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債權轉讓的債權不存在怎麼辦啊,急死了
債權轉讓一般有以下幾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債權的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二種法律關系:一是原合同法律關系,二是轉讓合同法律關系。其中的轉讓合同盡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往往又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交易,各國法律均允許債權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轉讓債權。對於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而不必徵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應當說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有人認為,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後原來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有人認為,債權轉讓並不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原來的訴訟時效應繼續計算。上述司法解釋基本採納了第一種觀點,該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時,根本不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只有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後才有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債權轉讓通知,目的在於指示債務人向受讓人履行債務,具有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效力,並不當然具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意義。因此債權轉讓通知並不當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但如果說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容,或債務人轉讓通知後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1
② 申報債權一直不給確認沒結果可以申請退款嗎
破產案件申報債權,若不確認,可起訴要求確認債權。
③ 為什麼不能以債權成立時間的先後決定優先效力次序
一)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
1、破產費用: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費用具體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疇中,其基本特點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二)勞動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勞動債權主要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破產人所欠稅款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三條第二款: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1、破產宣告前無財產擔保或者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
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是與有財產的債權相對而言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對擔保物加以變賣,從其價款中優先受償,因而不屬於破產債權。而與之相對應的無財產擔保或者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由於沒有上述優越條件,所以應當列入破產債權。
2、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人也可能因種種原因放棄自己的優先受償權,這種放棄了優先受償權的擔保債權應當納入破產債權的范圍,在清償順序上,與無擔保的破產債權一樣,按照破產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償。
3、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債權人依照法律程序對擔保物行使優先受償權後,財產擔保以及法定優先權擔保不足部分,或經變賣擔保財產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產債權的地位。
4、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設定了保證的債權,如果債務企業因破產而不能清償,債權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因此這種有擔保的債權不屬於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保證人代破產企業清償債務後所享有的代位求償權,則應列入破產債權。
5、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
二、破產債權要滿足哪些條件?
1、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
2、破產債權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
3、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
4、破產債權是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的債權。
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破產清算優先權排在首位的是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也就是說,企業破產清算之後的資金首先用於支付該企業的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
其次再用於償還所欠員工工資、稅款等等。
④ 善意取得為什麼不能針對債權
可以的。我國《民法通則》對善意取得制度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經濟發展和司法實踐的需要,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89條中,對於善意取得作了一個嘗試性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這一規定適用范圍限制在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擅自處分上。19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以下簡稱意見(修改稿)]第96條作了較為規范性、完整的規定: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或者非所有權人擅自處分所佔有的財產,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償、依法定手續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第三人不負返還義務,由擅自處分財產的人對所有權人予以賠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修改稿審判實踐中未適用)對於善意取得的財產范圍作了擴張,對善意取得的條件作了界定。"依法定手續取得"強調了財產交付法律形式要件。
⑤ 為什麼不能設立無期限的債權啊
因為如果債權無期限,那麼債務人可以一直以履行期限未到而不履行債務。
那麼這樣下來債沒有目的也就沒有存在的意義啦!
而且債的特徵和債權的特徵里都有這一條。
⑥ 債權不得讓與有哪些情形求答案
(一)依合同性質不得讓與的情形。
它主要指以下幾方面,
第一、一些與人身密切相關的合同權利不能讓與。
如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特殊信任關系產生的僱傭、委託等關系,雇傭人對於受僱人之債權或委任人對於受任人之債權,通常情況下均不能讓與。又如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扶養請求權,夫對於妻固有財產之使用收益權等,也不能讓與。
第二、債權讓與會實質性地改變債務人的義務或增加債務人承擔的風險的,不能讓與。
如在保險合同中,由於投保人的情況各不相同,因此投保人的改變會實質性地增加保險人的風險,故也不能讓與。
第三、不作為債權不能讓與。
例如競業禁止的約定。由於不作為債權只是為了特定債權人設定的利益,如果允許讓與,無異於為債務人新設義務,故原則上不能讓與。
(二)依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讓與的情形。
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債權人的合同權利不得讓與。如果當事人間有這樣的約定,那麼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得讓與債權的。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防止因為債權的讓與而實質性改變債務人的義務。對於禁止讓與的約定,各國的立法例採取了不同的態度。如《法國民法典》不承認此種讓與特約的效力。《德國民法典》第399條卻規定此種特約有效。《日本民法典》第466條第2款與台灣地區《民法典》第294條2項規定它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如明知有此特約(惡意),而仍受讓該債權的,其受讓無效;若第三人不知有此特約(善意)的,而受讓該債權者,不論其「不知」有無過失,其受讓均屬有效。不過債權證書上有禁止讓與之記載的,則可推定第三人為惡意。在我國,《合同法建議稿草案》中曾有類似規定。但在《合同法》中卻沒有作出規定。筆者認為,從保護交易安全的角度出發,對善意的第三人應該保護其合法權利。而為更有效保護債務人的利益,建議可以採取美國立法例,美國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對禁止合同權利的條款解釋為,該條款的目的是,當合同禁止的轉讓發生時,賦予債務人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而不是使這一轉讓歸於無效。此款規定,殊為合理,值得借鑒。
⑦ 為什麼債權不需要公示
因為物權的標的(客體)是"物體",債權的標的(客體)是"給付行為"(行為)。只有物體才能看得見摸得著,所以才能公示。抽象行為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比如,合同約定乙下月交付100箱貨物給甲,未來的給付行為,現在怎麼可能看到呢?
⑧ 如果不選債權通會怎樣
債券通北向通吸引了國際資本流入中國債市,提升了中國穩定國際收支的能力,也提高了中國債市的開放水平。是中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新突破,將在促進人民幣國際化和吸引國際資本投資中國債市方面產生多方面的積極影響。 客觀地說,債券通北向通開通之前中國債市的已有的各項開放渠道,主要適應於對中國債市較為了解、能夠承擔較高的運作成本來參與中國債市的外國央行和大型機構,而相對較低的外資參與率意味著對於為數更多的希望投資中國債市的中小投資者來說,需要探索新的開放渠道來吸引他們的參與,而且這些新的開放渠道需要回應他們在參與中國債市時所面臨的一些挑戰。債券通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推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