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募股權基金的銀行託管和銀行監管有什麼區別,對於投資者兩種哪種更好一些
銀行託管,只是資金託管在銀行,保證了資金的安全。
銀行監管,是指銀行監督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遵守基金協議等各種協議,限制其不正規的運作。這個更靠譜。
❷ 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設立及運營方面
1、合夥制基金設立和運行適用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並單列一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營要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設立和運營規則。目前施行的《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新公司法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總額為限,股東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
二、備案管理方面
在證監會成為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主管部門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根據中國證券會的授權,發布了《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該通知目前是中國證監會主管期間發布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不特定公眾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四、投資管理方面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有關規定。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五、稅收方面
1、合夥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1)未於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或(2)於中國設有機構、場所但其來自中國的收入與該等機構、場所並無關聯的非居民企業(指於境外司法權區注冊且於中國無實際管理實體的機構或實體)均須就其源於中國的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中國所得稅。同時,根據適用於在中國組建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於中國股票市場買賣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或國內基金)的現行稅務體制,於股票買賣中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及來自國內基金自其所投資公司的股息均獲免徽收營業稅及所得稅。
六、優惠政策方面
中國各地為鼓勵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以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已出台一些針對股權投資企業或創投企業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通常涵蓋稅收、房租減免、獎勵、辦事服務等方面。
七、特殊行業規范
此外,銀監會、保監會根據相關政策對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商務部對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依照外資相關法規實施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發布的《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從2014年2月7日開始,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機構均須到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事後登記備案
❸ 私募基金公司受證監會監管么
近年,私募股權基金(PE)迅速發展,已成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監管空白嚴重阻礙了行業的規范發展。尤其是監管部門仍舊懸而未決,很多部門都在爭奪監管權,其中,發改委與證監會的「斗爭」最為激烈。
預監管部門主要有:發改委、證監會、商務部和銀監會。
一、發改委
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於2006年發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方式、投資方向、備案條件、經營范圍、投資限制、企業監管等方面作了原則性規定。《暫行辦法》對創投企業的監管體現在發改委的備案上,通過發改部門備案的創投企業應當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管。為進一步加強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國家發改委2009年又發布了《關於加強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嚴格規范創業投資企業募資行為的通知》,對備案創投企業的經營范圍、最低實收資本和承諾資本、投資者人數、單個投資者最低出資、高管資質作了要求;規范了創投企業的「代理」投資業務,並在創投企業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強化。
2011年1月,發改委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試點地區設立的、募集規模達到5億元人民幣的股權投資企業接受強制備案管理、運作規范管理並按要求進行信息披露。緊接著3月份,發改委又在其網站上公布了《股權投資企業備案文件指引/標准文本/表格下載》,進一步細化了股權投資企業(即「基金」)及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即「管理機構」)的備案工作。2011年11月,發改委辦公廳又下發了《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PE強制備案制度由試點地區推廣至全國。這份《通知》也成為國內第一個全國性的股權投資企業規范條例。
不過,全國范圍內無法滿足備案條件的存量PE可能還為數不少,他們下一步該如何調整,還待進一步觀察。
二、證監會
證監會認為,我國應該借鑒成熟市場的監管實踐,效仿美英做法,由證監會為主要負責機關進行日常監管,其他部門就相關領域提出建議,如美國明確規定,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一定規模以上的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監管,美國財政部和聯邦儲備銀行對私募基金進行國內金融風險評估和質詢;英國從2001年開始就由金融服務局統一負責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工作。
2011年6月,「支付寶股權轉移事件」引發了行業關於VIE合法性的大討論。到了9月份,有幾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國證監會正在提交報告,建議國務院取締VIE結構,這份報告也流傳至坊間,在行業 內引發了熱議甚至恐慌情緒。但截至目前,關於VIE監管仍無進一步的政策出來。
而正在修訂中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基金法》)也擬將PE納入法律監管之下。據悉,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於2012年推出。但是否應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納入監管范圍,這是《基金法》修訂過程中的一大障礙。
三、商務部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等五部門於2003年發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外資創投的設立審批、對外投資審批、投資限制、投資備案、資金使用情況、投資管理人監督等方面作了規定。與純內資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相比,監管者對外資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施行審批制,實行最嚴格的監管。
2011年6月,「支付寶股權轉移事件」引發了行業關於VIE合法性的大討論。之後,商務部外資司曾到上海組織調研會,VIE是被提及話題之一。
四、銀監會
在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方面,銀監會制定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對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管是通過規范信託公司的投資決策、風險控制來實現的,如要求信託公司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即使信託公司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投資顧問也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由於銀監會是信託公司的監管機關,《指引》的監管措施有明確的指向對象,內容也較全面。
總之,我國對私募股權基金並無統一的監管者和監管標准,而由相關部門分頭監管。
❹ 私募股權基金有沒有權威的監管部門
近年,私募股權基金(PE)迅速發展,已成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監管空白嚴重阻礙了行業的規范發展。尤其是監管部門仍舊懸而未決,很多部門都在爭奪監管權,其中,發改委與證監會的「斗爭」最為激烈。
預監管部門主要有:發改委、證監會、商務部和銀監會。
一、發改委
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於2006年發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方式、投資方向、備案條件、經營范圍、投資限制、企業監管等方面作了原則性規定。《暫行辦法》對創投企業的監管體現在發改委的備案上,通過發改部門備案的創投企業應當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管。為進一步加強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國家發改委2009年又發布了《關於加強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嚴格規范創業投資企業募資行為的通知》,對備案創投企業的經營范圍、最低實收資本和承諾資本、投資者人數、單個投資者最低出資、高管資質作了要求;規范了創投企業的「代理」投資業務,並在創投企業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強化。
2011年1月,發改委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試點地區設立的、募集規模達到5億元人民幣的股權投資企業接受強制備案管理、運作規范管理並按要求進行信息披露。緊接著3月份,發改委又在其網站上公布了《股權投資企業備案文件指引/標准文本/表格下載》,進一步細化了股權投資企業(即「基金」)及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即「管理機構」)的備案工作。2011年11月,發改委辦公廳又下發了《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PE強制備案制度由試點地區推廣至全國。這份《通知》也成為國內第一個全國性的股權投資企業規范條例。
不過,全國范圍內無法滿足備案條件的存量PE可能還為數不少,他們下一步該如何調整,還待進一步觀察。
二、證監會
證監會認為,我國應該借鑒成熟市場的監管實踐,效仿美英做法,由證監會為主要負責機關進行日常監管,其他部門就相關領域提出建議,如美國明確規定,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一定規模以上的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監管,美國財政部和聯邦儲備銀行對私募基金進行國內金融風險評估和質詢;英國從2001年開始就由金融服務局統一負責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工作。
2011年6月,「支付寶股權轉移事件」引發了行業關於VIE合法性的大討論。到了9月份,有幾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國證監會正在提交報告,建議國務院取締VIE結構,這份報告也流傳至坊間,在行業 內引發了熱議甚至恐慌情緒。但截至目前,關於VIE監管仍無進一步的政策出來。
而正在修訂中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基金法》)也擬將PE納入法律監管之下。據悉,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於2012年推出。但是否應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納入監管范圍,這是《基金法》修訂過程中的一大障礙。
三、商務部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等五部門於2003年發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外資創投的設立審批、對外投資審批、投資限制、投資備案、資金使用情況、投資管理人監督等方面作了規定。與純內資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相比,監管者對外資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施行審批制,實行最嚴格的監管。
2011年6月,「支付寶股權轉移事件」引發了行業關於VIE合法性的大討論。之後,商務部外資司曾到上海組織調研會,VIE是被提及話題之一。
四、銀監會
在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方面,銀監會制定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對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管是通過規范信託公司的投資決策、風險控制來實現的,如要求信託公司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即使信託公司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投資顧問也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由於銀監會是信託公司的監管機關,《指引》的監管措施有明確的指向對象,內容也較全面。
總之,我國對私募股權基金並無統一的監管者和監管標准,而由相關部門分頭監管。
❺ 英國私募基金s0iq基金盡況什麼時候能開網,有消息了嗎
一、作為基金業發源地的英國公募基金行業
1.英國基金的發展歷程及現狀
基金作為一種為一般公眾服務的社會化理財工具,最早起源於英國,其發展歷程如下:
截止2012年末,英國基金業管理資產規模9388億美元,全球排名第7位。從基金分類來看,單位信託總資產規模已達到了2773億美元,數量達到529隻,分別佔英國基金總資產規模與總數的13.48%和10%。投資信託基金依舊是封閉式基金的主流在英國基金總數和總資產中分別僅佔比達5%和3.42%。英國的OEIC佔比達到35%,僅次於排名第一、佔比47%的開放式養老基金,成為機構投資者與零售、私人投資者的集合理財首選產品。
從基金投資資產結構類型來看,股票型基金佔主導,比例為56%,固定收益類基金佔比25%,低於全球平均水平,其他投資類型基金佔比不足20%。從銷售渠道來看,其渠道構成也體現出多元化的特點,已形成綜合性、立體化的基金營銷系統:主要包括基金公司直銷、銀行代銷、理財顧問、機構專戶及私人銀行等。
金融危機之後,獨立理財顧問(Independent Financial Adviser, IFA)渠道逐漸替代銀行代銷佔主導地位。目前,英國已有11000多家理財顧問公司,超過3萬名理財顧問,通過他們銷售的基金佔零售總額的80%,占銷售總額的50%以上。
2.英國基金業發展經驗
(1)自律性協會以保護所有投資者為中心對基金行業發展作出重要貢獻。
英國具體的共同基金投資管理實體是各類民間管理協會,如共同基金協會、投資顧問協會、投資信託協會、基金經理人協會、證券投資協會等。協會通過對會員資格的審查進行自律性管理,凡是從事共同基金業務的任何個人和機構,都需要獲得某共同基金協會的會員資格,協會有權對違反規定的成員取消會員資格,使其不能再從事共同基金業務。
各協會對共同基金的投資進行風控限制,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自律性協會作用的發揮,有利於保持基金行業的長期穩定和規范;便於政府進行宏觀引導和調控,且具有充分的靈活性和彈性。
(2)以市場及投資者的需求為導向,為創新提供法律支持、完善市場監管促進市場的穩定發展。英國的經驗表明,契約型基金的發展離不開外部力量的規范和監管,各項制度和法規都是保證基金良好發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前提。
(3)鼓勵、培育和監管獨立理財顧問,推動了基金理財向個人投資者的普及。
為確保IFA提供建議的客觀和中立性,英國金融服務監管(Financial ServiceAuthority,FSA)要求其監管下的投資咨詢公司和獨立理財顧問,都必須具備有效的內部投訴處理程序,通過對獨立理財顧問實施分級的資質管理和保證金制度等措施,保證理財顧問向客戶推薦產品時,充分了解其需求和投資境況,與其風險預期匹配,並提供書面報告。發達的獨立理財顧問渠道是促使英國基金市場高度發達的原因之一。
3.英國基金業發展教訓
共同受託人這種基金治理結構存在矛盾。按照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81節的規定,傳統信託法上的受託人職責由信託型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保管人分擔,基金管理人是信託型基金的管理受託人,基金保管人是信託型基金的保管受託人。
雖然由於英國模式的「共同受託人」的存在,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權益能夠有一定的保障,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資產的託管人權利歸屬問題難以明確,因此造成模糊地帶,二者的責任難以清楚劃分。而同時,由於管理人不是信託關系的當事人,則不受信託法的規范,相應地,投資者對管理人主張權利也不受信託法的保護。
二、私募的發展經驗和趨勢
1.私募股權投資
英國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在英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成立手續較為簡便,不作為企業法人單獨征稅,因此在英國有限合夥制是主流模式。
二是與美國相比,英國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領域更偏向企業擴張期和管理層收購期,投資項目更偏重主流產業。
三是資金來源方面,銀行是主要供給者,由於稅收方面的優惠,外國資本也成為英國私募股權基金的重要資金來源。
四是退出方面,由於歐洲資本市場發展程度不一,公開上市難度較大,因此私募股權基金多採用並購或回購的方式。
(1)英國PE發展經驗
第一,持續的政策優惠極大地推動了PE發展。優惠政策主要包括推出信貸擔保計劃、放鬆投資管制、制定激勵創業投資的稅收政策等。
第二,PE市場監管以行業自律監管為主,法律監管處於次要地位。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也確定了在自律基礎上的兩級監管體系,直接管理私募股權基金的自律組織是「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由於環境和政策的寬松,加上嚴格自律的傳統(嚴謹的協議和公司章程),英國私募股權基金可以自由發展、規范運作且成本較低。
(2)英國PE發展趨勢
第一,完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大力發展PE項目退出和交易的場所。1995年6月,倫敦交易所設立了二板市場(AlernativeInvestment Market,簡稱AIM)。最主要特點為上市標准較低.但是對公司信息進行充分披露和公開,並由投資者進行自行選擇。AIM 只有40個規則,簡潔清晰但必須嚴格遵守。
除此之外,英國還有為更初級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市場一未上市股票市場(OFEX)。其目的是為那些未進入倫敦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或AIM 掛牌交易的公司股票建立一個可出售其股票、募集資金的市場。在OFEX 掛牌交易的公司, 通過市場的培育可以按照相應的規則,進入AIM 交易。
(2)加強風險監控。
近來多家英國大公司被私募股權公司並購,銀行向一些私募股權公司大量放貸的做法引起了爭議,由於私募股權公司在英國經濟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市場上出現了濫用金融工具和過度利用杠桿效應等現象。
為了抑制這種趨勢,英國金融服務局在2008開始對銀行向私募股權公司的放貸情況進行監控。並且在金融危機後,英國對私募基金監管給予了更高重視,要對私募基金要建立高標准且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
(3)加快向新興市場國家的擴張。
2008年金融危機後,越來越多的英國股權投資集團看好新興市場國家尤其是亞中國的投資機遇,紛紛在重點城市設立辦事處,積極拓展項目,並希望投資比重提升,以分享這些國家高增長帶來的收益。
2.對沖基金
(1) 對沖基金的發展現狀及經驗
倫敦僅次於紐約是「對沖基金」第二大中心,聚集了75家對沖基金將總部設在倫敦,管理的全球20%左右、歐洲80%左右的對沖基金規模。倫敦形成目前對沖基金的地位得益於:
一是本地的專業知識;
二是接近客戶和市場,並有強大的資產管理行業;
三是完善的對沖基金配套服務,倫敦也是對沖基金服務的一個領導中心,如管理、主要經紀、託管、審計、經紀服務具有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優勢,大約有一半的歐洲投資銀行倫敦通過倫敦展業。
(2)對沖基金的發展趨勢
第一,對沖基金客戶主體機構化。
伴隨著對沖基金業規模的擴張,其投資者結構也出現了新的變化。近年來,機構投資者取代富裕家庭成為對沖基金的投資主體,投資者結構呈現出機構化的趨勢。機構投資者的投資已經佔到對沖基金資產總值的30%。另據數據顯示,目前近40%的主權財富基金已投資或將投資於對沖資金。隨著機構投資者對對沖基金業投資的迅速增加,對沖基金的規模還將繼續快速膨脹。
第二,監管更加嚴格。
英國政府率先於2007年10月宣布對對沖基金正式實施監管。組建了對沖基金標准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1月發布了《對沖基金標准管理委員會標准》,對對沖基金的監管建立在加強信息披露、靈活的監管措施及文明的投資人這三大支柱之上,通過信息披露、估價限制等措施來拓展對對沖基金行業監管的廣度和深度。
第三,對沖基金的區域分布向離岸區域變化。為了獲得稅收的好處與操作上的便利,目前50%以上的對沖基金注冊在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和百慕大群島等離岸司法轄區內。
第四,對沖基金的基金大量成立,逐漸成為對沖基金最主要的投資者之一。
與單純的對沖基金相比,FOHF(對沖基金的基金)具有以下三個優勢:
一是通過對沖基金的基金投資於多個對沖基金,可以分散風險;
二是可以投資於不接受新投資的對沖基金,因為很多對沖基金不接受新的投資者(即合夥人),但接受對沖基金的基金;
三是有可能在封閉期滿之前申請特許贖回,這也是對沖基金的基金區別於普通投資者的另一項特權。
正是由於這些優勢,使得對沖基金的基金成為連接投資者與對沖基金之間的橋梁,從而大大推動了對沖基金的發展。
3.不動產投資
(1)英國REITs發展現狀及經驗
2005年英國政府發布REITs立法草案,標志著REITs引入英國。截至2013年1月,倫敦上市的REITs共有25個,總市值達275.58億英鎊。其快速的經驗有以下幾點:
第一,交易所的合理安排確保了REITs的流動性。
倫敦是領先的不動產國際融資中心,不動產市場活躍。同時倫敦交易所也是世界最大的交易所之一,保證了REITs較好流動性,使通過REITs間接投資不動產比直接投資更為便捷。另外,在倫敦交易所的交易成本很低,如印花稅僅為0.5%,而不動產交易的印花稅高達4%。
第二,REITs的成功需要政府政策的大力推動。
2012年6月,針對REITs體系的重大變革生效,其中包括取消REITs占租賃財產2%的入市費(entrycharge),降低了REITs發行主體和投資主體的准入門檻,將有助於吸引國際資本進入,提高投資者稅後收益,建立國際化的Reit品牌,這對增強REITs的吸引力有深遠意義。
第三,REITs的收益性是REITs成功的關鍵因素。英國REITs對投資者的稅收節約效應,是促使REITs迅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
(2)英國REITs發展趨勢
金融危機導致投資者避險情緒增加。具有現金收息概念的投資策略成為資產配置的主流之一。REITs收益率優於長期公債及投資等級債,且股利率平均約有5.5%,也高於其它類型股票的股利率,加上投資標的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入,REITs成為資產配置的重點之一。
4.資產證券化
英國資產證券化是伴隨著英國金融業的高度發達而發展起來的,凡是現金流動可以寫在合同上的均可證券化。英國經濟證券化率已達到200%左右。其以下發展經驗可供借鑒:
第一,完善的法律制度。最顯著的特點是維護經濟關系中的效益公乎、公正。在法務執行中充分體現了財產權至上、債權至上、信用至上的觀念。
第二,發達的金融體系。英國的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有賴於相關領域眾多具有高度專業技能的專業人員如律師、會計師、精算師、證券專家及其他專業顧問的支持。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眾多的外國銀行和種類齊全的專業金融公司以及各類大財團、互助協會,都為英國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可靠的載體和循環空間。
第三,市場規則和管制完全符合金融市場參與者的需要。英格蘭銀行是英國所有獲得授權經營的銀行的首要監管者,有些銀行的證券和投資活動也受一個以證券與投資事務委員會為首的體制監管,從而為證券交易提供了一個井然有序的市場,公司可籌集資金,而投資者可購買和出售證券,投資者也能咨詢專家准備所有必要的財務和其他資料。
第四,鞏固的社會信用,是資產證券化有序進行的基本保證。英國的各種銀行和房屋互助協會都為客戶提供多種的付款服務,它們既包括傳統的、以票據為主的方法,也包括創新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派生品,金融派生品是各種於未來時日買賣金融票據如股票、債券或貨幣市場票據的合同,分為金融期貨或金融期權,它們有助於比較有效的風險管理,即防範或預防不利的利率、匯率和證券市場的變動。
三、公司拜訪的感受與體會
1、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加快以及資本跨境流動的逐漸放寬,建議參考歐洲UCITS成功經驗,研究制定大中華地區內容共同基金跨境銷售、運作與監管的「通行證」。
2、從海外經驗看,另類投資機構多為精品式運作,傳統公募起家的資產管理公司開展PE、對沖基金、房地產投資等另類業務多通過收購兼並的方式來開展,在集團下下設子品牌。包括此次考察的CVC為花旗資產管理下負責私募股權投資的機構,JardineFlemming為大摩資管旗下負責另類業務的機構。建議研究允許國內的公募基金公司通過並購與兼並的方式涉足私募股權、對沖基金等另類投資業務。
3、從全球及歐洲市場各種協會組織情況來看,基本上是屬於矩陣式的架構,即有不同地區的跨業務協會,也有不同業務的協會,協會組織之間的跨境與跨界交流與合作日益重要。建議加強與各地協會與監管機構交流合作。
❻ 請教:國外私募基金是如何監管的,以及監管體系的優缺點
「私募基金」在國內是很新的,很多企業不知道什麼是私募基金。但是,私募基金在國外發展得已經比較成熟。私募基金簡單地說是通過私募的方式,通過定向募集投在企業里,而不是投在股票市場上,這是它最基本的特點,這樣一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就非常直接、非常容易。美國企業成長協會在美國正好是把大量的中小企業、中小私募股權基金和一些中介機構結合在一起的這么一個組織,他們的任務就是要把私募股權基金和中小企業結合起來。
私募股權投資主要組織形式
1、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企業是美國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青島葳爾等一批有限合夥股權投資企業陸續組建,
2、信託制
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也是陽關私募股權投資的典型形式。
3、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比如: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過,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克服缺點的方法有:
(1)將私募基金注冊於避稅的天堂,如開曼、百慕大等地;
(2)將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並注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
(3)借殼,即在基金的設立運作中聯合或收購一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並把它作為載體。
❼ 有限合夥基金的歸哪裡監管如何控制風險!!
有限合夥基金在我國現在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發改委和證監會都可以監管的,但是每個基金公司管理的資金額超過5個億,就必須要到發改委備案的。
至於風險,每個公司的控制方法大同小異,基本都是有抵押,有擔保,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控制被投資方的股權等。抵押要看抵押物是什麼?最好是實物抵押,可以變現的快,擔保有無均可,因為它起不到什麼作用,股權質押最好的50%以上但是要看什麼項目、投資額度和融資方的注冊資金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