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對企業債券進行規范的主要有三部法律,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三部法律法規互相補充,涵蓋了企業債券發行中所有的方面。
一.《證券法》種對企業發行債券的規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6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必須用於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中對企業發行債券的規定
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具有償債能力;
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6.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企業發行債券的具體規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60%。用於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於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於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
5.債券的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於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7.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Ⅱ 債券做市商的定義
從國際債券市場的發展經驗來看,債券交易絕大部分在場外市場進行,而在場外市場中做市商居於「核心」位置,發揮著活躍市場、穩定市場的重要作用。做市商制度公開、有序、競爭性的報價驅動機制是保障債券交易效率,提高市場流動性和穩定市場運行的有效手段,是場外債券市場有效運行的重要基礎性制度之一。
Ⅲ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出台的債券回購新規定會對股市產生什麼影響
對於股市沒有多大影響,那個債券回購新規定是對於做債券正回購交易的投資者會有較大影響,所謂的債券正回購交易實際上就是投資者利用手上持有的債券作為質押向市場融資(類似股票市場的融資融券的融資交易),然後把融資得來的資金再進行投資,而那個債券回購新規定主要是針對作為質押物的債券的信用評級進行嚴格的要求,對於信用評級達不到一定標準的債券不予以作為債券正回購交易的質押標的。
實際上有相當一部分債券投資者就算債券市場新規影響其投資操作,也不會因受影響而把資金投資到股票市場,原因是這部分投資者相當厭惡股票投資的風險。
另外還有一部分是股債兩棲投資者,可能會因新規而把一部分資金投向股票市場,但這一部分並不會太多,原因是債券投資本身就屬於較冷門的投資領域。
Ⅳ 國債逆回購5月22日起執行新規 新規將帶來哪些影響
3月30日,上交所隔夜國債逆回購GC001盤中最高飆升至32%,深交所隔夜逆回購R-001最高飆漲至26.81%,都創下今年新高。
今天滬深交易所出台的新規,可以讓討論聲暫告段落了。且看上交所發布的公告: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涉及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若干條款進行了修改。
核心內容大致包括三方面:
1、修改質押式回購計息規則,計息天數從回購期限的名義天數修改為資金實際占款天數,以消除名義計息天數規則下由於周末和節假日因素導致的回購利率大幅波動;
2、將全年計息天數從360天改為365天;
3、修改質押式回購收盤價計算方法,由當日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修改為當日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以提高回購收盤價穩定性。
新規在今年5月22日起執行後,行業人士普遍認為,交易所債券回購利率的節假日效應將消失。而且隨著交易所進一步優化質押式回購投資者結構,回購市場大幅跳動的局面將漸漸成為歷史。
Ⅳ 新版<交易規則>是否重新規定了債券和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最低門檻
為了活躍債券大宗交易市場,深交所降低了債券和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最低門檻,新版《交易規則》將債券和債券回購交易大宗交易最低門檻調整如下:
1.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2.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3.多隻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於2千張
Ⅵ 國內債券發生實質性債務違約是從2018年資管新規發布以後嗎
2018年全年新增42家違約主體,涉及債券118隻。違約金額方面,截至12月31日,2018年債券市場涉及違約金額達1154.5億元,而2017年這一數據為337.5億元。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在資管新規發布之前,在5月30日之前,2018年共有近20隻債券發生違約,合計違約規模超過170億;而2017年同期僅有9隻債券發生違約,合計違約規模約70億。
Ⅶ 可轉債新規是什麼
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不能申購或買入,已持有相關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回售或者賣出。
滬深交易所將實施《關於做好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不能申購或者買入可轉換債券,已持有相關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回售或者賣出。
為了不影響投資者的正常投資,各投資者應趕緊在理解相關風險的基礎上,及時簽署風險揭示書。這也就意味著,投資者必須在本周內簽署風險揭示書,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進行可轉債將受到影響。
(7)債券做市新規擴展閱讀:
修改後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價格與公司前一個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價格之間的較高者。同時,修訂後的股份轉換價格應不低於公司最新經審計的每股資產凈值和股份的票面價值。
如果任何轉讓價格的調整發生在上述30個交易日,轉讓價格的調整前的一個交易日計算轉讓價格和收盤價在調整之前,和調整後的交易日的轉讓價格計算調整後的轉讓價格和收盤價。」
Ⅷ 債券做市商的制度完善
為提高市場流動性,銀行間債券市場於2001年開始實施做市商制度。五年來,做市商制度在引導市場理性報價、活躍市場交易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促進了銀行間債券市場流動性的提高,做市商的雙邊報價已成為市場定價的重要參照。但相對於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快速發展而言,現行做市商制度還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在促進市場流動性提高方面的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為此,中國人民銀行結合當前市場實際,制定並發布了《規定》,從降低做市商准入標准、加大對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放寬做市商的相關業務要求和加強對做市商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對現有做市商制度框架作了進一步完善,使更多數量的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有機會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做市業務,同時有利於增強做市商的做市能力,提高做市商業務開展的主動性和靈活性,並有效強化對做市商的激勵約束。
Ⅸ 基金新規對債券市場有哪些影響
「基金新規」主要從限制基金投資范圍和比例、基金投資者集中度限制(針對定製基金)、協議式回購質押品資質限制、控制貨幣基金規模等幾大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監管要求明顯提高,其中部分條款的規定對金融體系流動性和債市走勢都存在一定的影響。
央行在8月接連公布新規,先是在二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提出,擬將一年以內同業存單納入同業負債范圍,接受MPA考核,後又叫停了一年以上同業存單的發行。這將迫使同業存單的發行大戶(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減少同業存單發行,以滿足同業負債占總負債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的監管要求,本質上也是一種去杠桿行為,從而對債券市場產生負面影響。由於9月同業存單到期量為史上最高(超2萬億),其中有部分可能不會續發或縮短發行期限,對流動性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這種對流動性的擔憂結合「基金新規」的發布,引發了對債市前景的憂慮。
Ⅹ 可轉債交易規則新規
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不能申購或買入,已持有相關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回售或者賣出。
滬深交易所將實施《關於做好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不能申購或者買入可轉換債券,已持有相關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回售或者賣出。
為了不影響投資者的正常投資,各投資者應趕緊在理解相關風險的基礎上,及時簽署風險揭示書。這也就意味著,投資者必須在本周內簽署風險揭示書,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進行可轉債將受到影響。
(10)債券做市新規擴展閱讀
證監會10月23日就《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針對近期出現的個別可轉債被過分炒作、大漲大跌的現象,《管理辦法》著重解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適應、交易制度缺乏制衡、發行人與投資者權責不對等、
日常監測不完備、受託管理制度缺失等問題,通過完善交易轉讓、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可轉債持有人權益保護、贖回與回售條款等各項制度,防範交易風險,加強投資者保護。
滬深交易所同時發聲,表示將可轉債交易情況納入重點監控,實施監管和自律措施。與此同時,券商已經紛紛向投資者發出通知,要求10月26日前參與可轉債申購、交易前,應簽署新的風險揭示書,否則無法參與交易。市場認為,瘋狂的可轉債,或將就此消停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