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咨詢公司拿返點犯法嗎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只要入賬就不違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⑵ 手頭有3000萬的融資項目,需要找擔保公司貸款,如果能成,那麼作為中間人能從擔保公司總共拿到多少的返點
一般擔保公司是不會給你中間費的,你要自己找客戶收取,3000萬的融資項目,說實在也不是很大,而且考慮到風險因素,擔保公司也不一定會審批通過。
⑶ 有沒有p2p中間人 可以返點
您可以關注眾易貸,20元起投,回報很豐厚
⑷ 請教私募基金業務員怎麼提成
每家公司薪酬制度標准不同,針對工作人員的提成也不一樣。具體還是要看你在那個崗位?
⑸ 有一操盤手要建老鼠倉,我朋友給他拉來一些私募基金,兩邊都承諾給他較高的回報,
ncnd,保密條款,都可以制約。
這個是專門為中間人利益而應運產生的。
ncnd主要針對國內貿易中間人義務,你可以根據你朋友的業務進行相應修改,然後簽定,裡面有保密條款,也就是所有業務不得對中間人跳線,也不得把中間人透露的信息對第三人進行透露。
⑹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PE返點給客戶,一般是返多少 我再介紹一個客戶返點是多少
100萬以內5%左右、100萬以上3-5%具體面談、還有投資時間限制、你是要介紹出客戶還是要找客戶呢、
⑺ 如何保證生意中中間人的利益呢
第一,政府工程都是要招標的,你這種操作模式是明顯的串標。如果你和丙方簽訂了中介合同,也是無效的合同。如果以後發生工程質量的問題,不排除相關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你如果要想對丙方具有約束力,只能從法律之外找辦法。以實質的影響來約束丙方,但是這種方式往往容易鋌而走險的。比如,如果丙方不支付介紹費,就把串標的事公之於眾,當然,這樣甲方也難逃干係。
第三,合法的形式並非沒有。關鍵看如何與丙方商談,以及丙方的配合態度。比如,乙方在丙方的招標公司當中佔有一定的股份,而且招標是在招標公司沒有違規的情況下競標成功的。這樣,乙方就可以得到應得「中介費」了。當然,表現形式在法律上屬於股權。如果乙方想拿錢走人,那麼讓丙方花錢把股權贖回不就行了。除此之外,方法也有很多,主要是看丙方是否配合。
⑻ 建築公司一般給中間人的返點是多少個點子是不是中標價的10個點子
一般規矩是10個點 有的比較高的回達到18% 這要看利潤空間的大小
⑼ 集資詐騙中的中間人怎麼定罪
您好,
中間人在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責任
非法集資有多種形式,其中一種較為常見的形式,是通過中間人去發布信息,宣傳動員親友等人參與集資,中間人從中牟取提成或中介費。張印富律師認為,中間人在非法集資活動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構成共同犯罪,但往往涉及人數眾多,情況復雜,在中間人的共同犯罪處理應注意把握以下三個方面的情形:
一、中間人和上線共同構成犯罪的情形
如中間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資,受甲委託幫助甲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或者主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交予甲。不論其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甲的名義,也不論其是否從中牟利,因為其主觀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客觀上幫助甲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為,都和甲共同構成犯罪。根據在非法集資過程中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的變化,又可分為四種情況;
(1)乙和甲都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則兩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同犯罪
(2)乙和甲都具有集資詐騙的故意,則兩者構成集資詐騙共同犯罪
(3)甲開始時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後來犯意轉變為集資詐騙,而乙對此並不明知,此時甲構成集資詐騙罪,乙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甲沒有集資詐騙的故意,在讓乙退錢給下線時,該乙私自截留資金占為已有,而甲並不明知,則乙構成集資詐騙罪,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中間人單獨構成犯罪的情形
如乙以自己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貸予甲,以賺取利息差,則中間人乙獨立於甲之外單獨構成犯罪,此種情形有三:
(1)乙只是吸金轉貸,並無揮霍、截留行為,按承諾支付下線本息,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乙在吸金過程中,將部分吸收的資金用於揮霍或者截留隱匿、占為已有,最終造成下線資金虧空,此時其主觀故意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對其應定集資詐騙罪
(3)在甲將資金返還給中間人乙時,乙私自截留、占為已有,不再返還給自己的下線,此時其主觀故意亦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對其應定集資詐騙罪。
三、中間人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例如乙與甲熟識,若借錢給甲,甲樂於接受並給付高息,丙、丁等和甲不熟識,若借錢給甲,甲不樂於接受或雖接受但只給付低息。於是,丙、丁等委託乙以乙的名義將自己的資金放貸予甲,丙、丁等與乙約定乙不擔風險,不打借條,甲只知乙,並不知丙、丁等。如果乙自始至終沒有從中牟利,由於其和甲沒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而乙本身亦沒有單獨非法集資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確指定錢是放貸給甲的,對乙的行為不應定罪處罰。當然,如果乙雖答應丙、丁等不賺利息差,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從中賺取了利息差,或者將資金截留、隱匿,那麼此時,就變成了前文分析的相關情形,應根據乙的具體行為對其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詐騙罪分個人詐騙和團隊集資詐騙,詐騙標準是不同的,詐騙罪是屬於我國刑法的一條,根據詐騙的標准來量刑,對於詐騙方面,國家正在大力的整頓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