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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造成債券違約

發布時間:2021-07-19 13:31:33

Ⅰ 資產擔保債券的資產擔保債券規制及風險管理

有的國家發行資產擔保債券歷史很久,甚至可以追溯到18 世紀、19 世紀,有的國家卻是在21 世紀才制定本國的規范。歐盟成立以來,特別是歐元推出後,加快了區內金融體系整合和金融一體化步伐。因此,成員國對資產擔保債券的規制也正在走向融合 。
歐洲資產擔保債券規制可以分成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歐盟推出的指令,其基本目的是推動區內金融一體化,為資產擔保債券制定一些基本的共同規范。歐盟銀行業監督委員會賦有向歐盟委員會提供金融業發展咨詢建議的職能,因此也在規制資產擔保債券方面承擔一定的職能。
第二層次是成員國的法規,資產擔保債券終究是在各國自己的法律框架下發行的,國別的法律通常規定了對發行人的要求,監管的要求,破產情況下投資者保護等。
第三層次是各國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將第二層次的法律具體化,比如區分合格資產、確定最低擔保水平、發行人的相關資產負債管理和日常風險控製程序等。
第四層次是行業自律規范。發行人必須自我約束,自覺落實法律法規要求,通過及時充分地向投資者公開相關信息,特別是擔保資產的動態信息,為外部監管提供條件。
歐盟關於資產擔保債券的指令主要有:
第一個是Directive 85/611/EEC,這份指引主要是規范集合投資機構投資可轉讓證券投資限制的(Directives on undertakings forcollective investments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它要求集合投資機構投資同一發行人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本機構集合資產的5%,但如果此類債券是資產擔保債券時(其擔保資產需合乎UCITS 指引的要求),投資限制可放寬到25%。
第二個是金融機構資本要求指引(Capital Requirement Directive, CRD),它實際上由另兩個指引共同組成,分別是Directives2006/48/EC 和2006/49/EC。它們規定了銀行發行、投資資產擔保債券如何計算其風險資本需求,確保銀行資本能夠彌補其風險。
規制的主要內容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合格資產。CRD 列明的合格擔保資產包括:給歐盟成員國政府和公共部門的貸款;經信貸質量檢查評估合格的給歐盟外其他國家政府和公共部門的貸款;貸款價值比(Loan tovalue, LTV)分別不高於80%和60%的住宅和商業地產抵押貸款;貸款價值比不超過60%的船舶貸款;經信貸質量檢查評估合格的給其他銀行的貸款不超過資產池總量的15%等。
成員國並非完全依照歐盟CRD來確定合格資產的,像船舶和飛機貸款僅在小部分國家被認定為合格資產,因為船舶和飛機需求與運營具備典型的周期性特徵,受經濟周期影響很大,所以該類資產質量包括未來的現金流都有較大的波動性。德國、盧森堡、奧地利和芬蘭規定只有信貸價值比低於60%的住宅和商業地產抵押貸款才是合格的擔保資產,同時規定了較嚴格的確定抵押物價值的方法,以避免當事人操控信貸價值比。
抵押貸款信貸價值比的要求適用於資產池中的每筆抵押貸款,不能用資產池的平均抵押貸款價值比代替單筆的合規檢查。這就意味著,即使有的抵押貸款價值比大幅低於規定的要求,也不能讓另外的抵押貸款比高於規定。當某項抵押信貸資產質量下降(抵押物貶值)致使信貸價值比超出規定時,該筆信貸資產要麼從擔保資產池中剔除置入其他合格資產(資產池價值只達到最低超額擔保比時),要麼不能計算入資產池價值中(保留在資產池中,但不計價值)。歐盟指引確定的抵押和公共信貸資產地理范圍為歐盟成員國和OECD國家,但有些成員國把合格資產僅限制為本國境內的信貸資產。此外,隨著資產證券化潮流的興起,也出現了把ABS、MBS納入擔保資產池的現象,不過對這類資產一般都設定了嚴格的數量、類型、質量等限制。丹麥、德國、西班牙、瑞典、芬蘭等國明確規定資產證券化產品不能進入擔保資產池。
2.擔保水平和風險管理。確定合格資產的目的是降低信貸風險,確保債券存續期間都有高質量的信貸資產做擔保,而不是僅在債券發行時滿足要求就可以了。發行人要全程保障擔保資產的合格率、充足率和現金流水平,確保投資者在發行人破產情況下能夠得到充足的償付。發行人必須有能力及時更換不合格資產,以確保符合規定的擔保水平。資產池動態調整是資產擔保債券與其他證券化產品的根本區別。為防止最壞情況發生,法規要求擔保資產池價值必須超過(至少等於)發行債券總面值,不少國家都規定了最低超額擔保率,並且鼓勵發行人自願提供超額擔保。如西班牙規定以抵押貸款做資產池的超額擔保率為25%,以公共部門貸款做資產池的超額擔保率為43%等。
除了資產池質量風險管理外,擔保資產與債券期限錯配也需要加強管理。一般來說,抵押貸款的平均期限會長於資產擔保債券的平均存續期限,很多抵押貸款期限超過了30 年,但資產擔保債券長的多為5至10 年,短的不過2 至3 年。因此,資產與負債不匹配的情況普遍存在,期限失配可能導致資產池的現金流有暫時的赤字或富餘。當然,這並不排斥資產擔保債券是銀行可以運用的中長期籌資工具,它比銀行在貨幣市場發行票據或大額存單要穩定得多。期限錯配除了有現金流不一致的問題,還會產生利率和匯率風險,由於各國要求各不相同,很難一概而論。不過解決的辦法無非有兩個,第一,要求資產與負債嚴格適配,如丹麥、愛爾蘭等都有嚴格的資產負債適配規定。第二,允許銀行採用衍生品等金融創新工具對沖風險,但一般對這類風險管理策略都有數量限制,並且需嚴格評估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等。這些都需要發行人對擔保資產池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以滿足擔保資質要求。
3.投資者保護。在資產擔保債券發行史上,尚未發生過發行銀行破產致使債券違約的情況,不過資產擔保債券仍然建立了嚴格的投資者保護制度。
其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實現的,第一,發行人除了提取其他法定儲備外,法規要求為資產擔保債券提取專門的儲備,即使發行人違約或進入破產程序,資產擔保債券仍然有效且有充足儲備保障按期支付,投資者利益不受影響。第二,資產隔離(ring-fencing)保證投資者對擔保資產有優先追索權。如果發行人倒閉,則擔保資產池將不納入破產清算資產中,相反,按規定將指定一位資產池管理人代表投資者利益,負責處理擔保資產池事宜。在西班牙和法國的法律中,雖然把資產擔保債券投資者同樣納入整個破產程序中,但同樣保護它們的優先索償權。如果發生銀行間的收購與兼並,收購與兼並方需完全繼承被收購銀行已發行資產擔保債券的責任和義務。實際上,由於發行人資產擔保債券的擔保資產質量較好,擔保資產池常常是良好的收購對象。
4.儲戶保護。除了債券投資者,監管部門和發行人還必須考慮的相關方是銀行的儲戶。
一般來說,銀行儲戶存款都是沒有得到任何額外擔保的銀行債務(即使該國有存款保險制度,其保護額度也是有限的),銀行貸款是保障銀行儲戶利益的資產,如果銀行把高質量的貸款資產用來發行資產擔保債券籌資實際上就增加了儲戶的損失風險。為維護儲戶的利益,監管部門嚴格檢查發行資產擔保債券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如英國制定了銀行發行資產擔保債券評估條例,用法定程序分析債券發行是不是增加了銀行儲戶的額外風險,是不是損害了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如果發行資產擔保債券導致資本充足率不足,銀行必須採取措施,使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回到法定水平之上。義大利通過規范發行人向SPV 轉移資產的條件,維護銀行的安全性,保護儲戶利益。義大利規定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或超過11%、核心資本達到或超過7%時,銀行向SPV轉移資產池數量不受限制;當資本充足率在10%和11%之間,核心資本達到6.5%以上時,銀行最多隻能轉移資產池的60%;當資本充足率在9%至10%之間,核心資本大於等於6%時,銀行只能轉移資產池價值的25%。且規定,無論如何,發行資產擔保債券的銀行,其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所以,只有資信良好,安全穩定的銀行才能發行資產擔保債券。

Ⅱ 抵押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抵押當事人如違反抵押合同,其違約責任主要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抵押當事人如違反抵押合同,其違約責任主要有:
(1)抵押人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抵押權人可以提前收回抵押貸款,並按有關規定處理罰息。
(2)抵押人擅自將抵押物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時,其行為無效。抵押權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並可要求抵押人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3)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4)由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的共有、爭議、查封、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所產生的後果,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5)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發生毀損,導致土地價值減少甚至破壞,抵押權人可要求抵押人恢復土地的原價值或賠償損失,或減少擔保金額。
(6)抵押物的受贈人、繼承人拒絕償還貸款本息的,抵押權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7)抵押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時,按《合同法》處理。

Ⅲ 投資的債券發生違約是什麼意思

投資者應了解的四件事:
一、債券違約後的主要救濟途徑

「違約」中的「約」代表的是合約或合同,「違約」就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延伸到債券市場,廣義的「債券違約」囊括發行人對其與投資者之間協議中任何條款的違背,除了常見的發行人未如約兌付債券本息之外,還可能包括發行人增加對外擔保、轉讓重大資產或者整體負債規模超限等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當然,最為常見或本文聚焦的是狹義「債券違約」,即由於信用風險導致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包括在債券到期之前出現解散、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明顯喪失清償債券本息能力的情況。

違約發生後,視違約程度、債務人財務狀況、債權人權利狀況等因素,債券持有人主要有三種救濟途徑:

一是自主協商。一般來說,如果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只是暫時出現問題、最終償債可能性較高,而且訴諸司法成本相對較高,同時在無增信措施條件下,司法處理並不一定帶來處置上的優勢,在多種權衡之下債權人傾向於選擇自主協商方式,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在自主協商過程中,債務人可就後續的償債安排與債權人協商達成一致,包括制定具體的債務重組方案等。如果債券設定了擔保,投資者可以通過擔保代償方式解決。從實踐來看,佳兆業海外債券持有人在其違約之後主要採取上述方式,由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債務重組方案。

二是違約求償訴訟。在違約求償訴訟方式下,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已經出現惡化並有持續的趨勢,但債務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的償付能力,不滿足資不抵債等破產申請條件,因此債權人可以對債權人提起違約求償訴訟,要求債務人在限期內償付本息,還可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金、損失賠償額、逾期利息等。

三是破產訴訟。如果協商未果,債務人已經出現資不抵債情況,那債券持有人只能祭出破產訴訟的絕殺招。在破產訴訟方式下,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通常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且最終進入破產程序的多為有擔保的債權人,這主要是由於這類債權人在財產清償順序中較為靠前,有較強硬的話語權,償付率占優勢。在破產訴訟途徑下,債券持有人可以申請重整或破產清算或參與債務人申請的和解程序。在以上三種救濟方式中,違約求償訴訟和破產訴訟均屬於司法訴訟,一旦啟動相關流程,通常有明確的司法程序和要求,投資者能夠發揮的作用也主要是積極參與和表達訴求,剩下的事要看債務人的實際情況而定,處置時間也比較長,通常以年為單位計算。

從國內已經發生的債券市場風險事件來看,地傑通信、常州永泰豐、同捷科技、華銳風電等均以協商方式解決,前兩者由擔保代償,同捷科技通過配股籌資兌付,華銳風電通過資本金轉增股本、由引入的戰略投資者出資償付;湘鄂債持有人已經提出違約求償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上海超日經過破產重整後實現全額償付。

二、債券違約處置的主要方式與工具

總結國內外債券違約處置案例來看,債券持有人可基於救濟途徑選擇不同償債保障工具,具體來看包括以下幾類:

(一)行使擔保權

擔保包括物權擔保(物保)和保證(人保)。在債券中使用的物權擔保形式主要包括抵押、質押,使用的保證主要包括大型企業、專業擔保公司以及個人無限連帶責任等形式。當債券違約時,設置了擔保物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就抵、質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但在此之前,債券持有人應注意謹慎衡量擔保物(權)價值、避免擔保物價值不足。而設置了保證條款的債券持有人有權根據募集說明書、認購協議或擔保函等文件中擔保條款對保證的責任形式、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等事項的約定,及時行使求償權。在實踐中,地傑通信、常州永泰豐採取擔保代償的方式解決了兌付危機。在後續研究中,我們會結合具體案例對實際操作中投資者在行使擔保權或追加擔保時等需要注意的擔保物權的設立和生效、抵押物或抵押權的管理以及抵押物處置等細節問題進一步的探討。

(二)應用償債保障條款

目前,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常見的償債保障條款可分為兩類:一類圍繞債項償還本身設計,如提前兌付或行使回售權條款。一般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前兌付或要求行使回售權,主要取決於募集說明書、認購協議等文件的約定。在雙方約定的觸發條件之外,債券持有人需關注是否滿足提前兌付的法定條件。在此種情況下,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如發行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存在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發行人提前兌付本期債券本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債券持有人依據該條款要求發行人提前兌付本息的,需有確切證據證明發行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等情況。具體上述各種情形在實踐中是如何認定的,有待進一步探討。

另一類償債保障條款則通過干預公司的運營治理來間接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債權安全。對於長期債務,投資人不滿足於以不確定性的附屬資產來進行違約後的彌補,而是介入公司的日常經營行為、資本運作及管理層的其他重大決策,從源頭上避免債券持有人處於不利地位。該類條款主要包括對再融資活動的限制、對資本支出的限制、對投資和資產出售行為的限制、財務指標維持在某一水平等。從國外來看,上述條款,尤其是融資行為限制條款、投資活動和資產出售限制條款的使用較為普遍。

(三)開展債務重組

在自主協商或破產訴訟過程中,債務重組的方式可能都有涉及,一般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的主要途徑。債務重組本質上是雙方在協商基礎上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來看,債務重組主要涉及資金的籌措和償債談判兩個環節,對債券持有人而言,資金的籌措環節主要影響償債資金來源,償債的談判環節則主要影響償還的方式和比例等問題。

在資金的籌措方面,債務人面臨的選擇主要有資產出售、引入戰略投資者、獲取原股東支持等。一般情況下,在出現兌付危機或已經違約的情況下進行資金的籌措並非易事,債務人根據不同財務狀況可以選擇的途徑也有所不同:

首先,資產出售的方式將企業其他資產如設備、經營權、租賃權等資產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轉讓,獲得價款來清償債權人。該種方式較為簡單,但通過該方式籌措資金可能受到是否可以得到滿意的估值、可能會進一步引發違約的危險等制約。

其次,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形式引入戰略投資者。一般操作流程是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並讓渡給投資人,作為投資人注資的對價,投資人注資通常專項用來償付本息及相關費用,華銳風電在應對11華銳債01的兌付危機時即採取上述方案。

最後,獲取原股東的支持,具體包括配股籌資和減持股票等。配股籌資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企業向原股東進行股權融資,籌措資金,例如上海同捷科技最終解決11楊浦SMECN1兌付危機的方式就是面向原股東配股籌資。減持股票亦是原股東進行財務支持的方式,例如湘鄂債。在債務重組過程中,債券持有人對債務人能夠採取的籌資措施和備選方案應有所了解,以提高求償過程中的主動性。

在償債方式上,債權人面臨的選擇主要有展期、削減利率或本金、折價交易、債轉股等。對原有債項條款進行調整(包括針對期限、利率、本金等方面的調整)是比較常見的債務重組方式,例如佳兆業對境外債券持有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即對期限和利率進行調整,希望通過展期和削減利率來降低債務負擔。折價交易由債權人低價回收債務,而債轉股將債權轉為股權。在實際債務重組方案中,上述工具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此前,江西賽維在對其海外發行的高收益票據債務進行重組時就採取了多樣化的處理方式,如現金贖回、債轉股和轉為可轉債等。債券持有人需審慎考慮債務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理性決策,不輕易錯過獲得更高償付率的機會。債務重組過程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尤其在眾多主體參與的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將面臨怎樣的選擇以及如何做出理性決策是債務重組方式下值得進一步探討之處。

(四)申請財產保全

違約求償訴訟主要適用於債券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償付能力,不滿足破產訴訟條件的情況。一般採取違約求償訴訟的債權人債務到期日相對於其他債權人的更早,因而在債務人還有一定償付能力的條件下只提起違約求償訴訟可以更大可能地提高債權人的獲賠率。在訴前或訴中,可能因債務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使得債權人受到其他損害的,債權人可以提起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訴中財產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債權人的財產,限制當事人行為,防止財產流失。

(五)強制清算資產

破產清算制度通過在法律程序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清算,並將可分配財產在有關權利人(主要是債權人)間實現較為公平的清償,因而沒有更多的措施可以採用。在財產分配順序上,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債券違約處置的主要參與機構

債券違約之後,投資者在追償過程中可能與各類機構打交道,也需要參與到部分機構中表達自身訴求。總的來看,在不同的救濟途徑之下,債券違約處置主要包括以下三類機構:

一是一致行動協調機構。債券持有人一般人數眾多且較為分散,在債券違約處置中需要一致行動協調機構來統一持有人意見,表達其訴求。常見的一致協調機構包括債券持有人委員會和銀行債權委員會。以佳兆業為例,海外債券持有人成立了特設委員會,聘請律師事務所參加與佳兆業方面的談判,集中表達債券持有人的意見。

二是顧問機構。債券違約處置中,債務人和債權人需要多方中介機構的參與和配合。在債券違約處置過程中,尤其是債務重組中,債券人和債務人可能會聘請不同的財務顧問、審計師、法律顧問等。越是復雜的債務重組,如債務人為跨國企業集團,需要聘請的顧問機構越多,例如在世紀之交的粵海債務重組過程中,參加的中介機構近100家。

三是司法機構及其指定機構。在採取司法救濟途徑的違約處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參與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其通常會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承擔接管債務人的財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等主要職責。該類參與機構的特點是職責法定且需遵循諸多硬性規則。實踐中,各類參與機構的參與度如何,是否實現了最初設計的角色、功能,在輔助投資人處理違約事宜中發揮多大的功能等也與投資人密切相關。

四、債券違約處置的依託實現機制

從債券持有人的角度出發,在債券違約過程中自我權益保護的主要依託實現機制包括債券持有人大會制度和受託管理人制度。

債券持有人大會是具有決議職能和監督職能的集體議事機構,是債券持有人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實現機制。從國外情況來看,賦予債權持有人團體以法定的地位和權力是較為普遍的做法,並會在相關規范中對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性質、地位、職責、召集、決議效力等問題予以規定。在決議的效力方面,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決議需經法院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從國內對該項制度的規范情況來看,主要對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的事由做了強制規定,而會議的具體召集、流程、表決等細節問題則交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決定持有人會議制度在保護投資人利益的程度大小的關鍵問題則是大會通過的決議的效力問題。但國內現有規范體系並未明確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效力問題,導致在實踐中大會的決議並不必然得以實現,如發行企業可能會以募集說明書中的既有約定對抗決議。所以,除非在相關文件中做出明確約定或有法律明文規定作為依據,否則即使大會費盡周折做出決議,其不必然得到執行。另外,在程序方面,持有人會議制度在實踐中還存在難以召集持有人、開展不順暢等問題。根據持有人會議制度目前的狀況,投資人應更加重視相關文件中對持有人會議制度的約定條款,為持有人會議作出的決議的執行提供充分的依據,做好鋪墊。

受託管理人制度是債券管理的組成部分,該制度有利於降低債券持有人一致行動成本,對發行人形成一定的監督和制約,從而保障債券持有人權益。從國外情況來看,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的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較為成熟,在受託管理人的任職資格、權利與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2014年修訂後的《公司債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託管理人按照規定或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從執行現狀來看,我國債券受託管理人更多的是發揮組織者、協調者以及持有人會議決議的執行者的角色,尤其是承擔風險管理職責方面,受託管理人較為被動,一方面是由於與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存在協調問題,另一方面則是受託管理人無明確責任約束,其與債券持有人的法律關系要辨明,在此基礎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而界定受託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Ⅳ 抵押擔保債券的交易結構

CMO交易結構在轉付證券交易結構的基礎上對資產池的風險和期限進行了更為細致的劃分,支持資產固有風險被分割重組為不同性質和不同級別的「衍生風險」並相應分散給那些能夠理解也願意吸收這些風險以期望獲得相應風險補償的市場參與者,交易產品更好地滿足了不同風險和流動性偏好投資者的需求,吸引更多投資者,增強了資產支持證券的競爭力,提高了融資效率。實踐中,「剩餘級」債券一般不對外發行而由發起人持有,一方面可以減少發行費用,另一方面也對「正規級」債券起到了超額抵押和信用增級作用,這也是發起人為證券化融資所必須承擔的風險,但同時發起人也可籍此獲得未來可能的額外收益。
很顯然,在CMO結構中若資產池中有任何資產發生違約,則級別最低的債券將先承擔損失,隨著資產池中損失的增加,其它等級的債券也可能受到波及。因此,在CMO的各檔級證券中,檔級越優先的,期限越短,風險越小,但收益也越小;檔級越次的,期限越長,風險越大,但收益也越大。所有投資於同一級別CMO債券的投資人,平均分擔該級債券的損失。交易期間,由於不同等級CMO債券的還本付息期限不同,受託管理人收付款專戶之間的現金流量必將出現不對稱的現象。一般來講,前期現金流入大於現金支出,而後期則相反。受託管理人有義務對收款專戶中的剩餘現金進行適當的再投資,以保證後期對投資者還本付息。
CMO 初問世時是以高收益的公司債及貸款做為資產池擔保品,隨著市場對CMO的結構與風險的日漸熟悉,現在的CMO擔保品也逐步納入多種類型資產(如新興市場債券、小型企業貸款、項目融資貸款、房貸、消費性應收貸款甚或其它CMO債券);CMO的交易結構亦從最基本的現金流量型擴大至市值型、合成型以及混合型。 混合型CMO得名於其資產池構成的「混合性」,該類CMO的證券化資產既有從發起人處購買的資產,也有通過信用違約交換合約指定的資產,由此決定了混合型CMO兼有上述各類型CMO特點。
CMO 的交易結構根據資產池資產在交易期間是否可以變動還可分為:靜態型(即資產池內的資產在交易期間維持不變)、部分管理型(即服務商在管理資產池過程中可以出售任何被視為有違約風險的資產)、積極管理型(即服務商可以自行決定買賣證券化資產,以對資產池實行積極的信用風險管理並使持有權益級CMO的投資人獲利最大化)等種類。

Ⅳ 債券違約時受償順序是什麼

如果債券違約,那麼企業就要破產,用破產的清算後的實際價值,根據償債人順序依次償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5)抵押擔保造成債券違約擴展閱讀:

凡需要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法院應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妥委託執行手續。超過此期限委託的,應當經對方法院同意。

112.

委託法院明知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不得委託當地法院執行:

(1)無確切住所,長期下落不明,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2)有關法院已經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案件或者已經宣告其破產的。

113.

委託執行一般應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經對方法院同意,也可委託上一級的法院執行。

被執行人是軍隊企業的,可以委託其所在地的軍事法院執行。

執行標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託有關海事法院執行。

114.

委託法院應當向受委託法院出具書面委託函,並附送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原件、立案審批表復印件及有關情況說明,包括財產保全情況、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的情況,並註明委託法院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Ⅵ 《擔保法》第46條的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1.主債及利息2.違約金3.損害賠償金4.實現抵押權的

問:《擔保法》第46條的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1.主債及利息2.違約金3.損害賠償金4.實現抵押權的費用1,請教什麼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的清償程序:「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2,請教什麼是抵押權折價?雙方協商不成,抵押物就一定被拍賣嗎抵押合同約定的我有任意處置權,可以拍賣。《擔保法》第46條的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1.主債及利息2.違約金3.損害賠償金4.實現抵押權的費用1,請教什麼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的清償程序:「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2,請教什麼是抵押權折價?雙方協商不成,抵押物就一定被拍賣嗎抵押合同約定的我有任意處置權,可以拍賣。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你好,抵押權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可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Ⅶ 什麼是資產抵押債券,資產抵押債券有哪些法律風險

資產抵押債券(Asset-Backed Security,簡稱ABS)是以資產的組合作為抵押擔保而發行的債券,是以特定資產池(Asset Pool)所產生的可預期的穩定現金流為支撐,在資本市場上發行的債券工具。
(一)資產抵押債券的信用風險從根本上取決於基礎資產的應收現金流的質量及違約概率。由於該因素在資產抵押債券發起人構建基礎資產池以及向SPV轉移基礎資產定價時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考慮,所以一般來說,投資級的資產抵押債券出現原始債務人違約的現象在現實中很少。
(二)SPV雖然是資產抵押債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一切資金流動的安排者,但並不直接參與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的實際流動。所以,一旦資產抵押債券出現違約,發行人本身根本沒有能力對投資者進行補償,或哪怕只是在短期內進行墊付。
(三)資產抵押債券交易發起人的財務實力是判定基礎資產轉移的真實銷售性質的重要依據,而且內部信用增級手段的採用也使得發起人分擔了一定比例的信用風險。
(四)外部信用增級手段的廣泛應用使得擔保機構在一定程度上也成為了資產抵押債券信用風險的最終承擔者。對於一支已獲得全額保險的AAA級資產抵押債券來說,擔保機構可以擔保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按時獲得利息和最終的本金償還,即承擔了全部信用風險。
(五)由於資產抵押債券服務商在原始債務人違約時要承擔墊款義務,即在一定期限內承擔一部分信用風險,所以服務商財務實力的大小是決定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能否及時足額收回應得本息的重要因素。但是,服務商所墊付的款項有最高金額和最長墊付期限的限制,且其墊付資金只能來源於事後對違約資產的追償和處理,而不能來源於其他未違約資產。因此,服務商並不能也沒有義務對違約資產抵押債券承擔最終償付責任。

Ⅷ 債務人已經事實違約,債權人不通知擔保人繼續放貸,擔保人對後續貸款有擔保責任嗎

根據《擔保法》第20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更詳細的債務擔保條款華債網查詢得到。
債權人不通知擔保人繼續放貸屬於屬於擔保人責任,擔保人對加重部分並不再承擔責任。

Ⅸ 房產二次抵押,債務人對銀行違約了,債權人要不要起訴

1、應當起訴,而且你的訴訟必然可得到法院的受理,只要你向法院提供債務人違約的證據就適用預期違約的規定,這和你的債權人乙的債權履行期有沒有屆滿無關,因為債務人對外其他債務存在違約或者重大信譽損失的前提,未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採取訴訟方式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以防止損失或者風險的擴大。而不起訴意味著不主張,那麼無法參與抵押財產的處置分配。所以必須起訴。
2、抵押物處置價款的分配順序反映在抵押權上是按照有效抵押權設定順序來進行分配的,也就是說銀行和債權人乙均就同一抵押物進行了法定登記,那麼在抵押權分配上按照抵押權設定順序進行分配。此案例中銀行設定了第一順位抵押權,而債權人乙設定了第二順位抵押權,那麼處置抵押物是扣除法定優先款項後,銀行在剩餘價款中首先得到清償,銀行清償完畢才輪到債權人乙,然後是第三、四...順位的抵押權,全部抵押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後如果還有剩餘,再分配給一般借款人,一般借款人才是按照比例分配。如果該抵押物的處置價格還不足或剛好滿足銀行的抵押權的實現,那麼債權人乙就連一分錢都分配不到,只能和其他一般債權人就債務人的其他資產進行比例分配...
3、關於就抵押物公正約定的到期不還可不經訴訟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由於沒有法律依據,此約定和公證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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