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風險管理#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風控是幹嘛的,有發展前途嗎
風險管理是防止工作的漏洞提前做好的各項管理與應急措施,比如資金、融資、資產負債、資產變更等。專職工作是根據體系要求進行進行資金或金融的專項管理,對發現的異常要及時調整控制,並及時上報。基礎扎實並有重要業績的,有前途的。
但私募金融公司特別是小型還是要慎重,法律法規及金融漏洞比較多。 來自職Q用戶:吳先生
風控,就是風險控制,包括業務風險,法規風險,財務風險等 來自職Q用戶:王先生
⑵ 十大最爛私募基金
龍馬1 龍小波
合德豐泰 劉立新
創贏1號 成健
曉牛新動力 杜金燕
塔晶獅王1 冷再清
塔晶獅王2 冷再清
龍馬2 龍小波
鑫地 蔡傑
塔晶老虎 冷再清
從容穩健2 呂俊
⑶ 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五大區別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以外的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非公眾性多元主體的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一、是否公開募集
二、是否注冊備案
三、是否真實項目
四、是否人數眾多
五、是否承諾收益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有必要,可請刑事律師王!學/+強/@介入。
⑷ 中國第一屆私募基金峰會在哪裡舉行 ,都有哪些內里專業人士呢
第一屆寧波私募基金峰會演講實錄
前天,第一屆寧波私募基金峰會在泛太平洋大酒店召開。本次峰會由寧波市證券期貨業協會主辦,邀請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和國內頂尖的陽光私募機構、基金經理與會。各方人士解讀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交流私募基金的發展經驗,分析下階段投資策略和市場投資機會,並在私募基金發展的諸多問題上達成共識———
私募基金「野蠻」生長
私募基金是私募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的主要來源,一般是以協議等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產委託從事投資活動的資金。
倘若將時光回溯到十年前,「私募基金」一詞在當時的中國證券市場上可謂是帶著諸多的神秘色彩。十年後,「陽光私募」已經是中國證券市場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其運作模式也已為大多數投資者所知。至今年7月末,參與年度排名的非結構化陽光私募產品已有上千個,而這顯然只是私募基金整體實力的「冰山一角」。
寧波地區民營經濟比較發達,民間資本充足,私募基金業的發展也由來已久,坊間傳說的「寧波漲停板敢死隊」的盈利模式為業內眾多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所效仿。在甬城不少券商機構的營業部的大戶室內,一些私募基金的職業操盤手藏龍卧虎,在股市中呼風喚雨,頻頻占據交易龍虎榜單的重要位置。近幾年來更是涌現了像澤熙投資的徐翔,東河投資的葉慶均等國內知名的投資管理人。
據寧波市工商局不完全統計,本地已經注冊的私募股權類基金有270多家,未注冊而達到相當規模的私募團隊數量更加龐大,大批基金管理人入駐高新區、鄞州區和梅山保稅港區等。
「梅山保稅港區目前已經設立了各類投資企業和基金公司200餘家,出資大約200億元人民幣,到2013年在此基礎上還要增加100億元到150億元,梅山島已經成為吸引各類股權基金和股權基金投資人的投資熱土。」梅山保稅港區管委會新興產業促進局副局長金李東在會上說。
盡管從規模上得到了躍進,在證券市場上的地位也逐漸提升,但多名業內人士認為,私募基金的「大時代」才剛剛開啟。
陽光化路徑成發展趨勢
從今年6月份開始,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開始實施,奠定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起草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產品備案規則》也正在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秘書長湯進喜認為,新的《基金法》為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發展空間。《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只要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產品備案,就可以做私募,不一定再需要走信託的通道。這意味著私募基金跟證券、公募基金和信託是同列比肩的產品,而且目前傾向於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是以行業自律為主,監管環境似乎更寬松。
「到8月底,我們會員有559家,私募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已有218家,接近會員的一半。」湯進喜說。
上海證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於衛國認為,私募基金的陽光化路徑主要有以下幾方面:法人治理結構的陽光化;募集資金的陽光化;面對投資者經營「黑匣子」的陽光化,以及伴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陽光化。
「私募基金陽光化,最核心的內涵是合規和迴避風險的問題。私募資產管理機構的陽光化有賴於私募基金的陽光化,而私募基金的陽光化在於募集資金的合法化和契約化。」於衛國表示。
與會的多名業內人士認為,私募基金陽光化,從表現形式看來,可以進行公司化運作,或者選擇與券商機構合作,共同開發產品,共享研究信息,利用券商的人才和硬體優勢,在自身規范透明操作的前提下獲得快速發展機遇。
轉型升級帶來投資機遇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總裁洪榕認為,今年年初以來,整個理財市場上公募基金下降了6%以上,而陽光私募基金則逆勢增長了3.8%。陽光普照下的私募基金將會超越公募基金、信託產品,成為新的「叢林之王」。
「叢林之王」如何煉成呢?傳統的私募基金通常都是依靠在股票市場做差價而盈利。而如今,面對多層次的資本市場,跨越國內外的期權、期貨和其他金融新產品層出不窮。不少基金公司正逐步開始打通一、二級市場,從期現套利到引入量化交易、對沖基金等新的盈利模式,對投資者增添了不少吸引力。
光大證券寧波分公司副總經理李炯認為,在美國,證券公司的機構客戶的比例達到了80%,在香港機構客戶與個人客戶各佔一半。但在國內機構客戶的比例相對少,個人客戶佔到了80%,從成熟市場發展經驗看到,個人客戶會越來越依賴機構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私募基金利用陽光化的機會做大做強,這或許給投資者帶來較大的投資機遇。
延伸閱讀
私募深度介入創業板
隨著上市公司中報披露即將完畢,陽光私募的持股情況也基本浮出水面。據壹私募研究中心不完全統計,大約45家私募基金公司旗下的92個陽光私募產品出現在2013年上市公司中報披露的前十大流通股東名單中。
其中,捷順科技作為一家製造停車場閘門的公司,上半年獲得4隻私募基金的青睞,此外,大亞科技、通富微電、中航精機、凱利泰都有私募產品扎堆。
上半年私募新進個股大多是獨門重倉股,而士蘭微和泰格醫葯有2家私募同時入駐。從持股市值看,最高的是東方財富,士蘭微緊隨其後,博瑞傳播、孚日股份、華平股份都是市值在0.5億元以上。從私募持股占流通股比例來看,蘭州黃河、士蘭微、豐華股份、孚日股份持股比例在2%以上。
此外,截至8月28日,在已經披露2013年半年報的創業板公司中,有51隻創業板個股已有陽光私募現身。這也與上半年陽光私募對新興產業公司進行大規模調研相佐證。
⑸ 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五大區別有哪些
你好,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一、是否公開募集
私募基金,顧名思義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備更苛刻的條件和審批手續)向公眾推廣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嚴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宣傳,不能通過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實踐中,理財講座、投資研討會等宣傳形式無形當中把私募基金資金募集行為推向了犯罪的邊緣,基金公司應謹慎對待。如果相關機構採取上述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則有可能觸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這一界限。
二、是否注冊備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注冊,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非法集資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因此,私募基金設立某隻基金是否注冊備案,則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三、是否真實項目
私募基金的發起一般是基於某項目,在募集協議書上都需要標明該資金用於哪個項目。存在真實的項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關鍵因素。同時,真實項目還包括資金是否專項專用。私募基金應專款專用,最好能夠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託管或者進行委貸。基金財產必須區別於基金管理人的財產。
實踐中,一些私募企業基金管理混亂,對基金不進行專款專用或者不進行商業銀行託管,甚至使用個人銀行卡周轉資金,不嚴格按照管理規定開展基金運營。一旦這些不合規行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現「攜帶資金逃匿」、「據為己有肆意揮霍」、「將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容易給私募企業帶來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風險。因此,如果項目不存在,或者資金最終並沒有用在項目上,那麼則有可能轉化為「具有非法佔有」的集資詐騙行為。
四、是否人數眾多
私募基金對投資者和人數應有嚴格限制。在人數限定方面,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夥制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投資者不符合上述規定和人數超過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雖然,非法集資在入罪上並非單純的考慮投資者的人數(兼顧投資數額),但是針對私募基金的特點,如果投資者投資數額小,人數多,則有非法集資嫌疑。
目前,私募基金通過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資金,對此因謹慎操作。這種行為給私募企業的運營帶來了巨大的法律風險。一旦超過投資人數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從而具備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
五、是否承諾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者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給出明確還本付息或確定的回報約定,那麼該機構也構成違法。非法集資中的「承諾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強調「預期收益」,同時應對投資風險予以明示。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有必要,可請刑事律師王/學/強/介入。
⑹ 您好,我父親最近買了一個叫 國龍碳匯 的私募基金
鐵定上當了,我的一親戚交了幾萬,跟你說的情況一模一樣,專騙老年人,傳銷害死人,迷上這玩意了,十頭牛都拉不回來,說白了就是貪念,別人說什麼你信什麼,投6w,回頭過兩年回報你600w,就等著發財吧
⑺ 私募基金投資中的cap table怎麼算
企業的估值是私募交易的核心,企業的估值定下來以後,融資額與投資者的占股比例可以根據估值進行推算。企業估值談判在私募交易談判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這個門檻跨過去了,只要基金不是太狠,比如要求回贖權或者對賭,交易總可以做成。
總體來說,企業如何估值,是私募交易談判雙方博弈的結果,盡管有一些客觀標准,但本質上是一種主觀判斷。對於企業來說,估值不是越高越好。除非企業有信心這輪私募完成後就直接上市,否則,一輪估值很高的私募融資對於企業的下一輪私募是相當不利的。很多企業做完一輪私募後就卡住了,主要原因是前一輪私募把價格抬得太高,企業受制於反稀釋條款不大好壓價進行後續交易,只好僵住。
估值方法:市盈率法與橫向比較法。
1、市盈率法:對於已經盈利的企業,可以參考同業已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然後打個折扣,是主流的估值方式。市盈率法有時候對企業並不公平,因為民企在吸收私募投資以前,出於稅收籌劃的需要,不願意在賬面上釋放利潤,有意通過各種財務手段(比如做高費用)降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這種情況下,企業的估值就要採取其他的修正方法,比如使用EBITDA。
2、橫向比較法:即將企業當前的經營狀態與同業已經私募過的公司在類似規模時的估值進行橫向比較,參考其他私募交易的估值,適用於公司尚未盈利的狀態。
經驗數值:製造業企業首輪私募的市盈率一般為8~10倍或者5-8倍EBITDA;服務型企業首輪私募估值在5000萬-1億人民幣之間。
十、簽署Term Sheet對企業意味著大功告成了嗎?
雙方在企業估值與融資額達成一致後,就可以簽署Term Sheet或者投資意向書,總結一下談判成果,為下一階段的詳細調查與投資協議談判作準備。
Term Sheet或者投資意向書其實只是一個泛泛而談的法律文件,聲明除保密與獨家鎖定期(No Shop)條款以外,其餘均無約束力。簽署Term Sheet是為了給談判企業一顆定心丸,使得其至少在獨家鎖定期內(一般為2個月)不再去繼續尋找白馬王子,專心與該基金獨家談判。簽署Term Sheet以後,基金仍然可能以各種理由隨時推翻交易,Term Sheet獲得簽署但最終交易流產的案例比比皆是。
不同基金草擬的Term Sheet的詳盡程度也有很大不同,某些基金公司的Term Sheet已經很接近於合同條款,在所投資股權的性質(投票表決、分紅、清盤時是否有優先性)、投資者反攤薄權利、優先認購新股權、共同出售權、信息與檢查權、管理層鎖定、董事會席位分配、投資者董事的特殊權力、業績對賭等諸方面都有約定。盡管這些約定此時並無法律效力,但是企業日後在簽署正式投資協議時要推翻這些條款也非易事。
第二部分 私募交易架構
私募股權投資的交易架構是企業最優先考慮的問題,甚至可以考慮在估值之前。某些架構已經決定了企業未來在資本市場的歸宿,如果企業最初在選擇私募交易架構時選擇不當或者後來中途變卦,把架構推倒重來的代價是慘重的,不僅要花費數十萬元人民幣,而且耗時良多,甚至還會耽擱上市進程。
1、國內純內資架構
純內資架構是一種最為簡單的架構,在法律上不更改原企業的任何性質,原企業直接進行增資擴股,基金以人民幣溢價認購企業增資後入股企業。基金投資部分作為企業的增資,部分作為企業的資本公積金由新老股東共享。以純內資方式私募融資的最終目標是在境內A股主板、中小板或者創業板上市。隨著國內證券市場逐步恢復融資功能,除非是公司體量太大或者行業上的限制,民營企業家越來越傾向於在國內上市。而相比於私募交易的合資架構與紅籌架構來說,純內資架構無論在政府審批上,還是在交易便捷上都具備無可比擬的優勢。因此,如果企業家在選擇私募基金上有多個選項的話,外資資金往往在競爭中處於下風,企業家更喜歡找內資身份的資金來快速完成交易。這也是最近人民幣基金得以大量募集,特別是黑石、紅杉等海外PE巨頭們都要募集人民幣基金的一個重要原因。先做私募,後做股改是通常的做法。在私募前,企業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私募交易完成(基金增資)以後企業仍然維持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待日後再擇機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日後的上市主體是整體變更後的股份有限公司。當然,在實踐中,先股改後私募亦無不可。只是企業股改後治理結構更加復雜,運營成本更高,做私募交易更為復雜。
2、紅籌架構
紅籌架構是歷史最為悠久的私募交易架構。自九十年代末就開始使用紅籌架構,2003年中國證監會取消對紅籌上市的境內審查程序後直接刺激了紅籌模式的廣泛使用,直至2006年8月商務部等6部委發布《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簡稱「10號令」)為止,紅籌架構是跨境私募與海外上市的首選架構。使用紅籌架構的私募股權投資,先由國內公司的創始股東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設立離岸殼公司(法律上稱為「特殊目的公司」),然後利用這家特殊目的公司通過各種方式控制境內權益,最後以這家特殊目的公司為融資平台發售優先股或者可轉股貸款給基金進行私募融資,乃至最終實現該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海外上市。紅籌上市又稱為「造殼上市」。
在紅籌架構下,根據控制境內權益的方式不同發展出不少變種,其中以「協議控制」模式最為知名。「協議控制」,又稱「新浪模式」、「搜狐模式」、「VIE架構」,在2006年以前主要應用於互聯網公司的境外私募與境外上市。由於外商直接投資增值電信企業受到嚴格限制(法律要求投資的外商必須是產業投資者,基金這種財務投資者不屬於合格投資人),而互聯網業務在我國法律上又歸屬於「增值電信業務」,聰明的基金為了繞開這些限制,發明了協議控制這種交易架構,後來該架構得到了美國GAPP的認可,專門為此創設了「VIE會計准則」,即可變利益實體准則,允許該架構下將國內被控制的企業報表與境外上市企業的報表進行合並,解決了境外上市的報表問題,故該架構又稱「VIE架構」。有說法說是搜狐最先使用了該方法,也有說法說是新浪最先使用了該方法,故有前述兩種別稱。10號令對於跨境私募與海外上市的影響深遠。10號令出台後,由於增加了海外上市的行政審批環節,海外紅籌架構上市對於廣大中小民企不再具有太大的吸引力。在業績的壓力下,海外投行與國內中介機構為國內企業設計了一些規避適用10號令的上市架構,如安排外資純現金收購國內企業、代持、期權等等,但是,嚴格意義上這些方法都具有法律瑕疵,對國內企業家的法律風險也很大。
3、中外合資架構
我國有著適用於綠地投資(外商直接投資)的、非常古老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在10號令基本關閉紅籌架構大門的同時,它又打開了另外一扇大門——合資架構。10號令賦予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另外一項新的歷史職能:吸收國際金融資本為我所用。自10號令施行以來,已經有大量企業根據該規定完成了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審批手續,企業性質從純內資企業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10號令規定的審批程序與審批材料盡管繁瑣,但是總體說來,除敏感行業以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主管機關)對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持歡迎態度,對於可以讓外資參股的民營企業尚無成立時間、經營業績、利潤考核、注冊資本方面的要求,尺度比較寬松。但是,主管機關具體經辦人員的素質與其對於私募交易的理解程度將很大程度上決定其審批的進程。以私募為主要內容的《增資認購協議》與中外合資企業的章程由於保留了私募交易的特點,其間充滿了大量私募條款,比如優先分紅、優先清算、優先購買、共同出售、強制隨售、反稀釋保護、信息權、期權激勵等條款,某些已經超過了外商投資主管機關具體經辦人員的理解范疇,有時候某些條款會認為過度保護外國合營者的利益而被政府拒絕。
另一方面,中國政府要求對外國投資者的身份信息進行深度披露。由於多數海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注冊在避稅天堂國家且是以有限合夥企業形式注冊成立,中國政府要求披露外國投資者的股東信息,甚至是股東的股東信息。
另外,交割價格不可偏離境內企業股權價值評估報告的價格太遠,特別是如果與審計報告體現的企業價值如果差距過大,過高的交割價格使得海外投資有熱錢之嫌,過低的交割價格則有賤賣中國資產、關聯交易之嫌。
我們認為,中外合資架構是目前跨境私募中最為可行的一種架構,它即可國內上市、又可境外上市,是私募交易吸收境外資本時的首選架構。除非有行業限制,否則跨境私募交易都應當使用合資架構。
商務部在2008年12月發布的《外商投資准入管理指引手冊》規定:「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向外方轉讓股權,不參照並購規定(10號令)。不論中外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也不論外方是原有股東還是新進投資者。」這一規定,實際上肯定了中外合資企業在境外上市進行股權重組時可以豁免商務部的審批,從而達到立法者鼓勵使用合資架構的目的。
4、紅籌架構回歸國內架構
隨著國內創業板的推出,大批被境外基金私募投資、已經完成紅籌架構的企業毅然決定回歸國內架構,謀求國內上市。我們認為,這些回歸並非一帆風順。
國內上市中的首要問題是確認擬上市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大多數紅籌架構核心是境外離岸公司,因為離岸公司股權的隱蔽性,可能需要證明最近兩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對於那些存在信託及代持境外上市主體股權情況的紅籌公司,在證明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方面可能存在較大的困難。
在上市主體資格上,需要區分紅籌架構的三種方式而有的放矢地處理法律問題,他們分別是股權並購方式、資產收購方式、協議控制方式。
以股權並購方式設立的紅籌公司在取得擬上市主體時不存在太大法律問題。因為外商投資企業仍屬於境內法人,並作為生產經營、盈利的直接主體,所以該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業績能夠正常體現,業績可以連續計算的可能性較大,該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可以作為擬上市主體。
以資產收購方式設立的紅籌公司則需要對主營業務進行分析後具體對待,如果原境內公司已喪失核心資產,主營業務已發生重大變更,那麼原境內公司難以滿足上市條件;如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存續時間超過三年,亦具備上市條件,則新公司可以作為擬上市主體申報,否則需要等待經營期限達到或超過三年;如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規模、利潤及完整性方面不符合境內創業板的要求,則需要再次進行重組或調整。以協議控制方式設立的紅籌公司則需考慮利潤條件和關聯交易限制,境內公司雖然作為經營的實體,但因為協議控制的模式需要將其利潤以服務費用等方式轉移至境外注冊的上市主體,境內公司一般沒有利潤或很少,故原境內公司的利潤情況難以滿足上市條件;通過協議控制獲得利潤的外商投資企業,因為其利潤均通過關聯交易取得,且不直接擁有經營所需各要素,缺乏獨立性和完整性,故該外商投資企業也難以滿足上市條件;需要對境內公司的股權、資產、人員、財務狀況等再次進行重組或調整。
⑻ 私募基金直接募集和代銷通道的區別
時下各種金融理財產品鋪天蓋地,叫人眼花繚亂,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常常困擾投資者,本文對信託產品和各種理財產品逐一比較,分析各種優缺點,以供參考。
一、信託產品的特色
1.起點高,基本是300萬起,每個項目有50個名額100萬起(俗稱小額),較高的投資門檻排除了普通投資者。因此,信託業務也被稱作私人銀行。信託的投資門檻有繼續提高的呼聲,為什麼要設置高門檻?通常的解釋是信託的投資者需要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比如在美國規定需要有500萬美元的人才可以參與信託投資。
2.風險低。信託項目都要盡職調查,信息披露客觀公正,風險管理方式明確清晰,還要銀監會審批才可以發行,信託項目的運作需要受《信託法》的約束,因此整體風險比較低,自2001年《信託法》成立以來,信託的投資者都能按約收獲本息。
3.收益較高。前面幾年經濟形勢較好的時候,信託的投資者基本能夠收獲10%以上的年化收益,即使今年全球經濟普遍低迷的時候,信託產品的平均年化收益9%左右。2009至2011年3年,信託投資者收獲2400億收益,75.5%的人獲取了9%以上的年化收益,62%的投資者獲得的年化收益在9-12%之間,很多實體經濟的年化收益還不到9%。
4、持續投資方便簡潔。到期拿回本金和收益,可以形成持續投資,使得收益成為復利。按9%的復利計算,300萬起步,堅持40年就是1億,堅持150年就是1萬億。
5.債務隔離功能。信託財產受法律保護,信託一經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收益人的財產中分離出來,具有獨立性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信託財產不能被清算、償債和破產等。這是信託產品非常大的優勢。
6.流動性較差。信託產品未期滿前中途不能單獨贖回,但可以轉移給其它投資者。信託產品大多是期限是1-2年。為了迎合閑散資金高流動性的需求,中融信託、平安信託等均設立了短期的信託產品,期限3、4、6、9、12個月等,1億以上的大額資金還可以定製較為靈活的期限。
7、投資方式靈活。信託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和實業市三大領域,可以股權、貸款等多種形式靈活運作,這是其它金融機構不能比擬的。信託制度上的優勢也是其這幾年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項目方為了更快速的獲取資金,也願意較高成本走信託渠道的融資。
二、銀行理財產品VS信託產品
1.投資門檻較低,一般是5萬起,銀行理財屬於大眾理財。認購方便,甚至網上可以直接下單。
2.安全性好收益低。銀行理財產品有著較高的安全性,但收益率低是其硬傷。如果產品說明有保本字眼的,收益率也就是3%左右;沒有保本字眼的,收益率也很少達到5%。銀行理財產品很難趕上通脹。原因大致有兩個,一來資金門檻較低,失去議價能力,超額收益通常要歸銀行;二來,銀行經營成本較高,200米就有一家,還是臨街商鋪,租金成本和人力成本都不低,肯定需要較高的利潤支撐。
3.流動性較強。銀行理財產品很少有1-2年期的,基本是30天左右,3個月左右,期限非常靈活,方便隨時認購。
4.銀行網點多,也知道客戶詳細信息,在老百姓心中的信任度較高,這是銀行最大的優勢。和銀行合作具有較高的優勢,保險、證券、信託、基金、投資公司等也樂於和銀行合作。因此,在銀行選擇理財產品時要區分是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還是其它金融機構的產品。要認准合同是否有銀行的公章,如果是銀行代銷機構的產品就要十分謹慎,有時候銷售人員是沒有明確說明的。2010年有38款銀行理財產品沒有兌現收益,不知道是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還是在銀行代銷的其它金融機構的產品;而最近剛剛暴露出來的客戶王女士、姚女士等在平安銀行(原深發展銀行)做理財,180萬、50萬理成1萬,客戶的理財產品就不是銀行的,而是投資公司的。因此在銀行買理財產品時還是要仔細辨別金融產品出品機構。
5.筆者最近走訪了很多銀行支行,信託產品較少。銀行似乎不大願意公開代銷信託產品,大概是銀行都寧願大客戶做存款,或者買他們的理財。即使在銀行可以買到信託產品,收益率也普遍比較低;此外,個別有也是小信託公司的產品,這類項目一般是銀行推薦的,信託公司僅僅是通道而已,小信託公司的費用比較便宜,銀行樂於合作。因為,銀行需要賺取的較大的利潤差。銀行之所以願意代銷往往是有較高的傭金,信託產品的傭金現在普遍降低,尤其是就品牌較好的信託公司的產品,銀行就不願意代銷了。
6.銀行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很大一部分是直接投資於信託項目的,這個規模佔了信託規模的1/3。因為信託投資門檻較高,信託產品在銀行就拆成小額理財產品。從中,銀行可以賺錢5%左右的利差,甚至更高。中間業務是銀行利潤的三大支柱之一。
三、股票、基金、證券類產品VS信託產品
1.股票十年返回原點,即使私募性質的基金也全面虧損,證券市場哀鴻遍野。這和當前經濟環境比較低迷有關,更和中國的證券制度的缺失有關。證券市場成為上市公司、券商和投資機構圈錢的工具,沒有為股民實實在在地創造價值。證券市場的低迷也嚴重殃及證券類信託產品。現在定向增發類信託產品全面虧損,平安信託代理的多款證券類私募基金也全面虧損,多個輝煌一時的投資機構和明星基金經理黯然失色。中國股市需要重樹形象和金融信心還有十分漫長的路要走。
2.一些敏感的投機者,及時把證券市場的資金撤出來轉移到了信託投資。這部分人是非常有眼光、十分睿智的投資人。他們不僅在股市投機中圈到了錢,還及時退身,並在信託投資中進一步保值增值。
3.在經濟上升周期,和大的金融機構合作,選擇品牌好的基金經理,購買證券類產品還是可以的。一來省心省力,自己炒股整天看K圖聽股評會影響工作和生活;二來,品牌好的基金公司或者基金經理,他們畢竟專業,無論在技術上還是信息上都遠比我們個人強,風險也低很多。關鍵是基金經理的歷史業績和投資風格,和自己比較一致即可。
四,保險產品VS信託產品
1.購買門檻低。保險產品幾百幾千就可以買,即使保險中偏重理財的產品認購門檻也就1-2萬,是屬於大眾化的產品。
2.安全性最高。保險資產受法律保護,具有免稅逼債的功能。美國安然公司領導人肯萊恩夫婦在破產前花970萬美元購買了保險,這筆錢是其唯一沒有被法院凍結的資金,他們依靠這筆錢每年領著幾十萬安度萬年。保險不能改變你的命運,但可以讓你的命運不被改變。
3.收益率較低。保險資金的投資領域嚴重受限,保險以保障為主,投資不是保險的優勢。仔細看保險的投資領域:大額協議存款、國家基礎建設等等,這類領域是很難產生較高回報的。2011年中國最慷慨的保險公司中國平安分行亦不過3.75%。保險產品分紅險中仔細看中等分紅累積,80年左右你的保費才累積利滾利到10倍左右,算上通脹,這些錢是自己發給自己的,談不上收益。
保險理財至少要10年才能回本。因為早期的保費,很大一部分是給了保險公司做銷售提成、營運成本等。早期的生存金比起保費似乎很高,但其實是保費的一部分變成生存金給你的,如果你退保就虧了。這和信託產品有天壤之別。畢竟保險重要功能是保障,投資不是其強項。
保險的每年分紅,分紅可以隨時取走,這有點類似信託。但整體收益沒法和信託比。
4.流動性一般。保險雖然分紅隨時可以取走,但如果早期要拿回本金是虧的,也就是退保就要承受虧損。信託產品期滿就拿回全部本金,收益按照約定支付。
建議購買保險產品以保障為重,如身故保險金,重疾保障,住院醫療保障。對於資金額不高的,如果為孩子准備教育儲蓄,買保險的分紅險還是可以的。長遠看,比銀行理財強一些。
五、有限合夥基金VS信託產品
1.投資門檻較高,和信託類似,多數是100萬起步,個別會有較低的,但也要幾十萬。通常一個項目只有不到50個有限合夥人。
2.期限、風控和信託也類似。最近有限合夥產品多了起來,這些項目基本是銀行和信託篩選下來的。在產品的設計上基本是採用信託的設計,比如結構性設計,有融資方、擔保方介紹,也有項目評估和抵押等等,產品和信託是否雷同。之所以沒走信託通道,一般有幾個原因:
A,交易對手沒有達到信託的准入門檻。比如房地產信託規定必須滿足432條件(四證齊30%投資本金開發商至少二級資質)等。融資方的整體實力,金融信譽,資產負責情況和財務情況等不符合信託標准。
B,輕資產融資主體。比如農業,礦業,貿易類,融資方一般沒有足額的實物質押。信託的質押率通常要50%以下,哪有那麼多企業有這么多的實物可以質押。
C,有意迴避信託的嚴格監管。信託項目要履行盡職調查,還受銀監會監管審批,財務都要被信託公司嚴格監管(信託公司一般會派財務人員控制資金的使用);信託項目還處在社會公眾的嚴格監管下,有什麼風水草動媒體就會炒作。項目發起人是不願意自己的項目受到這么多的監管的。
3,收益率較高。比同類型信託產品收益更高,風險大收益率高合理。
4,風險較高。應該說有限合夥是信託融資的一個重要補充,在促進經濟發展中也有一定的作用。有限合夥,顧名思義,合夥做生意,自負盈虧。信託,受人之託,代理理財。因此,其投資性質有著根本差別。選擇有限合夥客觀上要比信託承受更高的風險。有限合夥的風險主要來自:
A,信息不對稱。雖然有限合夥也有類似信託的項目盡調和風控,信息披露等等,但畢竟不受嚴格監管,會有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有限項目發起人可能會隱蔽一些風險和對投資人不利的信息。比如財務盡調只是堆積數據而已,和實際情況不相符,比如隱蔽融資方一些金融信譽或者社會信譽方面的信息等等。
B,萬一投資失敗是自負盈虧,沒有像信託有一個受託人幫你處理。信託處在社會、媒體的監管下,有風險媒體會炒作,這樣信託公司和融資方,甚至當地政府都輸不起,會想盡辦法幫你化解風險。而做有限合夥投資顯然沒有這種優勢,真的輸了只能官司慢慢打,自己舔傷口。
5,投資建議。不過我們不能完全否定有限合夥形式,它在盤活金融投資上還是有積極的作用的,其中不乏較為優質的項目。
A,盡量選擇自己熟悉的投資領域。項目領域比較熟悉,對於項目價值好做判斷。
B,選擇優質的基金公司。口碑好的基金公司對項目的判斷比較客觀。
C,盡量選擇有社會影響力的普通合夥人或者交易對手。有影響力的交易對手或者普通合夥人,會比較注重維護自身的品牌效應,不敢輕易違約,一旦出事,鬧大的可能性比較大。
D,選擇口碑好的理財機構。品牌好的理財機構一般有自己的風控部,即使是有限合夥產品也會獨立評估,對推薦產品比較謹慎,畢竟關系自己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