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不當得利之債的概念
不當得利之債是債的種類之一。因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而產生的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構成要件:(1)必須是一方受益。(2)必須使他方受損。(3)受益和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4)受益必須是無法律上的根據。不當得利之債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對方沒有合法根據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人。債務人則是不當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當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繼承人,還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義務時,以返還原物為原則,如果原物返還已不可能,則應償還其價額。返還利益包括返還原物所生孳息。
⑵ 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是不是共益債務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使他人受損,自己受益的行為。不當得利為債權產生的根據,受到損害 的人有權要求獲得不當利益的人返還該不當得利。受損人為債權人,而受益人為債務人。這一民法原則適用於破產制度。若債務人無法律上的原因獲得利益而致使他 人受到損害時,應將該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人,受損人因此而產生的對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為共益債權。但是,債務人的不當得利必須發生於破產程序開始之後, 才能列為破產債權。若受損人的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發生於破產程序開始之前,則為一般破產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在破產程序開始後,債務人取得不 當得利,使債務人的財產增加對所有債權人均有利,故因此產生的債務理應列為共益債務而從企業財產中隨時支付。例如,無效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在破產程序後向債 務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應將因此而產生的利益作為共益債務,返還給對方當事人。
⑶ 按照債的分類方式,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行為之債屬於( )。
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的知識點為「債權制度」,詳見教材P23。
本題是概念區分題。A項「連帶之債」和B項「按份之債」,是關於一個債權人或一個債務人有多個主體的情況劃分。本題列舉的「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行為之債」不僅未涉及法律主體數量問題,而且不是由當事人以其意思決定才產生的。因此,正確答案為D。
⑷ 什麼是不當得利之債並舉一案例說明之
不當得利之債是指因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而產生的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構成要件:
(1)必須是一方受益。
(2)必須使他方受損。
(3)受益和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4)受益必須是無法律上的根據。
不當得利之債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對方沒有合法根據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人。債務人則是不當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當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繼承人,還可能是第三人。
受益人在履行返回義務時,以返還原物為原則,如果原物返還已不可能,則應償還其價額。返還利益包括返還原物所生孳息。
(4)債券也是不當得利擴展閱讀:
不當得利之債的後果:
1、在不當得利之債中,不當得利人為債務人,負與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遭受損失的人為債權人,他享有不當得利返還以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2、不當得利之債的客體是返還所受利益的給付,在給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態的不同;
3、不當得利的內容,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和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4、債權人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債權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所得的不當利益。當利益不存在時,有權要求返還價金。
⑸ 不當得利之債的效力
債權發生的原因有很多種,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如果撿到他人財物拒不返還的,在刑法上會構成侵佔罪。在民法上這是一種不當得利行為,會產生不當得利之債。那麼,不當得利之債的效力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之債發生後,受害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在受益人死亡的情況下,可依繼承法的規定,由其繼承人負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1、受益人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現存利益)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利益不限於原物的固有形態,如果形態改變,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償,仍然屬於現存利益。
2、受益人為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之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不免除返還義務。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後為惡意的,其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准。
4、如果善意受益人將所受利益無償讓與第三人,從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減免返還義務時,獲得利益的第三人負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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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5.什麼是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舉例說明。
1、不當得利之債是債的種類之一。因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而產生的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例子:
近日租住在北京豐台區的鄭先生通過手機中國農業銀行轉賬轉錯賬戶,想追回錯轉的3萬元款項,卻不知對方是誰無法聯系。求助於銀行,銀行稱涉及個人隱私無法提供,讓其找警方;而涉事警方稱,該情況不構成詐騙等立案標准無法介入。其實,銀行和警方都有義務幫助鄭先生弄清楚對方是誰。
客戶通過銀行交易平台,將自己的款項錯誤地轉給了其他人,兩個客戶之間形成了「不當得利之債」,受損人行使這種債權請求權,必須知道獲利人是誰才能主張。根據合同關系,銀行應當履行向受損客戶告知獲利客戶個人信息之附隨義務。
2、無因管理之債是根據法律規定,因發生無因管理事實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債的關系。其中管理人負有將管理事實和情況告知本人,並將管理事務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債務,而本人則負有償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費用,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
無因管理之債屬於法定之債,其構成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要件,其內容須由法律具體規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多認為:本人在無因管理之債中所負的債務范圍以其所得利益為限,其賠償債務范圍只限於管理人從事無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損失,其管理費用給付債務中不包括管理人的報酬。
例子:
妻姐墊付妹妹治療喪葬費,妹夫以不知情為由拒還被訴。
王瑩與妹妹王玉是一對親姐妹。王玉之前和陸某曾有過一段婚姻,離婚後兒子小陸與生父生活。1998年1月,王玉與陳某再婚。
2009年以後,陳某多次中風住院治療。2011年6月30日晚10時,王玉突然暈倒在家,被120救護車送至醫院搶救,後被診斷為惡性腫瘤晚期,並於當年8月17日在醫院病逝。
由於陳某自身患有疾病,長期在鄉下由其父母照料,王玉住院期間均由姐姐王瑩照顧。王玉去世後,王瑩為其料理了後事,先後墊付醫療費、喪葬費共計14萬余元。事後,王瑩多次要求陳某支付墊付的費用未果,遂一紙訴狀將陳某及姨侄小陸一起告上了崇川區法院。
本案中,王瑩出於姐妹之情和道義,代為墊付了妹妹的治療及喪葬費,已與兩受益人即本案被告陳某、小陸之間形成了無因管理之債,依照法律規定,王瑩有權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她代為墊付的必要費用。
(6)債券也是不當得利擴展閱讀:
不當得利之債構成要件:
(1)必須是一方受益。
(2)必須使他方受損。
(3)受益和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4)受益必須是無法律上的根據。不當得利之債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對方沒有合法根據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人。
債務人則是不當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當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繼承人,還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義務時,以返還原物為原則,如果原物返還已不可能,則應償還其價額。返還利益包括返還原物所生孳息。
無因管理之債構成條件:
一、客觀要件
第一、管理他人事務
二、無法律上的義務
管理人依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是有法律上義務管理他人事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第一、依法律直接規定對本人負有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財產,遺囑執行人對於遺產等均有法定的管理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為,消防隊員的救火行為,為其公法上的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第二、依合同對本人負有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例如因委託、僱傭、承攬等合同,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乃基於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管理人雖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如超過其義務范圍而處理事務時,就其超過部分,仍屬於無義務,構成無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過自己之負擔部分,為他共有人支付費用時,就超過其義務范圍之限度,為無因管理。
三、管理人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即有為他人謀利益的目的。
⑺ 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權是否屬於破產債權。這句話對嗎為什麼
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益的事實。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存在,返還義務也不能免除。 因不當得利產生的只有返還義務,因為他人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權因其具備法律依據,擁有正當性,當然可以作為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