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買了國債怎樣能證明是婚前財產銀行有流水賬記錄嗎如果離婚了要怎樣收取證據證明是婚前財產
國債上面有購買日期,只要早於結婚證上面的日期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貳』 新婚姻法中關於婚後財產及債券債務分配,有什麼規定
規定是,夫妻倆自領取結婚證起,兩位取得財產收入,以及發生的債務,如果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不管財產和債務的的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都是婚後共有,一人一半權益。
一方婚前取得個人的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自然增值之外,也是婚後共有財產。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叄』 離婚官司,自己的國債會不會被法院查到
如果你配偶不知道你有買國債的,那他/她根本就提不出證據來,法院又怎麼會主動去調查你的一切財產呢?
『肆』 離婚案件中國債如何分割
一般是平均分配了
『伍』 離婚官司,自己的國債會不會被法院查到
您的問題回復如下:
有可能被查到,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希望以上回復對您有所幫助。
『陸』 離婚債券怎麼分
南京專業離婚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雙方如果能夠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可按雙方協議的分割方法進行處理。但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價值無法確定,瞬息萬變,一日之間價格差距就可能很大,如果進行估價或折價,會給雙方帶來風險損失。因此,還是選擇協議分割比較有保障。
『柒』 離婚了,單位買的債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前購買的為一方的財產,婚後購買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如果債券為婚後購買,則離婚時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捌』 離婚時自己買的國庫券法院能查到嗎
一般情況下是能夠查到的。因為購買國庫券都是以實名登記的。除非是購買的不記名的國庫卷。但是是在銀行里購買的,即使是不記名的,銀行也有流水賬,也是可以查到的。所以最好的辦法是現在把國庫券轉讓了,變現,變現的錢花了,對方就沒有辦法了。
『玖』 我和老公結婚一年,他婚前投資有十萬元的國債,五年期的,今天到期返本付息,我想問這本金加利息屬於我們
問:我和老公結婚一年,他婚前投資有十萬元的國債,五年期的,今天到期返本付息,我想問這本金加利息屬於我們夫妻共同財產嗎?我們要是離婚的話能進行財產分割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市離婚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三條總的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對等分割;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一.夫妻的財產約定
「約定優於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採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事後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建議擬達成財產協議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夠盡量採取書面形式,草擬一份內容明確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協議。為了使協議能夠真正體現雙方的協商意見,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幫助起草協議,並聘請律師見證協議。
夫妻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歸屬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婚姻、夫妻雙方財產差距較大的婚姻等可能發生財產爭議的婚姻家庭中採用較多。
口頭形式的約定
不採用書面形式的約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頭協議,只要在分割財產時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不予考慮。
但口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一旦不認帳,就只能認定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拾』 我向法院起訴離婚,我們有一些債券,請問法院會如何處理
問:我向法院起訴離婚,我們有一些債券,請問法院會如何處理?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訴訟離婚,一種是協議離婚,協商不成的,就只能訴訟離婚,如果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後,又想反悔的。那麼可以直接到法院去撤訴。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