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債權屬於(A請求權 B人身權 C 財產權 D相對權 E絕對權)
財產權
❷ 債券是所有權憑證嗎
債券則是債權憑證或所有權憑證。
債券持有者對債券發行者的要求償付權。債券持有者與發行者的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債券則是一種債權憑證或所有權憑證。由於債券的性質不同,債券所有權的表現形式也不同。有的債券的所有權來自於債券本身的性質。例如,擔保債券對於特定抵押資產享有留置權,而無擔保債券則對一般資產享有債權。有的債券的所有權來自債券發行的目的。例如,調整債券是發行者在持有者同意下以低利率債券換取高利率債券,以緩解發行人的困難。
❸ 關於債權是相對權還是絕對權的問題。材料中認為債權可對第三方侵害主張賠償,以此作為債權為絕對權的依據
絕對權是指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由於絕對權的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可以對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稱為對世權。 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債權。由於相對權的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他對抗的是特定的義務人,因此又稱為對人權。
❹ 什麼是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是指其效力及於一切人的權利,即除權利主體之外的任何人均對權利人承擔義務。如物權關系中,物權人之外的一切均負有不妨害權利人行使對物的支配權利。屬於絕對權的還包括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
相對權是指其效力僅僅及於特定相對方當事人的權利,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
根據民事權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圍,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4)債券是不是絕對權擴展閱讀: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權利實現的方式不同。絕對權,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並可以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相對權,是指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只能對抗特定的人的權利。
(2)權利內容之法律上所對抗的人范圍不同。絕對權是對抗一般人之權利,而相對權為對抗特定人之權利。
(3)權利適用領域不同。絕對權指對於一般人請求不作為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物權等。相對權指對於特定人請求其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
❺ 債權屬於什麼權A.絕對權B.相對權C.一般權利D.職權
民事權利(相對權)。
債權的相對性,是指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法國學者Demogno清楚地指出,依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所以債權的相對性表明的是權利行使的范圍,即權利的行使針對的是特定人。
眾所周知,合同集中體現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法國學者卡爾波尼埃(Carbonnier)指出,意思自治是一種法哲學理論,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權利義務發生的根據。
在民法體系中,合同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核心部分,而個人意志則是合同的核心,亦即在合同范圍內,一切債權債務關系只有依當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時,才具有合理性。
學者古諾(Gounot)更是指明了意思自治的雙重含義:意思自治不僅意味著當事人有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的自由,而且意味著當事人有不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的自由,當事人不應當被他所不曾同意接受的義務所約束。以上兩位學者的論述,可歸結為兩個意思:
第一,合同下的權利與義務由當事人設定,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第二,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並沒有為自己設定合同下的任何權利與義務,因此不受合同項下義務的任何約束,這正好解釋了為什麼債權人無權以合同為依據請求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
不難發現,這兩個意思說的正是合同的相對性,表明了合同的相對性正是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必然要求,所以意思自治是我們討論債的相對性的前提與背景。
(5)債券是不是絕對權擴展閱讀
《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6 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後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債權無效抗辯權。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債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債權債務
❻ 物權、債權中的「絕對權」「相對權」是什麼意思
絕對權與相對權是一項具有理論積淀的學理概念,也是一項具有制度價值的法命題。隨著社會的變遷,民法理念的轉變,民事權利的不可侵性已宛然成為時代的主題。但是,絕對權與相對權的趨同被過度誇大,兩者之間的「中間現象」只是一種例外形態下的制度補充。在社會轉型和權利迸發的時代,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常規形態,應當從「物債二元定勢」轉向「多元權利體系」,從「菜刀式」的定性判斷轉向「階梯式」的定量分析。我國未來的民法典應當以「尊重+誠信」作為基本行為導向。
概念表述層面的形式分析:「劃分線索」的把握(一)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界說 :
第一,客體標准/支配模式:通過「權利客體」的利益實現機制
回顧傳統民法財產權理論的發展脈絡,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首先表現在「物權」與「債權」的二元分立上。基於此,人們對於絕對權與相對權的理解起初具有鮮明的「物債思維定勢」。債權物權區分說的發展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萌芽階段,指的是從羅馬法至中世紀日爾曼法為止的階段;第二個階段是對人權與對物權的階段,指自羅馬法復興至自然法學為止的階段;第三個階段是債權物權區分說的建立階段,指自薩維尼至《德國民法典》頒布為止;第四個階段是債權物權區分說在20世紀的批判與發展階段。具體體現為:
(1)客體上:物權的客體是物, 而債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行為。
(2)效力上:物權具有對抗一切人的普遍效力, 而債權則只具有針對特定人的效力。這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說的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 是根據兩種權利的法律效力所進行的區分, 是一種抽象認識的結果。
第二,主體標准/對抗模式:界定「義務范圍」的效力輻射邊界
(1)一項權利可以相對於每一個人產生效力,即任何一個人都必須尊重此項權利。這種權利便是絕對權。在另一方面,一項權利也有可能僅僅相對於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這種權利便是相對權。
(2)絕對權原則上相對於所有的其他人而存在。絕對權創造一種法律上「可以(如何)」和「應當(如何)」的潛在狀況,這種狀況一開始並不形成特定的法律關系。相對權存在於特定的人與人的相互關系之中,並且把它們聯系在一起構成法律關系。
(3)絕對權賦予權利人可以對抗所有他人的一定法益,從而每一個他人就此負有義務。要允許權利人享有這種法益,還要不侵犯這種法益。相對權,是指只針對某個特定的人的權利,這個特定的人負有義務或受到某種特定的約束。〔5〕
第三,雙重標准/對抗+行為模式:藉助「效力范圍+權利內容」的雙重界定
(1)絕對權指對於一般人請求不作為的權利,有此權利者,得請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權利。相對權指對於特定人請求其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有此權利者,不僅得請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權利,並得請求其為該權利內容的行為。
(2)所謂絕對權,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以實現,並能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因為絕對權的權利人對抗的是除他以外的任何人,所以又稱為對世權。所謂相對權,是指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權利人只能對抗特定的義務人。相對權的權利人對抗的是具體、確定的義務人,因此,又稱對人權。
(3)絕對權是指義務人為不確定的一般人的權利,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因而又稱對世權。絕對權的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權利人只能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因而又稱為對人權。相對人的權利只有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其權利。
(二)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評析
第一,關於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標准」分析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正式擺脫「物債思維定勢」的影響是伴隨著西方社會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權利爆炸」而逐漸實現的。層出不窮的新型民事權利使得絕對權的范圍呈擴張之勢,由此,絕對權與相對權便順勢演化成為了物權與債權的上位概念。
其一,學理標准上的歷史傳承: 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通常集中表現在物權和債權的界分上。物權債權相互區分的確立,從縱向的維度來看,大致是沿著早期主要依客體區分,過渡到主要依效力區分,到近期出現了主要依內容而區分;而從橫向的維度而言,既存在依客體、效力和內容之間的交集來確定區分,也存在著主要依效力或內容而判定的立法實然,在學說上也多有歧見,這都為之後對物權債權區分理論的質疑埋下了伏筆。
其二,立法標准上的淡化處理:雖然理論層面亦有爭議,但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早已成為大陸法系民事權利體系構建的基石。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立法實用主義傾向更多追求的是具體權利的設計,而不再過於關註上位概念間的界定,甚至將其完全隱含在法律條文背後。回顧上述劃分標準的轉變,我們可以看到:絕對權與相對權逐漸從物權和債權中「分離」並演變成一組重要的民事權利群。
❼ 物權法和債權法都是絕對權
物權是絕對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一個人或者一些人,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即除物權人以外,所有的人都對物權人負擔義務。
債權是相對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對特定人的請求權,債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建立的具有相對性的權利義務關系。
❽ 物權是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這種說法對嗎
通俗直白來講,絕對權就是說這個權利就是你的並且是你專屬的,除了你之外的任何人都無權干涉,比如你們家的房子是你所有的,那麼任何人都無權過來干涉。相對權就是說針對特定的人來講的,而針對其他人則無效。舉個例子,甲借你錢,那你和甲之間的債權就是相對權,因為這個權利只在你倆之間有效,對別人來說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