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可轉債的有效期限和轉換期限
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就可轉換債券而言,其有效期限與一般債券相同,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一個特定的轉換期限,在該期限內,允許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股票。
㈡ 有關可轉換債券的問題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特徵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售價組成
可轉換債券對投資者和發行公司都有較大的吸引力,它兼有債券和股票的優點。可轉換債券的售價由兩部分組成: 一是債券本金與利息按市場利率折算的現值; 另一是轉換權的價值。轉換權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當股價上漲時,債權人可按原定轉換比率轉換成股票,從而獲得股票增值的惠益。
發行
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有兩種會計方法: 一種認為轉換權有價值,並將此價值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另一種方法不確認轉換權價值,而將全部發行收入作為發行債券所得,其理由,一是轉換權價值極難確定,二是轉換權和債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轉換權必須持有債券,行使轉換權則必須放棄債券。
債券轉換成股票方法
當債券持有人將轉換成股票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賬面價值法和市價法。 採用賬面價值法,將被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發股票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因為發行證券而產生損益,即使有也應作為(或沖抵)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再者,發行可轉換債券旨在把債券換成股票,發行股票與轉換債券兩種為完整的一筆交易,而非兩筆分別獨立的交易,轉換時不應確認損益。 在市價法下,換得股票的價值基礎是其市價或被轉換債券的市價中較可靠者,並確認轉換損益。採用市價法的理由是,債券轉換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動,且市價相當可靠,根據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兩個信息質量要求,應單獨確認轉換損益。再者,採用市價法,股東權益的確認也符合歷史成本原則。
類型
其他類型的可轉換證券包括:可交換債券(可以轉換為除發行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可轉換優先股(可以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強制轉換證券(一種短期證券,通常收益率很高,在到期日根據當日的股票價格被強制轉換為公司股票)。 從發行者的角度看,用可轉換債券融資的主要優勢在於可以減少利息費用,但如果債券被轉換,公司股東的股權將被稀釋。從定價的角度看,可轉換債券由債券和認股權證兩部分資產組成。對可轉換債券定價需要假定 1)所對應的股票的價格波動程度,從而對認股權證定價;以及 2)固定收益部分的債券息差(credit spread),它由該公司的信用程度和該債券的優先償付等級(公司無法償付所有債務時對各類債務的償還次序)決定。 如果已知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值,可以通過假定的債券息差來推算隱含的股價波動程度,反之亦然。這種波動程度/信用的劃分是標準的可轉換債券的定價方法。有趣的是,除了上文提及的可交換債券,無法將股價波動程度和信用完全分開。高波動程度(有利於投資人)往往伴隨著惡化的信用(不利)。優秀的可轉換債券投資者是那些能在兩者間取得平衡的人。
編輯本段主要優勢
從發行者的角度看,用可轉換債券融資的主要優勢在於可以減少利息費用,但如果債券被轉換,公司股東的股權將被稀釋。由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它可彌補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價在轉券的可轉換期內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的持有者可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而獲得較大的收益。影響可轉換債券收益的除了轉券的利率外,最為關鍵的就是可轉換債券的換股條件,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換股價格,即轉換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如寶安轉券,每張轉券的面值為1元,每25張轉券才能轉換成一股股票,轉券的換股價格為25元,而寶安股票的每股凈資產最高也未超過4元,所以寶安轉券的轉股條件是相當高的。當要轉換的股票市價達到或超過轉券的換股價格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就將與股票的價格聯動,當股票的價格高於轉券的換股價格後,由於轉券的價格和股票的價格聯動,在股票上漲時,購買轉券與投資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價格下跌時,由於轉券具有一般債券的保底性質,所以轉券的風險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㈢ 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持有到期後怎麼處理。
轉換以後就變成股票了,債券就沒有了,股票是沒有期限的
㈣ 可轉換債券交易規則
可轉債一般有以下三種交易方式:
1. 可轉債買賣(二級市場交易) :可轉債上市後支持像股票一樣在二級市場買賣,價格受二級市場上買賣供求的影響產生波動。
2. 可轉債持有至到期 :可轉債可以持有至到期,到期後將兌付本金和利息。
3. 可轉債轉股 :可轉債可以在轉股期限內轉成股票,股票到賬後可在二級市場交易。轉換的股數=認購金額/轉股價格。
㈤ 可轉換債券賦予投資人一個保底收入,即到期本金償還構成的普通付息債券的價值
可轉換債券賦予投資人的保底收入,應該是債券價值和轉換價值二者孰高。債券價值即到期本金償還構成的普通付息債券的價值,轉換價值=股價*轉換比例,而轉股價格即轉換發生時投資者為取得普通股每股支付的實際價格,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最低價值,應當是債券價值和轉換價值兩者中較高者,這是市場套利的結果,通常情況下,轉換價格比發行時的股價高出20%-30%。
㈥ 可轉債多久到期到期後會自動被公司贖回
可轉債的有效期限為: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到期後一般不會自動被公司贖回,一般是投資者進行債轉股,或者被上市公司強制贖回。
有效期限和轉換期限。就可轉換債券而言,其有效期限與一般債券相同,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
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一個特定的轉換期限,在該期限內,允許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股票。
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贖回是指發行人在發行一段時間後,可以提前贖回未到期的發行在外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6)可換股債券到期無法償還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申購可轉債之前,需要對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進行全方位的分析與判斷。換言之,如果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質地較佳,以及過去幾年的盈利能力、基本面狀況較為良好,那麼可轉債上市首日潛在的賺錢效應就會隨之增加。
反之,如果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欠佳,整體估值遠高於同行業的估值水平以及盈利增速預期缺乏想像空間等,則可轉債可能存在上市首日破發的風險,申購意義就大打折扣了。
再者,則需要關注到可轉債發行與上市前後的正股表現,以及相應的市場環境變化狀況。簡而言之,正股表現與相應的市場環境變化會從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可轉債的上市表現,而市場環境持續回暖,加上正股的驅動效應,會對可轉債上市當天乃至上市後的表現構成較為明顯的影響。
㈦ 可換股債券的意思
可轉換債券的種類很多,國內常見的就是可以轉換為股票的債券,你就這么理解即可;
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有很多條件限制,主要有:
1、三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能低於6%,與扣除非經常損益的凈資產收益率相比,以低者為准;
2、債券余額不能高於最近一期凈資產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一年的利息。
所以說,能夠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公司一般來說還是不錯的公司,不容易破產的。另外,除了凈資產15億元以上的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必須提供足額擔保,即即使公司破產,你的債券投資是完全可以收回的;
債券的轉換比例和轉換價格是在債券的募集說明書中披露的,但是在每次分紅後,該數據是要調整的,需要你注意關注。
㈧ 低於發行價100的轉債到期了怎麼處理
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在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時轉換為公司股票,轉換有三個主要步驟。
第一種是申請股權轉讓。投資者以要約形式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提出轉換股份的申請。基於安全的考慮,一般投資者准備轉讓股份時,最好不要委託或網上交易進行轉讓程序操作,但應該去證券業務部門委託轉讓債券填寫並提交轉會申請。
然後接受應用程序並實現轉換。證券交易所收到要約並確認其有效性後,應當減記投資者債券金額,並相應增加投資者股票金額。根據現行規定,股份轉讓申請不得撤銷。
最後,可轉換股票上市流通。轉換後的股票可在轉讓後的下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為方便投資者及時結清資金余額,上市公司應當於當日通過證券交易所以現金方式支付不足1股的可轉換債券余額。
(8)可換股債券到期無法償還擴展閱讀: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持有者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以一定的百分比或價格轉換成可轉換債券的債券,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縮寫,也稱可轉換債券,是一種特殊的公司債券,可以在特定的時間根據特定的條件轉換為普通股。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期權的雙重特徵。
可轉換債券。由公司發行的具有轉換特性的債券。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按轉換價格將該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性是公司發行債券的一種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是普通股不具有固定收益,一般債券不具有升值潛力。
㈨ 可轉換債券必須在債券到期日之前轉換為普通股,這句話是錯的!為什麼
的確錯在必須上面,可轉換債券具有期權性質,可以選擇行權或不行權,很多時候這個是否行權是看標的股票的價格情況進行選擇的,所以並不是必須,必須是沒有選擇性。至於到期日那天理論上來說也是可以行權的,但准確來說只要在到期時的債權登記日登記前(一般是當天交易結束後進行登記的)進行行權就行了,如果債券到期日為非交易日,會使債權登記日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