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些賬戶法院不能凍結
1、因存款或者賬戶的特殊性質不得凍結扣劃的
這類賬戶或者資金,其性質屬於國家所有或者國家用於特定用途,或者為了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規或者相關規定明確要求不得凍結、扣劃。
2、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第34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3、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1999】228號)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採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於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各地人民法院應對已審結和執行完畢的經濟糾紛案件做一下清理,凡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5、國庫庫款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查詢、凍結、扣劃國庫庫款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函[1999]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的規定,國庫負責辦理國家預算資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中查詢、凍結、扣劃的存款范圍不包括國庫庫款。」
6、因資金的專屬性而一般不得凍結扣劃
此類賬戶的資金,一般並不屬於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資產,而是專屬於某一項特定目的或者某一類特定對象,在此情況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相關規定明確,除非因為特定的目的,否則這類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7、「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欠債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的批復》(法復【1997】6號)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以及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補助等。工會經費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總工會撥交。工會的經費一經撥交,所有權隨之轉移。在銀行獨立開列的「工會經費集中戶」,與企業經營資金無關,專門用於工會經費的集中與分配,不能在此帳戶開支費用或挪用、轉移資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所在企業的財產,在企業欠債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
8、信託財產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9、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法【2001】1號)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時,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1)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准而造成旅遊者的經濟權益損失;(2)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准而造成旅遊者的經濟權益損失;(3)旅行社破產後造成旅遊者預交旅行費損失;(4)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同時,執行涉及旅行社的經濟賠償案件時,不得從旅遊行政部門行政經費帳戶上劃轉行政經費資金。」
10、證券投資基金財產非因自身債務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投資基金法》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已經明確資金特定用途的,只能凍結不能扣劃
這類資金一般為金融特定業務的擔保資金,此類資金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已經享有了在先權利,且涉及到金融業務的穩定運行,因此相關規定明確,只能凍結,一般不能扣劃,只有當這些資金喪失了其擔保性質的用途後,方可按照一般存款予以扣劃。
11、信用證開證保證新可凍結不得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
12、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以凍結不得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13、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關於凍結、劃撥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賬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法發【1997】27號)
第四條「交易保證金是證券經營機構向證券交易所繳存的用以防範交易風險的資金,該資金由證券交易所專項存儲,人民法院不應凍結、劃撥交易保證金。但在該資金失去保證金作用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凍結、劃撥。」
因賬戶本身的性質不宜凍結、扣劃
此類賬戶,因其本身性質為欠款或者透支賬戶,因此相關規定明確不宜凍結扣劃。
14、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款項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1996]30號)
信用卡賬戶不同於其他存款賬戶,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進行消費性活動,反而會造成銀行墊付資金。因此,不宜對信用卡賬戶採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
此類賬戶因其主體進入到了特定的法律程序,為了維護相關利益方的權益,法律規定不得凍結扣劃。
15、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㈡ 債務糾紛中,哪些財產不得查封
法律上規定的查封銀行賬戶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被別人起訴且申請了財產保全,二是法院判決生效後拒不執行。敗訴後,被告不上訴的話,判決就生效,不履行判決內容,原告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具體時間以原告申請的時間和法院採取措施的時間定。而公司對公司所發生的債務,法院不能查封法人代表的個人賬戶也不能查封個人房產。債權人也不能自行查封債務人的賬戶和房產,必須由法院判決是否查封,並由法院執行。可以要求訴前財產保全。公司對另一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個人之間發生的債務糾紛,法院根據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判決結果查封個人賬戶和房產。所以可以查封其名下所有銀行賬戶。但是,所查封的財產不能超過訴訟標的額,法院可以通過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查清楚債務人全部銀行賬戶信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㈢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哪些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您好,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以下財產不能用於執行和查封。
一、《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四條第一、二款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並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第三十九條查封、扣押財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價值相當。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㈣ 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哪些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以下財產不能用於執行和查封。
《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四條第一、二款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㈤ 哪些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㈥ 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包括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按你說的情況,
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都在以上的規定里詳細列明了。
㈦ 被執行人哪些財產不可以被查封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㈧ 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
(法釋[2004]15號)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㈨ 被執行人的哪些財產法院不能查封
《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第九十四條第一、二款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四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並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第三十九條查封、扣押財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價值相當。
㈩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哪些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