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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港幣私募基金產品條件

發布時間:2021-07-13 15:06:26

⑴ 設立規模幾千萬港幣的離岸開曼基金流程和費用如何

在開曼群島設立離岸基金,基金的規模大小直接決定了是否收到開曼金融管理局CIMA的監管,如果投資者人數少於15人,那就不落入CIMA的監管范圍,基金設立等流程都不需要向CIMA登記備案。這就直接影響了基金設立的難易程度。
簡單說,只要投資人數少於15人,就可以成立不受CIMA監管的基金,相對於其他一般的基金設立,律師費、審計費可以節約一半,CIMA注冊費、備案費直接全部省去,所以最後基金成立的全部費用大致可以節約一半左右。
【安信國際】整理回答

⑵ A股、H股究竟什麼意思發行這些股票有什麼條件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S股等的區分。這一區分的主要依據股票的上市地點和所面對的投資者而定。
A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國境內的公司發行,供境內機構、組織、或個人(不含台、港、澳投資者)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普通股票。1990年我國A股股票一共只有10隻,至1997年底,A股股票增加到720隻,A股總股本為1646億股,總市值17529億元人民幣,與GDP的比率為22.7%。1997年A 股年成交額為30295億元人民幣。我國A 股股票市場經過幾年快速發展,已經初具規模。
B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特種股票。它是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買賣,在境內(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資人限於: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人。現階段B股的投資人,主要是上述幾類中的機構投資者。B股公司的注冊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內,只不過投資者在境外或在中國香港、澳門及台灣。
自1991底第一隻B股-----上海電真空B股上市發行以來,經過6年的發展,中國的B 股市場已經由地方性市場發展到由中國證監會統一管理的全國性市場。到1997年底,我國B股股票有101隻,總股本為125億股,總市值為375億元人民幣,B股市場規模與A股市場相比要小的多。近幾年來,我國還在B股衍生產品及其他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1995年在深圳南玻公司成功地發行了B股可轉換債券,蛇口招商港務在新加坡進行了第二上市試點,滬、深兩地的4家公司還進行了將B股轉為一級ADR在美國櫃台市場交易的試點等。
H股,即注冊地在內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資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 Kong ,取其字首,在香港上市外資股就叫做H股。依次類推,紐約的第一個英文字母是N,新加坡的第一個英文字母是S,紐約和新加坡上市的股票分別叫做N股和S股
我國A股發行的一般條件:
①發行人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②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③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④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

⑤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不少於人民幣3 000萬元,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⑥本次發行後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 000萬元。

⑦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股本的10%,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份總額的10%。

⑧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⑨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3)特別要求條件

特別要求條件是針對某些特殊情況或特殊的股票發行而制定的條件。如我國對已上市公司的A股增資發行,除必須滿足上述的一般條件外,還必須滿足以下的特殊條件:

①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②距前一次公開發行時間不少於12個月。

③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④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中國,已發行A股的發行人再申請發行B股,則還必須滿足B股特別要求條件。

據香港聯交所在《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的有關規定,在境外發行股票並在中國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應滿足以下條件:

1.公司上市時預計二級市場的流通量不低於1億港元,其中一半以上的股票要
在香港發行。

2.如在香港主板上市,需滿足中國證監會《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國內公司申請境外上市其凈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

3.如果發行人已在國內發行A股,則所有的H股須由社會公眾持有,且由社會公眾持有的H股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10%,公眾持有A股的總額不得低於公司股本總額的25%。

4.每發行100萬港元市值的股票,獲配發股份的股東不少於3名,公司至少由100名股東。

5.公司控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30%獲以上者)不能擁有可能與上市公司的業務構成競爭的業務。

6.公司須委任至少2名獨立於控股股東的董事,以代表公眾股東的利益。

7.公司必須在相同的管理層人員的管理下有連續3年的營業紀錄,最近1年的利潤不低於2000萬港幣,前兩年的利潤不少於3000萬港幣。或者公司預期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億港元;或預計市值20億元,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億港元,最近3年的經營性現金流不少於1億港元,也可以申請在香港主板發行股份。控股權變化需間隔一個完整的財政年度才能夠申請上市。

8.除非聯交所特許,公司必須有兩名執行董事通常居於香港;如果聯交所對此實行豁免,則內地公司必須有專門的電話、傳真。持續的保薦人和常駐香港的公司秘書,以保證上市公司與境外投資者的有效聯系與溝通。

9.公司在上市的最近3年期限間必須聘用保薦人(或聯交所接受的其他財務顧問)。

10.有由獨立會計師根據香港或國際會計准則審計的3年財務報告,最近一次報告與上市報告書的刊登時間不能超過6個月。

11.公司必須委任兩名授權代表,作為上市公司與聯交所之間的主要溝通渠道。

12.公司必須委任代理人於其股份在聯交所上市期間代表公司在香港接收傳票及通告。

13.公司必須為香港股東設置股東名冊。只有在香港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股票,才能在聯交所進行買賣。

⑶ 可以用港幣直接購買基金么

投資深交所B股吧
或者買銀行理財產品。

⑷ 港幣的發行情況!

1.貨幣發行局制度。香港的聯系匯率制度屬於貨幣發行局制度,在這個制度下,貨幣基礎的流量和存量必須有充足的外匯儲備支持,透過嚴謹和穩健的貨幣發行局制度得以實施。 香港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貨幣發行局,紙幣大部分由3家發鈔銀行即匯豐銀行、渣打銀行、中國銀行(香港)發行。法例規定發鈔銀行發鈔時,需按7.80港元兌1美元的匯率向金管局提交等值美元,並記入外匯基金的帳目,以購買負債證明書,作為所發鈔紙幣的支持。相反,回收港元紙幣時,金管局會贖回負債證明書,銀行則自外匯基金收回等值美元。由政府經金管局發行的紙幣和硬幣,則由代理銀行負責儲存及向公眾分發,金管局與代理銀行之間的交易也是按7.80港元兌1美元的匯率以美元結算。 在貨幣發行局制度下,資金流入或流出會令利率而非匯率出現調整。若銀行向貨幣發行當局出售與本地貨幣掛鉤的外幣(以香港而言,指美元),以換取本地貨幣(即資金流入),基礎貨幣便會增加,若銀行向貨幣發行當局購入外幣(即資金流出),基礎貨幣舊會收縮。基礎貨幣擴張或收縮,會令本地利率下降或上升,會自動抵消原來資金流入或流出的影響,而匯率一直保持不變。這是一個完全自動的機制。為了減少利率過度波動,金管局會通過貼現窗提供流動資金。 2.金管局。金管局是香港政府架構內負責貨幣及銀行體系穩定的機構,於1993年4月1日合並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而成立,由於香港沒有中央銀行,金管局行使中央銀行功能。 金管局的最高領導為金融管理專員(總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員依據《外匯基金條理》、《銀行業條例》、《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及其它有關條例及法規行使職能和權力。在金融管理專員所獲轉授或賦予的法定權力下,金管局的日常運作高度自主。 3.外匯基金。香港貨幣制度和匯率制度是融為一體的,貨幣制度的核心是穩定港元的匯率,而將二者巧妙地結合在一起的是外匯基金,外匯基金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管理和支配的,用以控制港幣發行,調節和穩定港元匯率的政府基金。 最初是港英政府於1935年廢除銀本位制時根據《貨幣條例》設立的。根據該條例,發鈔銀行需將庫存的白銀、銀元及有價證券上繳外匯基金,換取外匯基金開出的負債證明書,才能發行港元紙幣,這種貨幣制度是以100%英鎊為准備金的英鎊匯兌本位制。1974年港元與英鎊脫鉤自由浮動後,發鈔銀行該為記帳方式換取負債證明書而發行港幣,港幣發行時往往沒有充足的外匯准備。1983年聯系匯率制度建立之後,外匯基金為了維持港元與美元的固定匯率,承諾無限量地買賣港元現鈔,成為了港元的實質性發行機構,發鈔銀行實際上只是扮演外匯基金代理人的角色。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財政司司長授權金管局管理外匯基金,財政司司長掌握外匯基金的控制權,外匯基金咨詢委員會就外匯基金的投資政策和策略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外匯基金分為兩個不同的組合來管理,分別為支持組合及投資組合。支持組合為貨幣提供支持,投資組合則保障資產的價值及長期購買力。外匯基金僱傭全球外聘基金經理負責管理外匯基金約三分之一的總資產及所有股票組合。 4.外匯基金的運作機制包括「六項來源」、「四種用途」:「六項來源」是港元發行准備金、硬幣發行准備金、撥入的財政儲備、銀行體系結算余額、外匯基金票據發行額、投資利潤滾存。「四種用途」是調節港元匯價,充當最後貸款人,挽救金融市場,進行投資活動。

⑸ 港幣聯系發行制度

1.貨幣發行局制度。香港的聯系匯率制度屬於貨幣發行局制度,在這個制度下,貨幣基礎的流量和存量必須有充足的外匯儲備支持,透過嚴謹和穩健的貨幣發行局制度得以實施。
香港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貨幣發行局,紙幣大部分由3家發鈔銀行即匯豐銀行、渣打銀行、中國銀行(香港)發行。法例規定發鈔銀行發鈔時,需按7.80港元兌1美元的匯率向金管局提交等值美元,並記入外匯基金的帳目,以購買負債證明書,作為所發鈔紙幣的支持。相反,回收港元紙幣時,金管局會贖回負債證明書,銀行則自外匯基金收回等值美元。由政府經金管局發行的紙幣和硬幣,則由代理銀行負責儲存及向公眾分發,金管局與代理銀行之間的交易也是按7.80港元兌1美元的匯率以美元結算。
在貨幣發行局制度下,資金流入或流出會令利率而非匯率出現調整。若銀行向貨幣發行當局出售與本地貨幣掛鉤的外幣(以香港而言,指美元),以換取本地貨幣(即資金流入),基礎貨幣便會增加,若銀行向貨幣發行當局購入外幣(即資金流出),基礎貨幣舊會收縮。基礎貨幣擴張或收縮,會令本地利率下降或上升,會自動抵消原來資金流入或流出的影響,而匯率一直保持不變。這是一個完全自動的機制。為了減少利率過度波動,金管局會通過貼現窗提供流動資金。

2.金管局。金管局是香港政府架構內負責貨幣及銀行體系穩定的機構,於1993年4月1日合並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而成立,由於香港沒有中央銀行,金管局行使中央銀行功能。
金管局的最高領導為金融管理專員(總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員依據《外匯基金條理》、《銀行業條例》、《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及其它有關條例及法規行使職能和權力。在金融管理專員所獲轉授或賦予的法定權力下,金管局的日常運作高度自主。

3.外匯基金。香港貨幣制度和匯率制度是融為一體的,貨幣制度的核心是穩定港元的匯率,而將二者巧妙地結合在一起的是外匯基金,外匯基金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管理和支配的,用以控制港幣發行,調節和穩定港元匯率的政府基金。

最初是港英政府於1935年廢除銀本位制時根據《貨幣條例》設立的。根據該條例,發鈔銀行需將庫存的白銀、銀元及有價證券上繳外匯基金,換取外匯基金開出的負債證明書,才能發行港元紙幣,這種貨幣制度是以100%英鎊為准備金的英鎊匯兌本位制。1974年港元與英鎊脫鉤自由浮動後,發鈔銀行該為記帳方式換取負債證明書而發行港幣,港幣發行時往往沒有充足的外匯准備。1983年聯系匯率制度建立之後,外匯基金為了維持港元與美元的固定匯率,承諾無限量地買賣港元現鈔,成為了港元的實質性發行機構,發鈔銀行實際上只是扮演外匯基金代理人的角色。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財政司司長授權金管局管理外匯基金,財政司司長掌握外匯基金的控制權,外匯基金咨詢委員會就外匯基金的投資政策和策略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外匯基金分為兩個不同的組合來管理,分別為支持組合及投資組合。支持組合為貨幣提供支持,投資組合則保障資產的價值及長期購買力。外匯基金僱傭全球外聘基金經理負責管理外匯基金約三分之一的總資產及所有股票組合。

4.外匯基金的運作機制包括「六項來源」、「四種用途」:「六項來源」是港元發行准備金、硬幣發行准備金、撥入的財政儲備、銀行體系結算余額、外匯基金票據發行額、投資利潤滾存。「四種用途」是調節港元匯價,充當最後貸款人,挽救金融市場,進行投資活動。

⑹ 申請香港合格投資者條件

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准則,才有資格申請來港:
(a)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
(b)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凈資產*;
(c)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詳見〈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d)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
(e)以及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註:申請人在申請前兩年,需要不間斷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凈資產。
如果申請人的資產是存款/金融產品,要求申請前兩年每個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賬戶的存款額度達到1000萬港幣。
如果是公司,公司成立滿兩年可以提出申請,但要證明在公司成立時客戶在公司的凈資產(即持股比例*所有者權益)超過1000萬港幣。審計需要做過去3年。如果是3月以後遞交申請,則需要加做該年元月至申請前3個月的審計。

香港房產評估的時點:
現在申請的客戶需要評估3個時點。08年一個,09年一個,10年一個。具體的日期,是遞交申請前的3個月內的某一天。

投資要求及時間
1. 投資類別要求
投資者須要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於下列的一種或多種獲許投資資產**。
(A)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債券—以港元為單位,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機構或團體;或上文(A)項所指的公司。

(C)存款證—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購買日期須在入境處原則上批准投資者參與計劃之後。這類票據到期時,應換成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資產)。

(D)後償債項—以港元為單位,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資本)規則》(第155L章)(《銀行業條例》附屬法例)第42(1)(e)及(g)條的規定發行。

(E)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注—入境處將於網頁公布並定時更新本計劃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名單的資料。

註:就本計劃而言,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須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獲發牌的法團管理,或由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獲准許經營《保險公司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類別C業務的保險人發行,並最少把70%的平均凈資產投資於上文第(I)或(II)(A)至(D)項的資產類別上。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可以以香港或其他地方作為注冊地,但必須以港元為單位,並且必須屬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批准在香港售予公眾的集體投資計劃。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投資門檻(及凈資產或凈資本要求)由650萬港元增至1000萬港元。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房地產暫停列為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2. 投資時間
投資者可以在遞交申請前的6個月至獲得原則批復後的六個月期間,把不少於1000港元凈值投資在由自己絕對實益擁有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如果申請者在入境處簽發原則性批復前已完成投資、提交投資文件,則入境處將不發原則性批復而直接簽發正式批復。投資者應提交文件證明其投資款是來自本人的個人資產/帳戶。

⑺ 港幣由誰發行

uetpnshuea7874720324 港幣0的輔幣4由金融管理局負責發行。

⑻ 港幣如何發行

1.貨幣發行局制度。香港的聯系匯率制度屬於貨幣發行局制度,在這個制度下,貨幣基礎的流量和存量必須有充足的外匯儲備支持,透過嚴謹和穩健的貨幣發行局制度得以實施。
香港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貨幣發行局,紙幣大部分由3家發鈔銀行即匯豐銀行、渣打銀行、中國銀行(香港)發行。法例規定發鈔銀行發鈔時,需按7.80港元兌1美元的匯率向金管局提交等值美元,並記入外匯基金的帳目,以購買負債證明書,作為所發鈔紙幣的支持。相反,回收港元紙幣時,金管局會贖回負債證明書,銀行則自外匯基金收回等值美元。由政府經金管局發行的紙幣和硬幣,則由代理銀行負責儲存及向公眾分發,金管局與代理銀行之間的交易也是按7.80港元兌1美元的匯率以美元結算。
在貨幣發行局制度下,資金流入或流出會令利率而非匯率出現調整。若銀行向貨幣發行當局出售與本地貨幣掛鉤的外幣(以香港而言,指美元),以換取本地貨幣(即資金流入),基礎貨幣便會增加,若銀行向貨幣發行當局購入外幣(即資金流出),基礎貨幣舊會收縮。基礎貨幣擴張或收縮,會令本地利率下降或上升,會自動抵消原來資金流入或流出的影響,而匯率一直保持不變。這是一個完全自動的機制。為了減少利率過度波動,金管局會通過貼現窗提供流動資金。

2.金管局。金管局是香港政府架構內負責貨幣及銀行體系穩定的機構,於1993年4月1日合並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而成立,由於香港沒有中央銀行,金管局行使中央銀行功能。
金管局的最高領導為金融管理專員(總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員依據《外匯基金條理》、《銀行業條例》、《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及其它有關條例及法規行使職能和權力。在金融管理專員所獲轉授或賦予的法定權力下,金管局的日常運作高度自主。

3.外匯基金。香港貨幣制度和匯率制度是融為一體的,貨幣制度的核心是穩定港元的匯率,而將二者巧妙地結合在一起的是外匯基金,外匯基金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管理和支配的,用以控制港幣發行,調節和穩定港元匯率的政府基金。

最初是港英政府於1935年廢除銀本位制時根據《貨幣條例》設立的。根據該條例,發鈔銀行需將庫存的白銀、銀元及有價證券上繳外匯基金,換取外匯基金開出的負債證明書,才能發行港元紙幣,這種貨幣制度是以100%英鎊為准備金的英鎊匯兌本位制。1974年港元與英鎊脫鉤自由浮動後,發鈔銀行該為記帳方式換取負債證明書而發行港幣,港幣發行時往往沒有充足的外匯准備。1983年聯系匯率制度建立之後,外匯基金為了維持港元與美元的固定匯率,承諾無限量地買賣港元現鈔,成為了港元的實質性發行機構,發鈔銀行實際上只是扮演外匯基金代理人的角色。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財政司司長授權金管局管理外匯基金,財政司司長掌握外匯基金的控制權,外匯基金咨詢委員會就外匯基金的投資政策和策略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外匯基金分為兩個不同的組合來管理,分別為支持組合及投資組合。支持組合為貨幣提供支持,投資組合則保障資產的價值及長期購買力。外匯基金僱傭全球外聘基金經理負責管理外匯基金約三分之一的總資產及所有股票組合。

4.外匯基金的運作機制包括「六項來源」、「四種用途」:「六項來源」是港元發行准備金、硬幣發行准備金、撥入的財政儲備、銀行體系結算余額、外匯基金票據發行額、投資利潤滾存。「四種用途」是調節港元匯價,充當最後貸款人,挽救金融市場,進行投資活動

⑼ 渣打不屬於中國,為什麼可以發行港幣

因為在此前香港是英國的殖民地,在當時就是由渣打銀行和匯豐銀行發行港幣。在收復香港後實行的一國兩制的制度,其中規定了香港政府是可以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許可權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

在收回香港後,港元的紙幣絕大部分是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下由三家發鈔銀行發行的。三家發鈔行包括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和中國銀行,另有新款紫色十元鈔票和。

渣打是英國外資銀行,以前香港就是英國殖民地,所以經濟相關很大,加上香港是一國兩制,和國內經濟體制不太一樣,所以延續了以前的發行貨幣,除了渣打,發行港幣的還有中國銀行等,不止一家。

(9)發行港幣私募基金產品條件擴展閱讀

港幣的發行制度和准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健全和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條件下,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許可權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港幣是由渣打銀行有限公司、香港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有限公司3家銀行發行的。

香港是金管局制。香港的金融管理局起到了大陸央行的管理職能。發放港幣的工作,是按照香港的金融制度來的。 港幣發放是綁定美元匯率來的。當初按照1:8的匯率發放。即金管局有1美元,就向社會發放8港幣。承接這項業務的是,是最早的香港三家大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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