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債券合格投資者的申請條件有哪些
你好,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資質條件:
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以及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3.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4.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經其備案的私募基金
5.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夥企業
6.名下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7.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㈡ 有債事化解業務需求,需要去眾合天下總部進行申請嗎
債事群體需要找眾合天下辦理債事化解業務時,除了去眾合天下總部申請辦理,還可以前往全國各省、區縣辦事處先進行業務申請報備。
㈢ 支付令申請書是指債勸人以要求債務給付什麼為內容
申請支付令,是指債權人以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為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㈣ 深交所接受申購深圳市場可轉債新債的申報時間是多少
對於你說的這個問題,可轉債新債的申報跟新股的申購是一樣的,時間也就是必須在開市的時間才能夠申請。
㈤ 關於要求對金融債權專項執行,申請書
債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享有權利人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雖然債權和物權同屬財產權的范疇,但債具有相對性、可轉讓性和可代位清償性等特點。債權是一種對人權,當一項債的關系確定時,不論發生的根據如何,它的債權人、債務人就已經確定,債權人的請求權原則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債權人對自己所擁有的債權行使處分權,衍生出債權的「可轉讓性」和「可代位清償性」。債權的代位清償性,為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提供了理論基礎,換句話說,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是債的相對性的突破,是基於債權代位權而採取的措施。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大部分是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而被執行人的財產除了動產、不動產外,另一部分就是依法擁有的債權。在執行過程中,當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被執行人常常通過行使對自己債權的處分權,由被執行人的債務人(或稱第三人)代位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或申請法院執行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所以,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是司法實踐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作出了較為具體的專項規定,使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根據該規定,代位執行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這里的不能清償債務不同於作為破產原因的不能清償,而是指被執行人暫時無償還能力或只具有部分償還能力,而不能理解為根本無償還能力,否則即應執行終結或進入破產程序。反之,若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就沒有必要將被執行人的債權作為執行標的。需要注意的是,評價被執行人能否清償債務應排除不能作為執行標的的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費用、生活必需品或生產、經營的必備財物等,而只能以此外的財產及資金為限。 2、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本案以外的」是指法律文書確定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是法律文書中確定要承擔責任的第三人。這里指的債權,必須是已經到期的債權,即使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即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對未到期債權,被執行人無履行請求權,申請執行人也自然無從代位行使。關於債權是否到期應作具體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為准;有約定期限的以約定期限為准;既無法定期限也無約定期限的,原則上被執行人可隨時要求第三人清償,與此相應,申請執行人可隨時申請代位執行。當然,對於未到期債權,第三人如自願提前履行,申請執行人也應有權申請代位執行。這種到期債權是現實的債權,不是將來的不確定的債權,不能附有條件或期限。在執行過程中,還應注意三點:一是被執行人與案外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當是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違法所得、犯罪所得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作為債權債務關系予以保護;二是被執行人對案外第三人擁有的權利,必須是金錢、有價證券等可執行債權,物權和人身權利不能成為代位執行的標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6條還明確:被執行人收到履行通知書後,與案外第三人惡意串通,放棄債權或延緩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或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這時的異議如果僅僅是對履行期限所提出的,也應認為其異議無效。 3、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出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代位申請執行在開始上只能採用申請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發動。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享有是否申請代位執行的權利,只有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職權作出是否適用代位執行的決定,而不能不尊重其權利自主決定。如果人民法院可依職權發動代位申請執行程序,不僅會剝奪申請執行人的處分權,有悖於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還有可能出現申請執行人不願意接受第三人給付的情況。人民法院發現有可以代位執行的對象,可以向申請執行人提供並加以指導。代位執行涉及諸方面具體問題,故應以書面形式申請為宜。申請書可以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向正在執行該案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並寫明第三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地址、住所等基本情況,以及被執行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實、原因、財產狀況以及要求第三人給付的數額等。對申請書人民法院不進行審查,只要當事人能提供有關借據、欠條、生效法律文書等證明其享有債權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請書後,還應當製作履行通知書,並送達第三人。(作者單位:江西鄱陽縣人民法院)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間,對方宣告破產,並且法院已經受理的,是需要申報債權,並且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㈥ 申請發債應向財政部門提供什麼報告
申請發債應向財政部門提供企業信用評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