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投資的債券發生違約是什麼意思
投資者應了解的四件事:
一、債券違約後的主要救濟途徑
「違約」中的「約」代表的是合約或合同,「違約」就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延伸到債券市場,廣義的「債券違約」囊括發行人對其與投資者之間協議中任何條款的違背,除了常見的發行人未如約兌付債券本息之外,還可能包括發行人增加對外擔保、轉讓重大資產或者整體負債規模超限等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當然,最為常見或本文聚焦的是狹義「債券違約」,即由於信用風險導致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包括在債券到期之前出現解散、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明顯喪失清償債券本息能力的情況。
違約發生後,視違約程度、債務人財務狀況、債權人權利狀況等因素,債券持有人主要有三種救濟途徑:
一是自主協商。一般來說,如果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只是暫時出現問題、最終償債可能性較高,而且訴諸司法成本相對較高,同時在無增信措施條件下,司法處理並不一定帶來處置上的優勢,在多種權衡之下債權人傾向於選擇自主協商方式,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在自主協商過程中,債務人可就後續的償債安排與債權人協商達成一致,包括制定具體的債務重組方案等。如果債券設定了擔保,投資者可以通過擔保代償方式解決。從實踐來看,佳兆業海外債券持有人在其違約之後主要採取上述方式,由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債務重組方案。
二是違約求償訴訟。在違約求償訴訟方式下,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已經出現惡化並有持續的趨勢,但債務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的償付能力,不滿足資不抵債等破產申請條件,因此債權人可以對債權人提起違約求償訴訟,要求債務人在限期內償付本息,還可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金、損失賠償額、逾期利息等。
三是破產訴訟。如果協商未果,債務人已經出現資不抵債情況,那債券持有人只能祭出破產訴訟的絕殺招。在破產訴訟方式下,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通常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且最終進入破產程序的多為有擔保的債權人,這主要是由於這類債權人在財產清償順序中較為靠前,有較強硬的話語權,償付率占優勢。在破產訴訟途徑下,債券持有人可以申請重整或破產清算或參與債務人申請的和解程序。在以上三種救濟方式中,違約求償訴訟和破產訴訟均屬於司法訴訟,一旦啟動相關流程,通常有明確的司法程序和要求,投資者能夠發揮的作用也主要是積極參與和表達訴求,剩下的事要看債務人的實際情況而定,處置時間也比較長,通常以年為單位計算。
從國內已經發生的債券市場風險事件來看,地傑通信、常州永泰豐、同捷科技、華銳風電等均以協商方式解決,前兩者由擔保代償,同捷科技通過配股籌資兌付,華銳風電通過資本金轉增股本、由引入的戰略投資者出資償付;湘鄂債持有人已經提出違約求償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上海超日經過破產重整後實現全額償付。
二、債券違約處置的主要方式與工具
總結國內外債券違約處置案例來看,債券持有人可基於救濟途徑選擇不同償債保障工具,具體來看包括以下幾類:
(一)行使擔保權
擔保包括物權擔保(物保)和保證(人保)。在債券中使用的物權擔保形式主要包括抵押、質押,使用的保證主要包括大型企業、專業擔保公司以及個人無限連帶責任等形式。當債券違約時,設置了擔保物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就抵、質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但在此之前,債券持有人應注意謹慎衡量擔保物(權)價值、避免擔保物價值不足。而設置了保證條款的債券持有人有權根據募集說明書、認購協議或擔保函等文件中擔保條款對保證的責任形式、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等事項的約定,及時行使求償權。在實踐中,地傑通信、常州永泰豐採取擔保代償的方式解決了兌付危機。在後續研究中,我們會結合具體案例對實際操作中投資者在行使擔保權或追加擔保時等需要注意的擔保物權的設立和生效、抵押物或抵押權的管理以及抵押物處置等細節問題進一步的探討。
(二)應用償債保障條款
目前,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常見的償債保障條款可分為兩類:一類圍繞債項償還本身設計,如提前兌付或行使回售權條款。一般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前兌付或要求行使回售權,主要取決於募集說明書、認購協議等文件的約定。在雙方約定的觸發條件之外,債券持有人需關注是否滿足提前兌付的法定條件。在此種情況下,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如發行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存在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發行人提前兌付本期債券本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債券持有人依據該條款要求發行人提前兌付本息的,需有確切證據證明發行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等情況。具體上述各種情形在實踐中是如何認定的,有待進一步探討。
另一類償債保障條款則通過干預公司的運營治理來間接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債權安全。對於長期債務,投資人不滿足於以不確定性的附屬資產來進行違約後的彌補,而是介入公司的日常經營行為、資本運作及管理層的其他重大決策,從源頭上避免債券持有人處於不利地位。該類條款主要包括對再融資活動的限制、對資本支出的限制、對投資和資產出售行為的限制、財務指標維持在某一水平等。從國外來看,上述條款,尤其是融資行為限制條款、投資活動和資產出售限制條款的使用較為普遍。
(三)開展債務重組
在自主協商或破產訴訟過程中,債務重組的方式可能都有涉及,一般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的主要途徑。債務重組本質上是雙方在協商基礎上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來看,債務重組主要涉及資金的籌措和償債談判兩個環節,對債券持有人而言,資金的籌措環節主要影響償債資金來源,償債的談判環節則主要影響償還的方式和比例等問題。
在資金的籌措方面,債務人面臨的選擇主要有資產出售、引入戰略投資者、獲取原股東支持等。一般情況下,在出現兌付危機或已經違約的情況下進行資金的籌措並非易事,債務人根據不同財務狀況可以選擇的途徑也有所不同:
首先,資產出售的方式將企業其他資產如設備、經營權、租賃權等資產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轉讓,獲得價款來清償債權人。該種方式較為簡單,但通過該方式籌措資金可能受到是否可以得到滿意的估值、可能會進一步引發違約的危險等制約。
其次,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形式引入戰略投資者。一般操作流程是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並讓渡給投資人,作為投資人注資的對價,投資人注資通常專項用來償付本息及相關費用,華銳風電在應對11華銳債01的兌付危機時即採取上述方案。
最後,獲取原股東的支持,具體包括配股籌資和減持股票等。配股籌資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企業向原股東進行股權融資,籌措資金,例如上海同捷科技最終解決11楊浦SMECN1兌付危機的方式就是面向原股東配股籌資。減持股票亦是原股東進行財務支持的方式,例如湘鄂債。在債務重組過程中,債券持有人對債務人能夠採取的籌資措施和備選方案應有所了解,以提高求償過程中的主動性。
在償債方式上,債權人面臨的選擇主要有展期、削減利率或本金、折價交易、債轉股等。對原有債項條款進行調整(包括針對期限、利率、本金等方面的調整)是比較常見的債務重組方式,例如佳兆業對境外債券持有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即對期限和利率進行調整,希望通過展期和削減利率來降低債務負擔。折價交易由債權人低價回收債務,而債轉股將債權轉為股權。在實際債務重組方案中,上述工具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此前,江西賽維在對其海外發行的高收益票據債務進行重組時就採取了多樣化的處理方式,如現金贖回、債轉股和轉為可轉債等。債券持有人需審慎考慮債務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理性決策,不輕易錯過獲得更高償付率的機會。債務重組過程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尤其在眾多主體參與的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將面臨怎樣的選擇以及如何做出理性決策是債務重組方式下值得進一步探討之處。
(四)申請財產保全
違約求償訴訟主要適用於債券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償付能力,不滿足破產訴訟條件的情況。一般採取違約求償訴訟的債權人債務到期日相對於其他債權人的更早,因而在債務人還有一定償付能力的條件下只提起違約求償訴訟可以更大可能地提高債權人的獲賠率。在訴前或訴中,可能因債務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使得債權人受到其他損害的,債權人可以提起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訴中財產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債權人的財產,限制當事人行為,防止財產流失。
(五)強制清算資產
破產清算制度通過在法律程序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清算,並將可分配財產在有關權利人(主要是債權人)間實現較為公平的清償,因而沒有更多的措施可以採用。在財產分配順序上,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債券違約處置的主要參與機構
債券違約之後,投資者在追償過程中可能與各類機構打交道,也需要參與到部分機構中表達自身訴求。總的來看,在不同的救濟途徑之下,債券違約處置主要包括以下三類機構:
一是一致行動協調機構。債券持有人一般人數眾多且較為分散,在債券違約處置中需要一致行動協調機構來統一持有人意見,表達其訴求。常見的一致協調機構包括債券持有人委員會和銀行債權委員會。以佳兆業為例,海外債券持有人成立了特設委員會,聘請律師事務所參加與佳兆業方面的談判,集中表達債券持有人的意見。
二是顧問機構。債券違約處置中,債務人和債權人需要多方中介機構的參與和配合。在債券違約處置過程中,尤其是債務重組中,債券人和債務人可能會聘請不同的財務顧問、審計師、法律顧問等。越是復雜的債務重組,如債務人為跨國企業集團,需要聘請的顧問機構越多,例如在世紀之交的粵海債務重組過程中,參加的中介機構近100家。
三是司法機構及其指定機構。在採取司法救濟途徑的違約處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參與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其通常會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承擔接管債務人的財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等主要職責。該類參與機構的特點是職責法定且需遵循諸多硬性規則。實踐中,各類參與機構的參與度如何,是否實現了最初設計的角色、功能,在輔助投資人處理違約事宜中發揮多大的功能等也與投資人密切相關。
四、債券違約處置的依託實現機制
從債券持有人的角度出發,在債券違約過程中自我權益保護的主要依託實現機制包括債券持有人大會制度和受託管理人制度。
債券持有人大會是具有決議職能和監督職能的集體議事機構,是債券持有人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實現機制。從國外情況來看,賦予債權持有人團體以法定的地位和權力是較為普遍的做法,並會在相關規范中對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性質、地位、職責、召集、決議效力等問題予以規定。在決議的效力方面,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決議需經法院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從國內對該項制度的規范情況來看,主要對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的事由做了強制規定,而會議的具體召集、流程、表決等細節問題則交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決定持有人會議制度在保護投資人利益的程度大小的關鍵問題則是大會通過的決議的效力問題。但國內現有規范體系並未明確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效力問題,導致在實踐中大會的決議並不必然得以實現,如發行企業可能會以募集說明書中的既有約定對抗決議。所以,除非在相關文件中做出明確約定或有法律明文規定作為依據,否則即使大會費盡周折做出決議,其不必然得到執行。另外,在程序方面,持有人會議制度在實踐中還存在難以召集持有人、開展不順暢等問題。根據持有人會議制度目前的狀況,投資人應更加重視相關文件中對持有人會議制度的約定條款,為持有人會議作出的決議的執行提供充分的依據,做好鋪墊。
受託管理人制度是債券管理的組成部分,該制度有利於降低債券持有人一致行動成本,對發行人形成一定的監督和制約,從而保障債券持有人權益。從國外情況來看,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的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較為成熟,在受託管理人的任職資格、權利與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2014年修訂後的《公司債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託管理人按照規定或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從執行現狀來看,我國債券受託管理人更多的是發揮組織者、協調者以及持有人會議決議的執行者的角色,尤其是承擔風險管理職責方面,受託管理人較為被動,一方面是由於與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存在協調問題,另一方面則是受託管理人無明確責任約束,其與債券持有人的法律關系要辨明,在此基礎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而界定受託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B. 債務違約後怎麼處理
債務違約的情況下,可以採取非訴訟和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非訴訟的方式包括向對方發送律師函或者其他的方式和對方協商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其次是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可以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的違約條款要求對方承擔責任,在雙方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可以依據法定的方式要求對方承擔責任。一般來說,訴訟解決途徑需要考慮訴訟時效、被告送達、違約責任等內容。
C. 分析東北特鋼債券違約的原因債券違約風險有哪些應對策略
債券基金與股票、混合基金不同,由於債券風險本身就很小,因此,債券基金可以說是風險很小的一種基金了。我們可以根據它的一些特點來選擇好的債券基金。
1、凈值和收益波動小
債券基金的收益、回撤等波動本身就比股票和混合基金要小,因此,我們再選擇債券基金的時候,不能光顧著收益排名,還要仔細查看它的歷史最大回撤,收益波動等因素。
2、盡量選擇凈值和凈值增長率較高的
為什麼這么說?首先,大家要拋開一個誤區:凈值不等於價格,更不代表很便宜。同時,凈值低與未來的收益沒有太大關系。相反,凈值高則代表著管理團隊的投資能力強,盈利能力也強。
從另一方面講,如果是有分紅的基金的話,凈值會因為分紅金額、分紅時間等的不同而變得不準確。尤其是一些積極分紅的基金會與高分紅的基金混在一起排名,這時,關注凈值增長率就顯得很重要了。
3、規模不應太大
因為債券本身交易就不活躍,再加上資金規模較大的話(通常以超過20億元為標准),基金的「調倉換債」是個很大的問題。因此,選擇一些小規模的債券基金,或許能在市場行情好的時候獲取更多收益。
4、機構持倉比例高
一般來說,機構管理的資金量比較大,因此風險偏好很低,會選擇配置一些穩定性好的債券或債券基金作為投資標的。因此,跟著「老大」走,找那些機構持倉的債券相關的標的基金或債券基金,不敢說高收益,但至少穩定的收益率波動,那時妥妥的。
5、看好宏觀周期
在加息周期的話,利率上升,債券和債券基金的價格會下降。原因很簡單,銀行存款和債券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相當,利息上去了,自然有一部分資金會流向更安全的銀行存款了。因此,在加息周期購買的話,可以買到很多物美價廉的債券基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債券基金的期限越長,受利率影響,下跌幅度會更大,因此,作為個人投資者,選擇一些中短期的債券基金即可。
D. 面對債券違約有哪些防治措施
違約常態化時代已經開啟,從債券違約數量來看,歷年出現違約的債券品種中,私募債出現32支違約債券,一般中期票據出現27支債券違約,定向工具出現25支違約債券。從債券違約的金額來看,一般中期票據以322.97億元的違約金額排在第一位,且分年度動態來看,一般中期票據違約金額上榜首的概率也較高,因而我們認為一般中期票據是主要的違約品種。違約一般中期票據的發行主體多為煤炭、鋼鐵、重工等大型企業。
其實列舉這么多隻是為了更好的讓投資者發現其中的一些規律,同時規避一些風險,不過蒙格斯的《中國債券違約調查報告》裡面已經整理的很清楚,可以直接用來借鑒。
E. 債務違約如何法律解決
第一,應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直接債務融資產品發行和交易過程中,除非遭遇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大多數債務違約均是由發行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虛假陳述直接或間接引起的。
第二,應規定在發行文件中增加違約預防的法律處理方法及程序的內容。
募集說明書等發行文件應當包括發行人的基本情況、擬發行規模、期限和利率確定方式、發行期、本息償還的時間、方式、發行人的違約責任等內容。但由於公司直接融資工具很多是沒有擔保,且發行交易對象具有不確定性,在發行文件中對發行人與機構投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發行人的違約認定、違約責任、違約後爭議的處理等內容及程序進行明確詳細的約定,有利於發生違約時認定責任,處理後續事宜,也更具操作性。此外,在發行人現金流及償債能力出現明顯困難時,除要求發行人及時披露外,還應要求發行人在發行文件中規定發行人在發生上述情形時的危機處理機制。
F. 論述法律意義上的債的消滅的形式 至少要三種
債的消滅形式有清償、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一、債的消滅的概念
債的消滅,是指債的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
債的消滅原因大致有四類:(1)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消滅,如免除、解除;(2)基於債的目的達到而消滅,如清償、混同;(3)基於債的目的不能達到而消滅,如給付不能;(4)基於法律規定。
二、清償
(一)清償的概念
清償。是指當事人(債務人)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
清償為發生私法上效果的合法行為,並非必為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不當然地適用於清償,只是在其性質所允許的范圍內准用關於法律行為的規定。例如,關於行為能力的規定,不當然適用於清償,只有在必須以法律行為實行給付時,才適用行為能力規則。
(二)代為清償
代為清償,即第三人基於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而向債權人為清償的行為。代為清償的適用條件為:
(1)依債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如作為債的關系內容的債務具有專屬性,則性質上不許代為清償。一般認為,基於債務性質不得代為清償的情況有:不作為債務;以債務人自身的特別技能、技術為內容的債務;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別信任關系所生的債務等。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但該約定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正當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如果代為清償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或誠實信用原則,對債權人、債務人或社會有不利的影響;或代為清償違背其他強行性規范時,債權人就有權拒絕受領代為清償,債務人也有權提出異議,使其不發生清償的效力。
(4)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在這點上,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不同:第一,若為清償人之錯誤,誤信為自己債務而為清償時,不成立代為清償;第二,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之清償,不構成代為清償。
代為清償的效力表現在:
(1)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關系的影響。由於代為清償是因第三人以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而為清償,所以,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的關系歸於消滅,債務人免除義務。但在雙務合同中,須雙方的債務均獲清償,合同關系才消滅。如果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代為清償,應負受領遲延責任。
(2)對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關系的影響。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如系就債務履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則依代位清償制度,在其可得求償的范圍內,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當然移轉於第三人;如果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約定而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代位債權人。
(3)對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關系的影響。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委託合同,則適用委託合同的規范,第三人有求償權。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既無委託合同又無其他履行上的利害關系,第三人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的規定求償。於此場合,第三人負有將其清償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的義務。若怠於通知,導致債務人為二重清償時,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該賠償債務不妨與第三人(清償人)的求償權相抵銷。但第三人以贈與的意思為清償的,不發生求償權。
第三人因代為清償而有代位權。第三人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人的一切權利。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有可得抗辯的事由,有可供抵銷的債權的,對於代位後的第三人也可主張。
(三)清償費用
清償費用,是指債的清償所必需的費用。例如物品交付的費用、運送物品的費用、金錢郵匯的費用,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本身的價值。通常情況下,清償費用有運送費、包裝費、匯兌費、登記費、通知費等。
對於清償費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又無約定時,由債務人負擔。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而致清償費用增加時,增加的費用也由債權人負擔。例如,債權人受領遲延而致清償費用增加,債權人請求對物品特別包裝而增加費用,債權人請求將物品送往清償地以外的地點而增加費用,因債權移轉增加費用的,均由債權人負擔。
三、抵銷
(一)抵銷的概念
抵銷,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的制度。為抵銷的債權,即債務人的債權,稱為自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債權人的債權,叫做受動債權。
抵銷依其產生的根據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兩種。法定抵銷由法律規定其構成要件,當要件具備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抵銷的效力。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抵銷效力的權利,稱為抵銷權,屬於形成權。合意抵銷是指按照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所為的抵銷。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抵銷構成要件的限制。當事人為抵銷而訂立的合同叫做抵銷合同,其成立應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訂立的規定。合同法第100條規定了合意抵銷。
(二)法定抵銷的要件
根據合同法第99條的規定,法定抵銷必須具備以下成立要件: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以在對等額內使雙方債權消滅為目的,故以雙方債權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抵銷權的產生,在於當事人對對方既負有債務,同時又享有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的問題。但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必須合法有效。任何一個債權債務的原因行為(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時,其債權不能有效存在,故不能發生抵銷。
在附條件的債權中,如所附條件為停止條件,在條件成就前,債權尚不發生效力,不得為抵銷。如其為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前債權為有效存在,故得為抵銷;且條件成就並無溯及力,因而行使抵銷權後條件成就時,抵銷仍為有效。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不得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否則無異於強迫對方履行自然債務。如果被動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則可用於抵銷。對此,可認為債務人拋棄了時效利益。
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債權,不得以之為自動債權而主張抵銷,否則即為剝奪對方的抗辯權。但如其作為被動債權,則可認為抵銷權人已拋棄同時履行抗辯權,此時以之為抵銷,當無不可。
第三人的債權,即使取得該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為抵銷。因為一方面,此時僅一方當事人能夠主張抵銷,而對方則無此權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債權對其債權人關系甚大,如允許用作抵銷,則可能害及第三人的債權人的利益。可作為例外的是,連帶債務人以其他連帶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債權,就其應分擔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債權讓與時,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債權的,得向債權受讓人主張抵銷。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保證人得主張抵銷。
2.雙方互負的債務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正因為要求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故抵銷通常在金錢債務以及其他種類物債務適用較多。雙方當事人的給付物的種類雖然相同,但品質不同時,原則上不允許抵銷。以特定物為給付物時,即使雙方的給付物屬於同一種類,也不允許抵銷。但是,在雙方當事人均以同一物為給付物時,仍屬同一種類的給付,可以抵銷,例如,甲有向乙請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債權,同時對於丙負有交付該物的債務,嗣後在乙繼承丙的遺產場合,就可發生這種抵銷。
3.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通常僅在清償期屆至時,才可以現實地請求清償。若債權未屆清償期也允許抵銷,就等於在清償期前強制債務人清償,犧牲其期限利益,顯屬不合理。所以,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才允許抵銷。自動債權未定清償期的,只要債權人給債務人以寬限期,寬限期滿即可抵銷。雖然合同法規定雙方債權均應屆履行期,但因債務人有權拋棄期限利益,在無相反的規定或約定時,債務人可以在清償期前清償。所以,受動債權即使未屆清償期,也應允許抵銷。
在破產程序中,破產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無論是否已屆清償期,無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條件,均可抵銷。
4.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所謂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是指依給付的性質,如果允許抵銷,將不能達到合同目的。例如,以不作為債務抵銷不作為債務,就達不到合同目的,故不允許抵銷。
法律規定不可抵銷的債務不得抵銷。例如,法院決定扣留、提取勞動收入時,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保留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再如,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的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侵權損害賠償之債。違約金債務不得自行以扣款等方式沖抵。
(三)抵銷的方法
抵銷為單獨行為,應適用法律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及意思表示的規定。抵銷為處分債權的行為,故抵銷人應有行為能力,並且對債權有處分權。抵銷應由抵銷權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動債權人為之,自受動債權人了解或通知到達受動債權人時發生效力。受動債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自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抵銷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條件或期限,因為若附有條件或期限,即使其效力不確定,這與抵銷的本旨相悖。
(四)抵銷的效力
抵銷使雙方債權按照抵銷數額消滅。抵銷使雙方債權溯及於得為抵銷時消滅。所謂得為抵銷時,是指抵銷權發生之時。如果雙方債權的抵銷權發生時間不同,則應以為抵銷人的抵銷權發生時間為標准。被抵銷人嗣後即使作出不抵銷的意思表示,也不得溯及其抵銷權發生時產生抵銷效力。因為其抵銷權已依對方的抵銷意思表示歸於消滅。抵銷發生後,雙方債權的擔保及其他權利,均從得為抵銷時消滅;雙方債權的利息債權,也從得為抵銷時消滅。
四、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
在我國現行法上,提存制度有一般的提存制度和特殊的提存制度之分。前者由合同法第101—104條加以規定。後者則規定在我國擔保法等法律中,如擔保法第49條第3款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這種提存制度不要求具備債務人因債權人的原因而難以履行債務這一原因。而一般的提存則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債的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二)提存的事由
1.債權人遲延受領。合同法第101條第1款第(1)項規定,債權人元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構成該提存原因,必須是債務人現實地提出了給付。
2.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下落不明包括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債權人失蹤又無代管人等情況。
3.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擔保法第49條第3款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提存的標的
提存的標的,為債務人依約定應當交付的標的物。提存公證規則規定,提存標的物與合同標的物不符或者在提存時難以判明兩者是否相符的,提存部門應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領人因此拒絕受領提存標的物,則不能產生提存的效力。
提存的標的物,以適於提存者為限。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適於提存的標的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適於提存的標的物。不適於提存的標的物包括:低值、易損、易耗物品;鮮活、易腐物品;需要專門技術養護物品;超大型機械設備、建設設施等。不適於提存的標的物,債務人可以委託中介機構拍賣或變賣,將所得價款提存。
(四)提存的方法
提存人應在交付提存標的物的同時,提交提存書。提存書上應載明提存人姓名(名稱)、提存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債權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內容。此外,提存人應提交債務證據,以證明其所提存之物確系所負債務的標的物;提存人還應提交債權叭受領遲延或不能確定以致自己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證據。如有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書,也應一並提出。其目的在於證明其債務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機關確定是否應予提存。
如果提存人的提存系對於債權人的對待給付而為,提存人應當在提存書中特別註明。
對提存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提存機關應接受提存標的物並妥善保管。因提存並非向債權人清償,因此,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以外,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或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債權人下落不明的,債務人不負通知義務,提存人可申請法院依有關規定公告送達。
(五)提存的效力
提存的效力,包括提存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提存人與提存部門之間以及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發生的效力三個方面:
1.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於消滅。提存公證規則規定,提存之債從提存之日即告清償。
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提存的不動產或其他物品的嗽益,除用於維護費用外,剩餘部分應當存入提存賬戶。標的物提存使債權得到清償,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歸於債權人,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轉移歸於債權人負擔。但因提存部門過錯造成毀損、滅失的,提存部門負有賠償責任。
2.提存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提存部門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提存部門應當採取適當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標的物,以防毀損、變質或滅失。對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領人到期不領取或超過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門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
提存的存款單、有價證券、獎券需要領息、承兌、領獎的,提存部門應當代為承兌或領取,所獲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損害提存受領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無法按原用途使用的,應以貨幣形式存人提存賬戶。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則上按原來期限將本金和利息一並轉存。股息紅利除用於支付有關的費用外,和剩餘部分應當存入提存專用賬戶。
提存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提存之債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領人以書面形式向公證處表示拋棄提存受領權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視為未提存,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提存人承擔。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提存部門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物。
3.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提存費用包括:提存公證費、公告費、郵電費、保管費、評估鑒定費、代管費、拍賣變賣費、保險費以及為保管、處理、運輸提存標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費用。提存受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提存部門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物。
提存部門未按法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條件給付提存標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提存部門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符合法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給付條件,提存部門拒絕給付的,由其主管機關責令限期給付,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提存部門負有賠償責任。
五、免除
(一)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全部或部分消滅債的關系的單方行為。
免除僅依債權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而發生效力,其原因如何,在所不問。所以,免除為無因行為。免除為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因而需要債權人對該債權有處分權。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免除行為。
(二)免除的方法
免除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
免除的意思表示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法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適用於免除。免除可以由債權人的代理人為之,也可以附條件或期限。
免除為單獨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效果。因而,一旦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三)免除的效力
免除發生債務絕對消滅的效力。因免除使債權悄滅,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擔保權等,也同時歸於消滅。僅免除部分債務的,債的關系僅部分終止。
免除為處分行為,僅就各個債務成立免除。因合同所生的全部債務,如兩個對立的債務,只有一一將它們免除時,才發生全部免除的效力,即合同關系消滅的結果。
免除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已就債權設定質權的債權人不得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以之對抗質權人。
保證債務的免除不影響被擔保債務的存在,被擔保債務的免除則使保證債務消滅。
六、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
(二)混同的成立
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業合並,合並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並後,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
(三)混同的效力
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因混同而絕對地消滅。債權的消滅,也使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權等歸於消滅。
債權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債權不消滅。例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為了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使債權因混同而消滅。
G. 如何看待債券違約事件
債券違約是多方面共同作用的正常市場現象,本質是信用風險發生的不確定性。蒙格斯在債券違約這塊調查研究比較深入,分析透徹,有興趣想深入了解債券違約的可以去看看蒙格斯發布的調查報告。謝謝您能採納我的回答,有不明白的隨時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