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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生財富基金私募

發布時間:2021-07-19 00:54:02

Ⅰ 信託產品和理財,保險私募,P2P,基金,資管,有限合夥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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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簡述證券市場的派生功能

1證券投資基金對分流居民儲蓄的作用
居民儲蓄存款的持續增長是近年我國金融市場的一個鮮明特徵。經濟的快速成長離不開儲蓄的支持,分流居民儲蓄並不是不要積累。居民儲蓄的成功分流,必須通過其它更有效率的融資方式替代。以銀行為中介的間接融資,由於信貸資產質量差,本息回收困難,銀行本身的資本金補充渠道少,難以支撐負債的增長,銀行面臨較大的經營風險,儲蓄分流的初衷就是降低銀行系統的風險。從97年開始的多次降息,雖然降低了銀行的成本支出,但並沒有抑制居民儲蓄存款的增長,也就是說沒能有效控制銀行的規模擴張,這說明在當前並不存在對銀行間接融資進行大規模替代的融資方式。

證券投資基金能否起到分流居民儲蓄存款的作用,取決於證券投資基金與儲蓄存款的風險收益比較。在我國,大型商業銀行都是國有獨資或控股的,信用風險幾乎為零。由於近年物價穩定,通貨膨脹風險也小。儲蓄存款雖然收益低,但比較有保障,符合我國居民保本微利的需要。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高低取決於所投資的有價證券,它可能有比較高的收益,也可能虧損,與股票市場的波動高度相關,但長期來說,證券投資基金的平均收益率高於儲蓄存款。因此,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投資者可以選擇證券投資基金代替儲蓄存款,實現證券投資基金分流儲蓄的作用,當然前提條件是股票、債券等證券具有長期投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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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券投資基金對穩定股市的作用
股票市場具有兩類投資者,一類是機構,一類是散戶。機構由於資金量大,有能力對股市進行綜合研究,在信息上具有優勢。散戶由於資金較少,很難對股市進行全面分析,投資決策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散戶主導的市場,股市容易受噪音干擾,引起大的波動。機構主導的市場,股市不易受噪音的干擾,隨機波動性小。從這個意義上講,證券投資基金確實具有減少非理性波動的作用。我國股票市場經過十年的發展,無論是上市公司數量還是交易規模都取得了長足進步,但股市依然具有較大的波動性。我國股市波動具有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波幅較大,據統計1885-一一一1993年道一瓊斯工業指數單日跌幅超過7%的日期僅有15次,而我國上證指數在短短10年的時間單日跌幅超過7%的日期比美國百年的次數還多得多。二是股票價格齊漲齊跌,表現出較大的系統性風險。據有關分析,我國股市風險中系統性風險佔2/3以上。我國股市波動的原因也可以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股價對真實信息的反映,一部分是噪音引起的隨機波動。我國股市平均市盈率居高不下,從長期來看,投資價值不高。股票價格的波動與上市公司業績變化關聯度小,主要是受國家政策的影響。股票市場歷次較大的波動基本上都是對國家有關政策做出的反映,如國有股減持和新股發行按市值配售等政策影響就是明證。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與單個投資者的投資目標並沒有本質的差別,兩者都是追求投資收益最大化,都是要力圖規避風險。在主要受政策影響,系統性風險較大的股票市場,證券投資基金這種集合投資方式難以起到穩定股市的作用。尤其是開放式基金,在股市下跌時,由於贖回增加,有可能加劇股市的下挫。

3證券投資基金對提高證券市場效率的作用
證券市場的效率包括運行效率和定價效率。運行效率是指在一定交易費用下,投資者能獲得服務的多少。運行效率高,投資者獲得服務的交易成本就低。交易成本不僅包括經紀人傭金、稅收,還包括執行成本和機會成本。執行成本相當於證券的實際價格與沒有這筆交易市場的可能價格之間的差額,它由於投資者需要及時執行交易而引起的,並通過流動性需求和交易活動兩個方面影響交易成本。機會成本是由於投資者想交易卻不能執行交易而引起的。由於證券投資基金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證券投資基金可以提高證券市場的運行效率。

證券投資基金提高股票市場運行效率的最明顯例證就是基金股票周轉率遠遠低於A股平均周轉率。據統計,2001年基金所持股票的年周轉率為0.96,上海A股年平均周轉率是2.12,基金平均持股時間比全部投資者平均持股時間長,基金所投資股票交易頻率的降低,節省了大量交易成本。定價效率是指證券市場價格反映與證券定價相關信息的程度。提高定價效率有兩條途徑: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和證券市場的套利活動。證券投資基金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並沒有特別要求,對套利活動也不產生明顯的影響,因此,證券投資基金不顯著影響證券市場的定價效率。

Ⅲ 基金主要看什麼指標,判斷好壞,購買時間何時適宜謝謝!

您好,基金投資的關鍵在於購買什麼以及何時購買和出售。很多人重視第一個問題,但後一個問題不低於第一個問題。問題是什麼時候買賣基金最合適是交易的最佳時機。

許多基金投資者的交易業務和股市的走勢相距甚遠。例如,自2009年3月市場觸底以來,股票基金受益匪淺。然而,在2009年和2010年大部分時間里,股票基金贖回持續,債券基金收到大量凈資本流入。從投資者回報數據來看,2010年美國國內股票型基金平均回報率為18.7%,投資者平均回報率為16.7%。

中國基層民眾的處境可能更「悲催」。據估計,自2001年9月至2010年6月底第一個開放式基金成立以來,少數股權投資基金的部分投資凈投資額已達到約1.28萬億元(一般本金-贖回-股息),但扣除已經完成。扣除費用後的凈收入僅為317億元,累計收入僅為2.5%。然而,基金本身的財富效應令人印象深刻。在過去八年中,股票基金的整體年化收益率高達24%。可以看出,從基金賺錢並不意味著基本的人賺錢。什麼時候是基金交易的最佳時機,為什麼會發生這種情況?一方面,這可能是由於基督徒追逐和殺戮的惰性。許多基督徒在市場上熱情地大量買入,但當市場蕭條時他們並沒有站出來。這種行為模式不可避免地導致了高點的買盤。例如,2007年,創造了許多資金,在一夜之間賣出了神話。同時,價值近萬億元的資產被絎縫。當市場在2008年底跌至低點時,基金投資也降至冰點,沒有人對該產品感興趣。。

另一方面,原教旨主義者「加強和幫助弱者」的行為模式也可能是「不賺錢」的根源。在做投資決策時,大多數人都有明顯的偏見。當投資處於盈利狀態時,投資者變得非常謹慎,在基金小幅增加後很容易出售以實現盈利;當投資處於虧損狀態時,投資者成為高風險的愛好者,不願賣出和承認虧損。當投資需要營運資金時,他們通常會出售賺取更少或虧損的資金,而不是損失更多的資金。這導致了「糟糕的錢趕走好錢」和基本人不能從好的回報中受益的情況。

當然,絕對「基金交易的最佳時機」非常難以捕捉,基金什麼時候賣出合適這個對於基本人群來說在判斷是否購買資金方面,至少有兩個指標:一是基金長期表現良好,核心投資者穩定;其次,市場的長期趨勢是高概率事件。當這兩個指標發生變化時,可能是調整頭寸的時候了。此外,固定投資是利用紀律打敗人類弱點的好方法。定期交易可以抵制基金交易的沖動,最終可能獲得很多收益。

Ⅳ 什麼是基金怎樣買啊程序是怎麼樣的啊怎樣弄才是最好理財方式呢!

投資基金

本章主要內容:投資基金概述,包括投資基金的概念、性質和特點;投資基金的種類;基金投資價值分析。

第一節 投資基金概述

一、投資基金的概念和性質

1.投資基金的概念

投資基金是一種受益證券,是通過發行單位基金證券,募集社會公眾投資者資金,再分散投資於各種有價證券,所獲收益按單位基金份額分配給公眾投資者的一種投資工具。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收入水平不斷提高,許多人都有較多的剩餘資金,但由於缺少專業的投資知識和投資經驗,所以,把大量資金委託專業投資操作機構用於投資,於是便產生了基金。專業投資操作機構變成了基金管理公司,即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憑藉其專業知識和經驗,主要把資金投資虧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 所以,投資基金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投資基金是一種投資制度,它從廣大公眾投資者那裡聚集巨額資金,組建投資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管理和經營。第二,投資基金發行的基金證券是一種面向社會投資者的投資工具,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證券而達到投資的目的,並憑借其持有的基金證券而分享基金的投資收益,同時也承擔投資風險。

2.投資基金的性質

(1)投資基金是一種金融市場的媒介物

投資基金的管理者把投資者的資金轉換成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並對這些金融資產負有經營、管理的職責,而且,投資基金必須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確定資金的投向,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投資收益的最大化。另外,投資者把資金交由基金管理者運用,基金運營的好壞,投資收益的高低取決於基金管理者的經營業績, 基金管理者按經營業績好壞提取費用,投資者則必須承擔投資風險。而儲蓄則不同,儲蓄是存款人將貨幣資金存入銀行, 在間隔一定期限後可將本金和利息收回(除非存款銀行破產)的一種投資方式,存款人的收益比較固定而風險則很低。銀行要對吸收進來的資金進行有效的管理和運用,並對使用資金的盈虧負責。

(2)投資基金是一種金融信託形式

投資基金主要當事人有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託管人(一般為銀行)、基金持有人(投資者)三個。投資者根據各種基金的章程(其中包括基金的基本情況、投資操作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組合、投資策略及投資限制),選擇適合自己投資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把投資者的資金集合起來,形成一筆巨額資金進行投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事先確定的投資原則進行投資組合, 可大大減少投資風險, 並能獲取較高的收益。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訂有信託契約: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資產,同時及時、足額地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基金託管人主要負責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復核、 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

(3)投資基金本身屬於有價證券的范疇

投資基金設立時發行的受益憑證(基金證券)與股票、債券一起構成了有價證券的三大品種。投資者都希望通過購買這些有價證券獲得較大的投資收益,在這一點上,三者之間並無實質上的差別。然而,投資基金與股票、債券反映的關系是不同的,由此帶來的收益與風險也是不同的。

3.投資基金與股票、債券的區別

(1)發行的主體不同, 體現的權利關系不同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持有人是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管理,是一種股權關系。債券是分別由政府、銀行和企業發行的,體現的是債權債務關系。投資基金證券是由基金發起人發行的按契約形式發起的基金,證券持有人與發起人之間是契約關系。按公司形式發起的基金,通常組成基金公司,並由發起人(大股東)組成董事會,決定基金的發起、設立、中止以及擇定管理人和託管人等事項,證券持有人成為公司股東的一員,但都不參與基金的運作。發起人與管理人、託管人之間安全是一種信託契約關系。

(2)運行機制不同, 投資人的經營管理權不同

通過股票籌集的資金,完全由股份公司運用,股票持有人有權參與公司管理。通過債券籌集的資金,完全由債權人自主支配。而投資基金的運行機制則有所不同。不論哪種類型的投資基金,投資人和發起人都不是直接從事基金的運用,而是委託管理人進行運營。同時,投資基金信託又不同於個人信託。個人信託是單個投資者委託證券公司從事買賣業務,這種委託業務是完全體現投資者個人的意志,即按投資者的指示買進或賣出。投資基金信託是一種集中信託, 受託的管理人本著「受人之託, 代人理財,忠實服務,科學運用」的精神,按基金章程規定的投資限制,對該基金自主地運用,保證投資人有豐厚的收益。投資人只分享基金的盈利和分紅,而不幹預基金的管理和操作。

(3)風險程度不同

一般情況下,股票的風險大於基金對於中小投資者而言,由於受可支配資產總量的限制,只能直接投資於少數幾只股票,這就犯了「把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的投資禁忌,當其所投資的股票因股市下跌或企業財務狀況惡化時, 資本金有可能化為烏有; 而基金的基本原則是組合投資,分散風險,把資金按不同比例分別投於不同期限、不同種類的有價證券,把風險降低至最低程度;債券在一般情況下,本金得到保證,收益相對固定,風險比基金要小得多。

(4)收益情況不同

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確定的, 而債券的收益是確定的。 一般情況下,基金的收益比債券高。以美國投資基金為例,國際投資者基金等25種基金1976~1981年5年間的投資收益增長率,平均為301.6%,其中最高的20世紀增長投資者基金為465%,最低的普利倫德基金為243%;而1996年國內發行的2種5年期政府債券,利率分別只有13.06%和8.8%。

(5)投資回收方式不同

債券投資是有一定期限的, 期滿後收回本金,股票投資是無限期的,除非公司破產、進入清算,投資者不得從公司收回投資,如要收回,只能在證券交易市場上接市場價格變現;投資基金則要視所持有的基金形態不同而有所區別:封閉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滿後,投資者可按持有的份額分得相應的剩餘資產,在封閉期內還可以在交易市場上變現;開放型基金一般沒有期限,但投資者可隨時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贖回。

(6)存續的時間不同

每一種投資基金都規定有一定的存續時間,期滿即終止。這一點類似於債券投資。不同於債券投資之處在於,投資基金經持有人大會或基金公司董事會決議可以提前終止,也可以期滿再延續。封閉型基金在存續期間內不得隨意增減基金券,持有人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這一點類似於股票投資。不同之處在於,開放型基金可以隨時增減,持有人可以按基金的資產凈值要求申購或贖回其持有的單位或股份。

4.投資基金與股票、債券的聯系

基金、股票、債券都是有價證券,對它們的投資均為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劃分類似於股票:股票是按「股」劃分,計算其總資產;基金資產則劃分為若干個「基金單位」,投資者按持有基金單位的份額分享基金的增長收益。 契約型封閉基金與債券情況相似, 在契約期滿後一次收回投資。 另外, 股票、債券是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在國外有專門以股票、債券為投資對象的股票基金和債券基金。對於身邊有點閑錢,但又沒有時間或缺乏投資知識的人而言, 投資基金可以說是目前最佳的投資工具。由投資專家經營管理基金,能使基金得到最佳運用,可以使投資者得到相當可觀的回報, 之所以如此, 是因為投資基金具有顯著的優點及作用:

(1)集合投資

投資者特別是一般中小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無力同時購入多種金融資產、使自己的投資多元化以分散風險,而投資基金則為他們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投資方式。首先,眾多中小投資著以自己有限的資金購買投資基金受益憑證,積少成多,形成巨額的投資基金,然後分散投資於各種不同企業的股權、股票和其他有價證券,可取得較多的投資收益。其次,巨額的投資基金分散投資於不同種類的有價證券,即使有少數證券的價格下跌,但就整體而言,仍可享受較大投資收益。同時,巨額資金有足夠條件和能力選擇最佳時期、最佳企業、最優良的有價證券作長期投資。

(2)分散風險

由投資專家經營管理,能使基金得到最佳運用。小額投資者往往很難具備專業知識以正確分析市場行情和市場走勢,對發行證券的企業也較難作出判斷,而由投資專家執掌的投資基金組織去運籌帷幄,這些問題就可迎刃而解。首先,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獨立的投資分析部門,聘請投資分析專家,對於如何投資何時投資、如何獲得最大利益,都能比較准確地掌握;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可與投資顧問、咨詢公司建立合作關系,為全體投資者追求最佳投資利益;最後,基金管理公司信息靈通,資料齊全,具有先進的設備和管理手段。

(3)能以最低費用享受專家服務

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一般都要請求投資顧問機構或投資專家代為管理或尋求投資咨詢服務,而這些服務費用較高,這對單獨進行投資的小額投資者而言是難以承受的。若由投資基金組織聘請,這筆服務費用就由所有基金投資者共同分攤,負擔極為有限,投資者等於花很小的代價,享受專家的服務。

(4)投資基金收益憑證流動性大

投資基金收益憑證可以流通,變現能力較強,並能獲取價差收益。首先,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在一定時間後可以上市轉讓,尤其是開放型基金,投資者隨時可請求公司購回,不過,在投資基金普遍經營良好,受益憑證價值不斷上升的情況下,投資者很少賣出受益憑證;其次,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每一營業日終了,大多通過新聞媒介公告受益憑證的每一受權單位資產凈值, 在凈值提高到一定程度, 受益人又需要用款時,可在市場或投資公司出售,獲取可觀的收益。

二、投資基金的特點

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專為中小投資者設計的金融投資工具,與其他投資方式相比,有著不可替代的獨特的優勢。

1.組合投資,分散風險

投資基金的基本原則是組合投資,分散風險。投資基金把一定量的資金按照不同的比例分別投資到不同行業、不同種類或不同國別的有價證券上,這樣,一定時期某些證券的跌價損失可以由其他證券或其他證券市場上的投資收益來抵銷,甚至某一地區經濟的暫時不景氣也不至於對基金的整體收益造成太大的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風險一方面由所有的基金持有人分擔,另一方面又通過不同種類的證券和不同證券市場來分擔,從而既拓寬了投資渠道,又避免了集中投資的風險。1997年頒布實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投資基金分散投資作了若干規定: 第一,1個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 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 第二,1個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第三,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第四,1個基金投資於國家債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

2.小額投資,費用較低

投資基金是專門為中小投資者設計的一種投資工具,每單位基金的面額為1元, 每1000個單位為一手,作為交易的起點。由於每個基金都有幾十個億的規模, 所以基金的交易價格大多為1元多一點,這樣,中小投資者只要花1000多元就可以購買並持有1000個單位的基金證券,參與證券投資,並獲取投資收益。同時,由於投資基金的資金量大,所以買賣證券的交易量也很大,一般證券商會給予傭金上的優惠,從而減少了投資成本,相應地增加了基金收益。而且,證券主管部門為扶持基金的發展,對基金實行稅收上的許多優惠政策,基金的交易費用也比其他證券低,使投資者投資基金能獲得更多的收益。此外,投資基金大多聘請證券投資專家來代理進行投資操作,這比每個投資者各自聘請專家進行咨詢服務所需花費的費用要低廉得多。

3.專業管理,專家經營

投資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資金的經營與保管分開。所有基金的投資組合和投資決策都是由基金管理人來負責的。基金管理人專門聘請證券投資專家進行投資操作。這些投資專家是以研究證券投資方法,分析證券行情變化為職業的,他們可以運用各種證券方面的專門知識、經驗、信息和現代化的研究方法,全面地系統地對國內外的經濟形勢、金融動態、行情變化和各行業、各公司的基本情況進行分析研究,並以此作出合理的、富有彈性的多樣化投資組合,從而避免了個人投資者由於缺少專業知識和信息、時間和精力有限而產生的盲目投資現象。而基金的保管則是由指定的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託管人必須是信譽卓著的大銀行或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基金託管人把基金的資產和自有資產分開,獨立核算,並且對基金管理人還具有制約和監督職能,從而保證了基金資產的安全運行。

4.流動性高,變現力強

投資基金發行的單位份數一般都很多,我國近年新發行的新基金,每個基金規模一般都在20~30億元的水平,這些受益憑證可以流通,可以變現或可以贖回。在實務操作過程中,開放型投資基金定期根據其凈資產值公開報價買賣,封閉型投資基金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進行買賣,所以,投資者購買投資基金以後,如果由於種種原因而緊急需要資金時,可以隨時把投資基金變現,而不至於遭受很大損失。因此,投資基金流通性很強,投資者可以隨時買進或賣出基金。

5.種類繁多,投資靈活

隨著利率市場化、金融全球化和資本流動自由化的發展,投資基金的種類和投資范圍也迅速發展,這有利於滿足具有不伺投資偏好的投資者的需要。目前,在世界各地的證券市場上,投資基金的數量已超過1萬多種,遍及一切金融領域,而且大多數基金都進行跨國投資,任何一種被市場看好的行業或金融品種,都可以通過設立和購買基金得到開發和利用。投資基金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廣闊的選擇空間,而且往往一個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幾個或幾十個投資基金,一般投資者可根據不同層次和不同類型的需要投資幾個投資基金。

三、投資基金的產生和發展

投資基金起源於英國,1868年英國創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基金機構「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託」組織。當時正是英國產業革命成功之時,工商業高度發達,殖民地和對外貿易遍及全球。由於國內資金積累過多,而市場相對狹小,資金便紛紛轉向海外。首創的這家投資基金機構專以分散投資於殖民地的公司債為主,投資地已遍及南北美洲、中東、東南亞地區以及義大利、西班牙等國。

雖然投資基金最早出現在英國,而其興盛則於美國。1924年,美國的第一個共同基金「馬薩諸塞投資信託基金」在波士頓設立。該基金設立時只有5萬美元的資產,由哈佛大學的200名教授出資。 1年後,資產增加約39.4萬美元。直到今天,這個基金依然存在,其資產已超過10億美元,有85 000人投資於該基金。

如今,投資基金已成為美國最普遍的投資方式,其投資總額己超過同期銀行儲蓄總額,基金投資已達全美股票市值的50% 以上; 各種投資基金的總資產達到了18 000億美元,基金投資賬戶已超過了6000萬戶,參與基金投資人數佔美國人口的四分之一強,投資基金的數目高達4000多個。

在金融較為發達的國家中,日本是個後起之秀。雖然它的基金業起步較晚,但自建立以來,一直得以高速、順利地發展。日本投資基金萌芽於1930年。這一年,日本人壽保險公司為防止因紐約股市暴跌而引發日本股市下滑,共同出資組建了「生命證券」投資公司,這是一個具有法人性質的公司。到了1937年,經紀人藤本創立了名為「藤本票據經紀商」的有價證券投資組織,這個組織以每戶500元,每10萬元為一組, 向一般投資者募集資金,用以購買股票和債券,並將所獲收益分配給投資者。「藤本票據經紀商」已具備了證券投資信託的性質,一般認為它是日本投資基金的第一個正式法人組織。

由於金融市場的發展和投資者需求的多樣化,日本的投資基金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後得以不斷發展。1980年推出的中期國債基金這一劃時代的投資商品,把長期投資與中期投資結合起來了。債券投資信託基金也不斷推出適合自然人和法人多樣化需求的新品種,如1975年股票投資信託推出目標型高收益基金;1983年推出追加型基金、為法人服務的無手續費基金,還有以工資預扣方式認購基金的累積型基金等,它們都普遍受到投資者的歡迎。1988年,後來居上的日本超過美國,成為全球基金投資業最為發達的國家。

投資基金在西方發達國家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已形成了一整套較成熟、較完善的運行機制。 而在我國, 投資基金則屬於一種金融制度的創新,它的出現,不僅僅為我國投資者提供了一種風險較低、收益較高的投資工具,也為我國證券市場,乃至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新的發展動力和穩定機制。

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風險意識的增強,人們需要有更多的投資種類和投資機會, 他們 已不再滿足於銀行儲蓄和國債等能獲取固定利息的投資。但由於個人的零散資金不能形成規模投資,而所需資金規模起點較低的股票投資,又因時間、 精力及專業知識的限制而難以駕馭, 且風險較大,這樣,投資基金作為匯集廣大投資者的零散資金,由專門投資機構經營的大眾式集合投資制度便應運而生。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頒布實施。投資基金作為一種有著與儲蓄、股票、國債等金融產品不同特點和魁力的金融工具,必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的中流砥柱和普通投資者理想的投資工具。

投資基金的種類

投資基金內容豐富,種類繁多,在國外,不同投資目的的投資者幾乎都可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投資基金。由於劃分的標准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不同的類別。

一、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

根據基金組織形態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區分為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這是投資基金最基本的劃分方法。

1.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成立,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發行基金股份將聚集的資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的基金。公司型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與股份有限公司相類似,投資基金的資產為所有投資者(股東)所有,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董事會選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基金的投資業務。公司型基金的設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同時還要在股票發行和交易所在地登記。

美國是公司型基金最為發達的國家,美國的投資基金大多數為公司型基金。按1940年美國《投資公司法》規定,以證券投資為目的的投資公司可分為三類:一為面額證書公司;二為單位型投資信託公司;三為管理型投資公司。目前的投資公司絕大多數是管理型投資公司。管理型投資公司又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封閉型投資公司

封閉型投資公司發行的股份數量是固定的,發行期滿後基金就封閉起來,不再增加股份,所以也稱為股份固定投資公司。投資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資公司的股東(投資者)不得退股,即不得要求投資公司買回股票。

(2)開放型投資公司

開放型投資公司原則上只發行一種股票,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固定,股票持有者可根據市場價格行情和自己的投資決策來決定是否退股,即要求投資公司把發行的股票買回。因而,投資公司的投資基金股票總數是可以增加或減少的,所以開放型投資公司也稱為股份不定或追加型投資公司。

2.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也稱為信託型投資基金,是指依據信託契約,通過發行受益憑證而組建的投資基金,這種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人和投資者三方當事人訂立信託投資契約,基金管理公司依據契約運用信託資產進行投資,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信託資產,而投資者則享受投資收益並承擔投資風險。契約型投資基金募集資金的方式通常是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憑證是有價證券的一種,表明投資者對信託資產的受益權。日本、韓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的投資基金基本上屬於契約型基金。契約型投資基金也可分為兩種類型。

(1)現金型基金

該類型基金最初設立時,投資者用現金購買受益憑證,待全部受益憑證發行完畢後,基金全部資本也就聚集完成,然後基金管理公司再將基金資產交由基金託管人保管,並進行證券投資操作。這種基金往往要規定一定的期限。期限一到,信託契約也就解除,期限未到,基金持有人不得解約或退回本金,但可以在交易市場上把受益憑證按當時交易價格出售給其他投資者。

(2)墊付型基金

這種基金的規模和期限沒有固定限制。在基金發行時,先由基金管理公司墊付基金的資本總額用於購買各種有價證券,並交由基金託管人進行保管,然後再通過發行受益憑證籌集資金歸還發起人。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每份基金的凈值,公布受益證券的買價和賣價,投資者可以以買價把基金證券賣給基金管理公司,以解除信託契約,抽回資金;也可以以賣價從基金管理公司手中買進,進行投資。

3.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區別

①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資格,而契約型沒有。

②發行的證券種類上,公司型為股票,而契約型為受益憑證。

③在投資者的地位上,公司型為股東,契約型為受益人。

④在信託財產運用上,公司型依據公司章程,而契約型依據信託契約。

二、開放型基金與封閉型基金

投資基金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即投資者是否能夠隨時進出變現,分為開放型基金與封閉型基金兩種。

1.開放型基金

開放型基金是指基金的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可以隨時變動,即可以根據市場供求情況,發行新基金份額或贖回股份的投資基金。開放型基金的交易價格可根據基金凈資產價值加一定手續費來確定。由於投資基金總額是不封閉的、可以追加的,因此也稱為追加型投資基金。

開放型基金有兩種類型:收費基金與不收費基金。收費基金要僱傭證券商把基金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因此基金的發行價格由凈資產價值加一定比例的銷售費用構成。不收費基金直接按凈資產價值出售給投資者。盡管不收費基金不收取銷售費用,但也要收取小額贖回費用,這種收費有利於投資者長期持有基金資產。

2.封閉型基金

封閉型基金是指基金資本總額及發行份數在基金發行之前就已確走下來,在基金發行完畢後和規定的期限內,基金的資本總額及發行份數都保持固定不變的投資基金。由於基金的受益憑證不能被追加認購或贖回,投資者只能通過證券商在證券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因此又稱封閉型基金為公開交易投資基金。基金收益以股利、紅利的方式支付給投資者。基金的交易價格雖然是以基金凈資產價值為基礎,但更多的是反映證券市場供求關系,通常情況下,基金交易價格或高於或低於基金凈資產價值。

3.開放型基金與封閉型基金區別

①開放型基金購回時,其贖回價格主要是參照基金凈資產值而定,封閉型基金的交易價格則是依市場供需情況而定,並不一定反映基金的凈資產值。

②開放型基金贖回手續費較高,適宜長線投資;封閉型基金交易價格受市場供求影響大,價格起落較大,而且交易費用較低,因此投機性交易較濃。

③開放型基金投資靈活性大,容易滿足證券市場對資金的需求,但必須有一定比例的現金資產以備投資者贖回受益憑證,所以在投資效益上受到牽制,並因此對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封閉型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由於沒有贖回受益憑證的壓力,故資金可充分利用,以更好貫徹投資策略,追求較高的投資效益。

4.組合形態的投資基金

在實際操作中,公司型與契約型基金,開放型與封閉型基金通過不同組合,產生了基金市場中最常見的四種類型基金:封閉型與契約型的結合即封閉一契約型基金;封閉型與公司型的結合即封閉一公司型基金,又稱封閉型投資公司;開放型與契約型的結合即單位信託基金;開放型與公司型的結合即共同基金。

在現實的證券市場上,純粹形態的投資基金是不存在的,所見到的往往是組合形態的投資基金。如美國最常見的投資基金是共同基金,在英國是單位信託基金。

三、成長型基金與收入型基金

按照基金的投資目標不同,投資基金可以分為成長型基金和收入型基金。

成長型基金是指該類投資基金的目的是追求資金的長期成長,而收入型基金則重視當期最高收入、 因為投資目標不同, 這兩種基金的投資方向、投資策略自然不同,這樣勢必影響投資人的收益及本金的穩定性。圍繞這兩個不同的投資目標,可派生出各種其他類型的基金。

1.成長型基金

成長型基金主要投資於成長股票。成長股票,屬於一種普通股票,是指其股市價格預期上漲速度快於一般公司的股票或快於股市價格綜合指數的股票。 由於這些股票的上市公司通常將收入用於再投資, 實現資本增值,成長型基金因此將獲得利益。成長型基金又可分為穩定成長型基金和積極成長型基金。穩定成長型基金一般不從事投機活動。「基金裕隆」則凸現成長型基金概念,欲通過投資於業績能夠長期可持續增長、從長遠來看市場價值被低估的成長型上市公司來實現基金的投資收益。

詳見<<證券投資學>>

Ⅳ 私募基金違約怎麼處理

這要看基金違約的類型和性質,不同的違約情形,處理思路和策略會有不同。

Ⅵ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投資者怎樣維權

向基金業協會舉報 像證監部門投訴。 如果違約還可以提起訴訟

Ⅶ 有限合夥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是否可以有兩個普通合夥人

我國新的《合夥企業法》首次引入了有限合夥,但是其中關於有限合夥人的權利規定亦有很多的不足之處,使得本土的私募股權基金在募集設立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就權益安排亦經常出現僵局,很不利於中國本土私募股權行業的發展。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概念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和至少一個有限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設立的一種基金組織形式。其中,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 GP)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參與運營管理基金的投資行為,對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 LP)由投資者擔任,不參與基金的實質管理,並且僅以其出資額度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夥制最大的特點就是資金和管理相分離,對於普通合夥人具有有效的激勵作用。
二、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行模式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有一套適合於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模式。從整體上分析,基本可以概括為「三個主體、兩個協議、一種責任」。三個主體是指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和投資對象。兩個協議是指三個主體之間存在的合夥協議、投資協議。而合夥協議是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關鍵所在。在協議中規定了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在獲得利潤後合夥人之間如何分配、遭受損失後如何承擔責任等條款(通常情況下,普通合夥人出資1%,有限合夥人出資99%),收益分配一般通用「二八定律」。一種責任是指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中僅由擔任普通合夥人角色的基金管理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為其出資比例僅占資金總數的1%卻負責該資金的經營運作和再投資,出於對投資者和投資基金的安全及保障投資收益方面的保護,普通合夥人被要求必須負有無限連帶責任。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61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人數應在2至50人之間。目前,我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大多由一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以上有限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作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出資人,其主要功能在於將手中多餘的資金交給企業,並由普通合夥人負責經營管理,實現高額的投資回報率。有限合夥人不對外代表基金執行事務,因而僅以其出資額度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以其專業知識全面運營公司的資金,並且會依照合夥協議享受一部分收益。這樣就實現了出資人與管理人的有效分離,保障了出資人的利益,同時使得合夥企業獲得最大化利益價值。
三、有限合夥人的法定權益規定及其完善建議
有限合夥因其靈活性、稅收優勢、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的特性,已成為私募股權基金最常用的組織形式,其中有限合夥人權利是維系該類私募基金有效運轉的關鍵規則。我國新《合夥企業法》賦予了有限合夥人諸多權利,擔任有限合夥人的投資人可享受到以下法律明文規定的基本權利:
(一)分紅權。《合夥企業法》第33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企業法》第69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收益分配通常都將作為重點條款規定在有限合夥協議中,並對各方形成約束力,對於具體如何設計亦有很大的實務操作空間。
(二)剩餘財產分配權。在有限合夥企業清算解散時,根據《合夥企業法》第89條的規定,剩餘資產的分配順序為: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所欠稅費、企業債務、合夥人之間的分配。對於在清算時有限合夥企業往往會持有一些被投資企業的股份,這些企業未上市或未被收購,往往是投資運營出現了問題,退出出現困難。對於這些股份的分配,法律未作明文規定,是以實物直接分配還是變現後現金分配,應由有限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該問題會在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產生利益沖突。因此類股份通常較難轉讓變現,有限合夥人為保證自己的收益,需與普通合夥人協商比較有利的股份分配條款,以變現後現金分配原則為主,如只能以實物分配,亦需約定合適的股份估值條件。
(三)解散合夥企業權。在我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限合夥人無法單獨行使解散企業的權利,除一些法定的解散理由外,如合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若要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必須與其他合夥人達成一致的意見,或者有限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如果有限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業績不滿或對普通合夥人的管理不滿,或者企業發生其他變化時,現有法律並未賦予有限合夥人可以像公司股東在面臨公司僵局時提起司法解散訴訟的權利,即有限合夥人在企業出現僵局時並沒有通過司法解散來保護自身利益的法律途徑。
在現有法律下比較可行的辦法就是,在事先簽訂有限合夥協議時,有限合夥人應盡可能地將其可能預見並對其有利的重大解散事由及條件明確約定在協議中,以期在有限合夥企業並未如其預想順利發展並獲得投資回報時,亦可以有充足理由通過解散有限合夥企業而保障其投資本金。
(四)退夥權。在我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限合夥人有三種退夥類型。一是《合夥企業法》第45條規定的約定及特定事項退夥,即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二是《合夥企業法》第46條規定的自願退夥,即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有限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三是《合夥企業法》第78條規定的當然退夥,即有限合夥人發生以下情形,當然退夥:(一)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三)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四)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合夥企業法》第79條規定: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一般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均設有固定期限,因而在我國《合夥企業法》下有限合夥人尚不能進行自願退夥。綜合對前述退夥方式的分析,在我國《合夥企業法》下,有限合夥人只能通過在約定和特定事項發生時才能真正主動行使退夥權,這其中亦需在有限合夥協議中盡可能詳細地約定退夥事由,如企業投資在若干年內尚未退出、企業財務出現若干數額的虧損、有限合夥人因法律限制不能繼續參與風險投資等。
(五)參與管理權。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壟斷性地享有了管理權,同樣作為投資主體且出資占較大比重的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
因此,對普通合夥人管理權的制衡和監督是有限合夥人權利保障的重要措施和賦予其管理權的根本目的。賦予有限合夥人管理權,不僅是對有限合夥人固有權利的正視,更重要的是在普通合夥人管理權壟斷之外,創立一個平衡點,使得有限合夥企業內部可以自行調控,達到權利制衡。但是,如果片面強調有限合夥人的管理權,不但會影響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利益平衡關系,也可能危及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危害普通合夥人和債權人的利益,最終也還會危害有限合夥人自身的利益。因而在賦予有限合夥人管理權的同時,還需通過對其權利應用方向進行指導,有效防止「管理權」沖突,保障有限合夥能夠順利運行。
(六)知情權。財務問題是企業經營狀況的直接反映,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及時和有效的獲知,可以對自身投資保障有及時的判斷,並可以做出迅速反應,同時也是對普通合夥人經營管理權的直接約束,從積極的角度避免了普通合夥人經營「道德風險」的轉化。
《合夥企業法》第28條第2款規定:普通合夥人為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第69條第2款第5項規定,有限合夥人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權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合夥企業法》賦予有限合夥人知情權的范圍亦主要集中在財務信息上,包括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對涉及自身權益的情況,可以查閱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但是,我國對有限合夥人知情權的行使過於簡單,特別是查看信息的費用由誰承擔和知情權的具體行使要件都沒有明確規定,這兩個問題直接關繫到有限合夥人知情權的行使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合夥企業法》應借我國《公司法》第33條中對股東知情權強制救濟的規定,對於普通合夥人拒絕提供的情形,有限合夥人可以請求法院要求普通合夥人提供。
(七)對外代表權。根據《合夥企業法》第76條的規定,通常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亦不能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但是經過授權後,可以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了,。也就是說只要有限合夥人獲得了有效授權,其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的交易,其後果歸於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不會因此承擔無限責任和其他賠償責任,反之無授權下的此類行為,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由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其中「未經授權」卻帶來很多問題,例如「誰有權授權」?是「合夥企業」、「所有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的普通合夥人」還是「所有合夥人」?另外授權范圍、授權的公示方式等問題也模糊不清,在適用中必然引起爭議,進而影響到責任承擔。因此,應當對授權事項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享有經營權,因此,由普通合夥人作為授權人較為合理。至於是由全體普通合夥人還是執行事務的普通合夥人授權,由於經營權是合夥企業最重要的權利,享有經營權與無限責任直接掛鉤,因此,由所有普通合夥人授權較為合適。至於表決方式,則可由合夥協議規定。
(八)財產份額轉讓權。對於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轉讓,《合夥企業法》第73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財產份額轉讓相對是比較簡便的。然而,對於轉讓的效果,《合夥企業法》第24條中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的提法,讓人不禁疑惑,受讓人是否就當然有權經修改合夥協議成為合夥人,合夥利益的轉讓和資格受讓是否掛鉤?此處的不明晰容易引起很多邏輯上的麻煩和實踐上的障礙。
對此,我國立法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將「財產利益」與「合夥人資格」的相對分離,即有限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繼承和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形都應當理解為「財產利益」的轉移而非「合夥人資格」的轉移,同時也不造成當然的退夥。有限合夥人財產份額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夥人的意願或法律的規定而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利益的受讓者僅擁有參與分配收益的權利而沒有對合夥事務的管理權與監督權,有限合夥人並不因此喪失其有限合夥人的資格,但有限合夥人死亡或主體資格消滅的,其有限合夥人資格也隨之消滅。
(九)優先購買權。《合夥企業法》允許在兩種情形下有限合夥人可以享受對其他合夥人合夥權益的優先購買權:一是《合夥企業法》第23條的規定,在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合夥企業法》第74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主要借鑒於公司法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規定,能夠更好地順應有限合夥企業的「人合」特徵。
(十)出質權。《合夥企業法》第72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若對照《合夥企業法》第25條的規定,即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出質,明顯降低了要求,無需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出質要求的降低,充分考慮到私募股權基金中「人合性」的弱化和「資合性」的強化,同時因出質可能導致的合夥權益的轉讓,基於「財產利益」與「合夥人資格」的相對分離的立場,很大程度上只會產生有限合夥人變更的可能,對有限合夥企業的財產基礎不會造成根本的影響。
(十一)自由交易權和自由競業權
自由交易權。《合夥企業法》第70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主要是由有限合夥人處於非管理人和決策人的地位決定的。
自由競業權。《合夥企業法》第71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同其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與自由交易權的法理相似,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重大決策並無實質的控制權,且其佔有較大比重的出資,其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一般都不會損害到本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因而《合夥企業法》對此的放權十分合理,且有助於整個風險投資基金市場的活躍,即使對此要有所限制,亦都留給合夥企業各方自由協商約定。
(十二)訴權。訴權可分為直接訴權和間接訴權。
直接訴權。有限合夥協議為合夥人之間具有最高約束力的法律文件,當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直接的訴訟主要會集中在普通合夥人是否違反了其信義義務。《合夥企業法》第32條規定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普通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即在我國普通合夥人負有法定的信義義務,只有同本合夥企業進行的交易可以通過合夥協議的事先約定或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被免除信義義務。但在實踐中,目前尚無此類的訴訟發生,舉證的要求、訴由、損害賠償的標准、訴請在多大程度上會被支持在司法中尚不清晰,是更多的依照合同的理念還是參照公司股東訴訟的標准,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
派生訴權。根據《合夥企業法》第67條第2款第7項的規定,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有限合夥人有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我國有限合夥人的派生訴訟制度過於簡單,無具體的執行細則。因此,對可以提起派生訴訟的有限合夥人資格、「內部權利用盡」的前提、證明要求、訴訟費用和最後勝訴費用的承擔和分配等各個要件做更明確的規定。
四、有效保護有限合夥人權益的建議
(一)完善合夥企業立法,保護和滿足私募股權投資的需求
《合夥企業法》雖然首次承認了有限合夥,但在有限合夥人權利的行使和保護方面仍缺少明確的規定,導致實踐中亦無明確的指引,因此建議立法部門進行充分調研,制定和頒布具體的合夥企業法的實施細則。
首先,應對我國已設立的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進行調研,根據實踐中的具體問題,有針對性和前瞻性地加強對有限合夥人權利的制度研究,包括有限合夥人權利的具體行使要件、救濟機制、與普通合夥人義務的對應、有限合夥人委員會的設置等。其次,在制度研究可行的基礎上,《合夥企業法》在其具體實施細則中相應增加有限合夥人權利的具體行使規范,賦予有限合夥人有權司法解散企業、有權對違約和違法分配的利益要求索回,適當拓寬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范圍,允許有限合夥人組建和參與專門委員會、對超過一定比例的已分配利益有權要求返還等,在有限合夥人享受各項權利的同時亦要輔以一定的權利約束機制。
在具備更明確的有限合夥人權利的法律規定下,普通合夥人在向投資人募集資金時,投資人作為有限合夥人承諾了基金的大部分投資,並將企業的控制權和管理權交給了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在有限責任的保護下,可以通過行使相關的權利而保證自身的收益,適當地參與到企業的管理中,在遵守保密義務的前提下獲得企業的財務信息,並及時了解到企業的其他經營情況,同時就涉及自身重大權益的事項有權向普通合夥人提議或起訴,從宏觀上約束了普通合夥人的過度冒險行為,並保證企業不偏離正常的經營軌道。有限合夥人權利安排是否妥當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普通合夥人進行私募股權基金募資的成功與否,若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安排適當,不僅能維系基金自身的正常有效投資和收益,使投資方獲得豐厚回報,亦有助於普通合夥人下一輪的基金募集和設立,從而形成一個良性的投資循環。
(二)在現有合夥企業法框架下,保護有限合夥人權利架構
在現有合夥企業法無明文禁止的情況下,只要不影響企業整體利益和外部債權人利益,合夥企業法應充分尊重企業的自治權,允許合夥人在有限合夥協議中自行約定其治理機制和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安排,充分重視有限合夥協議作為自治法在調整企業內部關系中的地位與作用,有限合夥人主張的權利應最大范圍地體現在有限合夥協議中,並對普通合夥人產生較強的約束力。
對於現有合夥企業法尚未允許約定的有限合夥人權利,法律應遵循契約自由之原則,允許有限合夥投資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約定,只要在不損害第三者利益的情況下,法律應充分認可有限合夥協議的法律效力,並在司法實踐中認可該等協議之執行效力,承認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就執行有限合夥協議約定的違約金責任和其他權利制約。
通過在有限合夥協議中充分約定有限合夥人權利,如知情權、退夥權、自由交易權等,這些有限合夥人權利條款的相互配合,組成投資人進行私募股權投資的一套核心武器,不僅可以有效地控制投資人的投資風險,而且可以較好的保障投資人在非控制企業管理下作為「消極投資人」的利益。同時,有限合夥人還可以通過這些協議條款的綁定,對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行為和冒險行為產生有效的約束和制約,保證企業在預設的軌道上發展而基本不偏離投資人最初做出投資的判斷。在法律文件和權利要求上獲得更多的權利,正是為了在實際中盡可能少的干涉企業的管理和投資決策和束縛普通合夥人的手腳。
(三)建立有限合夥人協會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風險投資業是一個高風險性行業,從事這一行業的基金管理人不僅要有理論知識,更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還要有良好的品德修養和風險承受能力。而風險投資業由於其特性和要求,信息的透明度較差,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由於知識、信息、經驗、精力等的缺乏,將基金的管理和投資都交由普通合夥人,很難對擔任普通合夥人的基金管理人們進行有效的監管,在完善內部有限合夥協議的同時,也有必要需要建立一些特定的程序和外部機構來從宏觀及整體上規范和監管基金管理人和風險投資活動。
另外,各級政府還應組建風險投資行業協會,作為本地區風險投資行業的自律組織,通過對風險投資從業人員的管理來規范行業,間接維護有限合夥人整個群體的權利。該類協會應由一些資深的投資專家、財務專家、法律專家、企業家等組成,主要對風險投資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以及從業道德管理,並為投資者提供相關咨詢。風險投資的行業協會的一個重要工作就是定期對風險投資從業人員進行考核和評估,並發放資格等級證書。風險投資能力是一個由多種因素組成的綜合能力,可以對理論水平、實際運作能力、獲利能力及信用水平、管理能力等多個方面來考評風險投資行業協會的定期考核和評估,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亦是一次重要的考驗,對投資者的投資也起到了一個重要的指導作用。當然,風險投資行業協會自身也要受到政府的一定的監督,以保證行業協會的考核與評估結果的公開、公正、公平,否則,如果行業協會自身失去了信用的話,其對基金管理人的考核與評估也就失去了意義。
(四)完善有限合夥人權利的司法救濟
目前《合夥企業法》所賦予了有限合夥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對普通合夥人、合夥企業或損害企業權利的任何第三人可以提起訴訟的權利,但這些訴訟提起的前提、訴請、訴訟主體的適格、舉證責任、訴訟費用的補償和承擔等諸多問題都尚存在疑問,亦導致有限合夥人實際提起訴訟時面臨很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為保證有限合夥人在行使各項權利時享受有效的司法救濟,建議我國法院應本著充分尊重表達各方意思自治的有限合夥協議的精神,總結實踐經驗,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對此類訴訟的提起做出較為具體和可操作的規定。
(五)擴大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有限合夥人團體
有限合夥人團體的組成在很大程度上將影響到有限合夥人權利的行使,機構投資者應逐漸成為該團體的主力軍,增強話語權和抗風險能力,在壯大有限合夥人團體的同時提高整個團體的權利保護程度。
投資者進入存在諸多障礙是中國目前私募股權市場不能快速發展壯大的重要原因。應當說,我國還存在著大量風險投資的潛在投資者,比如我國現在的投資基金、信託基金、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基金模式,如果採用有限合夥的形式,適當的將一定的基金引入風險投資領域,會極大地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即使是對於有政府參與的風險投資,也可以參照這一模式解決政府和私人投資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中國目前的私募股權市場,盡管諸如社保基金、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從資產配置和提高收益的角度考慮希望介入這個市場,但均受到所屬領域監管政策的限制,還不能大量參與市場化風險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國各類基金會擔任有限合夥人為私募股權基金提供資金還任重道遠。未來隨著監管問題的解決,機構投資者將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大資金來源。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個監管機構應適當調整監管思路,研究和制定允許機構投資者進行私募股權投資的相關規定。
五、結語
有限合夥制現已成為國際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主流組織形式,這是與其有利的稅負待遇、良好的激勵機制、聲譽約束的有效性因素分不開的。伴隨著本土私募股權基金的熱潮,並非所有的投資人都能了解有限合夥制的一些基本規則特別是有限合夥人的權利規則,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越位與沖突在實踐中還不能很好地協調,導致實踐中私募股權基金的運轉陷入僵局,投資人投資風險加大。我國有必要繼續加強對有限合夥人權利制度的立法研究,擴大商事主體的自治空間,完善本土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配套法律規范,促進私募股權行業、創新型國家和金融中心的發展。

Ⅷ 私募基金投資出了風險無法兌付怎麼辦

報警,然後說你被詐騙了,然後就到那個公司鬧,不給錢就跟他們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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