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認購應符合下列條件:
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2、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3、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4、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5、經本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⑵ 中小企業私募債有哪些優點
一、中小企業私募債好處
1.中小企業私募債是一種便捷高效的融資方式。
2.中小企業私募債是發行審核採取備案制,審批周期更快。
3.中小企業私募債募集資金用途相對靈活,期限較銀行貸款長,一般為兩年。
4.中小企業私募債綜合融資成本比信託資金和民間借貸低,部分地區還能獲得政策貼息。
二、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優勢
1.備案發行便捷:採用備案制,融資速度非常快
2.發行條件寬松:對發行人的凈資產、盈利能力和資產負債率未作強行要求。
3.融資規模不受限制: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發行規模不受凈資產40%的限制。
4.期限較長: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上不封頂。將會成為中小企業獲得中長期資金的有效途徑。
5.資金用途靈活:發行人可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設定合理的募集資金用途。
6.相對成本較低:屬於直接融資,盡管高於一般的公募債券融資成本,但相比信託等高融資渠道,成本仍具有較大優勢。 發行人可通過發行較長期限品種,鎖定較低成本。
7.宣傳效果好: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行,是中小企業直接參與資本市場融資的里程碑,在其進行推介的過程中,可有效提升企業的形象,提高企業知名度。
對於擬上市公司而言,更是IPO前的有效預演。
三、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優點
●降低融資成本
銀行信貸規模進一步收緊,發行債券可以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改善企業融資環境。通過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有助於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綜合融資成本高的問題。有助於解決部分中小企業銀行貸款短貸長用,使用期限不匹配的問題。增加直接融資渠道,有助於在經濟形勢和自身情況未明時保持債務融資資金的穩定性。
●發行審批便捷
中小企業私募債在發行審核上率先實施「備案」制度,接受材料至獲取備案同意書的時間周期在10個工作日內。私募債規模占凈資產的比例未作限制,籌資規模可按企業需要自主決定。在發行條款設置上,期限可以分為中短期(1~3年)、中長期(5~8年)、長期(10~15年)。債券還可以設置附贖回權、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等期權條款,還可分期發行。在增信機制設計上,可為第三方擔保、抵押/質押擔保等,也可以設計認股權證等。
●資金用途靈活
中小企業私募債沒有對募集資金進行明確約定,資金使用的監管較松,發行人可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設定合理的募集資金用途。允許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募集資金全額用於償還貸款、補充營運資金,若公司需要,也可用於募投項目投資、股權收購等方面。
●提升市場影響
因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合格投資者范圍較廣,包括理財產品、專戶、證券公司都可以投資,因而債券發行期間的推介、公告與投資者的交流中可以有效的提升企業的形象。債券的成功發行顯示了發行人的整體實力,債券的掛牌轉讓交易也會進一步為發行人樹立資本市場形象。私募債也有助於企業在監管部門處提前樹立良好印象,為企業未來上市等其他融資安排創造條件。表2為中小企業私募債融資與其他融資方式的比較。
⑶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基本要素
《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辦法》明確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人為未上市中小微企業,具體來說,是指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但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因此,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推出擴大了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范圍。加強了資本市場服務民營企業的深度和廣度。其具體的基本要素如下: 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2)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3)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4)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5)經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另外,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需要指出的是,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對投資者的數量有明確規定,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對導致私募債券持有賬戶數超過200人的轉讓不予確認。 監管部門出於對風險因素的考慮,為降低中小企業私募債風險,鼓勵中小企業私募債採用擔保發行,但不強制要求擔保。對是否進行信用評級沒有硬性規定。私募債券增信措施以及信用評級安排由買賣雙方自主協商確定。發行人可採取其他內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償債能力,控制私募債券風險。增信措施主要可以通過:
(1)限制發行人將資產抵押給其他債權人;
(2)第三方擔保和資產抵押、質押;
(3)商業保險。 非公開發行。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深交所綜合協議平台掛牌交易或證券公司進行櫃台交易轉讓。發行、轉讓及持有賬戶合計限定為不超過200個。
根據《業務指南》私募債券面值為人民幣100元,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01元。私募債券單筆現貨交易數量不得低於5000張或者交易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私募債券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之間自行協商確定。私募債券當日收盤價為債券當日所有轉讓成交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⑷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流動性為什麼相對其他債券顯得那麼差
主要原因是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流動性差主要受到一定的交易限制影響,其交易限制是只能在交易所的固定收益平台或綜合協議交易平台(類似於大宗交易平台)進行交易,而這些交易平台一般是有交易起點限制的,其交易起點是單筆交易最少5000張債券或交易金額達到50萬元。而一般能在集合競價平台(也可以理解為一般股票、債券交易)交易的債券來說,對於買方一般買入起點是10張債券即一手,對於賣方並沒有最低起點限制。
⑸ 請問各大券商對於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凈資產及資產負債率要求
除深交所及上交所對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基本規定外,有以下要求:1、 債券發行後企業資產負債率需小於75%;2、 發行規模需小於凈資產的60%;3、 企業對外擔保金額應小於凈資產的30%;
⑹ 企業債和中小企業私募債怎麼區分,還是說是一回事
兩者肯定不是一回事;企業債是上市大公司,一般是央企、國企之流用於募集資金發行的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是擬上市企業發行的票據,一般規模。資金等方面均不能和發行企業債的公司同日而語,私募債一般對新三板上市公司比較適合,不管是企業規模,資金流量等要求,擬上市新三板的企業最適合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
⑺ 中小企業私募債為什麼近兩年出現不景氣
個人認為主要是我國經濟增長率逐年下降,經濟不景氣。
在中小企業私募債在評級和擔保上,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未對其作出具體強制性要求。但就現在的情況來看,機構投資者還是更青睞於選擇有評級和有擔保的產品。在面對年利率為10%有擔保的私募債券和年利率高達12%無擔保私募債時,機構投資者可能更傾向於前者。
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志軍仍然堅持認為,中國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和國外還是不太一樣,目前評級是一個必須的環節。
此外,上述中介機構負責人提醒:目前交易所、監管部門及地方政府對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備案絕不是風險背書或擔保,一旦出現風險均須投資機構自己承擔。
⑻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和公司債有區別嗎
一、性質不同
1、中小企業私募債其屬於私募債的發行,不設行政許可。
2、公司債是股份公司為籌措資金以發行債券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的債。
二、發行條件不同
1、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規模不受凈資產的40%的限制。需提交最近兩年經審計財務報告,但對財務報告中的利潤情況無要求,不受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的限制。
2、公司債:
(1)企業性質:公司制企業。
(2)規模:現由於申報企業多,實際操作中企業凈資產應在15億元以上。
(3)盈利:前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評級: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5)募集資金投向:由公司根據經營需要確定,籌集資金可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更新改造、調整公司負債結構、償還銀行貸款、補充流動資金、支持公司並購和資產重組等等。
(6)擔保:發債企業需由金融機構或上級母公司(主要投資主體)提供擔保。
三、優點不同
1、中小企業私募債:
(1)中小企業私募債是一種便捷高效的融資方式。
(2)中小企業私募債是發行審核採取備案制,審批周期更快。
(3)中小企業私募債募集資金用途相對靈活,期限較銀行貸款長,一般為兩年。
(4)中小企業私募債綜合融資成本比信託資金和民間借貸低,部分地區還能獲得政策貼息。
2、公司債:
(1)利率、費用低:利率較同期銀行貸款低約兩個百分點左右。發行費用主要包括保薦及承銷費用、審計師費用、律師費用、資信評級費用、發行推介費用、信息披露費用等。從已發行的公司債來看,發行費用一般不超過籌資金額的2%(每年均攤0.2%左右)。
(2)期限長:5-10年。
(3)發行額度大:發行額度為凈資產的40%,最高可達幾億、幾十億甚至上百億人民幣。
(4)提升企業形象及知名度,為企業開辟了低成本的融資渠道。
⑼ 中小企業私募債是什麼
中小企業私募債是非公開發行,所以屬於私募債的發行,不設行政許可。目前考慮的是發行前由承銷商將發行材料向證券交易所備案,「備案是讓作為市場組織者的交易所知曉情況,便於統計檢測,同時備案材料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這不意味著交易所對債券投資價值、信用風險等形成風險判斷和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