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募基金用有限合夥制比較好,但為什麼大部分管理人備案為公司制
你要搞清楚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概念。大部分私募基金都是有限合夥制;同時基金管理人較多為公司制。公司制的優勢是組織形式簡單,同時作為法人,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2. 私募股權投資一般都採取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所以就叫有限合夥股權投資基金,資金主要怎麼募集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私募基金),主要的募集資金方式非公開募集
1、人數,一般不超過200人
2、金額,一般100萬起步
3、渠道,目前金額機構無法代銷,因此更多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都是自建渠道
4、由於針對的是高凈值客服,所以需要較人性化的服務
5、有對賭的,年化10%左右的固定加浮動
6、需要關注運營團隊,合作的券商等
補充: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產品需要通過證券基金業協會的備案,這樣增加產品的透明性,對客服的說服力會增強,但是其標的資產與二級市場掛鉤,二級市場表現好,帶動創業板新三板,產品相對就好銷售點,但是目前股市低迷,私募基金的發展方向為穩健型的以債券作為標的,進攻型的與信託類似,直接投資實體項目。
3.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是什麼意思
簡單點,私募基金就是面向特定人群的基金項目,有限合夥是指由一個以上的普通合夥人和一個以上的有限合夥人共同設立的合夥項目,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項目的債務承擔責任的.
就是你已有限合夥的身份購買私募基金,你的責任只是應對你的出資額。
4. 投資基金為什麼是有限合夥 知乎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特點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的條件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1]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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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的優勢有哪些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6. 合夥制私募基金 為什麼基金採用合夥制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所謂合夥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夥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資PE類投資,合夥制私募基金也能開設賬戶進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
合夥制私募基金特點
採用合夥制私募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合夥制私募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合夥制私募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7. 私募基金對外投資比如股權等,為什麼要通過有限合夥或者某個信託投資呢直接投不行嗎
私募股權基金是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的。
加上信託計劃,有可能是為了募資方便或是和信託有項目上的合作。
在私募基金備案制明確之前,有很多基金是採用有限合夥方式來募資並投資項目的,現在私募基金管理法規和措施都很明確了,應該不用這種方式了。
8. 為什麼私募基金(PE)大都採用有限合夥制
基金普遍規模都不大,只能採取合夥的方式,而責任當然是以出資額為標准,因為不涉及債務問題,所以肯定是有限責任。
9. 為什麼風險投資基金多採用合夥制形式
《私募有限合夥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以物權分析為視角》以物權分析為視角,以有限合夥基金的籌集資本、管理資本、投資、資本退出、資本運營的法律調整為主線,以理論分析和闡述為內容,以具體的法律制度建議和配套制度措施的建議為要點,以意義和價值的闡發為結論,並在我國社會歷史文化大轉型的時代背景下展開比較全面而深入的論證。
金融街PE:PE公司更適合哪種組織形式?是合夥制還是公司制?這是自07年6月1日《合夥企業法》修訂以來,大多數從事或即將要從事PE行業的人士的困惑和猶豫之處。
避稅:在與《金融街PE資訊》的探討過程中,大多數PE公司表示"避稅"是考慮採用合夥制的主要原因。在美國,大多數的PE公司都採用合夥制,這樣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的問題,否則,以公司制形,除了與合夥制企業一樣繳納15%的資本利得稅以外,還需交納35%的公司所得稅。
在中國,對於機構投資者來說,因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利潤已經繳納所得稅,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無需再繳納所得稅,因此基本上不存在雙重征稅的問題;至於個人投資者,除了基金主體繳納所得稅,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還要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因此產生了所謂的雙重征稅。但如果是合夥制形式,基金主體雖然不交稅,但個人收益會按35%繳納個體工商經營所得(收入5萬以上)。
另外,在中國,國家為了扶持創投企業,對其實行低稅政策,稅率是按15%計算,如果投資的是中小高科技公司,那麼對外投資總額的70%還可以用來抵扣稅款。這樣算下來,合夥制的稅收誘惑並不算很大。但是創投公司的抵扣政策需要在項目投資兩年後才可執行。
利益主體:公司制的制度相對完善,設有董事會、監事會,這種形式簡單清晰,對出資人有一定保障,也易於被各類市場主體接受;有限合夥制沒有法人主體,沒有注冊資本,只是一個認繳資金。其中LP,也就是有限合夥人負責提供基金資本,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並不得執行企業日常事務,否則失去有限責任的保護;對於基金管理人(GP),主要以自身的投資技能入股,投入1%的資本金,獲得項目增值部分的20%收益,並每年收取2%左右的管理費。
合夥制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管理人的利益,在公司日常運營中,擁有絕對決策權,每次項目投資前的入資(Capital Call),對出資方有嚴格的要求,經常會在法律文本上體現,假如LP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資金到位,之前所投的資金或項目股權將歸管理人GP所有。
運營效率:合夥制的設置有利於管理人對項目的有效獨立決策,在資本繳付的安排、增減資表決上手續簡單,保底分成條款引起的委託理財糾紛也可以解決。
總結:合夥制沒有法人主體,普通合夥人雖承擔公司無限連帶責任,但因為中國目前並沒有建立自然人的破產制度,合夥人的誠信問題無法保障,責任很難追溯。在基金初設的融資時期,合夥制形式造成的融資成本和難度也可能相應增大。另因為合夥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協議約束,在後期LP對GP的管理監督也較難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