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基金未定期信息披露 怎樣 處罰
一年有兩次或者以上不做信息披露的,會在協會信息上公式,情節嚴重的6個月內不允許發行新產品
Ⅱ 怎麼在證監會查一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你好,從管理層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中國基金業協會進行管理。 2-《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中國基金業協會定期發布行業信息披露指引,指導信息披露義務人做好信息披露相關事項。
Ⅲ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到底有多重要
信息披露,這是基金管理人最重要的信託責任,也是管理人和投資者信息溝通的主要橋梁,合理的信息披露既保護了投資者,也保護了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是影響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主要決策依據,也是在基金發生虧損時,保護投資者知情權與緩解糾紛的主要手段。
Ⅳ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到底有多重要怎麼才算盡到信息披露義務
正確答案:A 解析:股權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1)基金合同。(2)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3)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4)基金的投資情況。(5)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6)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7)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8)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10)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Ⅳ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內容包括哪些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披露內容:
根據《披露辦法》第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 (三) 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 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 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 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 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報告包括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月度報告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應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年度報告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完成,每年6月30日前發布上一年度報告。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披露內容:
在信息披露的時間和頻度上,《指引》規定,半年度報告應在當年9月底之前完成,年度報告應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義務人可自願選擇報送季度報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報告應在每季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以內完成。
意思就是說,股權和創投私募要披露年報、半年報,但季度報告採取自願原則。這和證券私募的披露頻率要求很不一樣。
首先是半年度報告,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基金費用明細等,其中基金投資者情況、基金持有項目特別情況說明、管理人報告等都是選填項目。
其次是年度報告,需要披露:一是基金產品情況,包含基金基本情況、基金產品說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金投資者情況(選填)、外包機構情況;二是基金運營情況,包含累計運營情況、持有項目說明表;三是主要財務指標、基金費用及利潤分配情況,包含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基金費用明細、過去三年基金的利潤分配情況;四是基金投資者變動情況;五是管理人報告;六是託管人報告;七是審計報告。
最後是季度報告,是可以自願選擇披露的。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基金費用明細等,其中基金投資者情況、基金持有項目特別情況說明、管理人報告等都是選填項目。
Ⅵ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頻率是多少
私募通常每周、每雙周或每月公布一次凈值,規模達到5000萬的必須有月度信息披露,所有產品需有季度信息披露。私募可以去排排網了解。
Ⅶ 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對於5000萬以上的產品,每個月披露一次,其他的每季度更新。主要披露內容有私募運作情況,包括凈值情況、管理費、託管外包費、業績報酬計提情況等;私募基金的TA登記表;資產證明等
Ⅷ 基金信息披露的我國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
[2]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場有關當事人在基金發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環節中依照有關規定,以一定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布與基金有關的信息。通過基金信息的披露,基金運作的透明度得以增強,從而有利於投資者做出明智的判斷並監督基金管理人的運作。基金信息披露的這一作用決定了基金信息披露必須全面、及時、真實。一旦違背了基金信息披露的這些原則,基金投資者不僅不能改善與基金管理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而且會因為虛假、片面、滯後的信息而遭受巨大的損失。目前在我國基金信息披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息誤導
基金管理人出於經營管理上的特殊目的,往往會隱瞞或者不真實披露詳細、准確的信息。有的基金為了提升自身的吸引力,在信息披露中故意使用一些似是而非的語言,或者使用的文字表達不夠通俗易懂,讓投資者摸不著頭腦。還有些基金在信息披露時避重就輕,報喜不報憂。對有利於基金的信息過量披露,卻對不利於基金的信息沉默不語。其主要表現為:第一,不及時或迴避披露應披露信息。唐建『老鼠倉,事件被媒體揭露後,上投摩根基金公司不僅未對相關信息進行及時披露,而且還公開發表聲明,矢口否認媒體上關於其旗下的一名基金經理近日涉嫌「老鼠倉」被舉報、中國證監會已介入調查的報道。第二,片面披露相關信息,誤導基金投資人。許多基金營銷時,為擴張基金規模,常常片面宣傳已取得的業績,人為製造基金銷售緊俏氛圍,使投資者誤認為申購投資基金穩賺不賠並可獲得高收益等;而對基金可能面臨的風險,或避而不談,或在宣傳資料中不引人注目的地方以很小的字體顯示。這種信息誤導行為嚴重的破壞市場秩序,給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帶來很大損害。
(二)披露滯後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18條至第20條分別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九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於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於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然而,在這90日、60日、15日的工作期內,法規並沒有限制投資基金的倉位不準變化,也沒有要求這種變化應該進行公告。於是,在投資基金進行公告的日子裡,投資者看到的證券投資基金公告中持有股票的信息並不是「現在時,」域者「現在進行時」,一般都已經變成了「過去時」。實際上,基金在公告前的15日中,其持倉情況己有很大改變。這種滯後性導致的「失真率,擴大,極易在市場上造成信息誤導。
(三)被動披露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基金管理人為了在激烈的行業競爭中爭奪廣大投資者、爭取利潤最大化,逐漸認識到了主動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但是因為基金管理人在對基金資產的運作方面存在著許多不願讓公眾知悉的暗點,對基金的信息披露產生一種害怕和迴避的心理。在基金市場中,這種情況表現為基金管理人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種額外的負擔,而不是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和基金投資者應該享有的權利;不主動地披露基金信息,而是抱著能夠少披露就盡量少披露的想法。在實際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往往將信息披露的范圍僅限於法律規定的范圍,除此之外的信息不願意透露分毫。這種非主動性必然會對基金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及時性產生負面的影響。
(四)內容繁瑣
我國1997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內容與格式(試行)》對招募說明書需公布的內容作了詳細的規定,正文部分共需披露24個項目,涵蓋了從基金設立到基金終止的全過程,也包括了對基金運行中各方當事人的披露。一般基金招募說明書都是洋洋灑灑幾萬字,投資者面對此書往往無從下手,想找關鍵信息猶如大海撈針。在2004年8月中國證監會修訂了《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其中,對於招募說明書正文的規定幾乎沒有變化,依然是24個項目。不過值得一提的是,此規定首次提出基金公司要編制和披露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招募說明書摘要是招募說明書的簡化版本。此舉似乎克服了以往信息披露內容重點不突出的毛病。但是細細分析該規定中涉及招募說明書摘要的內容以及基金公司在現實中披露的招募說明書摘要,我們發現其依然有17項內容,包括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風險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關服務機構、基金的名稱、基金的類型、基金的投資目標、基金的投資方向、基金的投資策略、基金的業績比較標准、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基金的投資組合、基金的業績、費用概覽、對招募說明書更新部分的說明、簽署日期。這樣,即使是招募說明書的摘要其篇幅依然很長,字數有的達到一萬多字。而且投資者最為關注的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基金風險收益特徵和費用概覽等重要內容往往在招募說明書最後幾頁,其字數又往往只佔全文的20%左右。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發現,盡管增加了招募說明書摘要這個文件,但這依然沒有解決信息披露內容繁瑣、重點不突出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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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私募的信息披露問題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或Private offering)作為一種資本募集方式,是與「公募」(Public offering)相對應的概念,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資金。 公募就是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募集資金。
在美國,所謂的私募融資(Private Placement),是指發行證券的公司(發行人)以豁免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證券發行申報和證券注冊登記的方式,向社會投資者發行一定量的證券,以募集一定量資金的融資方式。
根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的規定,任何企業在市場上公開發行證券融資,必須在公開發售前向證券監管部門進行登記注冊。未經登記注冊發行證券即構成欺詐,將被處以刑罰。然而,上述強制性登記注冊的要求,存在若干例外或豁免(Exemptions),其中一個重要的豁免,即私募融資。
我國沒有私募的概念和相關的法律規定,美國由於證券業的發達,其私募市場也相對發展充分,在法律制度上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1933 年的證券法是美國證券行業的框架性法律。1933 年法律框架的立法思想是,先概括的規定管制任何證券發售行為,再以例外規定排除無關的行為,其中也包括私募。因此對證券私募的監管是由一些免除條款來限定的。其監管主要通過各州的公司法和藍天法(blue-sky statues)進行,由於證券的相關規定與判例的矛盾,使得進一步規范私募的法規regulationD於1982年開始實施。regulationD規定了三種豁免或者成為安全港(safe harbor)的情況,其中Rule506專門對私募進行了規定。RegulationD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進行了限定。
對於私募融資中的信息披露義務,在聯邦一級的證券法規並未作詳細規定,而主要委之於各州「藍天法」的規定以及在regulationD中有一定的規定。公募融資的信息披露義務在《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有著詳細的規定。
RegulationD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規定
如果認購股票的投資者只有合格投資者,發行人不必提供Rule506(b)(1)(i)規定的任何信息。如果認購股票的投資者中有具有資歷經驗類的認購人或者受託人,發行人必須對全部投資人提供規定的信息。而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程度因其是否為申報公司(reportingcompany)而不同。當發行人為非申報公司時,非申報公司不需要依照34 年證券交易法第13 條或者第15(d)條,負有向證監會等及申報相關信息的義務。此類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因融資額的大小而不同。當發行人為申報公司時,申報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不因融資額的大小而不同。需要根據Rule506(b)(2)(ii)(A)或者Rule506(b)(2)(ii)(B)的要求,根據其一進行披露。可見美國立法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點是,特定類型的投資者可以獲得相應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