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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私募基金模式

發布時間:2021-07-14 02:37:23

1. 介紹一下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金牛投資」和「PPP」策略基金

金牛投資是一家專注於中國市場的新型股權投資基金,以「PPP」(Public – Private – Public,上市-退市-上市)策略為核心,旨在幫助優質中國企業回歸境內上市的同時,通過跨國價值套利為投資者獲得豐厚回報。
「PPP」策略是指以收購流通股的方式實現海外上市的中國企業(中概股)私有化,即完成退市,然後解除其紅籌架構並進行重組,使之符合在國內資本市場上市的條件並成功在國內資本市場重新上市。

2. 中美私募股權基金融資渠道,投資方向和投資方式有何異同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結構的法律分析
在美國成熟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夥的方式組成並運營,其中,有限合夥被認為是更有優勢的一種組織方式。有限合夥是一種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19世紀初,美國有些州就已經制訂了有限合夥法,但當時各州對有限合夥的限制十分嚴格,這種嚴格的態度通過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轉變,有限合夥逐漸得到廣泛承認。為了減少各州立法的差異和矛盾而導致的法律沖突,美國「統一州法全
國委員會」於1916年完成《統一有限合夥法》的編撰並供各州參考採納。其後,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
又分別於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統一有限合夥法》,將《統一有限合夥法》與《統一合夥法》
區分開來,並將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區別開來。[1]
通過這一編撰活動,有限合夥的概念和有關制度得到了明確和統一。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是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之上,並充分利用和發揮了該制度的優勢。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以下簡稱「LP」
)和普通合夥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簡稱「GP」)組成,其集合資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諾制兩種。[2]
基金制由投資者在加入基金時交納其全部出資;承諾制不需在加入時交納全部出資,投資者只需承諾一定的份額,在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時再交納出資即可。
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資一定比例,成為擁有絕對控制權的GP。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GP負責尋找投資機會並做投資決定,可以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的成敗與GP
的能力密切相關。LP則主要是養老基金、金融投資機構以及富有的個人投資者。[3]
他們投資到私募股權
投資基金中的原因在於直接投資私人企業對於他們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難,直接投資需要對目標企業有全面而細致的了解,這是普通投資者所難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資者也缺乏足夠的人力資源和經驗對投資後的企業進行深度監控,而當其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來,則有專業的投資團隊作為GP為其尋找投資機會、進行投資並賺取高額的投資回報。有限合夥制的結構,使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資金在能夠得到專家管理的同時也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歸納而言,有限合夥制在法律結構關繫上體現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面,有限合夥人由於不參加管理,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只負有限責任;另一方面普通合夥人參加管理經營,在操作過程中具有主動性,因此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的這種設計合理地協調了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有限合夥在出資方式及收入結構安排上也體現出其合理性。有限合夥人出資額通常可佔到99%,收益佔70%-80%,而普通合夥人出資額僅佔1%,收益卻佔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雙方的利益與責任緊密聯系,從而提高了基金運作的績效。
(二)美國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結構中,至少涉及作為GP的發起人、作為LP的投資者等參加方。根據各國法律,要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參加方也需滿足一些條件,或者在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美國證券法是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和運行的基本法律規則,《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對PE也有重要影響。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1982年頒布了D條例,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做了詳細規定。D條例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即依此條例發行證券可免於按《1933年證券法》進行登記。該條例規定,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免除證券法規定的登記義務。根據該條例,一般的廣告或引誘都被認為是公開發行,任何公開的說明、記者招待會或刊登在報紙上、專業刊物上和網路上的廣告都屬於該類行為,因此PE的發起人在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時,不能使用上述手段。為滿足D條例的規定,該基金只能發售給「可信賴的投資者」和不超過35人的其他投資者。「可信賴的投資者」通常包括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特定的免稅機構和擁有超過一百萬美元凈資產的個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標准),以及總資產超過五百萬美元的公司。
而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避免將基金注冊為一個投資公司,否則將承擔多種關聯交易上的限制,並被禁止收取執行費。該法第二節(a)(2)以列舉的方式定義了關聯人的概念,根據該條的規定,關聯人包括以下幾類:(1)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擁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
(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述兩種人士或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員、董事、合夥人與管理人員;(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資公司,那麼公司投資的所有投資顧問或顧問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其關聯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設立董事會的無限責任投資公司,那麼其關聯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據同節(a)(9)的規定,任何人直接擁有或間接控制一家投資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選舉權證券,就被視為控制了這家投資公司。
《1940年投資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規定。如第17(a)條規定,一家已注冊的投資公司的關聯人士、發起人或主承銷商或者後兩者的關聯人士不得有如下行為:(1)故意向投資公司或受該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證券或其他財產;(2)故意向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購買證券或其他財產;(3)從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資金或其他財產。要避免將基金注冊成為一個投資公司,則必須滿足以下兩項要求:(1)該基金必須不進行公開發行;(2)基金應由100個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資者都是合格的購買者。合格的購買者包括擁有不少於五百萬美元投資的個人以及擁有和投資不少於二千五百萬美元的實體。
二、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法律問題
美國稅法上的一些規定也對PE的結構和運作發生重要影響。大部分在美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都採取有限合夥型或有限責任公司(LLC)型。選擇這種結構也能夠確保基金上沒有多個層次的稅收負擔,[4]只需從投資者層面繳納所得稅,相對於其他企業形式而言,減輕了稅收負擔。
從稅收問題的考慮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資者分為非美國投資者、美國應稅投資者,美國免稅實體和外國政府。不同類別的投資者須承擔不同的稅負,投資者從合理避稅的角度來講,也要考慮確定收益所歸屬的類型。
非美國投資者除非可適用優惠稅率條約,否則都應對來源於美國的被動性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被動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稅等。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因出售美國股票或證券而承擔納稅義務,除非該項收入實質上是來源於貿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條約規定,該收入來源於投資者在美國設立的常設機構,或來源於處置在美國的不動產收益。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填報被動性收入,但需填報處置不動產收益和貿易或商事行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動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稅外,非美國投資者投資於美國PE主要會考慮避免來源於貿易或商事行為的收入。
美國應稅投資者通常是持有高額凈資產的個人或公司。美國個人長期資本收益(持有超過1年的資產)的最高稅率為20%,短期資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稅率為38.6%。因此,美國的個人投資者主要考慮的問題是使收益性質歸入長期資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據美國法應納稅的投資者通常都尋求在美國管轄權以外的低稅率地區進行投資,因此PE常常被設立為離岸實體,如在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設立。這種地點的選擇會導致另一個敏感的問題,個人投資
者要避免適用「外國個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簡稱「FPHC」)規定,適用該規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資者的影子收入,導致投資者承擔稅負。針對這一問題,通常的策略是,美國個
人投資者通過設立美國或離岸「平行」機構(在稅收上不被認為是個人投資者)進行投資。而美國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資產收益一般適用相同的累進稅率(最高35%)。因此,美國公司可能比美國個人更少地關注從基金獲得的收入的性質。
關於美國免稅實體(如養老金計劃、慈善團體和大學)向PE投資的主要稅收問題是避免「無關的商事交易應稅所得」(,以下簡稱「UBTI」)。若是基金合夥人的該種實體發生了UBTI,該實體將需對其從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組織結構依公司或信託的稅率納稅。在這方面,免稅實體主要關注以下幾種收入:(1)對營業合夥的投資收入;(2)無關的債務融資收入;(3)服務費;(4)某些保險收入。
當基金投資於一個被視為合夥或其他稅賦轉由合夥人繳納的公司,而該被投資對象開展了與免稅實體職責無關的貿易或商業活動,則會產生UBTI。在這種情況下,免稅實體對該目標公司的收益份額即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資組合公司實施管理、提供咨詢或類似服務而收取費用,則可能被視為參與了貿易或商事活動,該費用則為UBTI。
三、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已經具備了設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近年來,針對在我國更適合發展哪種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界廣泛的討論。本文僅針對關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缺陷進行探討。
在中國,對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形式的正式承認源於2006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合夥企業法》。新的《合夥企業法》專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還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合夥協議、有限合夥的出資、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財產的分配等內容。新《合夥企業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此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該規定突破了《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限制。
《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規定,這一突破為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創設了有利條件。由於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將會有大量資金充足的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因此,若否認法人作為合夥人的合法性,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無法達到其應有的效果。法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應當有充分的權利能力來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也應該包括法人基於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合夥企業,這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在要求和外在表現。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允許法人作為合夥人。例如美國《標准公司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公司
可以「充當任何合夥、合營企業、信託或其他企業的發起人、合夥人、成員、合作者或經理」。[5]
德國商法典也
規定商事合夥的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6]在法國,通過注冊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夥、法人都可以成為合夥成員。
[7]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能否成為合夥人的問題,《合夥企業法》規定,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參與設立非法人型創業投資基金,因此,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另外,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作為中國企業也屬於上述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范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法》下的合夥人。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考量中,資金安全和及時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夥人在經營期間撤回出資,就會大大影響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依據英國有限合夥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在經營期間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資,[8]這是造成有限合夥型投資基金在英國不發達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於有限合夥人的撤資,若合夥協議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根據其投資計劃約定相關退夥的事宜,當約定事宜發生時,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退夥。
在稅收方面,《合夥企業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據此,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由投資者繳納單層稅收:投資者若為個人就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為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如前文所述,合夥企業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只從合夥人層面征稅,有效減輕稅負,是關
鍵原因之一。
(二)我國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缺陷。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缺乏一些相關配套制度。例如,《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普通合夥人則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為基金經理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另外,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經理個人則須承擔巨大的壓力,僅以勞務出資但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作為最後的防線,這種情況會影響基金經理對基金的運作,也可能存在不利於有限合夥發展的情況。
在稅收方面,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制度主要體現在有關創業投資的法律規定中,因此,必須滿足法律有關創業投資的規定,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根據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則是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公司制的創業投資企業。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夥人層面繳稅,不存在稅收優惠的規定,合夥制的單層稅負相對公司制稅負輕,但合夥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稅率和管理細則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稅收方面的另一個問題在於繳稅時機的確定。由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在合夥人層面承擔納稅義務,合夥人應在何時納稅則需要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有一個存續期,雖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退夥,但往往合夥人參與合夥的時間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運作的期間,基金取得收益並不一定會每年全部分配給合夥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續期間還會發生較大幅度的變動,只有在基金存續期結束時才能確定各合夥人取得的總收益。這個收益是應該分攤到基金存續期的每一個納稅期間來納稅,還是只考慮當年收入來納稅,這個問題也還沒能從法律層面得到解決。由此可見,雖然在我國已經有大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在積極運作,投資於房地產、IT、醫葯、電信、金融服務等行業,但為了更有效利用並促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良性發展,還有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沒有必要僅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角度出發單獨立法,而是需要整體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個人破產制度、納稅制度等,並非僅僅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目前,在企業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礎之上,還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規則,以更明確地指導實踐。逐步解決這些問題,使有關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確性,才能夠使投資者放下顧慮,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種投資模式進行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積極健康發展。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3. 美國有名的私募公司有哪幾家主要運作其他公司上市么

1,黑石基金: 黑石集團堪稱華爾街上最知名的私募基金
2、凱雷投資集團:中國最大的實木地板生產企業安信地板,2005年8月,凱雷和軟銀聯手注資順馳置業。2006年用2.75億美元絕對控股中國工程機械龍頭徐工機械,遇到全社會抵制。從中獲得的基本經驗是:「項目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關系的搭建」。
3,華平投資集團:目前,華平集團在中國及全球范圍內的投資集中在醫葯及生命科學、通訊及高科技、金融服務、製造業、媒體及商業服務、能源和房地產等行業,用於投資的基金包括目前管理的100餘億美元及新近募集的80億美元。

4,德州太平洋集團:中國網通收購亞洲環球電訊,新橋投資出過力。收購深發展銀行為中國上市銀行外資並購第一案。參與過聯想收購IBM個人電腦
5,漢鼎亞太:投資星巴克、希爾頓中國區酒店等。2007年初募集到5億美元,成立了亞太增長基金V,用於在大中華區、日本和韓國等北亞地區的私有股權和並購方面的投資活動。
6、貝恩資本:2006年初以30億美元先進收購著名半導體公司—-德州儀器旗下的感測器與控制器業務部門。 2006年12月,據傳正在募集10億美金的首隻亞洲基金,專注於投資中國與日本。參與海爾收購美泰克

4. 美國的私募基金什麼樣

美國的私募基金發展歷史久,規模龐大,產品種類豐富。

5. 如何進入美國私募股權基金

如何進入美國私募股權基金?下面看門狗給你解答:

  1. 私募股權一般都是100萬起購,發達一點的地方300起步。比如美國

2. 私募基金也有在銀行代銷的,也可以直接去私募基金公司,或者在網上查然後在去基金公司,記住一定要有執照合法經營的小心上當被騙。

6. 請問美國私募基金是怎樣融資的

盡管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不盡相同,但是私募基金大多僱用專業人士負責基金管理,採用精確的數量模型,對投資交易實行所謂的程序化投資決策管理。比如長期資本管理公司的合夥人中就有1997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默頓和斯克爾斯等人,並且僱用了一些大學里的博士弟子操盤,通過定價模型計算各種相關證券的價格差異,捕捉交易機會。

發展概況

私募基金是相對於公募的共同基金而言的一種基金類型。私募基金一般屬於合夥人制的小型私人投資公司,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的證券和衍生金融產品,是一種高風險的投機基金。 9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全球化趨勢的加深和各種投資工具的創新,美國私募基金業獲得極大的發展,基金的數量和規模每年都以20%的速度增長,現在已經成為美國金融領域一支成長最快的力量。目前,美國至少有4200家私募基金,資本總額超過3000億美元。

美國的私募基金投資領域廣泛,投資手法多樣。1998年,美國先鋒對沖基金研究公司等機構對美國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進行了研究,他們按投資策略的不同將美國的私募基金劃分為16類。但是一般來說,美國的私募基金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宏觀基金,另一類是相對價值基金。宏觀基金主要利用各國宏觀經濟的不穩定性進行宏觀經濟的不均衡套利活動。宏觀基金收集世界各國的宏觀經濟情況並進行研究,當發現一國的宏觀經濟變數偏離均衡值,便集中資金對目標國的股市、利率、匯率、實物進行大筆的反向操作。當該國宏觀經濟形勢發生變化,資產價格將會大幅貶值,宏觀基金將從中獲得巨額的收益。一般認為宏觀基金風險巨大,其對全球金融體系的破壞性較大,常常被人們指責為金融危機的製造者。宏觀基金的代表是索羅斯領導的著名的量子基金。相對價值基金與宏觀基金不同,它一般不冒較大的市場風險,只對密切相關的證券的相對價格進行投資。由於證券的相對價格差異一般較小,如果不用杠桿效應的話,私募基金就無法取得高額的收益,因此,相對價值基金更傾向於使用高杠桿操作。最著名的相對價值基金是美國的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由於LTCM運用高度的杠桿操作,僅僅5 年的時間,這家公司就以投資失敗而告終(LTCM成立於1993年,1994年2月正式開始運營,1998年9月投資徹底失敗)。

按照私募基金的注冊地,我們還可將美國的私募基金劃分為美國國內注冊的基金和境外注冊的基金。現在,只有不到一半的美國私募基金在國內注冊,一半以上在美國境外注冊。境外注冊的基金又稱為離岸基金,這些基金一般注冊在西歐的盧森堡、英國的海峽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等一些避稅天堂里,專門在美國境外從事離岸證券投資。這樣,這些基金一方面逃避了美國政府的監管,同時也為投資者逃避了利潤所得稅。

設立程序與組織結構

美國關於私募基金的相關法令主要包含在1933年頒布的《證券法》、1934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1940年頒布的《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內,同時私募基金還受各個州《藍天法》(BlueSky Law)的監管。

根據美國1940年頒布的《投資公司法》的規定,在美國只能設立固定面額證券公司、單位信託投資公司和公開募股管理型公司。但是《證券法》中的D規則卻為私人合夥投資於證券市場設立了第506號「安全港」(Safe Harbor)條款,《證券法》的S規則則為外國人私人證券投資設立了「安全港」條款,這些條款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者可以不按《投資公司法》規定的三種方式設立合夥制的投資機構。這樣就為美國的私募基金提供了一種繞開金融監管的途徑。

美國的法律規定,投資於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有資格的投資者」。所謂「有資格的投資者」是指,個人投資者必須擁有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資產,並且最近兩年的年均收入高於20萬元,或包括配偶的收入高於30萬元;如以法人機構的名義進行投資,則機構的財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在1996年9月1日之前,不多於100個「有資格購買者」設立的私募基金不必經過美國證券委員會(SEC)的批准,1996年9月1日後,根據美國的《國民證券市場改革法》(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Improvement Act)的規定,這一人數限制增至500人。同時,SEC允許私募基金吸納擁有2500萬美元以上的機構投資者加入。

私募基金一般由兩類合夥人組成。第一類稱一般合夥人(GeneraI Partner),相當於基金經理,指的是創設基金的個人或團體。一般合夥人處理私募基金的所有交易活動及日常管理。第二類是受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受限合夥人提供大部分資金但不參與基金的投資活動。在籌劃設立私募基金時,一般合夥人通過與受限合夥人簽訂《合夥人協議》來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合夥人協議》是限制和規范私募基金內部關系的基本文件,一般包含以下一些內容:

1.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和風險因素;
2.一般合夥人與受限合夥人的地位;
3.合夥人投資、增資、撤資的規定;
4.激勵薪酬的計算細節;
5.管理費用的使用與計算細節;
6.是否允許使用財務杠桿及比例限制;
7.財務年度末分紅的相關規定等等。

一般來說,《合夥人協議》對一般合夥人進行基金投資目標方面的限制比較泛泛,這樣基金經理就有足夠的靈活性進行投資操作,保證投資活動能夠順利進行。而關於一般合夥人與受限合夥人的地位及是否允許使用財務杠桿等內容則必須明確。投資者在加入私募基金時一般都要聘請律師參與《合夥人協議》的簽署過程,這樣能夠保證投資人簽署的協議與自己心中的目標相一致。

私募基金的一般合夥人在前期准備就緒後,就可以出售基金單位了,美國法律對私募基金出售的規定非常嚴格,不允許私募基金進行任何的廣告宣傳。投資者一般通過四種方式參與投資:(1)依據上流社會的所謂可靠信息;(2)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經理人員;(3)通過其他的基金轉入;(4)由投資銀行、證券中介公司或投資咨詢公司的特別介紹。一般合夥人向事先確定的每一個潛在的投資者送交私人募集的買賣契約文件(包括《合夥人協議》),向他們提供與有經驗的投資者進行面談的機會,或者提供投資咨詢。最後,與投資者簽署《合夥人協議》,吸納投資者的資金。這樣,一家私募基金便宣告成立。

運作特點

美國的私募基金在投資策略和運作方式上與共同基金有很大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投資者主要是一些大的投資機構和一些富人。如前文所述,私募基金的合夥人要取得投資資格需要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決定了只有富人才能參與私募基金。如索羅斯領導的量子基金的投資者都是超級大富翁,或者是金融寡頭、工業巨頭。量子基金的投資者不足100人,每個投資者的投資額至少100萬美元,多則1000萬美元。

2.一般是封閉式的合夥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閉期間,合夥投資人不能隨意抽資(或抽資前必須提前告知,提前時間從30日至3年不等)。基金的封閉期限一般為5年或10年。確定這一期限的根據是,經濟周期一般為4~5年,而基金的投資期限一般要大於一個經濟周期,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基金經理有充足的時間來運作基金。

3.黑箱操作,投資策略高度保密。根據美國的法律,私募基金無須像共同基金那樣,在監管機構登記、報告、披露信息。美國的監管當局認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成熟、理性,有足夠的能力對基金經理人的活動進行監管,證管部門和公眾都無需知道其運作情況。私募基金的經理人在與合夥人(投資者)簽訂的《合夥人協議》中一般要求極大的操作自由度,對投資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難獲得私募基金的系統性信息。

4.高度杠桿操作。私募基金的投資目的在於獲得高額利潤,但是基金自身的資金實力畢竟有限,因此,私募基金一般都大規模地運用財務杠桿(通過信用借貸的方式),擴大資金規模,突破基金自有資金不足的限制。一般情況下,基金運作的財務杠桿倍數為2~5倍,最高可達20倍,一旦出現緊急情況,私募基金的杠桿倍數會更高。如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MC)在運作期間,幾乎向世界上所有的大銀行融通過資金,使用的財務杠桿倍數極高。在1998年8月LTCM出現巨額虧損前夕,其杠桿比率高達56.8倍,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1.25萬億美元的金融衍生交易倉盤,總杠桿比率高達568倍。在高度財務杠桿的作用下,如果基金經理預測准確,則基金能夠獲取最大限度的回報;一旦基金經理預測失誤,財務杠桿也會成倍地放大損失的數額。

5.主要投資於金融衍生市場,投機性強。私募基金的背後一般沒有實物資產支撐,專門在金融市場從事各種買空、賣空交易,並從中獲取高額的投資收益。盡管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不盡相同,但是私募基金大多僱用專業人士負責基金管理,採用精確的數量模型,對投資交易實行所謂的程序化投資決策管理。比如長期資本管理公司的合夥人中就有1997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默頓和斯克爾斯等人,並且僱用了一些大學里的博士弟子操盤,通過定價模型計算各種相關證券的價格差異,捕捉交易機會。

6.組織結構比較簡單。私募基金屬於合夥制企業,不設董事會,由一般合夥人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資決策。在美國,約1/4的私募基金總資產不超過1000萬美元,它們的運作像一個小作坊,通常是在僅有一兩個人的辦公室里工作。私募基金一般不設自己的研究機構,更多地依靠外部的研究信息資源。

7.採取與業績掛鉤的薪酬激勵機制。私募基金的經理除了能夠獲得基金資產的一定比例的固定管理費外,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資利潤作為獎勵。這一比例通常在5%~25%之間。這種激勵機制能夠吸引大批的有才華的高級專業人士加盟私募基金,並為私募基金創造出優良的業績。根據資料分析,1988~1994年,私募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高達18.5%,遠高於其他類型的投資收益,如同期的摩根斯坦利資本指數的投資收益是8.1%,萊曼兄弟綜合債券指數是8.6%。

8.操作手法多樣,更多地呈現全球化的特徵。私募基金經營機制靈活,沒有短期的利潤指標和確定的資金投向的限制,在投資工具、財務杠桿、投資策略等各個方面也沒有限制,這樣基金經理就能在范圍更廣的投資領域選擇投資戰略,以期獲取長期的高額利潤。私募基金一般運用「對沖」的操作手法,進行反周期交易,也就是說在證券價格下跌時買進,在價格上升時賣出。比如,相對價格債券套利基金(Relative Value Funds)通過從一些相關金融產品定價的微小差異中套利,從而保證在牛市、熊市中都能賺錢。

主要投資策略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美國私募基金的操作理論、投資策略早已超越了早期的簡單地利用股市買賣進行對沖操作的方式,現代的私募基金大量地涉足期權、期貨等投資領域,大膽地運用各種投資策略,操作手法多種多樣(詳見表1)。總的來說,美國私募基金的主要操作手段有以下幾種:
(1)運用期貨進行對沖盈利。期貨合同可以防止利率風險、市場風險和匯率風險,具體到期貨的種類又可分為利率期貨(長期、短期)對沖、遠期股指期貨合約對沖、貨幣期貨合約對沖等等。

(2)運用期權進行對沖操作,又可分為運用股指期權進行對沖、運用個別股票期權進行對沖、運用長期利率期權進行對沖。

(3)運用掉期交易進行對沖操作,包括利率掉期和貨幣掉期。

(4)運用資產組合保險業務(Portfolio Insurance)進行對沖。比如,在購買現有資產組合的買入期權的同時,從投資銀行或保險公司購買保單。

(5)綜合運用多種對沖手段進行操作。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後,美國的私募基金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利用股市、匯市必然的聯動效應,對股價、匯率、利率進行攻擊,從中獲得最大限度的投資收益。

風險與監管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持續動盪,金融危機此起彼伏。在遍及全球的金融危機中,特別是在亞洲金融危機中,美國的私募基金(特別是以索羅斯的量子基金為代表的對沖基金)扮演了一種極不光彩的角色。但是,美國的私募基金並不是這場危機的最終受益者,許多私募基金在全球金融動盪中損失慘重。經過這次全球性的金融大動盪,暴露出美國的私募基金業存在的許多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私募基金經營風險過大,不利於金融市場的穩定。

7. 美國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有哪些

在美國,對國內投資者來說,私募基金最典型的組織形式是有限合夥制(Limited Partnership)。有限合夥制是指在有一個以上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允許更多的投資人承擔有限責任的經營組織形式。作為一種組織結構,有限合夥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0世紀左右義大利航海貿易當中廣泛採用的Commenda契約,更有學者認為其最早的前身可能是穆斯林的一種商業慣例。
在「commenda」這種有限合夥企業中,僅僅提供資本的人只需以其出資額對「commenda」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連帶責任則由直接參與遠洋貿易的船舶所有者和商人承擔。它相對於一般合夥企業而言的制度創新在於:它將合夥人分成了兩類,一類由於不參與合夥企業的日常管理,故只需對合夥企業承擔有限責任;另一類由於參與了合夥企業的日常管理,故仍需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由於不參與合夥企業日常管理的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的債務責任不同於一般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故被稱為「有限合夥人」;由於參與合夥企業日常管理的合夥人與一般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在合夥企業債務責任承擔上並沒有區別,故被稱為「一般合夥人」。可見,有限合夥企業相對於一般合夥企業的最大優點,是排除了那些並不參與合夥企業日常管理的合夥人可能需要為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因此,有利於吸引投資人以「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對其進行投資。
按照國際慣例,盡管合夥制企業是經濟實體,但合夥制企業的稅收通常採用「透過實體繳稅」原則,即合夥企業不作為經濟實體納稅,其凈收益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由投資者作為收入自行繳稅。因此,採用合夥制形式,投資者僅僅就合夥企業收益納一次稅,可解決公司收益多重納稅的問題。採用有限合夥形式的私募基金,基金投資者通常作為有限合夥人,基金投資管理個人或投資管理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的無限責任。
為了更好地解決債務和稅收等問題,美國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通常採用的組織結構有三種:
第一種,私募基金的基金經理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投資人作為有限合夥人。所有合夥人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按照費用計算規則向基金經理支付基金費用。採用這種方式,私募基金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其投資份額獲得基金的投資收益,同時按照其出資承擔相應的有限法律責任。私募基金的基金經理,在獲得投資收益和投資報酬(基金管理費和業績報酬)的同時,承擔無限的法律責任。為了降低個人的法律責任,基金經理可以採用後面兩種形式。
第二種,私募基金的基金經理及其團隊先注冊一個S型公司 ,然後以該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投資人作為有限合夥人。所有合夥人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按照費用計算規則向該公司支付基金費用。採用這種方式,私募基金的普通合夥人為基金經理及其投資團隊的公司,基金經理及其團隊僅僅承擔該公司的有限責任。
第三種,私募基金的基金經理和其他雇員先分別注冊兩個有限責任公司或S型公司,其中一個作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另一個則作為私募基金的投資管理人(非合夥人),其他投資者同樣作為基金的有限合夥人。這種形式與前一種形式的主要區別是,將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與承擔投資管理責任的投資管理人區分開來。這樣做的好處是,基金經理獲得更大的自由度和靈活性。例如,一個管理多個私募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可以按照他在每個基金中擬出資的份額分別設立作為普通合夥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S型公司,同時,設立一個公司作為投資管理公司負責所有這些基金的投資管理。另外,對於離岸基金來說,採用這種方式,在稅收等方面具有更多的靈活性。
美國私募基金大多採用有限合夥制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美國投資公司法規定,投資者超過14人的投資公司不能按業績收取報酬。因此,目前共同基金都以收取管理費為主,而收取業績表現費的私募基金則大多採用有限合夥制。

8. 美國投資銀行的經營模式和運作模式是怎樣的

投資銀行是主要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⑴ 證券承銷。證券承銷是投資銀行最本源、最基礎的業務活動。投資銀行承銷的職權范圍很廣,包括本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機構發行的債券、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債券、外國政府和公司在本國和世界發行的證券、國際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等。投資銀行在承銷過程中一般要按照承銷金額及風險大小來權衡是否要組成承銷辛迪加和選擇承銷方式。通常的承銷方式有四種:

第一種:包銷。這意味著主承銷商和它的辛迪加成員同意按照商定的價格購買發行的全部證券,然後再把這些證券賣給它們的客戶。這時發行人不承擔風險,風險轉嫁到了投資銀行的身上。

第二種:投標承購。它通常是在投資銀行處於被動競爭較強的情況下進行的。採用這種發行方式的證券通常都是信用較高,頗受投資者歡迎的債券。

第三種:代銷。這一般是由於投資銀行認為該證券的信用等級較低,承銷風險大而形成的。這時投資銀行只接受發行者的委託,代理其銷售證券,如在規定的期限計劃內發行的證券沒有全部銷售出去,則將剩餘部分返回證券發行者,發行風險由發行者自己負擔。

第四種:贊助推銷。當發行公司增資擴股時,其主要對象是現有股東,但又不能確保現有股東均認購其證券,為防止難以及時籌集到所需資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價格下跌,發行公司一般都要委託投資銀行辦理對現有股東發行新股的工作,從而將風險轉嫁給投資銀行。

⑵ 證券經紀交易。投資銀行在二級市場中扮演著做市商、經紀商和交易商三重角色。作為做市商,在證券承銷結束之後,投資銀行有義務為該證券創造一個流動性較強的二級市場,並維持市場價格的穩定。作為經紀商,投資銀行代表買方或賣方,按照客戶提出的價格代理進行交易。作為交易商,投資銀行有自營買賣證券的需要,這是因為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管理著大量的資產,必須要保證這些資產的保值與增值。此外,投資銀行還在二級市場上進行無風險套利和風險套利等活動。

⑶ 證券私募發行。證券的發行方式分作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兩種,前面的證券承銷實際上是公募發行。私募發行又稱私下發行,就是發行者不把證券售給社會公眾,而是僅售給數量有限的機構投資者,如保險公司、共同基金等。私募發行不受公開發行的規章限制,除能節約發行時間和發行成本外,又能夠比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相同結構的證券給投資銀行和投資者帶來更高的收益率,所以,近年來私募發行的規模仍在擴大。但同時,私募發行也有流動性差、發行面窄、難以公開上市擴大企業知名度等缺點。

⑷ 兼並與收購。企業兼並與收購已經成為現代投資銀行除證券承銷與經紀業務外最重要的業務組成部分。投資銀行可以以多種方式參與企業的並購活動,如:尋找兼並與收購的對象、向獵手公司和獵物公司提供有關買賣價格或非價格條款的咨詢、幫助獵手公司制定並購計劃或幫助獵物公司針對惡意的收購制定反收購計劃、幫助安排資金融通和過橋貸款等。此外,並購中往往還包括「垃圾債券」的發行、公司改組和資產結構重組等活動。

⑸ 項目融資。項目融資是對一個特定的經濟單位或項目策劃安排的一攬子融資的技術手段,借款者可以只依賴該經濟單位的現金流量和所獲收益用作還款來源,並以該經濟單位的資產作為借款擔保。投資銀行在項目融資中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它將與項目有關的政府機關、金融機構、投資者與項目發起人等緊密聯系在一起,協調律師、會計師、工程師等一起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進而通過發行債券、基金、股票或拆借、拍賣、抵押貸款等形式組織項目投資所需的資金融通。投資銀行在項目融資中的主要工作是:項目評估、融資方案設計、有關法律文件的起草、有關的信用評級、證券價格確定和承銷等。

⑹ 公司理財。公司理財實際上是投資銀行作為客戶的金融顧問或經營管理顧問而提供咨詢、策劃或操作。它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根據公司、個人、或政府的要求,對某個行業、某種市場、某種產品或證券進行深入的研究與分析,提供較為全面的、長期的決策分析資料;第二類是在企業經營遇到困難時,幫助企業出謀劃策,提出應變措施,諸如制定發展戰略、重建財務制度、出售轉讓子公司等。

⑺ 基金管理。基金是一種重要的投資工具,它由基金發起人組織,吸收大量投資者的零散資金,聘請有專門知識和投資經驗的專家進行投資並取得收益。投資銀行與基金有著密切的聯系。首先,投資銀行可以作為基金的發起人,發起和建立基金;其次,投資銀行可作為基金管理者管理基金;第三,投資銀行可以作為基金的承銷人,幫助基金發行人向投資者發售受益憑證。

⑻ 財務顧問與投資咨詢。投資銀行的財務顧問業務是投資銀行所承擔的對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證券市場業務的策劃和咨詢業務的總稱。主要指投資銀行在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在二級市場再籌資以及發生兼並收購、出售資產等重大交易活動時提供的專業性財務意見。投資銀行的投資咨詢業務是連結一級和二級市場、溝通證券市場投資者、經營者和證券發行者的紐帶和橋梁。習慣上常將投資咨詢業務的范疇定位在對參與二級市場投資者提供投資意見和管理服務。

⑼ 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是指經過投資銀行把某公司的一定資產作為擔保而進行的證券發行,是一種與傳統債券籌資十分不同的新型融資方式。進行資產轉化的公司稱為資產證券發起人。發起人將持有的各種流動性較差的金融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等,分類整理為一批資產組合,出售給特定的交易組織,即金融資產的買方(主要是投資銀行),再由特定的交易組織以買下的金融資產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用於收回購買資金。這一系列過程就稱為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的證券即資產證券為各類債務性債券,主要有商業票據、中期債券、信託憑證、優先股票等形式。資產證券的購買者與持有人在證券到期時可獲本金、利息的償付。證券償付資金來源於擔保資產所創造的現金流量,即資產債務人償還的到期本金與利息。如果擔保資產違約拒付,資產證券的清償也僅限於被證券化資產的數額,而金融資產的發起人或購買人無超過該資產限額的清償義務。

⑽ 金融創新。根據特性不同,金融創新工具即衍生工具一般分為三類:期貨類、期權類、和調期類。使用衍生工具的策略有三種,即套利保值、增加回報和改進有價證券的投資管理。通過金融創新工具的設立與交易,投資銀行進一步拓展了投資銀行的業務空間和資本收益。首先,投資銀行作為經紀商代理客戶買賣這類金融工具並收取傭金;其次,投資銀行也可以獲得一定的價差收入,因為投資銀行往往首先作為客戶的對方進行衍生工具的買賣,然後尋找另一客戶作相反的抵補交易;第三,這些金融創新工具還可以幫助投資銀行進行風險控制,免受損失。金融創新也打破了原有機構中銀行和非銀行、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之間的界限和傳統的市場劃分,加劇了金融市場的競爭。

⑾ 風險投資。風險投資又稱創業投資,是指對新興公司在創業期和拓展期進行的資金融通,表現為風險大、收益高。新興公司一般是指運用新技術或新發明、生產新產品、具有很大的市場潛力、可以獲得遠高於平均利潤的利潤、但卻充滿了極大風險的公司。由於高風險,普通投資者往往都不願涉足,但這類公司又最需要資金的支持,因而為投資銀行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投資銀行涉足風險投資有不同的層次:第一,採用私募的方式為這些公司籌集資本;第二,對於某些潛力巨大的公司有時也進行直接投資,成為其股東;第三,更多的投資銀行是設立「風險基金」或「創業基金」向這些公司提供資金來源

9. 美國 基金業(公募和私募)現狀以及發展歷史,尤其是具體的運作細節如題 謝謝了

美國基金就是投資公司。到去年年底,美國投資公司一共17.1萬億美元規模,其中共同基金15萬億,ETFs 1.7萬億,剩下是單位投資信託和封閉式基金。私募基金不是按《1940年投資公司法》注冊的,主要是PE、對沖基金,加起來大概1萬億美元吧。發展歷史、運作細節沒法說了,范圍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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