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理融資的相關風險
保理融資也會比商業銀行貸款困難得多。銀行管理非常嚴格,他們提供有競爭力的利率和商品化的信貸服務,因此,除了少數情況之外,創業者能夠很容易預計出貸款的成本和期限。保理融資就沒這么規范了,但部分的承購業務是由較小的、非傳統的出借人開展的,這個領域缺乏足夠的監管,承購方的質量、可靠性和信譽差異很大。之所以有越來越多的創業企業採取這種昂貴、風險較大的融資方式,原因很簡單:這通常是他們能夠獲得現金的惟一渠道。如果你打算走這條路,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盡職調查:承購方從事這項業務有多長時間、公司總部和分支機構的分布、管理團隊的背景等;從他們當前的客戶那裡了解反饋;通過網路搜索、相關政府機構等途徑調查針對他們的投訴和訴訟。另外,如果你感覺無法信任承購方,要相信直覺,不要找他借錢。
㈡ 應收賬款保理的存在問題
保理業務起源於19世紀的北美和歐洲,於1987年10月正式登陸中國商業銀行。在中國來講,保理業務還處於起步階段,屬於比較陌生的東西,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時間上起步晚,能夠開展保理業務的主體少
從1992年中國銀行率先開展保理業務到2000年為止,中國加入FCI並能夠從事保理業務的銀行只有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等商業性銀行。中國很多商業銀行和企業對保理業務仍然聞所未聞,以致中國對保理業務缺乏法律化和政策化的規定。2000年4月份,中國工商銀行總行向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限公司提供了10億元人民幣應收賬款保理業務額度,這是中國最早的一筆國內保理業務。
(二)社會信用機制不健全
雖然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機制已被社會各個階層呼籲多年,有關部門也在進行這方面的工作,但許多銀行都指出,信用機制的不健全仍然是制約中國保理業務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保理業務能否正常進行將取決於保理商對買賣雙方的信用風險的控制。由於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形成,與企業信用有關的公開信息難以取得,銀行無法對除自己客戶以外的企業進行信用評估,這種狀況不僅使中國銀行無法像國外保理商那樣全部或大量收購其客戶應收賬款,也使銀行僅能在少數情況下提供壞賬擔保服務。
(三)保理業務范圍窄
由於中國保理業務還處於成長階段,發展還不成熟,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中國保理業務完全是按照FCI所頒布的有關規則和規定進行的。再者中國還沒有建立科學有效的企業信用體系,而且中國銀行的風險控制水平還處在較低的水平上,所以中國銀行以開展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為主,對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則持極為謹慎的態度。此外,中國的保理業務大多主要集中在少數實力雄厚的跨國企業和合資企業中,而真正需要資金幫助而又適合保理業務的中小企業由於達不到保理業務的條件,使得保理業務混同於一般意義上的貸款而難有更大的發展。
(四)操作缺乏經驗
在國際上,FCI制定了《國際保理業務管理規則》,用以指導各國的保理業務,但由於中國開展保理業務的時間尚短,只有極少數客戶了解並能有意識地應用該業務,使得這一規范還不能直接監督指導中國保理業務的具體實施。中國銀行的國內保理業務從方案設計到具體執行主要是參考商業銀行的信貸模式,沒有形成一整套適用於保理業務的完整的風險計量方法和評估模型。而操作人員一般也只是相關的銀行人員,缺乏專業的保理人員,這就使得保理業務操作缺乏經驗。
(五)缺乏完善的立法規范
1.保理業務的操作缺乏立法規范。保理是一種完全不同於銀行業務的產品,需要採用一套獨立於銀行信貸管理之外的符合自身特點的操作和管理方法,因此,國外大多數銀行開展保理業務都是通過其附屬的保理公司或一個非常獨立的部門進行。由於保理業務在中國發展較晚,在越來越多的國內銀行開展國內保理業務的同時,國內尚缺乏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具體法律法規,也缺乏可以指導具體實踐的有關法律文件,而FCI所頒布的相關規則規定也並不適用於國內的保理業務。中國金融機構所做的保理業務都只是作為銀行的中間業務,各金融機構都是按照自己對保理業務的理解在操作,人民銀行只是在政策上給予許可,這使得保理業務的操作一直處於無法可依,甚至無章可循的狀態。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國保理業務的發展。
2.保理業務司法不確定性和商業發票確認的法律空白問題。由於保理業務在中國起步晚,發展較慢,很多方面還很不完善,使得在解決實際操作過程中發生的保理業務爭議還沒有任何的司法予以保障。爭議發生時,如何尋求法律救濟,向誰請求,由誰做原告,合同效力如何確認,法律責任如何劃分,各方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如何確定,所爭議的問題涉及的法律如何適用,其回購條款是否受法律保護等,都存在不確定性。雖然各金融機構在具體操作國內保理業務時,為了規避這一法律風險,都設計了較為復雜的債權轉讓通知書,並在通知書中記載了債務人確認的內容,但一旦發生糾紛,仍避免不了由於債務人不明示確認而產生的法律風險。
㈢ 簡述保理業務中主要的風險有哪些
保險業務經營過程中,保險公司面臨的理賠管理風險是指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所遇到的有可能導致公司損失的風險。
其主要表現為保險公司的內部和外部兩種風險形式,即內部理賠風險和外部保險欺詐風險。
㈣ 保理業務資產風險如何分類
玻璃業務的產風險類在生活當中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警惕的一個業務。
㈤ 隱蔽保理業務項下債權轉讓不通知債務人的風險什麼意思
一、保理行受讓債權合法性的風險
如果所轉讓給銀行的應收賬款債權本身存在法律問題,將制約債權轉讓的合法性,影響保理行債權的合法實現。具體來說,受讓債權的合法性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商務合同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務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務合同的簽署人是否獲得相關授權等;
(三)是商務合同標的是否合法。商務合同標的是否屬於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圍;
(四)是商務合同標的是否超過銷售方的經營范圍。
防控措施: 對銷售方和購貨方主體審查,對其經營范圍審查,對商務合同標的等進行審查,以及是否因違法經營而被監管部門處罰過等。 4.關聯客戶利用保理騙取銀行信貸資金的風險,如果購銷雙方互為關聯客戶,就有可能會以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商務合同來向銀行騙取保理。
防控措施:對存在關聯關系的購銷雙方簽訂的商務合同,銀行不辦理保理。
5.購銷雙方存在相互交易導致債權抵消的風險如果購銷雙方存在相互交易的情況,有可能會出現雙方將債權債務相互抵消,影響銀行債權實現。防控措施:客戶經理應在貸前審查購銷雙方是否存在相互交易情形,若有則不予辦理保理。另外,可要求銷售方向銀行做出承諾,若今後其與購貨方出現相互交易,其必須放棄主張債權抵消的權利。 6.購貨商以及銷售商的償債能力風險
對國內保理而言,其最根本的還款來源是購貨商支付的款項。另外在有追索權保理項下,銀行在第一還款來源不足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銷售商回購應收賬款債權。因此,如果購貨商和銷售商的償債能力出現問題,會嚴重影響保理融資資金的到期回收。 防控措施:
第一,客戶經理在貸前調查時,需特別強調對購貨商的償債能力進行調查分析,正確判斷購貨商在保理期到期日有無足夠的現金流償付貨款;
第二,在有追索權保理項下,還需調查銷售商的回購能力
二、債權轉讓不通知債務人的風險
隱蔽保理項下主要存在以下兩類風險:一是合法性風險。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部分法律人士認為該條表達了「通知到達生效」的原則,也就是對已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債權人未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這樣的理解對銀行的隱蔽保理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可以採取的應對措施是延後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事實,確保銀行在行權時具備生效要件。另一風險是銷售商的欺詐性風險。由於隱蔽保理項下不存在銀行和銷售商向購貨商通知債權轉讓這一環節,因此無法取得購貨商確認相關債權是否真實存在的可靠依據,因此可能存在銷售商虛構商務合同和債權憑證來騙取銀行信貸資金的情況,對銀行而言,增加了銷售商的欺詐性風險。 購銷雙方存在相互交易導致債權抵消的風險如果購銷雙方存在相互交易的情況,有可能會出現雙方將債權債務相互抵消,影響銀行債權實現。防控措施:客戶經理應在貸前審查購銷雙方是否存在相互交易情形,若有則不予辦理保理。另外,可要求銷售方向銀行做出承諾,若今後其與購貨方出現相互交易,其必須放棄主張債權抵消的權利。購貨商以及銷售商的償債能力風險:對國內保理而言,其最根本的還款來源是購貨商支付的款項。另外在有追索權保理項下,銀行在第一還款來源不足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銷售商回購應收賬款債權。因此,如果購貨商和銷售商的償債能力出現問題,會嚴重影響保理融資資金的到期回收。
㈥ 什麼情況下應收賬款保理業務沒有風險
保理業務不存在絕對的沒有風險,但是可以把可控風險降到最低。如:股權質押,房產抵押等
㈦ 保理融資業務風險有何控制措施
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特別對保理融資業務的業務流程進行了規范,對融資產品、客戶准入、合作機構准入、業務審查、專戶管理、融資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著重對單保理融資提出審慎管理要求,即在審核基礎交易基礎上,比照流動資金貸款對賣方或買方進行授信全流程管理。同時要求銀行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合理評估借款人或借款人交易對手風險,做實風險評價。
保理融資業務風險控制措施:
(一)迅速轉變觀念,正確認識保理業務
轉變觀念、正確認識保理業務是促進國內保理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國內保理業務與一般流動資金貸款不同,具有典型的跟單貿易性、自償性特點,第一還款來源明確。其本質上是應收賬款轉讓業務,原則上無需其他抵質押擔保,抵質押擔保只是增加了風險緩釋的措施和手段。因此,對客戶的嚴格准入把關是風險防範的首要關口,貿易真實性審查和回款管理是風險控制的關鍵環節。
商業銀行應充分認識保理業務的本質和特點,嚴禁套用一般流動資金貸款開展保理業務。開展保理業務時,在客戶准入環節必須嚴格依照規定對買、賣雙方進行盡職調查,充分評估保理產品的適用性。不得通過增加抵質押擔保等方式放鬆對保理業務准入管理,並重點把控貿易真實性審核、應收賬款受讓、回收等關鍵環節,有效防範業務風險。
(二)審慎選擇保理客戶,嚴控高風險領域客戶
審慎開展小企業、民營企業客戶保理業務。謹慎選擇貿易類客戶,嚴控鋼貿等敏感性行業保理業務。逐步壓縮鋼貿等敏感性行業客戶業務,審慎選擇煤炭、有色金屬貿易等市場風險較大客戶,謹慎選擇買賣雙方均為貿易類客戶。堅決不介入盲目擴張、民間融資、涉訴、實際控制人有道德風險的企業。
(三)加快調整隱蔽保理,嚴格執行核准規定
審慎對待隱蔽保理業務新增,持續提升非隱蔽保理流貸替代率水平。對現有存量隱蔽保理業務應加強排查,逐一進行梳理,抓緊解決風險問題。著重做好貿易真實性的盡職調查,留存增值稅發票等單據的原件,取得買方對《賬號變更通知書》的確認回執。隱蔽保理業務出現回款異常時,最好立即轉為公開保理。
(四)重點加強貿易真實性審查,強化操作性風險管理
1.嚴格遵照保理制度規定的流程辦理業務,強化合規意識,並根據轄內市場特點、人員情況,規范細化各環節、各節點操作。重點加強對經辦行業務執行過程的監控,加大檢查和監督力度,及時糾正不合規操作、化解風險隱患。
2.加強貿易真實性審核。制定核實貿易真實性相關操作要點,明確經辦機構和客戶經理貿易真實性審核責任,細化保理管理崗審核要點,確保貿易背景真實合法、相關合同單證齊全有效。高度關注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合同、發票真實性問題,應收賬款受讓前在稅務登記系統進行查詢,開票日期一個月後應再次進行查詢,以有效防範發票「先開後廢」現象,同時注意加蓋公章,避免重復融資。運用稅務部門相關系統,有效防範增值稅發票虛假所帶來的信貸風險,提升發票驗證效率;二是規避貿易型企業虛構貿易、虛假做賬問題。對於買賣雙方均為貿易型企業的應該謹慎對待。
3.加強回款管理。針對間接還款,應設定系統自動預警,及時有效防控風險。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回款管理細則,對經辦行和客戶經理進行保理回款的管理和考核,並指定專人對所轄地區保理業務回款情況進行經常性監控,一旦發現客戶出現間接回款情況,應立即採取相關措施(如提前回收貸款、增加有效擔保方式等)來控制風險。
4.加強池保理管理。一是系統內錄入的應收賬款到期日必須和實際應收賬款到期日嚴格保持一致;二是在池保理業務發生溢支後,應立即要求客戶及時補充新的應收賬款或清償溢支金額;三是合同到期後,不允許進行新的應收賬款受讓。遇合同到期前受讓應收賬款的,到期應進行應收賬款催收,及時結清保理預付款。
(五)做實貸後管理,規范檔案管理
1.根據國內保理業務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貸後管理,實時關注買賣雙方的信息。深入了解買賣雙方的結算**慣及資金安排,持續跟蹤了解買賣方生產經營情況,特別是買方客戶資信情況。
2.對交易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特別是保理專戶回款異常等情況增加敏感性,要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防範、及時處理。
3.統一管理標准和要求,規范檔案管理。做到檔案資料分裝整齊、目錄清晰、內容完整、編號一致,以便於及時查找信息,做好相關風險的防範和應對。
(六)建立保理專營團隊,加強業務培訓
高素質的保理業務專業人員是保理業務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國內保理業務余額超過30億元的一級分行應配置保理業務團隊,國內保理業務余額超過10億元的二級機構應設立保理業務團隊,建立完整獨立的前中後台管理流程。
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細化保理業務操作崗與客戶經理崗職責分離的相關規范,將風險和內控管理要求真正落到實處。具體包括盡職調查與系統操作分離、貸後管理與客戶維護分離、保理操作人員與客戶經理間的信息及時傳遞等。
㈧ 中國銀行對公國內綜合保理業務可能會遇到哪些風險
(一) 國內商品市場風險:國內商品國際市場價格下滑,影響買方預期利潤甚至導致虧損;
(二) 買方信用風險或惡意提爭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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