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票據和債券的區別和聯系
1.法源不同:票據是依票據法發行。債券是依證券交易法發行。
2.內涵不同:票據有支票、本票與匯票。債券分國債與企業債。
3.用途不同:票據是支付工具。債券是融通資金的債權債務工具。
4.兌現不同:票據多是到期一次兌現票面金額。它的現金流量多是一次性的。債券則會約定一段期間內定期定額的還本付息。它的現金流量多是一長串的。
⑵ 票據的定義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現金流通的有價證券。廣義的票據泛指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債券、股票、提單、國庫券、發票等等。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即出票人根據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即匯票(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支票及本票(銀行本票)的統稱。票據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屬於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
⑶ 債券與票據的區別和聯系。如企業債與中期票據。
其實沒什麼區別 都是企業的債務融資工具
⑷ 票據的概念及種類
廣義的票據,泛指各種有價證券,如債券、股票、提單等等。
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即出票人根據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即匯票、支票及本票的統稱。
一. 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屬於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
二.票據的特性
1.票據是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2.票據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據後,就已經取得票據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3.各國的票據法都要求對票據的形式和內容保持標准化和規范化。
4.票據是可流通的證券。除了票據本身的限制外,票據是可以憑背書和交付而轉讓。
三. 關系人
票據的關系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兌人(ACCEPTOR)、參加承兌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書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證人(GUARANTOR)。
四. 幾種主要的票據
1.匯票 (BILL OF EXCHANGE)
2.本票(PROMISSORY NOTES)
3.支票 (CHEQUE)
4.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票據的請求權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主債務人有付款請求權。
二.持票人對參加承兌人有付款請求權。
三.參加付款人對票據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權力。
四.持票人對保證人有付款請求權。
票據的追索權
一.持票人及背書人對前手人有追索權。
二.已經付了款的保證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權。
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據要求付款或承兌時,出票人應該立即付款或承兌。
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指支付給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額的人,付款人並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債務人。
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權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兌。
承兌人(ACCEPTOR)
票據是遠期票據時,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該付款人就是承兌人。
背書人(ENDORSER)
背書人指在票據上背書轉讓給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據的背面簽字或蓋章。接受了背書票據的人叫做被背書人(ENDORSER),票據可以多次背書轉讓。
持票人(HOLDER)
持票人是持有票據的人。只有持票人才有權要求付款或承兌。
保證人(GUARANTOR)
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對票據付款加以保證的人。保證人可以為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或參加承兌人提供擔保。
匯票 (BILL OF EXCHANGE)
一.定義(Definition)
匯票(BILL OF EXCHANGE)是一個人(出票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與書面支付命令。
二.匯票的作用
出口商以逆匯方式(托收、信用證)結算貨款時,需要出具一種書面憑證向進口商索取款項的依據。匯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向付款人(進口商)開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一定時期內無條件付款的一種單據。
三.必要項目
拿到一張匯票後,這張匯票是否生效,根據《日內瓦統一法》規定,這張匯票要求具備以下的必要項目:
1.標明其為匯票字樣;
2.註明付款人姓名或商號;
3.出票人簽字;
4.出票日期和地點;
5.付款地點;
6.付款期限;
7.金額;
8.收款人的名稱等。
四.種類
1.按出票人不同: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商業匯票(Trade Bill)。
2.按承兌人的不同:商業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銀行承兌匯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3.按付款時間不同:即期匯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遠期匯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Clean Bill)、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
本票(PROMISSORY NOTES)
一.定義(Definition)
本票(PROMISSORY NOTES)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保證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書面承諾。
⑸ 債券和票據的關系
從功能上看,兩者都有融資功能;不過票據同時還具備支付功能——即可以作為信用貨幣在實體企業間流轉,提高實體企業的經濟效益、盤活存量資產。
從發起背景上看,企業簽發票據是基於真實的貿易背景,簽發目的主要是用於支付(先有業務後發票)。而企業發行債券的目的就是融資,不需要那麼詳細理由,理由就是缺錢了(部分定向的項目融資除外)。
從企業融資便利度角度考慮,持有票據的企業在合同、發票等材料完備的情況下,向銀行申請貼現業務,一天即可完成銀行內部流程向企業賬戶打款。但發行債券則需要制定發行方案、准備發行材料、監管審核以及後續的承銷工作,時間短則一個月,長則半年。
從銀行監管指標和應計會計科目上看,銀行持有的票據資產屬於信貸資產,納入信貸規模考核,計入各項貸款科目,而持有企業債券屬於投資業務,按照自身交易策略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
此處需要注意的是,因票據的貸款屬性、高流動性的特點,其市場價格除了資金成本、信用風險溢價外,還應考慮信貸規模的因素。比如今年年初,銀行信貸投放不足,信貸規模相對寬松,買入票據的需求比較強烈,就會導致票據利率持續下行。具體票據對銀行監管指標的影響,本文後續會進行詳細分析。
⑹ 票據的概念及種類
廣義的票據,泛指各種有價證券,如債券、股票、提單等等。
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即出票人根據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即匯票、支票及本票的統稱。
一. 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屬於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
二.票據的特性
1.票據是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2.票據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據後,就已經取得票據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3.各國的票據法都要求對票據的形式和內容保持標准化和規范化。
4.票據是可流通的證券。除了票據本身的限制外,票據是可以憑背書和交付而轉讓。
三. 關系人
票據的關系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兌人(ACCEPTOR)、參加承兌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書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證人(GUARANTOR)。
四. 幾種主要的票據
1.匯票 (BILL OF EXCHANGE)
2.本票(PROMISSORY NOTES)
3.支票 (CHEQUE)
4.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票據的請求權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主債務人有付款請求權。
二.持票人對參加承兌人有付款請求權。
三.參加付款人對票據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權力。
四.持票人對保證人有付款請求權。
票據的追索權
一.持票人及背書人對前手人有追索權。
二.已經付了款的保證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權。
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據要求付款或承兌時,出票人應該立即付款或承兌。
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指支付給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額的人,付款人並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債務人。
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權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兌。
承兌人(ACCEPTOR)
票據是遠期票據時,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該付款人就是承兌人。
背書人(ENDORSER)
背書人指在票據上背書轉讓給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據的背面簽字或蓋章。接受了背書票據的人叫做被背書人(ENDORSER),票據可以多次背書轉讓。
持票人(HOLDER)
持票人是持有票據的人。只有持票人才有權要求付款或承兌。
保證人(GUARANTOR)
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對票據付款加以保證的人。保證人可以為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或參加承兌人提供擔保。
匯票 (BILL OF EXCHANGE)
一.定義(Definition)
匯票(BILL OF EXCHANGE)是一個人(出票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與書面支付命令。
二.匯票的作用
出口商以逆匯方式(托收、信用證)結算貨款時,需要出具一種書面憑證向進口商索取款項的依據。匯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向付款人(進口商)開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一定時期內無條件付款的一種單據。
三.必要項目
拿到一張匯票後,這張匯票是否生效,根據《日內瓦統一法》規定,這張匯票要求具備以下的必要項目:
1.標明其為匯票字樣;
2.註明付款人姓名或商號;
3.出票人簽字;
4.出票日期和地點;
5.付款地點;
6.付款期限;
7.金額;
8.收款人的名稱等。
四.種類
1.按出票人不同: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商業匯票(Trade Bill)。
2.按承兌人的不同:商業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銀行承兌匯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3.按付款時間不同:即期匯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遠期匯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Clean Bill)、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
本票(PROMISSORY NOTES)
一.定義(Definition)
本票(PROMISSORY NOTES)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保證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書面承諾。
⑺ 債券出質與票據出質的區別
出質,物權行為的一種。將本人所佔有的物質於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出質,也就是質押,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權利交付出去作為抵押。
票據質押所確立的是設質背書的被背書人一種附條件行使票據權利的資格。這種條件不是質權的成立條件,而是行使條件。
債權質押是指以可讓與之債權為標的設定質權。例如甲欠乙10萬元,為擔保該債權的清償,甲以其對丙的13萬元債權向乙設定質權,即為債權質權之設定。
票據質押相比債權質押來說,是公司的其它有價證券(如子公司股票或其它債券)作為擔保所發行的公司債券。發行質押債券的公司通常要將作為擔保品的有價證券委託信託機構(多為信託銀行)保管,當公司到期不能償債時,即由信託機構處理質押的證券並代為償債,這樣就能夠更有利地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在美國,這種債券被稱為「抵押品信託債券」。
⑻ 票據和債券本質的區別狹義票據和債券本質的區別
Dear cs_dangdang:個人淺見是
1.法源不同:票據是依票據法發行。債券是依證券交易法發行。
2.內涵不同:票據有支票、本票與匯票。債券分國債與企業債。
3.用途不同:票據是支付工具。債券是融通資金的債權債務工具。
4.兌現不同:票據多是到期一次兌現票面金額。它的現金流量多是一次性的。債券則會約定一段期間內定期定額的還本付息。它的現金流量多是一長串的。
⑼ 票據和債券的區別
票據指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如匯票、本票、支票等。
債券是由國家機關、金融機構、社會團體、企業為了籌集資金向投資人出具的,保證在一定期限內按照約定的條件,到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區別:
1、票據一般可以自由轉讓,債券的轉讓則需要一定的條件。
2、債券的發行需要一定的條件,票據不需要。
3商業票據有帶息和不帶息之分;債券一般帶息,在還本時一般要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