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也就是說的意思為未審核過,現在協會11月3日針對以下方面出了新規定,你可以參考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對比,結合自身的情況,分析
2.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關聯方
1、管理人登記需提交法律意見
根據指引,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下列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2、重大變更需提交法律意見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申請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聘請中國律師事務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執業律師信息及律師事務所名稱。
一、按照本指引,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二、《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三、《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下述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並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下列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五、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業協會制定了3個辦法、一個規范、7個指引徵求意見。其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系統的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提出了規范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則系統的對管理人內部制度建設做了規范要求,構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規則體系。
3. 私募基金的定義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廣義的私募基金除指證券投資基金外,還包括私募股權基金。
在中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4. 私募基金的LP是投資公司的董事是關聯交易嗎
不一定。
你這個問題需要參考不同的處理環境去界定所謂「關聯交易」的定義。
在公司的內部治理角度,你可以參考《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即公司治理角度,要以存在導致公司利益受損害的交易存在,為認定關聯交易的前提。
而,在稅收征管的角度,你可以參考《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6條,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這是從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應當合理定價的角度,去征管稅基合理性問題的。
你所說的交易場景中,唯一可能涉及關聯交易監管的,是依照《公司法》及上交深交所《信息披露規則》對於上市公司決議監管的問題。在對於是否同意引進該投資基金的,基於所涉董事的關聯身份,該董事需要迴避投票。
5. 什麼是私募基金私募可以劃分為什麼分類
私募基金概念: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兩個以上投資者募集資金,為獲取財務回報進行投資活動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私募基金稱私人股權投資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
私募基金種類:
1.私募證券基金
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2.創業投資基金
主要向處於創業各階段的成長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
3.私募股權基金
除創業投資基金以外主要投資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
4.其他類別私募基金
投資除證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權以外的其他領域的基金。
6. 私募基金的三個關聯方
管理人、投資者、託管人。基金合同中會對各方的權利義務做詳細說明,你可以找一份基金合同看下就明白了。
7. 如何判斷公司是否屬於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
如果該公司是
私募機構
,登記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
,您只要
基金業協會
官網上輸入公司名稱就可以查到,查不到就不是私募機構。
8. 如何准確界定私募股權基金
私募基金的主要特徵有以下幾點
募集方式:私募基金主要是面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且在人數上有限制
募集對象:私募基金一般對投資人有一定的門檻,如資金量和可承受風險能力等。
信息披露:私募基金不像公募基金一樣,需要定期披露該基金的投資組合,因此更有隱蔽性和靈活性,但投資者所承擔的風險也相應提高
私募基金的組成方式基本分兩類,一類是簽訂合同委託投資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一類是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而私募股權基金屬於契約型集合投資
私募股權基金與一般私募基金的主要區別在於,募集對象更廣泛,主要的考量在於資金量,其次私募股權基金參與公司決策,最後在於私募股權基金屬於中長期投資,相對於一般的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向,私募股權基金的盈利依託於某行業的市場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