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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型私募基金的清算注銷

發布時間:2021-07-14 04:47:23

❶ 合夥公司虧本注銷合夥人之間應該如何清算

  1. 大原則是按照實質出資比例分攤虧損及其他負債,所以你要吃虧些。

  2. 但是,如果大股東雖然沒有完成全部出資但對公司實施控制,由於其管理帶來的虧損,大股東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3. 由於大股東和另一個股東沒有履行足額出資義務,他們應對你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

最終結果還看你怎麼談。

❷ 合夥企業解散如何清算

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私募股權基金清算後,有限合夥企業需要注銷嗎

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類:公司制、契約制、有限合夥制。其中有限合夥制最為普遍,成為我國資本市場和實業投資中的重要力量。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在我國的發展是相對曲折、復雜的。我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997年2月23日通過並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合夥企業法》第五條規定:「合夥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也即當時的法律禁止有限合夥制合夥企業這種企業組織形式,這也限制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
直到2006年8月27日,我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夥企業法》第二條中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制這一組織形式才明確化、合法化,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得以逐步發展。
2009年8月19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更進一步對外國企業或個人開放了我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市場,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開始高速發展。
但是,客觀上在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存在起步時間短,實踐經驗少、風險高、信息不對稱等諸多問題,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並不完善,其在發展過程中呈現出來的問題亟需結合市場實踐予以解決。處於此種復雜的市場、法律環境之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合同的有效訂立就顯得極為重要。
本文將針對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合同中的十條核心條款進行簡單梳理。

一、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必備條款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普通合夥企業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又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在載明以上事項的基礎上,還應當載明: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以上十六個事項是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的必要條款,各方當事人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協商確定除上述事項之外的條款,在合夥協議中予以列明。

二、合夥人出資條款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全體合夥人在合夥協議中約定目標認繳出資金額,以合夥協議約定的期限、方式完成對本合夥企業的出資。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出資完成後,由普通合夥人負責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有限合夥設立,並辦理登記手續。普通合夥人可以根據有限合夥運作情況,徵得有限合夥人同意後決定增加有限合夥認繳出資額,並以書面方式決定後續出資的時間、數額及條件等。合夥企業應置備合夥人登記冊(樣式詳見下表),登記各合夥人名稱、住所、認繳出資額、實際出資額等必要的信息;普通合夥人應根據上述信息的變化情況隨時更新合夥人名冊。

如果任何有限合夥人未能在約定的出資日屆滿之前支付全部或部分實繳出資,同時未能在普通合夥人給予的合理期限內進行及時補救,即構成支付違約,普通合夥人可以宣布該有限合夥人為「違約合夥人」。實踐中比較常用的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為,自普通合夥人給予的合理期限屆滿次日起,就逾期繳付的金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合夥企業支付逾期出資違約金。屆時,普通合夥人將向該等違約合夥人發出書面催繳通知,催繳期內該等違約合夥人應履行繳付出資的義務,並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若前述違約合夥人在催繳期內未能履行繳付義務,則構成根本違約。違約合夥人應當為其違約行為而給合夥企業和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且被普通合夥人宣布或認定為「違約合夥人」的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人會議中將不享有表決權。

三、普通合夥人職責與許可權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簡稱GP)和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簡稱LP)組成,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但是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方可擔任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其執行合夥企業的合夥事務時,可以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實務中,普通合夥人的職責通常會在合夥協議中做如下概括性表述,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以合夥企業之名義,為合夥企業締結合同及達成其他約定、承諾、管理及處分有合夥企業之財產,以實現合夥目的。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作為新興的行業,其行業規范尚未健全,再加上社會信用體系也未很好的建立,在合夥協議訂立、履行過程中,普通合夥人的權利經常會被放大,普通合夥人濫用權力的現象大量存在,其道德風險的防範任重道遠。美國《統一有限合夥法》在賦予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具有代理權、管理權的同時,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和其他合夥人還有「信託」義務。強化信託的保障機制雖然目前在我國尚不能有效的發揮作用,卻值得我們借鑒和參考。
普通合夥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為合夥企業謀求最大利益,應積極履行其對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人的職責並行使其在合同項下的權利,並且應當對合夥企業的業務和經營投入必要時間以確保對合夥企業的妥善管理。普通合夥人對於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對合夥企業或任何有限合夥人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普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的全部債務時,其將就該等債務對合夥企業和其他合夥人以外的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注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有限合夥人職責與許可權
美國《統一有限合夥法》(2001) 一百零二節第一款規定,「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系指按照本法設立的由兩個人或兩人以上成立的,並擁有一個或多個普通合夥人以及一個或多個有限合夥人的合夥實體。我國《合夥企業法》第三章中對「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做了相應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有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名普通合夥人和一名有限合夥人組成,若有限合夥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普通合夥人因故退出後,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合夥企業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有限合夥人因故退出後,僅剩普通合夥人(兩人及以上),合夥企業應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有人資兩合的特點,是專業與資本的聯合。普通合夥人是具備豐富私募股權投資經驗的專業機構或人士,為有限合夥企業提供股權投資專業支撐;有限合夥人則具備豐厚的資金,但苦於沒有投資經驗或者投資項目匱乏,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把專業與資本進行聯合,以期達到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夥企業通常會有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不論普通合夥人是否具有豐富的投資經驗,投資項目前景如何,私募基金管理人都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有限合夥人的主要義務表現在,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任何有限合夥人均無權為合夥企業簽署文件、或代表合夥企業行事。為了保障有限合夥人的權利,防止普通合夥人權力的濫用,有限合夥人享有對有限合夥企業的重大決策有建議和投票表決權;對合夥企業經營狀況有知情權、對合夥企業收益有取得權;對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情況有監督權;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普通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有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有觀點認為,有限合夥人一旦參與了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投資決策,有限合夥人就涉嫌執行合夥事務,根據民法公平原則,有限合夥人應該承擔普通合夥人的義務,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明確有限合夥人的行為性質,《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 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在債務承擔方面,與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同的是,有限合夥人僅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五、投資條款
通常情況下,普通合夥人在基金運作的過程中會占據主導地位,為了健全投資決策程序,保障有限合夥人的權利,完善有限合夥企業治理結構,有限合夥企業可以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決委」),主要負責對基金投資方案的最終決策,成員由普通合夥人委派的代表和有限合夥人委派的代表以及行業專家組成。投決委設主任一名,主任從由委員會成員中產生,並以簡單多數原則選舉。
有限合夥企業在投決委之外,可以另設投資咨詢委員會,投資咨詢委員會對項目進行預選並提出投資意見,交由投決委做出投資決策。
私募股權投資具有高風險的特徵,為保障各方利益,有限合夥企業應對投資范圍、投資方式等進行約束,但實踐中,投資范圍、投資方式變化多端又無法窮盡,建議在有限合夥協議中訂立有關條款,採用「負面清單」的約束方式對投資風險進行把控,比如未經投資咨詢委員會審議並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同意,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不得從事擔保業務;不得投資非自有用途的房地產;不得投資公開發行股票等等。

六、有限合夥企業承擔的費用
有限合夥企業在設立、運作的過程中,會產生相應的費用,有限合夥企業承擔的費用主要包括:普通合夥人為管理有限合夥企業而支出的日常經營費用,這筆費用多數情況下為固定費用,按有限合夥企業實繳出資總額的百分比進行計算;基金託管費、中介服務機構費用、合夥人年度會議費用、稅費以及以有限合夥企業為主體的訴訟、仲裁、執行、公告等非常規的費用。

七、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條款
有限合夥企業的利潤主要是指有限合夥企業投資項目後獲得的可分配現金減去應由有限合夥企業承擔的費用之後,可向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分配的財產。有限合夥企業利潤分配順序、分配方式可由雙方協議約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面的意思自治是受到限制的,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普通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有限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企業在利潤分配上的法律規定又有所不同,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即,原則上不允許有限合夥企業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如果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同意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的,則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執行。
有限合夥企業經營期間內取得的現金收入通常不會用於再投資,普通合夥人應在取得現金收入之後按照合同約定向合夥人進行分配。普通合夥人應盡可能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但如根據普通合夥人的獨立判斷認為非現金分配更符合全體合夥人利益的,普通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後可以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有限合夥企業出現虧損時,有限合夥人僅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的全部債務時,其將就該等債務對合夥企業和其他合夥人以外的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注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八、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身份的轉換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原則上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有限合夥協議中可以另有的約定,也即,有限合夥協議中可以約定經某一部分合夥人的同意,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可以轉換。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九、入伙、退夥及除名條款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訂立書面協議,新合夥人可以入伙。普通合夥人有義務向新合夥人告知有限合夥企業全部的真實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新入伙的普通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在以下情形發生時退夥:合同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導致守約合夥人無法實現合夥目的;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退夥等情形。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5)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解散及清算條款
有限合夥企業解散,主要基於以下幾種情形:有限合夥企業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的;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全體合夥人一致決定解散的;發生普通合夥人終止事件無新普通合夥人接任的;有限合夥人達不到法定人數滿一定期限的;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的;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事務主要內容為: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等。
有限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分配時,首先要支付清算費用;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有限合夥企業債務;若有剩餘,再根據有限合夥合同的約定在合夥人之間進行分配。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的,由普通合夥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❹ 合夥企業解散與清算 還有入伙和退夥問題

合夥企業的解散 :合夥企業的解散是指合夥企業因某種法律事實的發生而使其民事主體資格歸於消滅的行為。
根據《合同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解散: 1 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意繼續經營的。 2 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 伙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它原因。
合夥企業的清算 :所謂清算,指依法對宣布解散的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理,收回債權,清償債務,並最後分配所剩財產和分擔債務的行為。合夥企業從宣布解散到最終消滅,都需要一個清算的過程。《合夥企業法》規定了合夥企業的清算內容。 清算人的確定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不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職責: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①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③繳清合夥企業所欠稅款;④清理債權、債務;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⑥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清算人在清算中具有法律禁止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法律制裁。
財產分配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分配:①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合夥企業所欠稅款;③合夥企業的債務;④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由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規定的比例分配;合夥協議未規定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 合夥債務的負擔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協議未約定的,由各合夥人用其在合夥企業以外的財產平均分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然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合夥企業的注銷登記,是合夥企業消滅其主體資格的法定程序。合夥企業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在15日內報送給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合夥企業的注銷登記。
違反合夥企業法的法律: 1 違反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 2 違反規定,在合夥企業名稱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3 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合夥人對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 合夥人違反規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給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 伙企業招用的職工利用職務便利,將合夥企業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或者挪用合夥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❺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本可以在注銷前預分配嗎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本可以在注銷前預分配合夥做企業,需要兩個人都能夠心胸開闊,這樣才能把企業合夥做好,做大做強,但是在賬務處理方面需要兩個人能夠互相尊重,誠實守信。

❻ 合夥型私募基金委託管理怎麼管理

2016年4月18日,中基協正式發布醞釀已久的基金合同指引,指引分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三類,分別採取了不同的指引方式。

1、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

除在募集方式和合格投資的要求上有所不同外,其他方面私募證券基金與公募集金沒有大的差別,運行模式相對成熟,多採取契約式。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採取了比較詳細的指引模式,具體到條款的具體內容。
同時,由於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證券基金有較大差別,故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第二條規定,私募證券基金適用本指引,私募股權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參考本指引。

2、合夥型、公司型合同指引

該兩類指引採取了必備條款框架指引的方式,沒有對條款的具體表述再做細化指引。

總之,在私募監管規則快速豐富的過渡期,這幾個指引還是非常實用的,快收藏起來吧。

【正文】

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經中國基金業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國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

2016-04-18 中國基金業協會
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合夥形式募集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夥協議(以下簡稱「合夥協議」)。合夥協議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必備條款,本指引必備條款未盡事宜,可以參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的相關內容。協議當事人訂立的合夥協議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合夥協議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稱合夥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的私募投資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應在合夥協議首頁用加粗字體進行如下聲明與承諾,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准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五、合夥型基金的合夥協議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一) 【基本情況】合夥協議應列明如下信息,同時可以對變更該等信息的條件作出說明:
1、合夥企業的名稱(標明「合夥企業」字樣);
2、主要經營場所地址;
3、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應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能體現私募投資基金性質的字樣);
4、合夥期限。
(二)【合夥人及其出資】合夥協議應列明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和繳付期限,同時可以對合夥人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履行的程序作出說明。
(三)【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合夥協議應列明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合夥協議應約定由普通合夥人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投資、管理、運用和處置,並接受其他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監督。合夥協議應列明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及選擇程序、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許可權及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同時可以對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的報酬(包括績效分成)及報酬提取方式、利益沖突及關聯交易等事項做出約定。
(五)【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但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合夥企業提供擔保。
合夥協議可以對有限合夥人的許可權及違約處理辦法做出約定,但是不得做出有限合夥人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或變相參與超出前款規定的八種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行為的約定。
(六)【合夥人會議】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人會議的召開條件、程序及表決方式等內容。
(七)【管理方式】合夥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也可以委託給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合夥協議中應明確管理人和管理方式,並列明管理人的許可權及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八)【託管事項】合夥企業財產進行託管的,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託管機構的名稱或明確全體合夥人在託管事宜上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授權范圍,包括但不限於挑選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等。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不託管的,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本合夥型基金不進行託管,並明確保障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九)【入伙、退夥、合夥權益轉讓和身份轉變】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人入伙、退夥、合夥權益轉讓的條件、程序及相關責任,及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十)【投資事項】合夥協議應列明本合夥型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運作方式、投資限制、投資決策程序、關聯方認定標准及關聯方投資的迴避制度,以及投資後對被投資企業的持續監控、投資風險防範、投資退出、所投資標的擔保措施、舉債及擔保限制等作出約定。
(十一)【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合夥協議應列明與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方式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利潤分配原則及順序、利潤分配方式、虧損分擔原則及順序等。
(十二)【稅務承擔】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企業的稅務承擔事項。
(十三)【費用和支出】合夥協議應列明與合夥企業費用的核算和支付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合夥企業費用的計提原則、承擔費用的范圍、計算及支付方式、應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的費用等。
(十四)【財務會計制度】合夥協議應對合夥企業的記賬、會計年度、審計、年度報告、查閱會計賬簿的條件等事項作出約定。
(十五)【信息披露制度】合夥協議應對本合夥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頻度等內容作出約定。
(十六)【終止、解散與清算】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企業終止、解散與清算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合夥企業終止、解散的條件、清算程序、清算人及任命條件、清償及分配等。
(十七)【合夥協議的修訂】合夥協議應列明協議的修訂事由及程序。
(十八)【爭議解決】合夥協議應列明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九)【一致性】合夥協議應明確規定當合夥協議的內容與合夥人之間的其他協議或文件內容相沖突的,以合夥協議為准。若合夥協議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為准。
(二十)【份額信息備份】訂明全體合夥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額登記機構或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全體合夥人)數據的備份。
(二十一)【報送披露信息】訂明全體合夥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份。
六、本指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

2016-04-18 中國基金業協會
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必備條款,本指引必備條款未盡事宜,可以參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的相關內容。投資者簽署的公司章程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稱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以下簡稱「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應在公司章程首頁用加粗字體進行如下聲明與承諾,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准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五、公司型基金的章程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一)【基本情況】章程應列明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存續期限、經營范圍(應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能體現私募投資基金性質的字樣)、股東姓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同時可以對變更該等信息的條件作出說明。
(二)【股東出資】章程應列明股東的出資方式、數額、比例和繳付期限。
(三)【股東的權利義務】章程應列明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及股東行使知情權的具體方式。
(四)【入股、退股及轉讓】章程應列明股東增資、減資、入股、退股及股權轉讓的條件及程序。
(五)【股東(大)會】章程應列明股東(大)會的職權、召集程序及議事規則等。
(六)【高級管理人員】章程應列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辦法、職權、召集程序、任期及議事規則等。
(七)【投資事項】章程應列明本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運作方式、投資限制、投資決策程序、關聯方認定標准及對關聯方投資的迴避制度、投資後對被投資企業的持續監控、投資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等。
(八)【管理方式】公司型基金可以採取自我管理,也可以委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管理。採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章程中應當明確管理架構和投資決策程序;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章程中應當明確管理人的名稱,並列名管理人的許可權及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九)【託管事項】公司財產進行託管的,應在章程中明確託管機構的名稱或明確全體股東在託管事宜上對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授權范圍,包括但不限於挑選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等。
(十)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託管的,應在章程中明確約定本公司型基金不進行託管,並明確保障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十一)【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章程應列明公司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原則及執行方式。
(十二)【稅務承擔】章程應列明公司的稅務承擔事項。
(十三)【費用和支出】章程應列明公司承擔的有關費用(包括稅費)、受託管理人和託管機構報酬的標准及計提方式。
(十四)【財務會計制度】章程應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作出規定,包括記賬、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公司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及重大事件報告的編制與提交、查閱會計賬簿的條件等。
(十五)【信息披露制度】章程應對本公司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頻度等內容作出規定。
(十六)【終止、解散及清算】章程應列明公司的終止、解散事由及清算程序。
(十七)【章程的修訂】章程應列明章程的修訂事由及程序。
(十八)【一致性】章程應明確規定當章程的內容與股東之間的出資協議或其他文件內容相沖突的,以章程為准。若章程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為准。
(十九)【份額信息備份】訂明全體股東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額登記機構或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公司股東)數據的備份。
(二十)【報送披露信息】訂明全體股東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份。
六、本指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類型投資基金應當參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
第三條基金合同的名稱中須標識「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字樣。
第四條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訂立基金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虛假內容或誤導性陳述。
第六條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投資者三方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共同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不託管的,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七條對於本指引有明確要求的,基金合同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相關內容。在不違反《基金法》、《私募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指引規定內容之外的事項。本指引某些具體要求對當事人確不適用的,當事人可對相應內容做出合理調整和變動,但管理人應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進行特別揭示,並在基金合同報送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時出具書面說明。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節前言
第八條基金合同應訂明訂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第二節釋義
第九條應對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詞彙作出明確的解釋和說明。
第三節聲明與承諾
第十條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的聲明與承諾,並用加粗字體在合同中列明,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託管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並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准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前述信息資料如發生任何實質性變更,應當及時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機構。私募基金投資者知曉,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相關機構不應對基金財產的收益狀況做出任何承諾或擔保。
第四節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訂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 私募基金的名稱;
(二) 私募基金的運作方式,具體載明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 私募基金的計劃募集總額(如有);
(四) 私募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范圍;
(五) 私募基金的存續期限;
(六) 私募基金份額的初始募集面值;
(七) 私募基金的結構化安排(如有);
(八) 私募基金的託管事項(如有);
(九) 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項,訂明外包機構的名稱和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外包業務登記編碼(如有);
(十) 其他需要訂明的內容。
第五節私募基金的募集
第十二條訂明私募基金募集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私募基金的募集機構、募集對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
(二) 私募基金的認購事項,包括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人數上限、認購費用、認購申請的確認、認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初始認購資金的管理及利息處理方式等;
(三) 私募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付款期限等;
(四)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的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內容。
第十三條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將私募基金募集期間客戶的資金存放於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訂明賬戶開戶行、賬戶名稱、賬戶號碼、監督機構等。
第六節私募基金的成立與備案
第十四條私募基金成立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訂明私募基金合同簽署的方式;
(二) 私募基金成立的條件;
(三) 私募基金募集失敗的處理方式。
第十五條私募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中應約定私募基金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後方可進行投資運作。
第七節私募基金的申購、贖回與轉讓
第十六條訂明私募基金運作期間,私募基金投資者申購和贖回私募基金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二) 申購和贖回的方式、價格、程序、確認及辦理機構等;
(三) 申購和贖回的金額限制。投資者在私募基金存續期開放日購買私募基金份額的,首次購買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認/申購費)且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在資產存續期開放日追加購買基金份額的除外。投資者持有的基金資產凈值高於100萬元時,可以選擇部分贖回基金份額,投資者在贖回後持有的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於100萬元,投資者申請贖回基金份額時,其持有的基金資產凈值低於100萬元的,必須選擇一次性贖回全部基金份額,投資者沒有一次性全部贖回持有份額的,管理人應當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做全部贖回處理。《私募辦法》第十三條列明的投資者可不適用本項。
(四) 申購和贖回的費用;
(五) 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六) 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七) 拒絕或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第十七條 基金合同中可以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向其他合格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方式、程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關職責。基金份額轉讓須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要求進行份額登記。轉讓期間及轉讓後,持有基金份額的合格投資者數量合計不得超過法定人數。
第八節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名稱、住所、聯系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投資者基本情況可在基金合同簽署頁列示。
第十九條說明私募基金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私募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根據《私募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一)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獨立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二)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獲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費用及業績報酬(如有);
(三) 按照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所產生的權利;
(四) 根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監督私募基金託管人,對於私募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財產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制止;
(五) 私募基金管理人為保護投資者權益,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根據市場情況對本基金的認購、申購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總規模、單個基金投資者首次認購、申購金額、每次申購金額及持有的本基金總金額限制等)進行調整;
(六) 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私募基金與其他第三方簽署基金投資相關協議文件、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❼ 合夥企業注銷清算的流程都包括哪些

,登報,國、地稅注銷,工商注銷,銀行注銷。----崑山華平

❽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有哪些條款

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的法律規定在《合夥企業法》的第四章中規定很全面。

《合夥企業法》第四章合夥企業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第九十一條合夥企業注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
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❾ 私募基金清算流程

私募基金包括「募投管退」四個階段,私募基金退出後,產品到期,應當對私募基金進行清算。私募基金清算是私募基金終止必經的一個法律程序,是終結私募基金及其與相關方的法律關系,對私募基金的財產進行清點、核實、處理的過程總體而言,私募基金的清算需要經過以下八大步驟:

(1)決定終止基金;

(2)確定清算組(清算人);

(3)清算組(清算人)核算、清理基金財產;

(4)清算組(清算人)處理基金財產;

(5)清算組(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

(6)向中基協申請基金清算備案;

(7)保存基金的清算材料。

一、做出基金終止決定

當觸發基金終止的情形出現時,根據基金形式的不同,由不同的決定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做出基金終止決定。

公司型基金,由股東會做出基金終止的決議。

有限合夥型基金,由合夥人會議作出。

契約型基金,由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

二、確定清算組及人員

在作出基金終止的決定後,就需要確定負責基金清算的責任主體——清算組。清算組由哪些人員組成呢?依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據《合夥企業法》,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組成。

三、清算組清理、核算基金財產

在基金進行清算時,基金應當已經從其全部投資項目中退出,基金財產應當已經全部變現,以保障有足夠的現金資產償付基金的費用與債務,也便於向投資人分配。如果在清算時確實有項目無法完成退出,則需要對該部分非現金資產進行評估,以便於之後向投資人進行非現金分配。基於此,這一階段的基金清算工作包括:

(1) 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核實基金有多少現金資產、有多少非現金資產、有多少需要收回的債權與償還的債務,並編制基金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對非現金資產進行變現,無法變現的,進行估價;

(3)清償基金的債務,收回基金的債權。

依據《合夥企業法》與《公司法》,對於合夥型與公司型基金,在清算時還應當履行債權人申報的程序。即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應將基金終止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對基金的債權,基金應對債權進行登記。

四、處理剩餘基金財產

在完成基金的財產變現或估價、以及債權債務的處理後,剩餘的基金財產應按照如下順序進行處置:

(1) 支付清算費用;

(2) 支付應繳納的稅費;

(3) 支付基金費用;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人進行分配。

其中第(1)至(3)項費用應以現金支付,如基金尚余非現金資產的,在進行第(4)項分配時可能需要對投資人進行非現金分配。

其中,公司型基金、合夥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由於組織形式的不同,在處理基金剩餘財產時亦有所不同。按照《公司法》與《合夥企業法》,在向股東與合夥人(即基金投資人)進行分配前,除清算費用外,還需要繳納所欠稅款,但由於契約型基金沒有企業的組織形式,則無需繳納所欠稅款(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的增值稅除外)。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於個人投資人,公司型或合夥型的基金在向投資人分配前,公司或普通合夥人需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但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無需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投資人自行申報納稅即可。

另外,在基金需要清盤時,特別是股權投資基金,可能存在部分項目無法退出從而使基金面臨非現金分配的情況。非現金分配的核心問題在於非現金資產的定價以及分配方式,這都是需要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的。

其一,關於非現金資產的定價。公開交易的證券價格一般以其市場交易價格予以確定,對於公開交易證券以外的其他非現金資產的定價機制,目前常見定價方式主要有:(1)由管理人獨立確定其價值,(2)由管理人聘請合格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確定其價值,(3)由投資人選定的評估機構確定其價值。

其二,非現金資產分配的方式需要視不同非現金資產的形態而定。對於股權投資基金而言,基金清盤時遺留的非現金資產通常為標的公司的股權。但是,如果將基金所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各個投資人,在基金投資人人數較多的情況下,不僅可能遭到來自標的公司的反對,也有可能導致標的公司的股東人數超過法定上限,因此在很多情況下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尋找其他私募基金來承接這些未清盤的項目或直接承接基金份額變得非常重要。

五、編制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是清算人編制的對基金清算情況的匯報與總結,內容通常包括基金概況、基金的運作情況、清算組的組成、基金的清算流程、清理後的基金財產、基金財產的處置與分配情況。清算報告有如下幾個問題需要關註:

一是關於簽字主體。依據《公司法》,清算報告需報股東會確認;依據《合夥企業法》,清算報告需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但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性規定並未對契約型基金清算報告的簽署與確認主體做明確規定,只在中基協的契約型基金合同必備條款指引中規定,基金合同應明確清算報告的告知與安排。

二是關於託管人的確認。清算報告系基金申請清算備案時需向中基協上傳的必備文件。如基金進行託管,清算報告需由託管人出具或由託管人蓋章確認。對於託管的基金而言,在基金收回投資時,投資回報需先支付至託管賬戶,再由託管賬戶支付至募集賬戶,再通過募集賬戶向投資人分配。基金投資變現後的回款如果未能嚴格按照前述路徑支付,可能導致託管行無法出具或者確認清算報告,從而影響基金清算程序的順利完成。實踐中筆者曾遇到過基金收回投資回報時未經託管戶從而導致託管行不願意對清算報告進行確認的情形,此時,基金不得不考慮與託管行先行解除託管協議並變更為無託管的基金,從而可以在沒有託管行確認清算報告的情況下完成基金清算備案。

三是關於清算報告是否需要審計報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我們理解這僅系對於公募基金的強制性要求,私募基金並無強制要求。但是根據中基協的合同指引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型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已有年度審計的要求,為妥善處理投資人的利益,特別在涉及相對復雜的業績報酬計算、結構化收益處理時,建議清算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予以審計。

六、基金清算備案

在出具清算報告之後,清算人需在中基協的「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完成基金產品的清算備案。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管理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基協報告,否則,將被視為未按規定及時填報業務數據而被中基協責令改正,一年累計兩次以上未按時填報業務數據、進行信息更新的,中基協可以對主要責任人員採取警告措施,情節嚴重的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因此,基金終止後,管理人應及時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系統」)中辦理清算備案,以真正終止其對已終止基金的管理職責。為完成清算備案需要在系統中完成如下所列工作。

(1)上傳清算報告;

(2)按照系統中的模板更新投資者信息;

(3)按照系統中的模板填寫基金清算情況表,內容包括基金資產清算及分配情況、向投資者分配的現金類資產與非現金類資產具體情況、最後運作日基金的負債情況、基金的費用情況、基金的賬戶情況、截至清算結束日基金所投資的所有項目的情況等;

(4)按照系統中的模板蓋章並上傳清算承諾函;

(5)填寫系統中的其他清算信息,包括基金基本情況、清算原因、清算的開始日、截止日以及清算次數、清算組的構成等。

七、保存清算材料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 10 年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因此,基金清算的,管理人應妥善保管相關的清算材料,且保存期限應不低於10年。除基金募集與投資運作的文件外,需要保存的清算材料包括:

(1)關於決定基金終止清算、清算組的構成等事項的決議文件;

(2)基金清算時的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以及財產清單;

(3)清算報告;

(4)其他與基金清算有關的材料。

由於法律法規與自律性規則沒有明確限制,我們理解上述清算材料既可以紙質版的形式保存,也可以電子版的形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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