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基金經理詐騙1500萬,法人和業務員會判刑嗎
歡迎關注《許靜案一審被判無期已上訴 投資者向民生證券追回賠款》
資金去向不明 投資者追回本金難
另一邊投資者對於一審判決也並非完全滿意。據一審判決書,許靜違法所得的三億余元,只交代了其中三千萬的去向。因此有投資者表示不滿,雖然判決書對金額做出了認定,但卻未披露剩餘大額的資金去向。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楊錫鋒律師認為,判決書未披露資金去向不合常理。即便一審判決書已經責令許靜退回違法所得,但法院除了幫助處理已經被查封扣押的部分資產,其餘部分並不會幫被害人追回。
同時律師稱目前了解到許靜名下沒有其他資產且被判了重刑失去賠付能力,通過民事手段很難再向其追討。因此這筆資金的去向則成了關鍵。「如果不披露,我們就無法知道該向誰以及採取什麼方式追回這筆錢,」楊錫鋒表示。
② 私募詐騙
私募的名義詐騙。數額夠大的話構成詐騙罪。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屬於公安機關受理和關系。如果你遭受這樣的權利侵犯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如果網站是故意泄露號碼供騙子詐騙,屬於共同犯罪。
如果不是故意泄露,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其有過失或過錯,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③ 私募基金跑路了怎麼辦
私募基金跑步的的話,只有報警並向銀監會投訴,等他們審查結束以後,看能不能退回一部分損失?
④ 如何看出私募股權基金的騙局
要想看出私募股權基金的騙局就要先了解私募股權基金的風險。
首先是分為兩類:商業風險和違規風險
商業風險是指在私募股權基金進入公司後公司運營產生虧損或因其他原因產生的到期無法兌付的情況,這種風險是可控的且合理存在的,與收益相伴而生,商業風險轉變為損失時,由投資人自行承擔。要想規避商業風險就要選擇信譽較好的基金公司的產品,詳細了解基金投向和風控措施,慎重選擇,該種風險談不上騙局,屬於正常市場風險。
違規風險又分為事前的違規風險和事後的違規風險,其中事後的違規風險主要表現為企業在獲得資金後挪用或轉移,這時主要考驗基金公司的監管運營能力,要想規避最好的方式是選擇信譽較好的基金公司。
事前的違規風險可以說是基金公司參與的違規騙局,主要體現為超額募集或者改變投向等。這種騙局主要靠高回報和客戶服務作為誘餌,要想甄別需謹記羊毛出在羊身上,目前實體經濟能承受的財務成本大都不超過12%年化,扣除基金公司的運營成本、客戶服務成本和較高的銷售提成、項目提成,能留給投資者的利潤空間不會太大,萬萬不可貪圖利息丟了本。所以說到底,抵制高利潤誘惑和選擇有信譽的基金公司是規避私募股權基金騙局的最重要因素。
⑤ 舉報私募基金詐騙需要什麼證據
一、遇到私募基金詐騙到哪裡報案?
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實際財產取得地。報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經偵支隊/經偵大隊報案。
二、私募基金詐騙報案需要什麼證據?
1、書面報案材料,單位報案的應加蓋公章。
2、受害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單位)使用的證明文件、高額回報的書面承諾資料、宣傳資料、收款憑證、受騙者的名單、虛構項目和虛構用途的書面資料等原件或復印件。
4、受騙者已支取的資金及尚未取得資金的相關憑證。
5、資金流向。
三、私募基金詐騙的具體特徵是什麼?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
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四、如何防範私募基金形式的詐騙?
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有關部門建議:
1、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
2、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
3、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4、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⑥ 朋友們誰了解浙江金岩控股,感覺像是詐騙公司,非法集資,有了解的嗎
金岩剛剛起步,沒集到多少錢,等到它發展壯大,國家馬上封它,反正我是不相信金岩
⑦ 不是私募基金卻欺騙客戶說是私募基金客戶5年到期虧了近20萬怎麼辦
證券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可以向證監會舉報。
⑧ 私募詐騙怎麼維護自己
一、私募基金詐騙如何判刑
根據詐騙金額來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私募基金詐騙的具體特徵是什麼?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
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⑨ 7月已有7地20家私募被處罰,私募基金違規有哪些
說些最新的吧 分別涉及違規經營、利益輸送、操縱市場、老鼠倉等四類。
一是資金募集環節問題集中。表現為不設投資門檻,向不合格投資者募資甚至提供保底承諾等;
二是基金投資運作不規范。存在利用港股通賬戶跨境操縱多隻股票價格、借用多層嵌套通道業務和配資賬戶籌集巨量資金操縱多隻股票,甚至存在混同固有資產和基金資產,挪用近億元基金財產用於其他業務支出等;
三是利益輸送手法新。存在通過大宗交易將所管理的產品所持有的股票低價轉讓給其他私募產品,進行利益輸送;在所管理的產品之間以約定價格對倒交易,虛增自身產品業績;個別私募基金實控人在擔任投資顧問期間,利用他人賬戶高杠桿謀取「跟倉」收益,非法獲利上千萬等。
四是登記備案不規范。部分機構未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部分產品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個別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備案產品比例高達70%,違規開展私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