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段話基本上是斷章取義,在「擬以」之前應該是有該上市公司某一個股東的名稱,注意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並不是上市公司自身,必須注意有些公司的母公司的集團公司與現在上市的上市公司的名稱是相近的,但實際上是不同的,建議你看清楚公司公告里所使用的名稱吧,一般就是該上市公司的某一個股東(正常是該公司的大股東)。另外這個債券是可以轉換成股份,但並不像是可轉債那樣會增加公司股本的,所謂的可交換私募債券中的交易的意義是指由上市公司的某一個股東以所持有的股票作為交換這些債券投資者行使以債券換取股票的股利。對於公司和已經持有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來說是沒有什麼利弊的,可以簡單的理解為上市公司的某一個股東以上市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物進行債務融資的行為,也就是說並不是上市公司自身的行為,上市公司自身的行為當然會影響上市公司和持有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但現在是上市公司的某一個股東行為,雖然大多數是大股東行為,但這並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由於發行這類債券,在未來發生債券行使交換股票的股利時,會出現大股東「減持」股票的現象,這是屬於披露信息的范疇,故此在發行這類債券時上市公司是需要盡到披露相關持股比例較多的股東交易本公司股權的信息義務。
何為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呢?
深圳交易所將其定義為:中小微型企業依據《試點辦法》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交換成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也可以理解為附換股條件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品種。
其概念與上市公司可轉債有一定的相似,但區別在於,上市公司可轉債是上市公司以自己公司的股份作為轉換標的,而可交換私募債是指以發行人所持有的A股市場符合相應條件的股份,而不限於發行人自家股份作為轉換標的。
具體到可作為交換標的的股票,深交所的通知指出,可交換私募債券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應當是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債券發行前,除為本次發行設定質押擔保外,應當不存在被司法凍結等其他權利受限情形;在可交換時不存在限售條件,且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發行人對上市公司的承諾。
可交換私募債券在發行前,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應當質押給受託管理人,用於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期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質押股票數量應當不少於債券持有人可交換股票數量,具體質押比例、維持擔保比例、追加擔保機制以及違約處置等事項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
換股期限為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換股價格應當不低於發行日前一個交易日可交換股票收盤價的90%以及前20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均價的90%,具體換股期限、換股價格以及換股價格調整機制等事項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
可交換私募債券持有人在換股期限內可以選擇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而申請交換股票的,應當通過證券公司向本所申報換股指令。
B. 債券受託管理人請教
1、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受託管理人受否可以為券商和銀行以外的其他機構?應該是商業銀行吧
C. 可轉債是否需要債券受託管理人
看披露文件,有的明確提了有受託管理人,也有沒說的,沒做過這玩意。。。
D.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履行什麼職責
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持續關注發行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私募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 (二)發行人為私募債券設定抵押或質押擔保的,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應在私募債券發行前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並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三)在私募債券存續期內勤勉處理私募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四)監督發行人對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應履行義務(包括募集資金用途、提取償債保障金)的執行情況,並出具受託管理人事務報告; (五)預計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六)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受託參與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七)私募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重要義務。
E. 債券受託管理人變更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債券持有人對債券發行人行使法定權力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是由債券持有人個人或集體行使;二是通過債券受託人行使,由債券受託人代表全體債券持有人採取行動。倘若債券發行使用信託契約,債券持有人對發行人的法定權力就轉讓給了受託人,由受託人處理發行人與持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雖然對受託人的選擇通常是由債券發行人或發行管理人作出的,但指定受託人是為了讓其代表債券持有人並保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的。由於債券受託人是債券持有人的代表,受託人在代表債券持有人方面具有以下權力:[1]
(1)當債券發行人拖欠償還債券時,只有受託人被授權向發行人提出加速償還債券的要求,而個別債券持有人不允許對發行人的拖欠提出付款要求或要求加速償還,除非在有相當比例的債券持有人要求受託人向發行人提出要求時,債券持有人也有權在發行人違約拖欠時要求加速償還。
(2)受託人對要求加速償還與否有廣泛的選擇權,有時甚至關於是否有拖欠償還債券事實的認定也要取決於受託人的選擇權,即取決於受託人是否認為有損予全體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只有當受託人認為違約拖欠已成事實並有損於債券持有人利益時,債券持有人才可以要求受託人對加速償還債券提出要求。
(3)當發生違約拖欠時,受託人有權要求所有的支付代理人(如財務代理人)向受託人支付有關債券的全部款項,並要求它們代表受託人持有所有的資金、債券和息票。
(4)受託人單獨有權對發行人實施強制執行程序,而個別債券持有人則沒有此項權力。
(5)受託人有權放棄對發行人違約拖欠的法律追究,如果受託人認為發行人的違約拖欠不會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利益。這樣一項棄權被認為是受託人獨有的,並且對債券持有人是有約束力的。而債券持有人也有權以在債券持有人大會上通過一項非常決議的方式,要求受託人不放棄對發行人的法律追究。然而,這項權力僅僅是理論上的假設,因為召集持有人大會的時間是非常緊迫的。
(6)受託人還被授權作為替代債務人代替發行人承擔償還義務。這項權力的行使無需債券持有人的同意,也不受債券持有人大會非常決議的限制。這是一項更新債務人義務的權力。
(7)受託人還被授權修改信託契約條款,可以不徵求債券持有人的同意,但必須與發行人有協議。
(8)受託人還在解釋信託契約方面享有獨占的確定任何問題的權利,但是要受到法院司法管轄權的制約,即在任何情況下,法院都可以要求受託人對信託契約條款作出合理的解釋。
F. 什麼是受託管理人
幫助委託人管理其財產(例如股票、債券)的人
G. 債券受託管理事務報告怎麼解讀是利好還是利空
私募債受託管理人出具的《受託管理人事務報告》分為年度和臨時兩種
報告,前者是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根據對發行人的 持續跟蹤情況向私募債券持有人出具的年度報告;後者是在私募債券存續期 內,如出現對私募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件時,受託管理人應當自
其知悉該等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私募債券持有人出具臨時報告。
《受託管理人事務報告》應當及時通過交易所網站專區、受託管理人或發
行人網站、郵寄或者電子郵寄等方式向私募債券持有人披露,並通過「固定 收益品種業務專區一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業務一信息披露材料提交」等欄目 向交易所報備。
H. 怎樣選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人
1、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託機構(以下簡稱法人受託機構)。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依法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應當誠實守信、無重大違法記錄,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
2、條件:
(一)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
(二) 注冊資本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 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 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