臣(盛宣懷)為一方,以德國的德華、英國的匯豐、法國的東方匯理等銀行和「美國資本家」(以下稱銀行)為另一方在北京簽訂。合同簽訂後,德、英、法、美上述銀行於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義發行「湖廣鐵路五厘利息遞還金鎊借款債券」(以下簡稱湖廣鐵路債券)600萬金英鎊。該債券利息從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國公民傑克遜等9人持有湖廣鐵路的上述債券。1979年11月,他們向美國阿拉巴瑪州北區地方法院東部分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提起訴訟。要求償還他們所持有的湖廣鐵路債券本利1億美元外加利息和訴訟費。法庭受理了他們的訴訟。並於同年11月13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出傳票,指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黃華收。要求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於收到傳票後的20天內提出答辯,否則作缺席判決。中國外交部拒絕接受傳票,將其退回。
美國阿拉巴瑪州北區地方法院東部分庭關於湖廣鐵路債券案的審理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拒絕後,法庭於1982年9月1日對本案做出了缺席裁判。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訴訟費。
中國政府對美國阿拉巴瑪州北區地方法院東部分庭的判決拒絕接受,認為它是違反國際法的,是無效的。理由是依據國際法, 國家享有主權豁免,一國法院不得強行將外國列為被告。所以美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管轄權。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調查了湖廣鐵路債券的淵源,認定它屬惡債。
中圖政府據此理由與美國國務院進行了多次交涉。經過兩國政府官員的幾次會談,美國國務院決定干涉此案。美國國務院喬治·普·舒爾茨和國務院法律顧問戴維斯·魯賓遜分別於1983年8月11日和12日發表了聲明。中國接受了美國的建議,聘請了美國律師出庭申辯。律師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絕對主權豁免;本案不屬美國法典第28卷第1605條規定的「商業活動」;原告的傳票送達不完備;原告未能依美國法典第28卷第1608(E)條的規定,證明被告具有責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償要求和權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決無效,要求撤銷缺席判決。另外,美國司法部向阿拉巴瑪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國利益聲明書」,要求法院考慮舒爾茨和魯賓遜的聲明,考慮美國利益支持中國的申辯。在美國政府的干預下,法庭重新審理了此案,做出新的決定,撤銷了原來的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之後原告又向美國聯邦第十一巡迴法院提起上訴和要求美國最高法院重新審理,未獲成功。致使此案於1987年3月9日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