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轉換債券到期後可以兌換成股票,會不會導致公司股票價格的下降
當債券持有人將轉換成股票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賬面價值法和市價法。 採用賬面價值法,將被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發股票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因為發行證券而產生損益,即使有也應作為(或沖抵)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再者,發行可轉換債券旨在把債券換成股票,發行股票與轉換債券兩種為完整的一筆交易,而非兩筆分別獨立的交易,轉換時不應確認損益。 在市價法下,換得股票的價值基礎是其市價或被轉換債券的市價中較可靠者,並確認轉換損益。採用市價法的理由是,債券轉換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動,且市價相當可靠,根據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兩個信息質量要求,應單獨確認轉換損益。再者,採用市價法,股東權益的確認也符合歷史成本原則。 一般情況下,如果可轉換債券到期時的換股價大大低於當時的股票市價的話,股票的價格下降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如果可轉換債券到期時的換股價大大高於當時的股票市價的話,股票的價格下降的可能性是比較少的,一般還會上漲。
B. 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值如何計算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就是直接轉換成股票的價值,其計算公式為:
轉換價值 = 股票時價 × 轉換比率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
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有兩種會計方法:
一種認為轉換權有價值,並將此價值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另一種方法不確認轉換權價值,而將全部發行收入作為發行債券所得,其理由,一是轉換權價值極難確定,二是轉換權和債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轉換權必須持有債券,行使轉換權則必須放棄債券。
C. B系列可轉換債券
在當今金融市場中,常見的金融產品有五大類型:利率金融產品、股權金融產品、實物金融產品、衍生金融產品和混合金融產品。其中混合金融產品中最典型和最重要的代表就是可轉換公司債券,它同時具有了債券、股票和期權的某些特性。
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轉券」)在發達金融市場上主要是在70年代和80年代才流行起來,而我國是在1992年才首次進行試點(寶安轉券)。1997年公布了40億元可轉換公司轉券的額度,表示可轉換公司債券這一新產品將在中國的金融市場上進行試點推廣。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一般概念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在一定時期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轉券一般由普通的公司債券與股票的買入期權復合而成,同時具有公司或企業債券、股票和期權的有關特性,特別是轉券有時還會設計一些約束性的附加條款,使得轉券的特性結構更加復雜。轉券位於融資系列的中間位置,我們可以使其帶有更多的債券特點,亦可以使其具有更多的股權特點;我們可以通過加上賣出期權、變更票面利率或贖回價格等手段設計不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1.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一般特徵 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普通公司債券的一般特徵,它需要定期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有票面面值、票面利率、價格、償還期限等。此外,轉券還有自己的一些典型特徵。
(1)轉券具有債務和股權兩種性質,兩者密不可分。一般來說,轉券都是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因而轉券具有轉換前屬債券、轉換後屬股票的二階段特徵。對投資者來說,轉換前為債權人,享受利息;轉換後為股東,獲得紅利或資本收益。對發行人來說。轉換前屬債務,轉換後屬股權資本。
(2)較普通公司債券低的固定利息。轉券的票面利率通常低於一般公司債券的利率,有時甚至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因為債券的投資收益中,除了債券的利息收益外,還附加了股票買入期權的收益部分。一個設計合理的轉券在大多數情況下,其股票買入期權的收益足以彌補債券利息收益的差額。
(3)投資者買入期權。轉券是在一定條件下可轉換為發行公司股票的特殊債券,本質上屬於一種股票期權,而期權是一種既可用於保值又可用於投資的金融工具。轉券持有者既可獲得轉券本金和利息的安全承諾,又可在發行公司股價攀升時將債券轉化為股票,獲得股票價差收益的好處。
(4)投資者賣出期權。賣出期權也稱為投資人之期前回售權,指投資者在某一指定日期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債券出售給發行人。賣出期權的行使使投資人得到一份額外保護,使轉券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5)發行人贖回期權。由於發行人支付低於普通公司債券的利息,因此發行人在股價大幅高於換股價的情況下行使回贖權以迫使投資者將債券轉換為股票。
(6)較低的信用等級和有限避稅權利。轉券是一種僅憑發行人的信用而發行的債券,所評定等級一般比公司發行的不可轉換公司債券要低。當公司破產時,轉券對資產的索賠權一般都後於其他債券,僅優於公司優先股。轉券在轉換成公司普通股以前的若干年裡,公司所支付的債息可作為固定開支,打入企業成本,避免交納公司所得稅。
2.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基本要素 一般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通常由以下要素構成: (1)基準股票。基準股票是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股權的股票,如該公司的普通股票,A股、B股、H股、ADR等。確定了基準股票以後,就可以進一步推算轉換價格。 (2)票面利率。大多數情況下,轉券的票面利率低於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大多為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一半左右。例如,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暫行規定》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轉券票面利率的高低受制於兩個方面:一是公司現有債權人對公司收入利息倍數等債務指標的約束,據此付計利率水平上限;二是轉換價值收益增長及未來水平,據此付計利率水平下限。轉換價值預期越高,票面利率相應設置較低;反之,轉換價值預期越低,票面利率相應設置較高。發行人通常會根據證券市場情況,確定合適的票面利率,使公司的收益與風險組合達到優化,確保轉券的轉換成功進行。
(3)轉換比率和轉換價格。轉換比率是指一個單位的債券能換成的股票數量。轉換價格是指債券發行時確定的將債券轉換成基準股票應付的每股價格。轉換比率和轉換價格計算公式分別為:
轉換比率=單位轉券面值÷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基準股票價格X(1十轉換溢價比率)
轉換溢價比率是轉券所包含的期權的象徵,以百分比表示,並以轉券發行時基準股票的價格為基礎,一般在5%~2O%之間。 轉換比率和轉換價格是轉換能否成功的核心要素,它們的確定直接涉及到投資者和公司現有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轉換價格定得過高會降低轉券的投資價值,從而失去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增大發行風險。轉換價格定得過低,盡管具有較高的投資價值吸引投資者,但加大了公司股權及盈利的稀釋程度,損害公司原有股東的利益。
通常當發行公司發生股份拆細、公司合並、配股或發行新股、增發可轉換公司債券、送紅股和現金紅利、出售資產等情況時,轉換價格應作適當調整。
(4)轉換期。轉換期是指轉券轉換為股份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通常根據不同的情況可有四種期限:①發行後某日至到期前某日;②發行後某日至到期日;③發行日至到期前某日;④發行日至到期日。前兩種情況下,轉券有一段時間的鎖定日期,在這段時間內債券持有人不可以將轉券轉換成公司股票。發行公司在發行後某日才受理債券轉股權的事宜,是不希望過早地將負債變成股權,從而過早地稀釋原有股東的權益。由於發行時轉換價格通常高於公司基準股票當時的價格,因此投資者一般不會在轉券發行後立即行使轉換權。
(5)贖回條款(加速條款)。發行公司為避免利率下調所造成的損失和加速轉換過程,以及為了不讓轉券的投資者過多地享受公司效益大幅增長所帶來的回報,通常設計贖回條款,這是保護發行公司及其原有股東的利益的一種條款。在同樣的條件下,附加此種條款,發行公司通常要在提高票面利率或降低轉換價格等方面向投資者適當讓利,它也是發行公司向投資轉移風險的一種方式。贖回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個要素:
①不贖回時期。指發行後到第一次贖回的時間長短,一般定為3年。時間越長,股票增長的可能性越大,賦予投資者轉換的機會也就越多,越有利於投資者。
②贖回時期。轉券結束不贖回時間後,即進入贖回時期,具體的贖回方式分為兩種,不限定時間和有限定時間的贖回。
③贖回價格。贖回價格一般為轉券面值的103%~106%,發行時間越長,贖回價格越低。
④贖回條件。這是贖回條款中最重要的內容。通常的做法是當基準股票的價格達到或超過轉換價格的一定幅度並持續一段時間後,發行人的贖回權可以行使。國外通常把股票價格達到或超過轉換價格的100%~150%作為漲幅界限,同時在該價格水平上維持 30個交易日作為贖回條件。
(6)回售條款。發行公司為了降低票面利率和提高轉換價格,吸引投資者認購轉券,往往會設計回售條款,即當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低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以高於面值的一定比例的回售價格,要求發行公司收回轉券的權利。回售條款是投資者向發行人轉移風險的一種方式。回售條款主要有以下幾個要素:
①回售期限。回售期限是事先約定的,一般定在轉券整個期限最後30%的時間為回售時期,對於10年期以上的轉券,大都規定後5年為回售期限。
②回售價格。一般比市場利率稍低,但遠高於轉券的票面利率。
③回售條件。通常的做法是當基準股票價格在較長時間內沒有良好表現,轉換無法實現,投資人有權按照指定的收益率回售轉券給發行公司,發行人無條件接受投資者回售的債券。回售條件對轉券的投資價值至關重要,回售條件一旦發生,投資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護,其收益率遠高於票面利率。
(7)轉換調整條件,也叫向下修正條款。指當基準股票價格表現不佳,允許在預定的期限里,將轉換價格向下修正,直至修正到原來轉換價格的80%。轉換調整條件是轉券設計中比較重要的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條款。
3.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種類轉券的結構可以多種多樣,以適應發行者與投資的不同需要。根據發行地和定值貨幣的不同,轉券可分為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券、境外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根據轉換條件和附加條件的不同,轉券可分為上市債券、無息可轉換公司債券、歐洲可轉換優先股、零息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傳統總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等。
4.積極穩妥地發展中國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市場 近年來,隨著國際證券市場的發展,尤其是最近的1O年中,可轉換公司債券得到許多國家的高度重視,成為他們直接融資工自中的重要選擇,並在國際資本市場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然而,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這種已在國際資本市場上風行數十年的金融產品,在中國的資本市場,卻仍是比較新穎和相對陌生的金融工民進入9O年代以後,中國的企業逐漸開始嘗試運用可轉換公司債來拓展資金來源渠道,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從1991年8月起,先後有瓊能源、成都工益、深寶安、中紡機、深南玻等企業在境內、境外發行了可轉換公司債券,其中瓊能源、成都工益兩家公司是用其發行新股,深寶安發行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紡機、深南玻發行B股可轉換公司債券。這幾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交易、轉股等工作的開展,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中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試點與推廣,提供了極為有價值的教訓與經驗。
1997年3月8日,國務院證券委發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可轉換公司債券這項金融創新工作進入了實質性啟動階段。可轉換債券在開拓企業融資渠道、擴大投資工具、繁榮證券市場等方面都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l)可轉換公司債券為企業籌資提供了一條新渠道。我國的股票發行實行額度審批制度,不少達到新股發行條件又急需融資的重點國有企業,因得不到額度而不能發行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能幫助這些企業降低融資成本,盡快從資本市場上獲得所需資金。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定程度上還可以解決企業信用的市場評估問題和短期資金的長期佔用問題。
(2)可轉換公司債券有利於繁榮和發展證券市場。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成熟的國際金融品種,它在我國的引入和發展,極大地豐富證券市場的品種結構,可望變成市場新的熱點,並給證券市場帶來新的活力。
(3)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進一步鍛煉投資者的投資理念。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混合金融產品,包含了期權特徵,其市場化程序、風險都是比較高的。投資者通過對轉券的操作運用,可以進一步提高自己的投資技術水平,增強承受和化解風險的能力。
(4)為國有企業債務重組提供新的途徑。近幾年來,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呈現不斷上升的勢頭,許多企業資本金嚴重不足,成為目前困擾大中型企業的主要困難和風險所在。採用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方法將使企業進一步轉換經營體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一批效益好、有發展潛力而又受高負債拖累的企業上市。將原有企業中的一部分債務設計成可轉換公司債券,由其他法人或內部職工認購,可以避免企業先債務重組後改制的種種弊端,使企業在改制的同時卸掉了一部分債務負擔。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國際資本市場上較為活躍和成熟的金融品種,具有設計上的高難度和操作上的高風險,並非任何公司都可以輕易嘗試。我國的深寶安在國內發行過可轉換公司債券,它的發行是成功的,轉換卻是失敗的。國家有關部門在總結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於1997年3月8日出台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操作程序。 現階段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企業選擇范圍為國家確定的SOO家重點國企中未上市的公司,發行規模為40億元。
1.發行人的資格和條件 根據《公司法》、《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的要求,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O%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O%; (4)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水平;(6)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7)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已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有明確、可行的企業改制和上市計劃;
(3)有可靠的償債能力;
(4)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保證人的擔保;
(5)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O%;
(6)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7)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水平;
(8)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9)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公司選擇上,為確保成功,在試點初期應側重發行人的經營業績和盈利能力,特別是主業明確、行業前景看好的績優企業。這些企業一般應有較大的經濟實力和資產規模,具備穩健安全的財務結構和較高企業資信,具有較高的產品市場佔有率以及良好的發展前景。
2.轉換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影響轉換價格的主要因素有:基準股票價格、轉換溢價比率、債券期限、利息率、發行地點和上市地點。轉換價格的確定有:直接定價法、時價法和分階段法。 考慮到現階段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暫行辦法》對轉換價格的確定和調整作出了具體規定。 上市公司發行轉券的,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前一個月基準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即 轉換價格=基準股票價格平均價格×(1十上浮幅度)
上浮幅度一般在5%~20%之間。
重點國有企業發行轉券的,以擬發行股票的價格為基準,折扣一定比例作為轉股價格,即
轉換價格=擬發行股票價格×(1一折扣比例)
折扣比例一般在5%~20%之間。
在發行公司發生股份拆細、公司合並、配股或發行新股、增發可轉換公司債券、送紅股和現金紅利等情況時,轉換價格應作適當調整,調整公式如下: (1)派送紅股。記p為調整後的轉換價格,v為調整前的轉換價格,n為公司股份總額,m為送紅股數,則 p=(vn十m)÷(n+m)
(2)發行新股或配股。記p為調整後的轉換價格,v為調整前的轉換價格,n為公司股份總額,l為配股數,a為配股價,則
p=(vn+al)÷(n+l)
(3)送股、配股同時進行。記p為調整後的轉換價格,v為調整前的轉換價格,n為公司股份總額,m為送紅股數,l為配股數,a為配股價,則
P=(vn+m十al)÷(n+m+l)
(4)派息。記p為調整後的轉換價格,v為調整前的轉換價格,n為公司股份總額,d為股息總額,則
P=(vn-d)÷n
3.發行程序 發行轉券一般要向證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管理部門依照有關的法律和法規對發行進行審核。目前,我國發行轉券主要是採取核准制。上市公司發行轉券,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推薦,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重點國有企業發行轉券,應當由發行人提出申請,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推薦,報中國證監會審批,並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局。採用核准制發行轉券,發行程序為:
(l)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或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發行轉券。
上市公司發行轉券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而且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半數以上表決通過;重點國有企業發行轉券,須經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同意並出具有關文件。決議或文件中應就轉券的發行總額、票面金額、票面利率、轉股價格確定方式、轉換期、募集資金用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發行方式等作出決定。如果發行轉券與公司章程出現沖突,應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2)發行公司成立發行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和工程流程圖。
(3)確定主承銷商,簽訂承銷協議,與主承銷商一道編制申報和發行文件。發行公司應該就發行的可行性、發行方案、發行方式進行調查、咨詢,與承銷債券的投資銀行、證券公司、財務顧問進行接觸,選擇信譽卓著、業績良好、策劃水準高、公關能力強、配售技術一流、行業經驗豐富的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
發行轉券需要編制許多文件。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一道編制的文件主要有:發行人申請報告;股東大會作出的發行轉券的決議或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發行轉券的文件;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的推薦文件;公司章程或老企業組織章程;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募集資金運用計劃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償債措施、擔保合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與承銷商簽訂的承銷協議等。
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是所有申報和發行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它不僅牽涉到發行溢價或折價、股東權益的保護和稀釋,而且還牽涉到利潤、股息的分配、轉換條件的制定、債券的贖回與回售等眾多事項。
(4)簽訂其他有關協議。
(5)向中國證監會報送(3)中製作的有關申報文件。
(6)製作認購書,公布募集通函和募集辦法,刊登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7)正式向投資者出售。
(8)繳款並劃給發行人。
(9)向有關部門呈報發行情況。
(10)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最短期限為3年,最長期限為5年,採取記名式無紙化發行方式。如通過證券交易所的電腦系統上網定價發行,以認購申請表的預約申購發行等。
4.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風險 一般而言,發行人經營業績越好,換股比例則越高,發行人還本付息的壓力也就越小。因此,試點企業應當努力做好企業的改組、改制、改造工作,切實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經濟效益,以良好的業績贏得投資者的信賴。發行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營風險。這是最大的風險。投資者購買轉券是希望發行人的股票會隨著其經營業績的不斷提高而不斷上升,使股票價格超過轉換價格而帶來較高的投資收益。當發行人經營業績不佳而導致股價下跌,轉股不能實現時,投資者就會蒙受損失。如果轉換債券發行、轉換設計不合理,可能會造成持券人集中兌換,從而使股權過度稀釋,每股收益大幅下降,失去吸引力。
(2)支付風險。轉券每年需要支付固定利息。當企業經營環境不好或企業有虧損時,利息的支出可能使企業的負擔更加嚴重。發行人在設計轉券時必須慎重考慮發行轉券後可能帶來的過度負債問題。
(3)機制風險。發行轉券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試點企業普遍缺乏資本市場運作經驗,尤其是轉券方面普遍經驗不足,容易留下缺陷。目前轉券發行條件較為優厚,容易引起轉券發行搶購和上市後的投機性炒作,可能帶來不良後果。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與交易 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結束後,如果發行人提出上市申請並經交易所審核同意,則轉券即可上市交易。
1.上市程序 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過程: (1)向交易所提出上市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文件接受審核。這些文件有:上市申請書;上市公告書,說明主要業務狀況、財務狀況、轉券發行情況、上市起止日期等;企業登記注冊的證明文件;批准發行轉券的文件;轉券募集說明書;轉券實際發行數額的證明;轉券過戶事項的說明等。 (2)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管理部門審核。交易所收到上述申請及有關文件後,依照規定的上市標准和業務規則進行審核。具備上市條件的轉券,經審查合格後,由交易所在有關文件上簽署審核意見,並報中國證監會核准。(3)如證監會審核合格,則通知證券交易所允許上市。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書,通知申請企業,並予以公告。(4)交易所與發行人訂立上市協議。這是一種有法律效力的協議,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5)確定上市日期、登載上市公告書、掛牌交易。
2.交易的操作程序 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後,便進入流通市場。轉券的交易與股票交易程序極其相似,以上交所為例,交易程序主要有:辦理開戶手續;開立存款賬戶;辦理委託買賣手續;傳達委託指令;配對成交;通知委託人;清算與交割。
3.債券償還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人給投資人三個承諾:第一個承諾是在規定的日期支付一定的利息;第二個承諾是到期償還本金;第三個承諾是按照事先約定的轉換價格,在一定期限內轉換成固定數量的基準股票。相對於轉券的承諾方式,投資人有4種選擇方式:持有轉券直至到期日償還本金和利息;將購買的轉券在市場上出售;將轉券轉換成基準股票;將轉換後的股票在市場上出售。 發行人對於轉券的承兌通常有4種方式:到期償還;提前償還;贖回條件下償還;回售條件下償還。
(1)到期償還。轉券到期償還,意味著轉換失敗。期滿時,發行人將應付償還的金額(本金和利息)一次全部償還。
(2)提前償還。提前償還是在轉券到期之前便開始分次償還發行額,到轉券期滿時已全部償還完畢。轉券的提前償還,也意味著轉換的失敗。
(3)贖回條件下償還。發行人通常在兩種情況下行使贖回權。一是在轉券發行一定時期後,當基準股票的價格達到或超過轉換價格的一定幅度並持續一段時間後,發行人可以行使贖回權。國外通常把股票價格達到或超過轉換價格的1OO%~15O%作為漲幅界限,同時在該價格水平上維持30個交易日作為贖回條件。發行人行使贖回權,迫使債權人提前將轉券轉換為基準股票,從而以增加公司股本形式來降低負債,達到調整財務結構的目的。二是在轉券發行一定時期後,市場利率下降至轉券票面利率之下一定程度後,發行人為降低利率風險和財務費用,也可行使贖回權。在贖回條款生效時,發行公司可以有兩種方式支付債券的本金和利息:一種是支付現金贖回轉券,除了支付給投資者贖回價格外,還要支付投資者本次計息日至贖回日的應計利息,這種利息的計算方法與普通債券的計息方法基本一樣;另一種是發行公司重新發行新的認股權證、轉券或其他工具,贖回原先的公司轉券。
(4)回售條件下償還。回售條款賦予投資人有機會將轉券在到期前的某一指定時期內退售給發行人,發行人必須以一定的溢價還本付息給投資人。當公司股票持續走軟或股市持續低迷,如投資人行使回售權,會對發行人構成較大的財務威脅和經營壓力。回售條件下的計息與贖回條件下的計息基本相同。
4.可轉換公司債券價格與基準股票價格的關系 可轉換公司債券價格的市場表現十分復雜,它與基準股票價格存在著密切的相關關系。對大量數據的實證分析表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市場波動小於其對應的基準股票的市場波動,因而在股市處於跌勢或盤整時期投資轉券是有利的,在上漲行情下是不利的,大熊市是對轉券進行投資的機會。
經驗分析表明,在上漲行情里,股票價格同轉券價格存在一定的規律,即起初時,股票價格迅速增長,其增長率大於轉券,但到達一定位置時,轉券的價格將會變得活躍起來,並會逐步與基準股價同步增長,基準股票每1%的增長變化都帶來轉券1%的增長變動。在下跌行情里,轉券價格隨股票價格下跌而下跌,但下跌到一定位置時,下跌的幅度小於股票的下跌幅度;股票價格下跌時,轉券的溢價比率呈增長趨勢;轉券的損失率低於股票,收益率高於股票。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分析 對投資者來說,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最具靈活性的金融品種。它的持有者既可以獲得可轉換公司債券本金和利息的安全承諾,又可以在發債公司基準股票股價攀升時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獲得股票價差收益的好處,因而轉券兼具投資和投機雙重特性。
1.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構成 通常可以從兩個不同角度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進行評估。一是將轉券看成普通的債券來估計其現金流量的現值之和,這是轉券的債券價值或直接價值;二是以當前基準股票的市場價格轉換時所能得到的價值,這是轉券的轉換價值。
投資者總是以直接價值和轉換價值兩者較高的一個作為轉券投資價值的評估值,並以此作為交易標准,進行投資和交易,我們把這個原理稱為最小價值原理。如果市場上的轉換價格高於直接價值,那麼投資人一定會以轉換價值進行交易,不會放棄較高的利益回報而以直接價值反映的債券價格進行交易;如果轉換價值低於直接價值,投資人會以直接價值進行交易;如果轉換價值高於直接價值,而有人仍以直接價值出讓轉券,一定有人十分樂意購買。轉換並出讓套利,基準股票供應增加,自然會降低基準股票市價,從而降低轉換價值並使轉換價值與直接價值趨於一致。直接價值為投資提供了保底價值,它為投資者提供價格下挫保護;轉換價值為投資者提供了附加的投資,投機價值為投資者提供主要的價格上升潛力。轉券的市場價格是由轉券的直接價值與轉券的買入期權的價值這兩部分相加而成。轉券兼具債券和股票之長,在漲勢中與股價聯動,在跌勢中收息保本,稱得上是一種進可攻、
D. 可交換債為什麼沒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
1、「可交換債」,並不是「可轉換債券」,二者名字相似,但卻是完全不同的證券品種,差別很大。
2、「可交換債」可以理解為:以股東手中持有的股票為抵押發行的債券。當股價下跌,相當於抵押品價值不足了,當然要追加股份,或者是將債券贖回。這與可轉債修正轉股價格,是有區別的,後者是在股價下跌並低於轉股價格時,向下修正轉股價,以誘使投資人實施轉股。
簡單說,可轉債不是類似「可交換債」的股票抵押債券,不需要也無法「追加股份」,而是通過降低轉股價來誘使投資人實施轉股。
順便說一句,由於「可交換債券」沒有解決抵押品優先受償的問題(比如用於抵押的股票無法對抗司法判決),自證監會推出該品種後,國內(不包括香港)尚無一家實際發行。