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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高於債券

發布時間:2021-07-21 18:35:52

Ⅰ 為什麼物權優於債權

從物權內容來看及從物權效力來看,物權優於債權。物權系以直接支配標的物為內容,即物權人得以自己的意思及行為對標的物為管理處分,實現其利益,而無須他人的意見或行為的介入。因而物權是典型的「支配權」、「絕對權」。

物權人對標的物的支配方式,可以是事實上的管理處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理處分;可以是有形的實體支配,也可以是無形的價值支配。同時,物權人得享受因直接支配物而產生的利益。

而債權,只是債權人得要求債務人將債務之給付歸屬債權人,債權人取得利益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給付來完成。因而債權是「請求權」而不是「支配權」。另外,債務的特點之一是主體的特定性,債權債務只存在於特定人之間。

因而,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即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債權人實現利益也只能通過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債權為相對權。對於債務以外的第三人,因其與債權人間不存在債權債務,所以債權人不得向其主張權利。所以物權要優於債權。

(1)物權高於債券擴展閱讀:

物權法為對世權,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關乎第三人之外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權法實行物權法定主義,不允許當事人依其協議排斥法律的適用。這也就是說物權法規范大都為強制性規范。

因此就整體而言,物權法是強行法。而債法以合同法為主,合同之債都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約定的因而債法規范多為任意性規范,即為任意法。強行法優於任意法,強行性效力優於約定性效力,物權當然優於債權。

Ⅱ 在物權法中,為什麼說物權優先於債權

物權優先啊,這是規定,你想想,物權是看得見摸得著的,肯定是高於物權。

Ⅲ 在房產買賣中,物權大於債權是什麼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在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的去支配特定的物品而享受其利益,並且還要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物權案例:
甲公司從某銀行貸款1200萬元,以自有房產設定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經書面協議,乙公司以其價值200萬元的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為甲公司的貸款設定抵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後甲公司屆期無力清償貸款,某銀行欲行使抵押權。法院擬拍賣甲公司的房產。甲公司為了留住房產,與丙公司達成備忘錄,約定:「由丙公司參與競買,價款由甲公司支付,房產產權歸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參加競買,以1000萬元競買成功。甲公司將從子公司籌得的1000萬元交給丙公司,丙公司將這1000萬元交給了法院。法院依據競拍結果製作民事裁定書,甲公司據此將房產過戶給丙公司。
法院裁定書下達次日,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約:「甲公司把房產出賣給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萬元。合同簽訂後10日內,丁公司應先付給甲公司400萬元,尾款待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之後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半年之內不能將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則丁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請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700萬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的次日,丙公司與戊公司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丙公司以150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產賣給戊公司,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丁公司見狀,拒絕履行支付400萬元首付款的義務,並請求甲公司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將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則要求丁公司按約定支付400萬元房產購置首付款。鑒於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後,丙公司索性把房產過戶給戊公司,並拒絕向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經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簽訂合同後,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不大。
問題:
1.乙公司以其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為甲公司的貸款設立的抵押是否成立?為什麼?
2.某銀行是否必須先實現甲公司的房產的抵押權,後實現乙公司的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的抵押權?為什麼?
3.甲公司與丙公司達成的備忘錄效力如何?為什麼?
4.丙公司與戊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麼?
5.丁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履行支付400萬元的義務?為什麼?
6.丁公司是否有權請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萬首付款的情況下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為什麼?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產買賣合同?為什麼?
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當事人為由拒絕向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為什麼?
9.甲公司可否請求法院減少違約金數額?為什麼?
1. 成立。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乙公司可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設定抵押,無須以登記為設立要件。
2. 不是。因為甲公司房產抵押與乙公司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的抵押沒有明確約定抵押份額,屬於連帶抵押。抵押權人(即銀行)可以選擇就任一財產實現抵押權。
3. 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在法院依據競買結果製作裁決書後,甲公司將房產過戶給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產所有人。當事人對房產權屬作的特別約定,不具有物權效力。但是該備忘錄沒有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具有債權效力,丙公司對甲公司負有合同義務,即依約履行將房產過戶給甲公司的義務。
4. 有效。因為丙公司是房產所有權人,有權對房產進行處分,且就同一房產簽訂多份買賣合同,合同效力既不會僅因為房產沒有過戶而受影響,也不會僅因為是一物多賣而受影響。
5. 有權。因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雖然在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丁公司應先交首付,甲公司後辦理房產過戶。但是,房產產權人丙公司在簽約次日就和戊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該行為已經明確表明,甲公司有無法履行交房義務的可能。作為先交首付款義務的丁方,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
6.無權。因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甲公司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義務在後。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辯權,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先給付義務,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辯權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後的義務。
7. 能。因為甲公司在合同訂立半年內沒有履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義務,丁公司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條件已經成就。
8. 不能。因為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該約定屬於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約束力。
9. 可以。因為根據《合同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數額過分高於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債權案例:
甲廠因急需柴油,與乙廠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問:(1)本案合同所生之債為簡單之債還是選擇之債;(2)本案乙廠的做法是否適當?甲廠要求乙廠換貨或;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債是選擇之債;(2)本案乙廠的做法適當;二、公民王某承包村裡的魚塘,經過精心飼養經營,收;
問:(1)公民李某的行為屬於什麼性質?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1)本案合同所生之債是選擇之債。所謂選擇之債是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得從兩個以上的標的中選擇其一來履行的債。本案中,債務人乙廠可以選擇0號或10號柴油供給甲廠,因此,屬於選擇之債。
(2)本案乙廠的做法適當。甲廠要求乙廠換貨或退貨的理由不成立。因為在選擇之債中,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選擇權的歸屬,沒有約定的,由債務人行使選擇權。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選擇權的歸屬,故乙廠行使選擇權確定履行標的的做法是正確的,且甲廠已經接受了乙廠的履行,故甲廠要求改變履行標的或退貨的請求無理。

Ⅳ 物權優先於債權,舉個例子說一下

根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下面找法網小編通過一則案例為您解析物權優先於債權。
【案情】
甲有祖傳珍貴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購買之。甲先與乙達成協議,以5萬元價格出售之,雙方約定,次日交貨付款。丙知曉後,當晚即攜款至甲處,欲以6萬元價格購買之。甲欣然應允,並即交貨付款。乙因要求甲交付玉器不得而與甲發生糾紛。
【問題】
1、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權應歸誰?為什麼?
2、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評注】
1、本問涉及一物兩賣問題。依《合同法》第13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即所有權的轉移規則是:
(1)法律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這主要是針對不動產和特殊動產所有權的轉移。
(2)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照當事人的約定。這主要是針對一般動產而言的。
(3)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約定的,所有權轉移自交付時轉移。
本案中,存在兩個買賣合同,即一物兩賣。甲與乙之間的買賣合同和甲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對於甲與乙之間的買賣合同,雖然甲負有將貨物交付於乙之義務,乙負有向甲支付貨款義務,但因甲已將貨物交付於丙,存在履行不能,甲與乙之間只存在合同債權。甲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因甲已將該玉器賣給丙並將玉器交付丙,甲丙之間未約定玉器所有權保留,故丙自交付時起取得了對該玉器的所有權。雖然甲與乙之間的合同在先,甲與丙之間的合同在後,但乙對該玉器僅為債權,丙對該玉器擁有所有權,根據物權優於債權的原則,應優先保護丙對該玉器的所有權。
2、依《合同法》第8條、第107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甲一物兩賣,甲分別與乙和丙簽訂了買賣合同,該兩個合同的效力如何,依據合同法原理,應認定該兩個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因為,合同的有效要件取決於下列因素:(1)行為人具有締約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容合法。
本案中,甲、乙、丙均具有締約能力,甲與乙所簽訂的合同,甲與丙所簽訂的合同均為真實意思的表示,甲所處分的玉器為自己的合法所有的財產,且不為法律禁止的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故甲、乙之間合同合法有效,甲、丙之間的合同亦合法有效。乙、丙對甲均享有合同請求權,丙的請求權因標的物玉器的交付而得以實現,乙的請求權因甲無法交付合同標的物玉器而不能實現,故甲對乙構成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丙依據合同取得了該玉器的所有權,其所有權的取得是合法有效的,丙為該玉器的合法所有人,故乙不享有對丙的佔有返還請求權。

Ⅳ 物權為什麼優先於債權

物權是對世權,債權是相對權,比如說房子的所有權,你的房子是到房產局登記的,具有公信力,你房子的所有權對抗所有人。
而債權,合同,權利義務只針對你們兩個人,借錢還錢也是你們兩個人的事,別人又不知道……
就以房屋轉讓為例,你是房子的所有人,享有物權,而甲採用不正當手段簽訂合同將你的房子賣給了乙,乙付款給甲。那麼甲乙間是債權債務的關系,這份合同只約束他們兩個人。因為你的房子登記了,公示公信,乙不去查是他的問題,你的所有權(物權的一種)對抗所有人,而甲乙的合同(債權)只約束他們兩人,不具有公示公信,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甲違約,乙只能找甲要錢,不能找你要錢……因為他們的合同對你沒效力……

Ⅵ 為什麼物權優先於債權呢

物權優先於債權的四點理由:
(1)物權法調整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系,即靜態的財產關系,物權法的重心在保護所有權不受侵犯,旨在維護財產的「靜的安全」;而債權的重心在於保護和促進財產的流轉,旨在保護財產「動的安全」。人對「物」,當然物的所有權的規定比物的流轉中的權利重要,否則,無主物的流通還會有失去意義嗎?(2)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的佔有關系,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護著一個國家的社會所有制關系。債權法調整財產的流通關系,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具體、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經濟問題。兩者相比較,顯然整個社會、國家的利益高於個人(廣義的個人)的利益,物權的效力當然優於債權的效力。(3)物權法以確認各種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為主要內容,並賦予物權以支配權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這決定了物權法的規定大多數為強制性的規定,採取法定主義的原則,不允許當事人依其協議而排斥法律的適用。而債權更多地體現在合同關繫上,具有很大的約定性,強制性的效力高於約定性的效力,物權的效力自然優於債權的效力了。(4)物權法為財產歸屬法,主要是關於社會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而財產歸誰所有,得由何人支配,直接關系著社會資源的分配和全社會成員的生活保障條件,尤其是土地,為有限、稀缺的自然資源,與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因此,物權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常涉及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而債權法絕大部分都在調整社會中的局部的財產關系,常涉及兩個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權法的要強得多。人生活在社會中,私人意志須得服從公共意志,物權的效力理所當然地高於債權啦!以上就是為什麼物權的效力高於債權的效力的深層次原因。

Ⅶ 法律中的物權大於債權

應該是物權優於債權
在大陸法系國家,物權和債權是民法中的兩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它們分別構成民法典中的物權法和債權法。物權法和債權法雖都屬於財產法,兩者之間具有密切聯系,又有區別,主要體現在物權的效力優於債權的效力。其原因可歸為:
(1)物權法調整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系,即靜態的財產關系,物權法的重心在保護所有權不受侵犯,旨在維護財產的「靜的安全」;而債權的重心在於保護和促進財產的流轉,旨在保護財產「動的安全」。人對「物」,當然物的所有權的規定比物的流轉中的權利重要,否則,無主物的流通還會有失去意義嗎?
(2)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的佔有關系,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護著一個國家的社會所有制關系。債權法調整財產的流通關系,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具體、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經濟問題。兩者相比較,顯然整個社會、國家的利益高於個人(廣義的個人)的利益,物權的效力當然優於債權的效力。
(3)物權法以確認各種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為主要內容,並賦予物權以支配權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這決定了物權法的規定大多數為強制性的規定,採取法定主義的原則,不允許當事人依其協議而排斥法律的適用。而債權更多地體現在合同關繫上,具有很大的約定性,強制性的效力高於約定性的效力,物權的效力自然優於債權的效力了。
(4)物權法為財產歸屬法,主要是關於社會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而財產歸誰所有,得由何人支配,直接關系著社會資源的分配和全社會成員的生活保障條件,尤其是土地,為有限、稀缺的自然資源,與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因此,物權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常涉及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而債權法絕大部分都在調整社會中的局部的財產關系,常涉及兩個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權法的要強得多。人生活在社會中,私人意志須得服從公共意志,物權的效力理所當然地高於債權啦!
以上就是為什麼物權的效力高於債權的效力的深層次原因。

Ⅷ 為什麼物權優先於債權

原因:

比如一台電視機甲在乙那借錢了,然後把電視機做了個抵押,用作債務的擔保;可是後來,甲又把電視賣給丙了——這里,抵押權是物權(擔保物權),賣給丙是債權。

可是,這里要分2種情況:

1、電視機抵押登記了。那麼甲賣電視是要乙同意的,就沒有問題了,乙就電視機款有優先受償權。如果乙沒有同意,那情況就分很多種了。

(1)丙可以把電視機價款直接支付給乙

(2)丙把價款給甲,甲再給乙

(3)甲另外提供抵押物給乙

(4)甲把電視機低於正常價賣給丙以逃避對乙的債務,那麼乙可以主張撤銷甲丙的買賣合同(5)甲把電視機賣了以後攜款跑了,乙找不到人,那麼乙可以請求法院支持讓丙給錢。

2、電視機沒有辦理抵押登記。那麼甲乙的抵押不能對抗第三者的買受,丙合法取得電視機,乙可以找甲的麻煩。

(8)物權高於債券擴展閱讀:

物權優先於債權的案例解釋:①所有權優先於債權。典型形態是:不動產一物數賣場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買受人,其所有權優先於未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之債權。例如:甲將房屋出賣給乙,交付了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此後甲又將房屋出賣給不知情的丙並辦理過戶登記。所有權人丙即可對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而乙只能對甲主張違約責任。

②擔保物權優先於債權。有物的擔保的債權,就擔保物得優先於(擔保人之)一般債權人而受清償。同樣的道理,物的擔保人破產時,擔保物不列入破產財產,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享有「別除權」(《企業破產法》第109條)這也是擔保物權的價值所在。

③用益物權優先於債權。例如:甲村將某土地出租給乙使用,租賃期間,甲村又在該土地上為丙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則丙用益物權優先於乙的租賃權。

(8)物權高於債券擴展閱讀來源:網路:物權債權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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