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可以發行金融債。不過這種債券是只對一級市場的金融機構銷售和買賣。地方債可以通過國家代發,去年就發行了很多地方債。政府機構不可以發行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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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商業銀行可以直接發行金融債券嗎
明顯是無權直接發行金融債券的,銀行也是公司,也是受到監管的,而且發債條件要求比一般的公司企業更高。證券發行與承銷上有詳細的規則。
㈢ 銀行能不能發行企業債券
不能。銀行發售的為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所發行的債券。金融債券期限一般為3~5 年,其利率略高於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水平。金融債券由於其發行者為金融機構,因此資信等級相對較高,多為信用債券。
企業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券。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是股份公司,但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的企業發行債券。企業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企業發行債券是企業因資金不足,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自行發售債券,也可以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理發售債券,籌集所需資金。
(3)農村信用社能不能發行債券擴展閱讀:
企業發行內部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一般只能用作補充流動資金。所支付的債券利息,相當於同期限流動資金借款利息的部分,可以列入生產成本,超過流動資金借款利息部分,從企業留利中解決。
企業支付的利息,列入生產成本的部分,借記「企業管理費——利息支出」科目,由企業留利支付的部分,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應付債券」科目。
企業發行內部債券,如果經批准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債券到期,按規定只能用屬於自行支配的自有資金歸還本息。會計處理方法與用專用基金歸還債券本息的方法相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企業債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債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企業發行債券
㈣ 銀行能幫企業發行債券么
企業能發的債券有很多種。銀行不能發公司債和企業債,但是可以給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
㈤ 農村信用社可以購買二級資本債嗎
農村信用社不能購買二級資本債
二級資本債是商業銀行為增加二級資本公開發行的債券。根據巴塞爾協定,商業銀行資本由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甚至三級資本構成。二級資本亦稱附屬資本或補充資本,是商業銀行資本基礎中扣除核心資本之外的其它資本成份,是反映銀行資本充足狀況的指標。
二級資本債發行
截至2014年4月份,包括五大行、興業、光大、民生、平安四家股份行,以及10餘家城商行和農商行等20餘家商業銀行,均已提出發行二級資本債的計劃,總額已超過4200億元。大中型銀行除平安銀行外,還有民生銀行已經獲得央行批准,發行不超過200億元二級資本債,但目前尚未完成發行。
㈥ 發行債券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債券發行條件是指債券發行者在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所必須考慮的有關因素。其限制條件主要是指:
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規定,改變公開募集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經資信評估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㈦ 發行債券的一般條件有哪些
發行債券的一般條件有: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㈧ 農村信用社裡可以買基金(債券型基金)嗎
1、農村信用社不代銷基金,基金購買的方法如下:
1)帶身份證和銀行卡到銀行櫃台購買 ;
2)開通網銀,通過網銀購買;
3)在開通網銀的前提下,在基金公司網站購買。
2、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3、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農信社分為以下部門,農信社合作社,農信社國際金融部門,政通農信社培訓學校,農信社信貸部門等,是目前有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