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誰知道 :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是哪本法律書的結構順序
《大清民律草案》師從德國法,由於德國學術界多強調社會,所以多以義務限制權利,所以相對重視債 至於你說的,我覺得最接近的就是法國民法了,因為在物債次序上,法國秉承自由主義,相對重視物有誰知道 :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是哪本法律書的結構順序??
㈡ 民法中的權利是否只分為"物權"和"債權"兩大類
是我們學習民法中比較基本的東西。一定要掌握。
1、財產權和人身權:這是以民事權利的客體所體現的利益為標准劃分。人身權是以人身之要素為客體的權利,與主體不可分離。進一步可分為人格權與身份權。財產權是以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為客體的權利 。進一步可分為物權、債權、繼承權.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這是以民事權力的效力特點為標准劃分。支配權是對權利客體進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如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請求權是請求特定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沒有排他性。如債權。形成權是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如撤銷權、解除權和追認權等。抗辯權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
3、絕對權與相對權:這是依民事權利的效力所及相對人的范圍為標准劃分。物權是絕對權,也稱對世權。債權是相對權,也叫對人權.
4、主權利與從權利、原權利與救濟權。這是在相互關聯的民事權利中,依各權利的地位劃分。比如擔保合同就是從權利。
5、專屬權與非專屬權:這是按民事權利與權利人的聯系而分。專屬權不得轉讓,如人格權與身份權。非專屬權如物權和債權,這種權利是可轉讓的.
6、既得權與期待權:是按權利是否現實取得劃分。如既時交付的買賣合同是既得權,而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未死亡之前就屬於期待權。
不知這樣說樓主是否明白。
㈢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該物權變動何時生效
現實問題
饒某與張某有兩個兒子大饒與小饒,2009年9月,饒某因病去世。饒某有一棟花園別墅,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該花園別墅由張某、大饒、小饒共同擁有,但直到2010年,該三人也未辦理產權變更,那麼該棟別墅的物權是否發生過變更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所以,在饒某去世時,該套花園別墅的物權已經歸張某、大饒、小饒共同所有了。需要注意的是,《物權法》同時規定,雖然該花園別墅的物權已經在繼承之時發生效力,但是在處分該別墅時,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一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㈣ 合夥人的繼承人要求返還財產份額請求權是物權還是債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是指當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或有可能發生妨害時,物權人為了使其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系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你的問題中,甲租賃了乙的電腦,電腦的所有權是屬於乙,因此假如甲因過失造成電腦損壞時乙對甲享有物上請求權。你的題目中提到「甲也可以以所有權人的身份」我要提出甲是沒有所有權的,甲對電腦是佔有關系,並且是直接佔有,不完全佔有,是基於租賃關系取得的佔有,他對電腦是沒有處置權的。因此他不是所有權人。如果甲沒有過錯但是乙的電腦對甲造成了傷害,乙合同違約了,同時因為乙的過失(提供了不合格電腦)造成了甲的傷害,基於這兩個關系甲對乙享有債權請求權。乙對甲的債務既可以說是合同違約之債也可以說是侵害人身權利的債,甲選擇侵權或合同違約之一作為理由要求甲賠償。另外,如果乙的電腦在事故中滅失,甲沒有使用不當等過失責任,則甲不構成違約,乙不享有物上請求權。
㈤ 物權效力和債權效力哪個更優先
優先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也稱為物權的優先權,其主要含義指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利益沖突的權利並存時,效力強的權利排斥效力弱的權利的實現。這種效力的強弱既體現在物權與債權之間,也體現在物權與物權之間。
㈥ 繼承權屬於物權的一種嗎
不是,繼承權是一種享受的權利,包含繼承被繼承人的物權和債權。
物權是對物的一種處置能力,包含對物的佔有,適用,收益,處分的能力。
㈦ 債權、物權、繼承權、人格權哪個屬於請求權
債權屬於請求權,它的實現依賴於權利人向義務人的請求。
㈧ 「財產繼承權」屬於物權還是債權為什麼
人身權利。因為那是基於人的身份而產生的權利。
㈨ 法院判決的繼承案件取得的物權屬於什麼取得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啊!
法院判決的繼承案件取得的物權,還是通過繼承取得的物權。通過繼承取得物權,是繼受取得。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通過一定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裡受讓所有權的所有權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買賣、互易、贈與、繼承、遺贈、消費借貸等。
原始取得指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權,如孳息、徵用、沒收、罰款、罰金、先佔、拾得、發現、添附、時效取得、善意取得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